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精選16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4W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精選16篇)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設計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爲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________批准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________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爲____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爲____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由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製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爲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技術設計文一式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_分,甲方如另需增添文件份數和需要模型,另行收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__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第六條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應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____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4.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第七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可選擇:(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計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2

建設單位: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爲_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爲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由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製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爲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

6.甲方對乙方的設計成果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數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_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 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__%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第六條 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它

(略)

__________。

第八條 效力

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通訊處:_________     通訊處:_________

電話或電報:_______     電話或電報:_

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訂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3

工 程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地 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編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 計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 訂 日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

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xx年修訂本)、《計價格[20xx]10號》文。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第五條 設計的費用以人民幣結算,本合同設計收費爲人民幣(大寫) )。

2、實際設計費按實際方案建築面積×單價(其中 按 元/平方米、)覈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4、設計費含圖紙蓋章費(蓋章單位設計證書等級:建築工程甲級),含稅 金。

5、如分批出圖,按已交付成果的工程量支付設計費。

6、如設計內容、範圍及投資發生變更時,其設計費用根據相應的變更進行計算。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發包人責任:

6.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問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工作用基礎資料,交付設計文件時間相應延長;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6.1.3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設計文件未通過審批前的修改不計付設計費用;如通過審批後作重大修改、變更,設計變更工作量在原工作量30%內的不計設計費,超出原工作量30%部分按原設計收費標準的50%計取設計費。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工本費按200元/公斤計取。

6.1.5 發包人應爲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條件。

6.1.6 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發包人用於本合同的項目情況除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時,需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付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 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現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及規程等。

6.2.3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土建爲50年。

6.2.4 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

6.2.6 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根據設計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結算設計費。

7.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除設計人的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7.4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由於設計人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設計資料

及設計文件的,每延誤一天,應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萬分之五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7.5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 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2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委託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蔘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4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5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6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

8.7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發包人 貳 份,設計人 貳 份。

8.8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雙方認爲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9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設計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電 話: _________________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鑑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鑑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4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論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爲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中標函(文件)

3.3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3.4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4.1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第六條 變更及工程費的調整

第七條 費用

7.1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爲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收費依據和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費用爲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初步設計審批後,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覈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_______________萬元作爲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設計人提交_______________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________________萬元;之後,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50%,計_______________萬元,施工圖完成後,發包人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雙方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發包人責任

9.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爲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爲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問,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9.1.7發包人應爲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9.1.9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人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複印、辦公等費用)。

9.2設計人責任

9.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_______________年。

9.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日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爲買際損失的     %。

9.2.5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爲止。

12.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2.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7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份,設計人___________份。

12.8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爲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             承包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銀 行 帳 號:    銀 行 帳 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鑑 證 意 見:

(蓋章)           (蓋章)

備 案 號:            經 辦 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5

單位級別編號: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甲方)與設計人(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同簽訂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 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其他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見附件一。

1.4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文件。見附件二。

第二條 工程設計項目的設計階段、內容、規模、投資,雙方相互提交的設計資料與設計文件。

2.1 設計內容涵蓋甲方委託的該工程項目及項目中應包括的各專業,具體內容應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中標標書、雙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爲準,如有需要補充的內容或仍有選擇餘地的問題,如結構形式、工藝、施工方法對設計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約定。

2.2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見附表一,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詳見附表二,設計階段、規模、投資見附表三。

第三條 設計收費及支付辦法

3.1 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發包人要求設計人超出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設計週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的,設計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三分之一的趕工費,趕工費數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表三。本合同簽訂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爲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設計費。

3.3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撥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3.4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按設計概算確定的設計費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3.5 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3.6 設計週期超過12個月時,設計人與發包人可根據不同階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設計費付款次數,金額與時間另行約定。

3.7 工程設計費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間的風洞試驗費用、幕牆檢測費用、設計採用新結構新技術時發生的必要試驗費用及其發生的各種設計審查費用。

3.8 鋼結構工程加工詳圖和各類幕牆詳圖均由鋼結構加工單位和專業公司負責完成。

第四條 雙方責任

4.1 發包人責任

4.1.1 如期向設計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設計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發包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4.1.2 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設計人工程設計合同定金、工程設計費和約定的趕工費。

4.1.3 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 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文件向規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並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

4.1.5 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情況下,發包人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項目,協助設計人辦理技術合同中應由發包人辦理的有關手續。技術合同可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或派赴施工現場的設計人員時,應向設計人正式發出邀請書,並且負責設計人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負擔;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上述費用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4.2 設計人責任

4.2.1 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要求及國家規定的文件份數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文件,並對其負責。

4.2.2 設計人在其設計文件中應註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 負責本合同工程設計項目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質量驗收。

第五條 工程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屬設計人所有,發包人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保護內容應包括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機軟件和專有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第六條 設計變更與違約責任

6.1 由於發包人變更計劃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資料等,給設計人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發包人要按實際返工工日向設計人支付費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費用具體金額承諾,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計算。如因上述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7.3款執行,結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終止本合同關係,重新簽訂合同。

6.2 由於發包人提交設計所需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3 發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發包人從應付設計費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設計人按應付該階段工程設計費的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後繼階段工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建、緩建,發包人在事件發生之日後15日內按7.4條款向設計人結算設計費。

6.4 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爲發包人向設計人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6.5 由於設計人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時,設計人應從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減收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___________作爲違約金。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改造農戶)

乙方:_____________(施工單位)

爲確保危房(危險土窯洞)改造工程質量安全,達到相關技術標準,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2、工程規模:_________間平方米

3、改造方式:(新建/改造)

二、建設期限乙方必須於_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前完成工程建設的所有工程量。

三、甲方責任

甲方負責監督工程進度及質量,負責協調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乙方施工順利進行。

四、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日常監管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村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不得違反鄉村建設規劃。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技術標準,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本項工程。

3、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和現場管理規定,實行安全文明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若發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毀壞路面以及公共設施,不得隨意損壞路旁樹木,不得隨意堆放建築垃圾。

五、付款和結算辦法

1、付款方式:

2、結算方式:以實際工程量結算。

3、本合同所約定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均參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的版本,並賦予他們相同的含義和詞義。

4、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六、安全施工

1、乙方應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負責,應全面關照施工現場家庭成員的安全,保持其施工現場和尚未完工的工程處於有條不紊的狀態,以免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乙方工傷事故及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採取有效、合理措施,保護好周圍環境。

七、其它事項

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一份,所在鄉鎮備案一份,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7

委託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承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名稱、內容、規模與範圍詳見委託勘察設計項目表(見附件)。

第二條乙方根據委託的勘察設計項目,和主管部門的規定,按初步設計(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分階段進行。在具備各個階段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協議書,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設計文件資料的名稱和日期,做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一)按照各設計階段協議書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有關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委託勘察測繪工作的,在勘測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測繪技術要求及標有擬建工程準確位置的地形圖,圈定測量範圍的平面圖。土地使用證的複製件,並安排好現場工作條件。

委託初步設計應提出以下資料:①經過批准的設計任務書;②選址報告;③規劃要求;④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⑤經批准的工藝設計資料,民用項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測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人防、消防、勞動保護、工業衛生、環境保護預測資料等。

委託施工圖設計時,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二)收到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後,應及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審查意見用書面轉送給乙方。組織施工單位與設計單位共同商定有關技術條件,組織設計技術交底,通知乙方參加試車考覈及竣工驗收。

(三)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四)委託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單位參加。

(五)維護乙方的勘察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對轉讓後重復使用的項目,乙方不負任何技術責任。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時付給勘察、設計費。

2.乙方責任

(一)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設計基礎資料編制設計文件。根據各階段協議書的規定,按期交付各階段的設計文件(初步設計六份,施工圖設計八份),並保證質量。需增加設計文件的份數時另行收費。需複製供應標準圖時另行收費。

(二)乙方要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提出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三)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需重作設計時,須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四)乙方對所承擔設計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開工前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的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覈及工程竣工驗收。對於大中型工業項目和複雜的民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並參加隱蔽工程驗收。

(五)對於複雜項目,需要乙方協助收集設計基礎資料時,應按技術服務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勘察單位應按照現行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四條勘察設計取費

乙方根據國家批准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及辦法計取勘察設計費。設計合同生效後,甲方付給乙方設計費百分之____;乙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時,甲方再付給乙方設計費百分之____;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甲方負責結清全部設計費。小型設計項目及複用設計項目、分兩次撥付設計費,即簽定設計合同時先撥付百分之____做爲定金,完成施工圖時付清全部設計費。

勘察合同生效後,甲方付給乙方勘察費的百分之____,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時,甲方負責結清全部勘察費。

第五條經濟賠償

1.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退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時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設計基礎資料,或因資料原因影響乙方設計進度或造成設計修改,乙方除可推遲交付設計文件日期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損失的工日,以日產值____元計算,增補設計費。

3.甲方因故要求變更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議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設計費。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停止設計,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償還,定金不足設計進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設計實際進度補交費用。

5.甲方報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時間超過半年時,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入的定金和設計費不予退回。

6.由於乙方的勘察設計錯誤,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乙方除負責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外,要免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並應付給甲方與直接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7.勘察設計文件(圖紙)交付時間按協議規定時間拖後時,由甲乙雙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百分之____,提前時,甲方付給乙方該階段設計費的百分之__。(經批准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設計費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按天數累計計算,每天償付勘察設計費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但每天償付最高額不得超過____元。

9.乙方不及時到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不及時按審批機關意見修改設計時,每影響一天應減付設計費百分之____。

第六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糾紛,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由各自主管部門組織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時由________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或________人民法院判決。

第七條其它

1.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補充條款,補充條款也同樣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2.本合同附件的委託勘察設計項目表以及勘察設計協議書,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甲、乙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執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門一份,工程所在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經辦銀行一份。

建設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8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

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xx年修訂本)、《計價格[20xx]10號》文。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第五條 設計的費用以人民幣結算,本合同設計收費爲人民幣(大寫) )。

2、實際設計費按實際方案建築面積×單價(其中 按 元/平方米、)覈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4、設計費含圖紙蓋章費(蓋章單位設計證書等級:建築工程甲級),含稅 金。

5、如分批出圖,按已交付成果的工程量支付設計費。

6、如設計內容、範圍及投資發生變更時,其設計費用根據相應的變更進行計算。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發包人責任:

6.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問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工作用基礎資料,交付設計文件時間相應延長;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6.1.3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

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設計文件未通過審批前的修改不計付設計費用;如通過審批後作重大修改、變更,設計變更工作量在原工作量30%內的不計設計費,超出原工作量30%部分按原設計收費標準的50%計取設計費。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工本費按200元/公斤計取。

6.1.5 發包人應爲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條件。

6.1.6 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發包人用於本合同的項目情況除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時,需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付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 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現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及規程等。

6.2.3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土建爲50年。

6.2.4 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

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

6.2.6 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根據設計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結算設計費。

7.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除設計人的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7.4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由於設計人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設計資料

及設計文件的,每延誤一天,應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萬分之五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7.5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 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2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委託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蔘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4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5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6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 8.7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發包人 貳 份,設計人 貳 份。 8.8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雙方認爲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9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名稱:(蓋章) 設計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名 稱: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鑑訂日期: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名 稱: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鑑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9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由勘察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

發 包 人:

設 計 人:

簽訂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爲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爲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中標函(文件)

3.3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3.4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第六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 費用

7.1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爲 萬元。收費依據和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費用爲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初步設計審批後,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覈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 萬元作爲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設計人提交 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 萬元;之後,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50%,計 萬元,施工圖完成後,發包人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雙方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發包人責任

9.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爲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爲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9.1.7發包人應爲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9.1.9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人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複印、辦公等費用)。

9.2設計人責任

9.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 年。

9.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爲實際損失的 %。

9.2.5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爲止。

12.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2.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7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 份,發包人 份,設計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爲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鑑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備案號: 經辦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由勘察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

發 包 人:

設 計 人:

簽訂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爲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爲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中標函(文件)

3.3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3.4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第六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 費用

7.1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爲 萬元。收費依據和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費用爲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初步設計審批後,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覈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 萬元作爲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設計人提交 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 萬元;之後,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50%,計 萬元,施工圖完成後,發包人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雙方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發包人責任

9.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爲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爲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9.1.7發包人應爲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9.1.9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人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複印、辦公等費用)。

9.2設計人責任

9.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 年。

9.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爲實際損失的 %。

9.2.5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爲止。

12.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2.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7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 份,發包人 份,設計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爲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鑑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備案號: 經辦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0

單位級別編號: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甲方)與設計人(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其他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見附件一。

1.4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文件。見附件二。

第二條工程設計項目的設計階段、內容、規模、投資,雙方相互提交的設計資料與設計文件。

2.1 設計內容涵蓋甲方委託的該工程項目及項目中應包括的各專業,具體內容應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中標標書、雙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爲準,如有需要補充的內容或仍有選擇餘地的問題,如結構形式、工藝、施工方法對設計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約定。

2.2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見附表一,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詳見附表二,設計階段、規模、投資見附表三。

第三條設計收費及支付辦法

3.1 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發包人要求設計人超出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設計週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的,設計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三分之一的趕工費,趕工費數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表三。本合同簽訂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爲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設計費。

3.3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撥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3.4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時,

發包人向設計人按設計概算確定的設計費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3.5 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3.6 設計週期超過12個月時,設計人與發包人可根據不同階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設計費付款次數,金額與時間另行約定。

3.7 工程設計費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間的風洞試驗費用、幕牆檢測費用、設計採用新結構新技術時發生的必要試驗費用及其發生的各種設計審查費用。

3.8 鋼結構工程加工詳圖和各類幕牆詳圖均由鋼結構加工單位和專業公司負責完成。

第四條雙方責任

4.1發包人責任

4.1.1 如期向設計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設計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發包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4.1.2 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設計人工程設計合同定金、工程設計費和約定的趕工費。

4.1.3 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 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文件向規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並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

4.1.5 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情況下,發包人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項目,協助設計人辦理技術合同中應由發包人辦理的有關手續。技術合同可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或派赴施工現場的設計人員時,應向設計人正式發出邀請書,並且負責設計人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負擔;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上述費用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4.2 設計人責任

4.2.1 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要求及國家規定的文件份數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文件,並對其負責。

4.2.2 設計人在其設計文件中應註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 負責本合同工程設計項目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

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質量驗收。

第五條工程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屬設計人所有,發包人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保護內容應包括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機軟件和專有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第六條設計變更與違約責任

6.1 由於發包人變更計劃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資料等,給設計人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發包人要按實際返工工日向設計人支付費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費用具體金額承諾,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計算。如因上述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7.3款執行,結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終止本合同關係,重新簽訂合同。

6.2 由於發包人提交設計所需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3 發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發包人從應付設計費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設計人按應付該階段工程設計費的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後繼階段工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建、緩建,發包人在事件發生之日後 日內按7.4條款向設計人結算設計費。

6.4 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爲發包人向設計人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6.5 由於設計人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時,設計人應從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減收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___________作爲違約金。

6.6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的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時,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減收、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賠償發包人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依據質量事故鑑定機構所確定的事故責

任度進行,也可在質量事故發生後由雙方協商確定。

6.7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設計人不返還定金,且發包人應按設計人實際完成工作量支付設計費;設計人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的設計費。

第七條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7.1 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章或起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方爲有效。授權委託文件爲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爲準。

7.2 本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負責將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建設工程批准文件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文件不全時,發包人應提供齊全;雙方認爲必要時,可辦理公證。

7.3 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設計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7.4 因發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設計工作進行該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該設計階段超過一半時,發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全部設計費。同時,按本條7.3款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合同關係。

7.5 本合同以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設計文件,發包人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終止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九條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向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採取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限涉外合同);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及雙方承諾的往來電報、電傳、傳真、會議記要等,均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附加條款

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合同文本

合同正副本一式_______份,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_______份,甲方執副本_______份,乙方執副本_______份,其中送管理部門________份備案,需公證或投保時可適當增加副本。

合同簽訂地點:北京市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設計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二二年七月

填寫合同須知

一、凡在北京地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可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使用本合同文本時,可對條款進行必要的補充;

三、本合同附件填寫完畢附於合同後,雙方應加蓋騎縫章;

四、單位級別編號按北京市勘查涉及管理處統一編號填寫,本合同工程編號和合同編號由設計人編排;

五、本合同文本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翻印。

附件(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1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郵碼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設計單位(甲方):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郵碼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爲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________批准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________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爲____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爲____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由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製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爲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技術設計文一式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_分,甲方如另需增添文件份數和需要模型,另行收費。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__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 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第六條 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應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____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第七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可選擇:___________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計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2

發包人(全稱):

設計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規劃佔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地上約 平方米,地下約 平方米);地上 層,地下 層;建築高度 米。

二、工程設計範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工程設計範圍、階段與服務內容詳見專用合同條款附件1。

三、工程設計週期

具體工程設計週期以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的約定爲準。

四、合同價格形式與簽約合同價

五、發包人代表與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六、合同文件構成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設計依據,並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設計人承諾按照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設計服務。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正本 份、副本 份,設計人執正本 份、副本 份。

發包人: (蓋章)

設計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間: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3

甲方:x市第 中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由乙方爲甲方完成甲方的LED顯示屏安裝工程施工。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特訂立本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工程項目及施工期限

一、工程名稱:x市第 中學建設工程

二、工程地點:x市第 中學

三、承包範圍:x市第 中學1塊LED顯示屏及4個監視器系統安裝

四、開工日期: 接到甲方通知後二十日內開工

五、工程工期:總工期25天,施工進度應與裝修等專業施工進度相協調

六、質量等級: 達到優良標準

第二條 工程承包方式

一、工程承包方式爲包工包料。

第三條 工程方案設計及變更

一、本工程由乙方設計,甲方審覈,乙方嚴格按照審覈後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二、工程施工過程中,若甲方提出設計變更,需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提出設計變更,亦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需得到甲方書面認可。

第四條 工程期限

一、工程可根據施工條件具備情況分期實施、分期驗收、分期決算。

二、如遇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協調方可安排工期順延。

1.建設單位不能按時提供施工條件影響工程正常進行。

2.不屬乙方原因引起的重大設計變更,導致修改方案等原因而影響進度。

3.受在現場施工的其它施工工程影響,本工程施工不能進行。

4.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誤工期。

第五條 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時間

一、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總價定爲人民幣25300.00元,即貳萬伍仟叄佰元整。

二、付款方式、時間:

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付工程合同額的50%,即1265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整)。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付給乙方本工程合同額的50%:即1265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整)。

第六條 工程驗收

一、在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不得提前啓用或擅自運用系統。否則,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及其它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驗收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應組織有關人員按上述標準進行驗收。

三、工程在通過驗收一週內,乙方應將工程的全套齊全的施工文檔及相關資料移交甲方。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代表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洽商、變更、驗收手續和其他事宜。

2、提前兩天書面通知乙方開工時間。

3、協調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設計相撞或施工交叉等相關事宜。

4、協助解決施工現場用水用電。乙方自備用水用電設備。

二、乙方責任:

1、乙方代表按照本合同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甲方駐工地代表的統一安排,按統一規定辦事。

2、認真聽取甲方施工圖會審意見,並於三天內修改完後送甲方認可。

3、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範。

4、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施工現場的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並負責施工範圍內的安全保衛。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5、工程竣工未移交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甲方已完成工程提供成 品保護。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壞,乙方應按成品進行賠償。

6、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監理或質檢部門的檢查,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

7、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裝修、設備管線等不受損壞。

8、按有關規範、施工圖及說明精心施工,保證質理,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不得推遲工期。

9、負責做好本工程所有材料、設備的保管,在甲方驗收系統前,材料及成品安全由乙方負責,損壞或丟失照價賠償或更換。

10、嚴格執行安全施工防護措施,施工人員、工具及其財產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否則,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甲方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損失。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延期交付工程,則每延遲一日,應按工程總價萬分之四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如甲方延期付款,則每延遲一日,應按應付款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施工方必須對工程質量負責,若工程一次驗收通不過,複驗測試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工程二次驗收不合格,該工程視爲不合格工程。乙方應承擔工程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並按工程總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乙雙方應互負保密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內容或其它相關技術信息資料泄露給第三方。任何一方泄密,違約方應一次性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拾萬元整,並賠償非違約方因此所遭受之損失。

五、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其它違約行爲,應向對方支付本合同之工程總價5%的違約金,並賠償非違約方全部損失。

第九條 其它事項

一、對於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合同中非爭議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二、由於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本合同的執行,受影響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48小時內書面通知另一方。由雙方商定終止或繼續執行合同。

三、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除人爲挖掘等具有破壞性的施工導致綜合佈線不能正常使用外,其餘均由乙方在1-2日內免費維修,維修時間依照現場破壞程度與甲方商議完成。

四、有關合同的其它未及事項,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同意,可就商定內容簽訂補充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叄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

甲方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x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4

發包方: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設計方:______設計研究院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20______年______ 月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 鑑於:

發包方和設計方於20______年 ______ 月共同簽署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1、所有單體工程施工圖必須在20__年2月15日前完成,以保證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2、因功能改變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動,施工圖紙應保證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包括地庫、地下室增層、閣樓、機房變動等)。

3、鋼結構的二次設計由發包方發包,並由設計方進行審覈。

4、設計方須派駐設計代表,保證及時、有效的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切設計問題。

5、因出圖時間延誤,施工過程中設計問題解決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按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由設計方負責賠償。

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5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監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3《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1.4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5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

2.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設計指標

建設用地面積

建築總面積

規定建築面積

建築高度或層數

建築覆蓋率

第三條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文件編號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1

用地方案圖

2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3

第四條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第五條本合同設計_____估算爲____________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付費次序

佔總設計費%

付費額(元)

付費時間(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

第一次付費

20%定金

20%定金

說明: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2.在提交最後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覈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4.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6.1.3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籤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爲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_____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4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5發包人應爲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6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有關規定,有關工程強制性標準,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技術經濟指標符合《深圳市建築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定》,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__________________年。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6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己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l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爲實際損失的____________%。

7.4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_____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託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蔘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未達成_____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__份,設計人____________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訂金後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到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_____設計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鑑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鑑證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 篇16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其他有關建設工程設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鑑於發包人擬建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並通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了設計人以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合同價款)爲本工程____________階段設計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三、設計人向發包人承諾,保證全面按本合同規定完成本階段工程設計及工地設計代表服務工作。

四、發包人向設計人承諾,保證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__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簽訂: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公章)

設計人: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_________

鑑證機關或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合同”:指本合同條款(包括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標通知書、協議書以及其它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協議書中的進一步的文件。

2、“發包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設計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3、“設計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人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4、“雙方”:“發包人”和“設計人”的合稱。

5、“投標書”:指設計人爲工程向發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併爲中標通知書所能接受,爲工程而作的有報價的建議書。

6、“定金”:指發包人與設計人訂立合同之後,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發包人向設計人預先付給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7、“中標通知書”:指招標機構正式確認設計人中標的信函。

8、“工程”:合同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設計人爲完成設計及有關工作應付的總金額。

10、“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補充或變更協議”:在本合同簽訂後,結合具體工程,發包人和設計人另行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3、“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二條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第三條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五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章合同文件使用語言文字、標準及規範和適用法律

第四條 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專用條款約定的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第五條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第六條 本工程設計的依據是:

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招標書及中標通知書;

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基礎資料;

3、專用條款第七條約定的設計人採用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設計中必須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地方標準、規範。

第八條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無償提供中文譯本或英文本。

第四章發包人責任

第九條 發包人應尊重設計人根據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工作的權力,不應提出與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相牴觸的要求。

第十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第十二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發包人負責對外協議的聯繫工作,並簽訂或取得與工程建設及將來運行有關的土地徵用、燃料、運輸、灰場、水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設備等(如需要)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在輸變電工程可行性階段設計中,發包人負責簽訂與設計有關的土地徵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等方面的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並在協議、合同或文件的簽訂前,協助和配合設計人同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商、談判工作。

第十四條 發包人需保護設計人的設計版權,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

第十五條 當發包人聘請設計監理時,應明確所賦予設計監理代理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代理行使的權利或工作範圍,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設計監理無權變更或免除設計人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設計監理的任何建議、檢查、確認、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爲,不應變更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

第五章設計人責任

第十六條 設計人按照國家及行業現行的標準、規程、規範、技術條例進行設計工作,嚴格掌握設計標準,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設計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並對委託範圍內設計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設計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和投標書中有關質量方面的承諾進行設計的組織和具體實施,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九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行業規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設計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設計人應依據合同,接受發包人聘請的設計監理方的監理。

第二十一條 若設計人按投標書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時,設計人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應將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發包人,分包部分設計工作量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時以本合同爲準,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設計人任何義務和責任,分包方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爲設計人的違約或疏忽。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條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技術經濟資料等基礎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二條負責有關工作時,設計人應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三條負責簽訂之前,與有關單位的聯繫以及合同或協議的協商、談判工作,應當由設計人負責。

第六章設計工期

第二十六條 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參照原電力工業部頒佈的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工期定額》,在輸變電工程中,還應根據《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輸變電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協商確定設計工期。

第七章審查、確認

第二十七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規定呈交符合各相應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發包人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發包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參加有關上級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過合同規定範圍內的必要修改補充。若因審定結論對設計原則有重大變更而需對設計進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時,雙方需另籤補充或變更協議。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施工用設計圖紙可進行確認並組織會審工作,也可單獨進行確認或組織會審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確認或會審意見,如非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其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如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則不應增加設計費用。

第三十一條 其它服務:設計人可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委託,進行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明確的其他工作,並另行收費。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設計文件交付、現場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計人根據有關設計文件出版份數規定和雙方商定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以設計人交付的書面文件爲準。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附送載有設計內容的電子文件。

第三十三條 設計人應配合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核算費用,參加試車考覈和工程竣工驗收,參加有關隱蔽工程驗收,並根據工程情況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三十四條 雙方應對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的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另有要求需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 條在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發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

第九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七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做調整:

1、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設計收費政策調整,且該收費調整是強制性規定,則應按規定相應調整合同價款,雙方應以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確認。

2、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別較大時,應設計人要求,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設計費隨之調整。

第三十八條 合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後,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合同開始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價款支付: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用。

第四十條 其他支付:發包人應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和委託,向設計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務發生的費用。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包人或設計人違反合同規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發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應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二承擔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但應書面通知發包人。

第四十三條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損失的,由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工作,並按損失的大小計算減收的設計費,減收的設計費最多與損失部分的設計費相等。

第四十四條 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數額相等。

第四十五條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交付設計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條 非設計人原因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未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錯誤,或對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或追加工作量的補償。

第四十七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十條,發包人提交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____日以內,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____日以上時,雙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非設計人原因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展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設計人已開始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第四十九條 合同生效後,非發包人原因、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一章爭議與索賠

第五十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或見證方請求調解;若調解不成,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雙方約定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除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仲裁費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應由敗訴方承擔。

在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與爭議有關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當一方向另一方索賠時,應有正當索賠理由及相關證據,並按以下程序進行:

1、索賠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通知;

2、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____日內應給予書面答覆,並可要求索賠一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____日內未予書面答覆,應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第十二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二條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變更或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五十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第十三章其它

第五十五條 當工程有引進項目或外購設備材料的設計工作時,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根據需要可吸收設計人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第五十六條 保險(如有時):發包人辦理髮包人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設備保險並支付一切費用;設計人辦理自己在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有關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切費用。

第五十七條 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或變更協議,補充或變更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時止。

第六十條 合同份數: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合同,正本爲2份;

電網工程設計合同,由見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正本爲3份。____

正本由簽字各方分別保存,並按專用條款規定製作副本份數。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應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爲必要時,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合同副本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的工作由發包人負責完成。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一條 設計中應使用的國家標準規範、行業標準規範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級地方的標準規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及提供時間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應由發包人負責簽訂的對外協議、合同或取得的有關文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應由發包人對設計人予以協助、配合的工作主要是________

第五條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下,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用於本合同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可不經設計人同意。

第六條 設計監理代理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及代理行使的權利或工作範圍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發包人在進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標、設備招標工作時,設計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處理招標所涉及的技術問題。

第八條 分包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部分設計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予以協助和配合的主要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與有關單位聯繫、協商、談判的主要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工程的設計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其它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可從事以下超出規定的設計服務範圍的工作:

1、比合同規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設計文件;

2、增加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合同規定的部分;

3、配合本工程項目中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編制設備材料規範書,參加設備材料招投標工作;

4、發包人要求進行設計人自身設計工作要求以外的調研和收資工作;

5、當非設計人原因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產時間超過計劃期限時,繼續發生的現場服務;

6、現場服務過程中不屬設計人原因造成的超過所定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部分。

第十三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的項目、方式、時間、地點、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設計人對現場服務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現場設計代表在工地現場服務的能力應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及時性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在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設計人現場服

務人月數確定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月。

第十六條 發包人對設計人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所提供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時,雙方的共同理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合同定金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其它支付: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各項,詳細列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程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副本份數爲______份,其中發包人____份,設計人____份。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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