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住房城鄉造價諮詢合同(通用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77W

建設工程住房城鄉造價諮詢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建設工程住房城鄉造價諮詢合同(通用3篇)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說 明

爲了指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爲,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GF-20__-0212)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GF-20__- 0212 )(以下簡稱《示範文 本》)。爲了便於合同當事人使用《示範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範文本》的組成

《示範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三部分組成。

(一)協議書

《示範文本》協議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條件

通用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造價諮詢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 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條件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發承包計價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 造價諮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專用條件

專用條件是對通用條件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發承包計價的具體情況,通過雙方 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條件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 項:

1.專用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件的編號一致;

2.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條件的修改,滿足具體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條件;

3.在專用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二、《示範文本》的性質和適用範圍

《示範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可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以及階段性造價諮詢服務的合同訂立。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 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根據《示範文本》的內容,約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

目 錄

第一部分 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二、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三、服務期限

四、質量標準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七、詞語定義

八、合同訂立

九、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數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

1.1詞語定義

1.2語言

1.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4適用法律

2.委託人的義務

2.1 提供資料

2.2 提供工作條件

2.3 合理工作時限

2.4 委託人代表

2.5答覆

2.6支付

3.諮詢人的義務

3.1 項目諮詢團隊及人員

3.2 諮詢人的工作要求

3.3 諮詢人的工作依據

3.4 使用委託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

4.違約責任

4.1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 諮詢人的違約責任

5.支付

5.1 支付貨幣

5.2 支付申請

5.3 支付酬金

5.4 有異議部分的支付

6.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6.1 合同變更

6.2 合同解除

6.3 合同終止

7.爭議解決

7.1 協商

7.2 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8.其他

8.1 考察及相關費用

8.2 獎勵

8.3保密

8.4聯絡

8.5 知識產權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

1.2 語言

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4 適用法律

2.委託人的義務

2.1 提供資料

2.2 提供工作條件

2.4 委託人代表

2.5 答覆

3.諮詢人的義務

3.1 項目諮詢團隊及人員

3.2 諮詢人的工作要求

3.3 諮詢人的工作依據

3.4 使用委託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

4. 違約責任

4.1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 諮詢人的違約責任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5.2 支付申請

5.3 支付酬金

6. 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6.1 合同變更

6.2 合同解除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關費用

8.2 獎勵

8.3 保密

8.4 聯絡

8.5 知識產權

9.補充條款

附錄A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酬金一覽表

附錄B 諮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覽表

附錄C 委託人提供資料一覽表

附錄D 委託人提供房屋及設備一覽表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諮詢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規模: 。

4.投資金額: 。

5.資金來源: 。

6.建設工期或週期: 。

7.其他: 。

二、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 A。

三、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符合: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 (大寫)(¥ )。

2.計取方式: 。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託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諮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包括補充協議)均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訂立地點: 。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託人執 份,諮詢人執 份。

委 託 人: (蓋章) 諮 詢 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 理 人: (簽字) 代 理 人: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住 所: 住 所: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

1.1詞語定義

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工程造價”是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預計或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

1.1.3“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4“諮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諮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諮詢人根據合同條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項目諮詢團隊”是指諮詢人指派負責履行本合同的團隊,其團隊成員爲本合同的項目諮詢人員。

1.1.9“項目負責人”是指由諮詢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諮詢團隊工作的負責人。

1.1.10“委託人代表”是指由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委託人權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諮詢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諮詢人的金額。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協議書中載明的,諮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諮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諮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諮詢人的酬金。

1.1.14“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諮詢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等情形。

1.2語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爲準。

1.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或委託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諮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規程、定額、技術標準等規範性文件。

2.委託人的義務

2.1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按照附錄 C 的約定無償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合同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及時向諮詢人提供最新的與本合同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委託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與完整性負責。

2.2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爲諮詢人完成造價諮詢提供必要的條件。

2.2.1 委託人需要諮詢人派駐項目現場諮詢人員的,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項目諮詢人員有權無償使用附錄 D 中由委託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

2.2.2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 爲諮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2.3 合理工作時限

委託人應當爲諮詢人完成其諮詢工作,設定合理的工作時限。

2.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代表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委託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 7日內,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權限範圍書面告知諮詢人。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提前 7 日書面通知諮詢人。

2.5答覆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和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2.6支付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3.諮詢人的義務

3.1 項目諮詢團隊及人員

3.1.1 項目諮詢團隊的主要人員應具有專用條件約定的資格條件,團隊人 員的數量應符合專用條件的約定。

3.1.2 項目負責人

諮詢人應以書面形式授權一名項目負責人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諮詢團隊工作。採用招標程序簽署本合同的,項目負責人應當與投標文件載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諮詢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諮詢工作正常進行。

諮詢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調整項目諮詢團隊人員。諮詢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時,應提前 7 日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諮詢人更換項目諮詢團隊其他諮詢人員,應提前3 日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

3.1.4 諮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委託人要求諮詢人更換的,諮詢人應當更換:

(1)存在嚴重過失行爲的;

(2)存在違法行爲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3.2 諮詢人的工作要求

3.2.1 諮詢人應當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等要求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團隊人員名單及執業(從業)資格證書、諮詢工作大綱等,並按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和工作內容實施諮詢業務。

3.2.2 諮詢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份數、組成向委託人提交諮詢成果文件。

諮詢人提供造價諮詢服務以及出具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標準、規範的要求。委託人要求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高於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具體的質量標準,並相應增加服務酬金。

3.2.3 諮詢人提交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除加蓋諮詢人單位公章、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執業印章外,還必須按要求加蓋參加諮詢工作人員的執業(從業)資格印章。

3.2.4 諮詢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委託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建議或者異議給予書面答覆。

3.2.5 諮詢人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2.6 諮詢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合同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不轉包承接的造價諮詢服務業務。

3.3 諮詢人的工作依據

諮詢人應在專用條件內與委託人協商明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諮詢服務需要適用的技術標準、規範、定額等工作依據,但不得違反國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強制性標準、規範。

諮詢人應自行配備本條所述的技術標準、規範、定額等相關資料。必須由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應在附錄 C 中載明。需要委託人協助才能獲得的資料,委託人應予以協助。

3.4 使用委託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

項目諮詢人員使用委託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的,諮詢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房屋及設備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委託人。

4.違約責任

4.1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1.1 委託人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託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諮詢人損失的,委託人應予以賠償。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賠償金額的確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 14 天,應按下列方法計算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基準 利率×逾期支付天數(自逾期之日起計算)。雙方也可在專用條件中另行約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2 諮詢人的違約責任

4.2.1 諮詢人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承 擔違約責任。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諮詢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諮詢人應當賠償委 託人損失。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賠償金額的確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和匯率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諮詢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日期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的提交日期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異議部分的支付

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諮詢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 7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諮詢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 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 7 條約定辦理。

6.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6.1 合同變更

6.1.1 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諮詢人原因導致諮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增加的工作時間或工作內容應視爲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由雙方根據委託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1.3 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非強制性標準、規範、定額等發生變化的,雙方協商確定執行依據。由此引起造價諮詢的服務範圍及內容、服務期限、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確定。

6.1.4 因工程規模、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的變化等導致諮詢人的工作量增減時,服務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託人與諮詢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諮詢人將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工作全部或部分轉包給他人,委託人可以解除合同;

(2)諮詢人提供的造價諮詢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經委託人催告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委託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酬金,經諮詢人催告後,在 28 天內仍未支付的,諮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雙方可以根據委託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條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對方。

6.2.4 合同解除後,委託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諮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諮詢服務酬金。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其損失的分擔按照合理分擔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件中自行約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諮詢人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其損失由委託人承擔。因諮詢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按照違約責任處理。

6.2.5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終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終止:

(1)諮詢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託人與諮詢人結清並支付酬金;

(3)諮詢人將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交還。

7.爭議解決

7.1 協商

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7.2 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 14 日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 考察及相關費用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諮詢人經委託人同意進行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審覈後另行支付。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的承擔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2 獎勵

對於諮詢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或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聯絡

8.4.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8.4.2 委託人和諮詢人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送達地點、電子郵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或電子郵箱發生變動的,應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爲未發生變動。

8.4.3 委託人和諮詢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往來函件,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收的,視爲認可往來函件的內容。

8.5 知識產權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給諮詢人的圖紙、委託人爲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委託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的著作權屬於委託人,諮詢人可以爲實現本合同目的而複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於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諮詢人不得爲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諮詢人爲履行本合同約定而編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權屬於諮詢人。委託人可以爲實現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於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諮詢人書面同意,委託人不得爲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 何第三方。

雙方保證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因諮詢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諮詢人承擔;因委託人提供的基礎資料導致侵權的,由委託人承擔責任。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雙方均有權在履行本合同保密義務並且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下,將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關成果文件用於企業宣傳、申報獎項以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

1.2 語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爲: 。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 。

2.委託人的義務

2.1 提供資料

委託人按照附錄 C 約定無償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合同諮詢業務有關資料的時間爲: 。

2.2 提供工作條件

2.2.1 項目諮詢人員使用附錄 D 中由委託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支付使用費的標準爲: 。

2.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爲: ,其權限範圍:

2.5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委託人認可。

3.諮詢人的義務

3.1 項目諮詢團隊及人員

3.1.1 項目諮詢團隊的主要人員應具有 資格條件,團隊人員的數量爲 人。

3.1.2 項目負責人爲: ,項目負責人爲履行本合同的權限爲: 。

3.1.3 諮詢人更換項目諮詢團隊其他諮詢人員的約定 。

3.1.4 委託人要求更換諮詢人員的情形還包括: 。

3.2 諮詢人的工作要求

3.2.1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供有關資料的時間: 。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供的資料還包括: 。

3.2.2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供諮詢成果文件的名稱、組成、時間、份數及質量標準: 。詳見附錄 B。

3.2.4 諮詢人應在收到委託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建議或者異議後 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3.3 諮詢人的工作依據

經雙方協商,本合同約定的造價諮詢服務適用的技術標準、規範、定額等工作依據爲: 。

3.4 使用委託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

諮詢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日內移交委託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移交的方式爲 。

4. 違約責任

4.1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1.1 委託人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

4.1.2 委託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並支付: 。

4.1.3 委託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計算並支付: 。

4.2 諮詢人的違約責任

4.2.1 諮詢人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

4.2.2 諮詢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並支付: 。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爲: ,匯率爲: ,其他約定: 。

5.2 支付申請

諮詢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日期 日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比例支付金額(萬元)

6. 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6.1 合同變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諮詢人原因導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

6.1.4 因工程規模、服務範圍及內容的變化等導致諮詢人的工作量增減時,服務酬金的調整方法: 。

6.2 合同解除

6.2.2 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還包括: 。

6.2.4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雙方約定損失的分擔如下: 。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 日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爲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關費用

諮詢人經委託人同意進行考察發生的費用由 支付。

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的支付: 。

8.2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

8.3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諮詢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4 聯絡

8.4.1 任何一方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決定等,均應在 日內送達對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8.4.2 委託人指定的送達接收人: ,送達地點: ,電子郵箱: 。

諮詢人指定的送達接收人: ,送達地點: ,電子郵箱: 。

8.5 知識產權

委託人提供給諮詢人的圖紙、委託人爲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委託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的著作權屬於 。

諮詢人爲履行本合同約定而編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權屬於 。

雙方將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關成果文件用於企業宣傳、申報獎項以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須遵守以下約定: 。

9.補充條款

無 。

附錄A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酬金一覽表

服務階段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酬金備註

服務範圍工作內容收費基數收費標準(比例) 酬金數額(萬元)

決策階段投資估算□編制□審覈□調整

經濟評價□編制□審覈□調整

其他

設計階段設計概算□編制□審覈□調整

施工圖預算□編制□審覈□調整

其他

發承包階段工程量清單□編制□審覈□調整

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審覈□調整

投標報價分析□編制□審覈□調整

清標報告□編制□審覈□調整

其他

實施階段資金使用計劃□編制

工程計量與工程款審覈□編制□審覈□調整

合同價款調整□編制□審覈□調整

工程變更、索賠、簽證□審覈

工程實施階段造價控制

其他

竣工階段竣工結算□編制□審覈□調整

竣工決算□編制□審覈□調整

其他

其他服務工程造價鑑定

注: 1.附錄 A 中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項中列明。

2.實行全過程造價諮詢的工程,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按上表,酬金及計取方式爲: 。

附錄B 諮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覽表

服務階段成果文件名稱成果文件組成提交時間份數質量標準

決策階段

設計階段

發承包階段

實施階段

竣工階段

其他服務

附錄C 委託人提供資料一覽表

序號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註

附錄D 委託人提供房屋及設備一覽表

序號名稱數量面積、型號及規格提供時間

建設工程住房城鄉造價諮詢合同 篇2

委託人:

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條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工程造價諮詢費與支付方式: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建設工程住房城鄉造價諮詢合同 篇3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項 目 名 稱: 合 同 編 號:

標的物名稱 : 籤 約 地 點:

籤 約 時 間: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

電 話 : :

傳 真 : 傳 真: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帳 號: 帳 號:

稅 號: 稅 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萬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方)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方)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諮詢方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方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具體開工日期以委託方實際開工日期爲準)。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方”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方”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方、諮詢方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方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方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方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方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方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方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方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方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方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方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方聯繫。

諮詢方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方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方以下權利:

1、諮詢方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方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方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方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方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方有下列權利:

1、委託方有權向諮詢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方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方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方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方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方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方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方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方對委託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方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方向委託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方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方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方如果向諮詢方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方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方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方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方對諮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方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方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方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方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方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方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方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方認可其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方書面同意外,諮詢方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方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方與諮詢方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詳見《附件二:服務內容》。

第四條 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

本工程造價諮詢方員要求:諮詢方必須全部使用專職人員並針對本合同項目成立項目組並駐場,項目組的人員需固定。小組項目經理 名,其中土建人員 名、弱電人員 名,精裝人員 名,機電人員 名。其他非駐場人員由諮詢方確定,具體人員名單在本合同《附件一:項目組人員組成及分工》中進行明確。

諮詢方工作必須是由項目小組成員負責完成。項目組人員需接受委託方的造價管理流程、規章制度、配合要求的培訓,在合同執行期間,項目組人員爲主要工作人員,負責完成與委託方的資料交接,信息反饋等工作。服務過程中,項目組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委託方提出的各項諮詢服務,不得拖延。合同生效期間,諮詢方不得隨意更換小組人員,如需變更造價諮詢方員,須提前3日書面通知委託方,經委託方同意方可更換。

如委託方發現諮詢方人員不能滿足造價諮詢任務進度時,有權要求諮詢方增加人員以達到完成進度的需要,諮詢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諮詢方負責。

第六條 委託方委託的業務有保密要求,諮詢方造價諮詢方員應對委託業務中的各種資料和結論保密,不得透露給對第三方。

第八條 諮詢方應按照委託方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應階段的成果文件:詳見《附件二:服務內容》。

諮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須由編制人員(或審覈人員)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及造價諮詢公司印章,諮詢方必須對成果文件負責。

第七條 在項目施工現場,爲諮詢方提供工作位置,其他諮詢方自行解決。

第八條委託方項目在確定了項目開發計劃後,委託方應根據項目開發計劃、總/分包工程招標計劃確定造價諮詢工作配合總計劃,與諮詢方進行確認;

委託方應爲諮詢方提供合同以及編制工程預算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委託方應在3日內對諮詢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但如委託方要求答覆的屬工作量較大的階段性成果文件,雙方應另行商議提交成果文件的期限。

第十條 委託方項目負責人爲: (聯繫方式: ),諮詢方項目經理爲: (聯繫方式: )。

第十二條 委託方有權監督檢查委託項目造價諮詢工作的進度、質量,並對諮詢方提供的工作成果進行審覈確定。如諮詢方不按合同條款、委託方的要求執行,或工作成果質量達不到委託方的要求,委託方有權要求諮詢方進行整改,一切責任由諮詢方負責。

委託方有權要求諮詢方更換小組中業務能力較低、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配合不力的造價諮詢方員,諮詢方應在委託方提出要求後24小時內更換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延誤的工期由諮詢方負責。

第十三條 本工程造價諮詢週期即爲諮詢方的服務週期。但鑑於結算工作的完成時間可能會受制於各種因素,故上述服務週期不包括項目竣工以後的結算工作所持續的時間,結算階段的服務時間截止日期爲竣工後6個月內,結算完成後將結算資料移交委託方接收且配合委託方完成本項目審計之日。

若本項目施工期延長6個月,則諮詢服務費不發生變化,若實際施工工期超過本合同規定工期及延長期,則因工程工期調整造成的實質性服務費用按照本合同《附件三:項目延期造價諮詢服務價格表》計費。

第十四條 諮詢方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按委託方的實際損失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諮詢方累計賠償總額不超過本項目造價諮詢酬金總額。

第二十四條 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總金額爲: (大寫) (小寫)

(二)計費標準見附件。

(三)諮詢費支付辦法: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完成每一項《附件四:造價諮詢通知單》裏具體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並提供相關成果資料、完成商務部分清標工作後,甲方對乙方工作進行評估合格並書面確認後,甲方在一個月內支付對應造價諮詢費用的75%;在辦理完具體項目造價諮詢工作結算手續後,甲方在一個月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5%;施工期現場服務(施工現場中甲方與施工單位對造價出現爭議,乙方應到場諮詢服務等)完成後,甲方在一個月內支付結算價的5%。

(四)本合同中全過程造價諮詢總額指:包括(但不限於)人員工資、獎金、福利、辦公費、固定資產折舊、車輛、利潤、稅金、各種保險、交通差旅費、食宿、資料費、文件打印及裝訂費、風險、現場派駐等與本諮詢業務相關的全部費用並含稅的價格,貨幣單位爲人民幣。

(五)造價諮詢服務報價:合同總價以建築面積爲依據,在造價諮詢服務期內,單價包乾。

(六)結算單據:委託方每次付款前,諮詢方應按委託方要求提供符合諮詢方要求的國內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酬金。委託方未按合同約定向諮詢方支付服務酬金,應承擔違約責任。委託方應支付全部服務酬金,並以未支付部分的金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最高不超過合同額的5%。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方與諮詢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提交至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補充條款:

1.諮詢方授權項目經理處理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業務,代表諮詢方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和職責,諮詢方的一切要求、通知均以書面形式由諮詢方項目經理簽字後遞交委託方。諮詢方的造價諮詢成果必須有項目經理的簽字。

2.諮詢方應認真清點並保管好委託方提供的造價資料,工作完成後,諮詢方須如數、原樣返還委託方提供的全部造價資料。

3.諮詢方應對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測算資料、預結算文件、工程量計算底稿、工程經濟標評審意見、工程造價分析等相關書面及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4.諮詢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應按建築產品類型分別進行統計、成果編制,以便配合委託方各產品類型成本的核算工作。諮詢方在進行預算工作時,應按具體產品類型進行編制。

5.諮詢方以下人員,經委託方要求,必須在24小時內調離本項目範圍並用委託方批准的合格人員代替調離人員:

(1)委託方確認無法勝任工作者,包括不熟悉熟練本專業工作、工作責任心不強人員等;

(2)不能積極配合委託方正常工作者;

(3)違反本專業職業操守,出具的報告有虛假成分的人員,情節嚴重者委託方有權追究諮詢方因此引起的損失及責任。

6.乙方造價諮詢人員在履約過程中,不得擅自與施工單位等聯繫,如需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底、答疑、會審、覈對工程量等工作時,必須由甲方組織,乙方造價諮詢人員參加,重大事宜的決定應經甲方認可。當甲方認定乙方諮詢專業人員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在項目施工現場,諮詢方自行負責除委託方提供工作位置外的其他一切工具及費用。

8.諮詢方出現任何損害委託方利益的情況,委託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扣減不低於委託業務造價諮詢費用20%的違約金,並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9.由於諮詢方原因未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委託業務,諮詢方按500元/日向委託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諮詢方原因逾期10天仍未完成委託業務,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且諮詢方需承擔由於業務延期造成的一切相關經濟損失。

10.諮詢方如未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向第三方透露與本委託業務有關信息,委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如造價諮詢費用未付委託方可無需支付,如已支付諮詢方應在委託方終止合同後三日內退還已付款,並且諮詢方還須賠償因此給委託方帶來的損失。

11.在合同履行期間,委託方有權單方解除或終止合同,諮詢方未開始工作的,應退還委託方所付定金(預付資金),已開始工作的,雙方按已完成工作階段(經委託方認可工作量)辦理結算。

12.雙方發生爭議時,在爭議未解決前委託方有權暫不支付相關費用並不屬遲延付款。

附件一:項目組人員組成及分工

附件二:服務內容及成果要求

附件三:造價諮詢計費標準

附件四:造價諮詢通知單

附件五:造價諮詢委託資料清單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確認表

附件七:建築安裝工程技術及經濟指標分析表

附件八:造價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質量標準

附件九:諮詢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資質證書複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十:廉潔協議

委託方: 諮詢方:

代表: 代表:

20__年12月日 20__年12月 日

附件一:項目組人員組成及分工

項目組人員組成及分工

姓 名職 務年齡職 稱執業資格本崗位工作年限分工

附件二:服務內容及成果要求

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一、編制工程量清單標底造價諮詢服務:本項目工程量清單編制標底造價諮詢服務內容,包括根據合約規劃所列的各個合同包或標段的招標圖紙和詳細的招標範圍,按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編制作爲招標文件組成部分以及可供簽訂合同使用的工程量清單,依據工程量清單、當地市場價格及甲方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清單標底,並且參與甲方組織的招標期間工程量清單的答疑會議對存在的差異或錯漏進行修正和調整。在甲方於發標前不能提供足夠深度的招標圖紙情況下,可根據甲方要求編制暫定工程量清單,並負責工程合同簽訂及正式施工圖紙具備後工程量清單的重新覈算。

二、編制招標文件諮詢服務:招標文件諮詢服務內容包括根據合約規劃所列的各個合同包或標段的劃分要求制定本項目招標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函、投標須知及其附件、評標辦法、合同協議書、合同條件(通用條款及專用條款)、一般要求和開辦項目、工程量清單、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各種附件、表格、格式和彙總整理甲方提供的技術規範等,並按照甲方要求的數量提供打印成套招標文件。配合甲方招標工程的招標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投標澄清、質疑、清標等,對所有招標文件中單價、總價、工程量清單、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等方面進行詳細的審查及分析,並提供相關澄清、質疑標函、清標等分析報告。

三、結算審覈諮詢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且不限於,督促相關承包人或供應商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結算文件和資料,掌握現場實際情況,依據竣工圖、設計變更、洽商單等資料嚴格審查結算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確定數據資料之間的邏輯關係,查看定額套用、綜合單價組成、工程量計算、材料單價和合理性與準確性。審查由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結算文件和資料,對結算文件的依據性、完整性、合理性和正確性進行審查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編制結算報告,提交甲方審批。 在每個合同的結算報告基礎上合成整個項目的竣工結算報告,並協助甲方財務部門辦理竣工結算支付。以合同爲依據,提交所有合同的保留金的扣留情況報告。

結算審覈需滿足甲方成本控制的有關要求,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及時高效完成甲方交付的結算審覈工作,滿足甲方項目建設的需要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提交給甲方的資料除簽字蓋章的文字資料外,還必須有可編輯電子文件且須與書面文字資料相一致。審定的結算必須附有施工單位編制的結算書、諮詢人編制的結算書、審覈說明、雙方結算審覈對照表。

附件三:造價諮詢計費標準

造價諮詢計費標準

序號項目名稱委託內容收費基數費率備註

一按工程量清單編制方式施工承包方式:

1 其中鋼筋工程量計算 0 元/T

2

3

說明:1、以上費率已包含乙方應繳納的一切稅金,其稅金由乙方自行繳納。

2、若委託項目中無對應計費標準,則在造價諮詢通知單中雙方另行協商價格,作爲費用結算依據。

3、以上費率有區間的,甲方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在諮詢任務通知書中明確具體的計費費率。

附件四:造價諮詢通知單

造價諮詢通知單

諮詢單位: 編號:

項目名稱: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工作內容□總包工程量清單、控制價編制 □總包竣工結算審覈

□分包工程量清單、控制價編制 □分包竣工結算審覈

□其它

時間要求:

諮詢收費標準:

工作要求:(附資料簽收單)

備忘:

公司:

年 月 日造價諮詢公司:

年 月 日

備註:本表格主要用於合同項目委託。

附件五:造價諮詢委託資料清單

造價諮詢委託資料清單

項目名稱:

工程名稱:

造價諮詢委託資料

序號項目單位數量

資料簽收

公司成本部造價諮詢單位

審價結束,資料退回簽收

公司成本部造價諮詢單位

備註:本表格主要用於合同項目委託。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確認表

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確認表

合同名稱合同編號

工作內容合同單位

甲方評估意見序號評定內容評估標準滿分得分

1諮詢隊伍的管理造價諮詢工程師有無轉包造價諮詢工作,無轉包得10分,有轉包,不得分。15

中途無故調換造價工程師,每更換1人扣1分。

2工作時效諮詢任務每超時1天完成扣4分。12

3工作質量工程量計算工程量計算底稿:條理清晰10分,筆草混亂5分,無底搞0分。10

單個項目中工程量錯誤誤差超過±5%(不含5%),扣2分。25

定額應用定額應用錯一項扣1分。10

費用應用費用應有錯一項扣2分。10

4資料管理遺失或嚴重破損委託方的送審資料一份扣1分。3

5其他服務爲業主提供一次造價測算分析或提供相關造價資料加2分。5

6溝通協調綜合評審:好10分,一般6分,不好0分。10

合計100

備註得分≥80分爲合格。

改進建議:

甲方經辦工程師: 甲方負責人:

日期: 日期:

進度完成情況及質量說明

合同單位簽章:

日 期:

說明:1本表作爲《付款申請》附件

2、得分≥80分爲合格,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費的100%;得分70-80分(不含80分)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費的95%,60-70分(不含70分)支付諮詢服務費總價的90%,小於60分,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費的80%。

3、此表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

附件七:建築安裝工程技術及經濟指標分析表

建築安裝工程技術指標分析表

編制時間:

項目名稱 工程內容結構類型

工程概況工程規模(m2)建設高度(m)

樓層結算方式

層高(m)結構形式

竣工時間工程類別

材料價格取費標準

建設標準基礎

牆體

門窗

樓地坪

室內外裝飾

給排水工程

水消防及報警系統

強電工程

弱電工程

通風工程

總平

主要材料材料名稱單位數量單方指標(/m2)

地下室(面積 m2)

鋼材噸

水泥噸

鋸材m3

砂石m3

頁岩實心磚千匹

頁岩空心磚m3

商砼m3

地上部分(面積 m2)

鋼材噸

鋼材噸

水泥kg

鋸材m3

砂石m3

頁岩實心磚千匹

頁岩空心磚m3

商砼m3

安裝工程給排水雨水工程

主要材料各種規格鋼塑給水管m

各種規格PP-R給水管m

各種規格UPVC排水管及雨水管m

強電工程+弱電配管

各種規格暗配管m

各種規格管內穿BV銅芯線m

各種規格銅芯電纜m

各種規格弱電配管m

各種規格配電箱臺

各種規格燈具套

建築安裝工程經濟指標分析表

序號項目名稱 建築面積(m2)工程造價(萬元)單方造價(元/m2)造價比例%類似工程單方造價(元/m2)類似工程單方造價(元/m2)

一地下室

1地下室建築及砌體、抹灰

2地下室土方及護壁

3安裝

3.1地下室強電

3.2地下室給排水

3.3消防:防火捲簾+水系統+報警系統

3.4地下室通風工程

二地上部分土建安裝

1地上土建(主體建築)

1.1建築

1.2外裝

1.3內裝

1.4防盜門

1.5窗

2地上安裝工程

2.1室內外給排水

2.3水消防及報警系統

2.4強電系統

2.5變配電系統

2.6弱電系統

2.7電梯

三室外工程

1室外污雨水及給水工程

2室外總平、道路

3景觀綠化

附件八:造價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質量標準

造價公司工作成果要求

一、按照甲方要求的內容,完成工程量清單編制、控制價編制,工程竣工結算審覈等。

二、提交工程技術、經濟分析報告,提供類似工程經濟指標分析:

1、徵對類似項目比較分析,對本項目進行經濟合理性分析,分析報告要求數據詳實、描述客觀、來源可靠。並提出優化建議。

三、隨同工程量清單一起,提供分戶型工程量清單,要求按圖紙規定的相同戶型編號歸集戶內工程量,要素必須包括:戶型數量、套內面積、天棚面積(區分面層作法)、內牆面積(區分面層作法)、門窗數量和麪積(區分門窗規定、數量)、欄杆數量(遵照設計或規範,按陽露臺和凸窗、落地窗區分普欄杆和護窗欄杆)、陽露臺(區分天棚、地坪和外牆面積)、廚衛(區分天棚、牆面、地坪及防水面積)。

四、隨同工程量清單一起,提供基本數據清單,必須包括的要素:總建築面積(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建築面積(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外牆面積、樓棟內牆面積。此外,應單獨列表區分地下車庫、半地下車庫、地上建築的建造成本。按樓棟提供每層鋼筋工程量。

五、提交總包工程量清單後20天內,乙方需完成分包項目工程量清單,甲方分包招標時,根據甲方提供的分包工程具體方案,提交正式的分包項目工程量清單給甲方,具體內容按照諮詢通知單的約定執行。通常包括如下項目:

1、門窗工程量清單(必須至少分入戶門、戶內門、防火門、窗等四個類型、要素包括規格、數量、總量、單位以m2或樘計量,應根據甲方委託時的要求按鋁合金或塑鋼提供當期市場參考綜合單價和總價)。

2、欄杆工程量清單(必須遵照設計或規範,按戶內落地窗欄杆、凸窗欄杆、陽露臺欄杆以及樓梯欄杆等,單位以m計量)。

3、土建甲供材料工程量清單

4、安裝甲供料工程量清單。

六、隨同工程量清單提供工程量計算底稿(紙版或電子版均可)備查。

成果要求標準表格1:

項目 棟 戶型統計表

序號戶型名稱單位合計數量其中

單體建面(m2)建築總面積(m2)

1戶型1套

2戶型2套

3戶型3套

4戶型4套

5戶型5套

6戶型6套

7戶型7套

成果要求標準表格2:

項目 — 棟基礎數據清單

序號內容項目單位合計其中說明

1棟2棟…

綜合指標

1綜合指標總建築面積m2

建築物佔地面積m2

樓棟外牆面積m2

樓棟內牆面積m2

樓棟屋面面積m2

明細面積指標

1住宅別墅m2

高層m2

商業m2

2其它地上建築m2

地下車庫m2

半地下車庫m2

架空車庫m2

單方造價指標m2

1住宅別墅元/m2

高層元/m2

商業元/m2

2其它地上建築元/m2

地下車庫元/m2

半地下車庫元/m2

架空車庫元/m2

總建築面積(區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建築面積(區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外牆面積、樓棟內牆面積、樓棟屋面面積。此外,應單獨列表區分地下車庫、半地下車庫、架空車庫、地上建築的建造成本。

質量標準

一、每一單項工程的結算審覈誤差不得大於1%。承諾的誤差標準作爲甲方對技術標評比的重要指標之一。

1、因諮詢人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複審覈定諮詢人的誤差超過定案造價的1-3%,甲方可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全部諮詢服務費或該單項工程超額部分價款的40%於諮詢服務費中(取最大值);

2、誤差等於或超過定案造價的3%的,除按第1條扣減諮詢服務費外,另每次扣減人民幣--萬元。(該單項工程的諮詢服務費按該單項工程佔全部工程總造價的比例覈定)審覈誤差=(諮詢人提供給甲方的結果—甲方最終覈定的結果)/甲方最終覈定的造價*100%; 甲方最終覈定的結算造價爲與施工單位確認的結算造價。

二、諮詢人以圖紙爲依據編制單項工程工程量清單,清單誤差不得大於2%

1、工程量計算誤差應控制在±5%範圍以內:如甲方對工程量清單、控制價審覈完成後,甲方審覈的單個項目中出現10%的項目工程量錯誤,則視爲工程量計算誤差大於±5%,乙方必須全面複覈,並再次報送甲方審覈確認,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2、定額子目不缺項、不漏項、不重項:甲方對工程量清單、控制價審覈完成後,發現乙方出現三個缺項、漏項、重項的類似錯誤,經甲方提出並經乙方確認,且單個項目直接費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3、套用定額無偏差:甲方對控制價審覈後,乙方出現套用定額錯誤,經甲方提出並經乙方確認,且單個項目直接費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錯誤金額1%的違約金。

4、定額取費無偏差:甲方對控制價審覈後,出現任何取費偏差時,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該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5、不應有算術的誤算,即工程量、工程單價出現小數點位數錯誤,造價彙總出現漏計、重計、誤計等錯誤。經甲方對控制價審覈後,乙方出現任何工程量、單價小數點錯誤,造價彙總出現漏計、重計、誤計等錯誤時,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該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6、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按照施工圖進行計算,要求項目完整,不漏項,工程量的誤差率控制在±5%以內;成果質量達不到要求時,按本條前述相應部分約定進行處理,由此引起甲方損失的,甲方將根據具體的損失情況提出索賠要求。

7、乙方出現上述錯誤或誤差的,除按以上相應部分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負責予以糾正。

三、要對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必須作到對外嚴格保密,不得外借、外傳或非爲委託目的而進行利用。如有違約行爲,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雙方據實結算合同價款,諮詢人除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以外,還須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終止後,諮詢人的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四、諮詢人在與施工單位覈對前必須先將結算書(初稿)包括工程量計算底稿報送甲方,初稿報送甲方之前需經過諮詢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審覈,諮詢人與施工單位的造價覈對結果必須經過甲方複覈、書面確認才具有效力,最終的成果文件與初稿之間的差異諮詢人應做詳細的分析報告並報送甲方。諮詢人不得私自與施工單位接觸,進行任何有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合作或經濟活動,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雙方據實結算合同價款,諮詢人除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以外,還須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諮詢人的過程文件必須無條件向甲方提供

附件九:諮詢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資質證書複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十:廉潔協議

廉 潔 協 議

在委託方、諮詢方雙方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爲保持廉潔自律的工作作風,防止各種不正當行爲的發生,雙方訂立協議如下:

一、委託方、諮詢方雙方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廉潔自律。

二、委託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諮詢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處費。

三、委託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與諮詢方的正常業務交往,不得接受諮詢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不得在諮詢方報銷任何應由其個人或其他第三人承擔的費用。

四、委託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對公正開展業務有影響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如委託方工作人員確因實際情況須參加宴請、進行娛樂活動的,須事先按行政隸屬關係報上一級批准。

五、委託方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諮詢方爲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六、諮詢方不得接受委託方工作人員介紹的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合同相關的業務。

七、諮詢方應當通過正常途徑開展相關業務,不得爲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委託方工作人員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或給委託方工作人員報銷其個人費用,或邀請委託方工作人員外出旅遊和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或爲委託方工作人員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八、諮詢方如發現委託方工作人員有違反上述協議者,應向委託方舉報。委託方不得找任何藉口對諮詢方進行報復。委託方對舉報屬實和嚴格遵守廉潔協議的諮詢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與諮詢方繼續合作。

九、委託方發現諮詢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採用不正當的手段行賄委託方工作人員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

委託方(蓋章): 諮詢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簽約人: 授權簽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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