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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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

第一章 定義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精選16篇)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爲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爲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爲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爲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爲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 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爲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 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爲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爲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爲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爲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爲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爲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3.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爲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爲,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爲、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爲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爲“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准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 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 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並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爲設計、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 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並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爲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爲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銀行,或

(b)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保險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

10.2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後,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併發出上述證書後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11.1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爲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爲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爲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爲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 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爲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後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複製(印)件。

12.1 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爲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爲正確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爲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爲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有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採取的可爲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 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徵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爲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師隨時認爲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准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後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爲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爲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並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 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爲是爲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准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後,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 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爲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爲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 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爲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 當地的僱員

鼓勵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僱用非熟練工人,並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僱用熟練工人。

16.3 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爲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爲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佈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c)爲完成上述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務。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爲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於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鑽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爲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 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爲了保護工程或爲了公衆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牆、警告標誌及守衛設施,及

(c)採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於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 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於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 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後,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 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 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 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爲: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後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利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保險;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d)對上述(a)、(b)和(c)項的保險應以同於支付貨幣的幣種和比例投保,以便在發生損壞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相應的貨幣和比例的賠償。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保險費收據覈實支付。

21.2 保險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幷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爲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任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 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 保險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 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 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業主爲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啓用的)的爲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 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 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 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

23.3 交叉責任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 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爲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與其他開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僱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並持續這種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人僱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廖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 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生效的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後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險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准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 完備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 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爲這些保險生效並支付應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 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遵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維修缺陷有關由國家或省頒佈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或公司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永遠規定,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化石的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髮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爲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工程師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調後,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並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 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採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爲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並保護或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於執行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 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爲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範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a)公衆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屬於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業主免於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及其他開支。

30.1 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樑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儘量最少,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0.2 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了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的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爲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於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樑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並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 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儘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的或位於通往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樑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並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並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工程師認爲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於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工程師在與業主及包人協商後將決定一筆因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並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何時協調解決及將由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商。

30.4 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爲“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特別許可,並承擔有關費用。

30.6 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設備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人應只同中國合法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 爲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

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業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啓用的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的工作的工人。

31.2 爲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爲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負責維修保養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

(c)爲這些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承包人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障礙,並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餘材料儲存並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並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接收證書後,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接收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並使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工程師滿意。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爲完成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2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爲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爲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爲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爲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爲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        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爲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        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爲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爲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爲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爲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爲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爲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3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爲“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准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 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 擔負的責任。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4

一,1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爲“法定語言”。

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

以及(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二,1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

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准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

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

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

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2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3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

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4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5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三,1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2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3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3,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5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 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爲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爲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爲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爲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爲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爲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3.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爲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爲,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爲、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爲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6

第一章 定義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爲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爲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爲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爲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爲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爲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爲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爲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爲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爲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爲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爲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3 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爲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爲,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爲、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爲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爲“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准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並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爲設計、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 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 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並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爲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爲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銀行,或

(b)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保險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

10.2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後,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併發出上述證書後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11.1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爲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爲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爲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爲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 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爲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後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複製(印)件。

12.1 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爲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爲正確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爲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爲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有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採取的可爲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 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 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徵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爲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師隨時認爲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准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後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爲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爲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並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 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爲是爲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准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後,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 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爲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爲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 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爲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 當地的僱員

鼓勵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僱用非熟練工人,並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僱用熟練工人。

16.3 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爲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爲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 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佈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c)爲完成上述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務。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爲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於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 鑽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爲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 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爲了保護工程或爲了公衆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牆、警告標誌及守衛設施,及

(c)採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於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 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於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 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後,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 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 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 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爲: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後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利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保險;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d)對上述(a)、(b)和(c)項的保險應以同於支付貨幣的幣種和比例投保,以便在發生損壞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相應的貨幣和比例的賠償。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保險費收據覈實支付。

21.2 保險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幷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爲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任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 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 保險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 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 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業主爲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啓用的)的爲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 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 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 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3.3 交叉責任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 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爲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與其他開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僱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並持續這種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人僱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廖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 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生效的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後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險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准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 完備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 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爲這些保險生效並支付應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 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 遵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維修缺陷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佈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或公司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永遠規定,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 化石的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髮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爲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工程師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調後,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並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 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採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爲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並保護或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於執行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 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爲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範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a)公衆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屬於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業主免於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及其他開支。

30.1 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樑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儘量最少,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0.2 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了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的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爲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於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樑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並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 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儘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的或位於通往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樑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並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並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工程師認爲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於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工程師在與業主及包人協商後將決定一筆因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並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何時協調解決及將由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商。

30.4 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爲“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特別許可,並承擔有關費用。

30.6 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設備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人應只同中國合法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 爲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

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業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啓用的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的工作的工人。

31.2 爲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爲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負責維修保養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

(c)爲這些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 承包人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障礙,並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餘材料儲存並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並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 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接收證書後,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接收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並使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工程師滿意。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爲完成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第六章 勞務

34.1 勞力及工作人員的僱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力及人員的僱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爲業主或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工作人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爲其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並按排好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後離開中國。

34.2 承包商的外籍勞務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按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的募、交通和食宿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勞務費用。

(a)承包人所僱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爲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爲有必要爲工程的實施而僱用外籍專業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承包人應爲僱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准。在取得業主的書面批准後,承包人的代理人或其僱用的其它外籍專業人員在合同期間內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經批准的其它訪問專家也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但逗留期限較短。

(c)承包人僱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僱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 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務的部門簽訂勞務供應協議或分包合同,協議副本或分包合同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工程師。

34.4 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其省級政府的法律規定的更改,調整其當地僱員的工資。

34.5 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制定工地規則,並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環境衛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 防止不法行爲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僱員或在其僱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爲,並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或財產免遭上述行爲的破壞。

34.7 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據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8 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爲。

34.9 擯葬

當承包人的外國僱員或外國僱員的家屬可能逝世於中國時,應爲其葬禮的運輸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承包人亦應對當地的僱用人員的葬禮儘可能根據本地習規的要求作出安排。

35.1 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告

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詳細的書面報告,其格式和時間間隔由工程師預先規定,報告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僱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告。

35.2 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佈指令並採取保護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35.3 安全和健康記錄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並在工程師隨時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 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結合並遵照當地衛生保健部門的要求,保證在施工的全過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備有醫療人員、急救設施、病房、治療室及救護車設施等,併爲預防傳染病,爲一切必要的福利和衛生要求作出必要的安排。

35.5 疾病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現場的施工人員遭害蟲、鼠類和其他害蟲的襲擾,以減少對他們健康損害的危險。承包人應爲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瘧疾的發生,並採取步驟防止污水積存。承包人應遵守當地衛生機構的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或按工程師指令,爲工地中的房屋噴灑被批准使用的殺蟲劑。承包人應提醒其人員注意不要被血吸蟲及野生動物傷害。

35.6 傳染病

萬一出現任何具有傳染性的疾病時,承包人應遵守並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爲處理和克服上述傳染病而可能制訂的規章、命令和要求。

35.7 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後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工程師。

36.1 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採購的國內外材料運至工地現場。除根據第36.6款(b)和(c)款外,承包人可選擇資源國,但在儘可能理而可行的範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備。

所有的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

(b)按工程師要求隨時在製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規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和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並應在這些材料等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材料樣品以供試驗。

36.2 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

36.3 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於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價或在投標書中標價。

36.4 未規定的檢驗費用

如果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

(c)(儘管規定或指明瞭)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製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設備的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末按合同規定滿足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 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工程師應在與業主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後,可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權力;

(b)根據上述條款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主。

36.6 業主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設備(包括施工機械設備);

(a)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報的價格選使用或者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

(2)該種材料應被認爲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並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

(b)如果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的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包括了一份題爲“由業主提供的要求使用的材料一覽表“(以下簡稱“要求使用的“),承包人將:

(1)按規定在合同中納入這些合適的要求使用的材料;

(2)由業主按合同要求對上述將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質量、數量、供貨的時性及材料的適合性等予以保證和保護:

(3)被免除對要求使用的材料進行試驗的責任及合同第36.1至36.5、37.l至3.4款規定的必要的協助,這些事項將由業主承擔;及

(4)將由業主及時按指定的地點把要求使用的材料裝上運輸車輛,承包人不擔費用。但承包人將承擔將該材料運入工地現場、卸車、儲存、用於工程及自接收之日起的保險。

(c)業主或工程師對承包人採購貨物或材料的來源提出的任何其它要求,不合同中規定與否或在履約階段提出,都應按第59款一指定分包人的形式辦理。

37.1 操作的檢查

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出工地、車間以及爲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點,承包人應爲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得到進人上述場所的權利。

37.2 檢查和檢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據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於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爲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檢驗不應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

37.3 檢查和檢驗的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工程師安排的檢查、檢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時間及地點。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檢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工程師或其授權人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並認爲是在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檢驗。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工程師未參加檢驗,其應認爲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正確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爲檢查和檢驗作準備,或者工程師認爲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示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師可拒絕這些材料、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複檢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複檢驗,由此而引起的檢驗費用,應由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37.5 獨立檢驗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第2.4款的規定實施。爲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爲工程師的助手,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蓋前的工程檢查

沒有工程師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蓋,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除非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爲檢查並無必要,則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檢驗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8.2 剝露和開孔

當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並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掩蔽,並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承包人爲啓蓋、開孔、穿孔、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除和運走

工程師應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運走工程師認爲不符合合同規的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儘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支付,但工程師認爲由於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程拆除並重新施工。

39.2 承包人履約時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內),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工程師在與承包人與業主協商後決定,並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第七章 暫時停工

40.1 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於所指示的時間內,以工程師認爲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問,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爲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於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爲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爲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並非出自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爲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款規定的辦理。

40.2 暫時停工後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於本條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後,可以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於此類暫時停工導致的應加入到合同價中的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 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時間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於本文第40.款的(a)、(b)、(c)或(d)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工程師接到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得到此項准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隻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爲第5l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作而加以省略並就此再次通知工程師,但並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爲業主違約,據69.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第八章 開工及延期

41 工作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後,承包人應從速開工,不得延誤。

42.1 現場的佔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佔用的工地部分的範圍,及

(b)可供承包人佔用的順序,業主應在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占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範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規定,或按承包人在給工程師或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說明提出的合理建議,進行施工。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佔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儘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得到額外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於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給出佔用權

如果由於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佔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了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

(a)承包人按44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2.3 道路通行權及使用工地外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作使用的位於工地以外的任何附中設施。

42.4 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VII一臨時工作用地需求中列出,以供業主批准。臨時工作用地範圍可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範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准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並自負費用。

43 竣工期限

所有按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業主的任何延誤、防礙或阻礙,或

(e)其他不屑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的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生時,包人有權延遲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作的竣工期限,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可延長時間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4.2 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後28天內通知了工程師及抄報業主,及

(b)在提出給工程師通知後28/天或其他經工程師同意的合理的時間內向工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

44.3 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44,1(b)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於28天送交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並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送交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後,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後,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 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情況外,任何工程無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爲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本規定並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工程師認爲,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採取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聚,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對採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爲了執行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示,承包人須徵得工程師同意於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爲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採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中扣回,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47.1 誤期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的任何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爲該項違約所致的違約罰金(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爲該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爲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完工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金不應超過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違約罰金。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 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接收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接收證以後出現的對剩餘工程拖期的違約罰金的數額應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爲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本款只適用於違約罰金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8.1 工程接收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並已合格地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以預定速度向工程師發出通知並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缺陷維修期間內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爲承包人要求工程師發給工程接收證書的申請。工程師應於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接收證書,其中寫明工程師認爲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說明工程師認爲在發給接收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後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並使工程師滿意後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接收證書。

48.2 分期接收證書

同樣,按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師應就下列工程發接收證書:

(a)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分部工程,或

(b)工程師表示滿意並認爲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佔有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業主選擇佔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對這種先行佔用合同中未作規定或作爲臨時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的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經基本竣工併合格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工程師可於整個工程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接收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後,承包人即應被視爲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整修的表面

應符合以下條件:即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於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接收證書,不應認爲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48.5 竣工檢驗受阻

如果由於業主或工程師或業主僱用的其它承包人的原因,使得承包人無法進行竣工檢驗,那麼業主應被認爲在應進行竣工檢驗而由於上述原因未能進行的同一天接收了該項工程。工程師應相應地發給接收證書。但是如根據合同規定工程並未實質上竣工,則該項工程不能被認爲已經接收。

如果該項工程按上述條款予以接收,但是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仍要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竣工檢驗通知發給承包人。

由於在缺陷責任期內進行竣工檢驗可能導致承包人的額外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

第九章 缺陷責任

49.1 缺陷責任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缺陷責任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責任期,其時間自:

(a)由工程師根據本文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工程師根據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接收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籤發之日分別算起。與缺陷責任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維修缺陷

爲了在缺陷責任期滿時或在缺陷責任期滿後的儘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並使工程師滿意移交給業主。

(a)如在發給證書的竣工之日尚餘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後儘快予以完成。

(b)按工程師在缺陷責任期內或滿期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其代表在缺陷任期終了之前的檢查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建、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之處。

49.3 維修缺陷費用

如果工程師認爲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於: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工程師認爲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於任何其他原因,則其應據52款決定一筆金額增加到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 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從事此等工作並付酬。如果工程師認爲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均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於承包人爲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施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交付。工程修復責任期延長的時間等於由於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則缺陷責任期的延長只適用於那一部分。

50 承包人的調查工作

在缺陷責任期終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工程師可指示承包人並通知業主,在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於承包人的責任,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於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

第十章 變更、增加及省略

51.1 變更

工程師在其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任何變更,併爲此目的或他認爲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人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削減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進行的削減工作);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型、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種類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有效變更應按52款規定估價。如果變更指令是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則變更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51.2 變更指令

無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更。規定,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工程數量超過或不夠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者,則該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第十一章 對變更的估價

52.1 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款(爲此條起見定義爲“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增加,如工程師認爲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或價格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單價或價格,則合同中的單價及價格只要合理可作爲估價的基礎,如果沒能辦到,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價格。如果協商不成,工程師應決定一個其認爲適合的單價或價格,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晌述單價或價格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工程師決定一個暫定單價或價格,以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52.2 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和數量增加或減少,關係到整個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質和數量,且工程師認爲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項目的單價或價格由於上述變更,不恰當或不適用時,則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價格。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工程師根據情況定出他認爲恰當的單價或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單價或價格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或價格,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和價格不得作任何變更(儘管該表中的程已經實施),同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和價格也不得作任何變;除非這類項目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的合同價的20%,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款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且不屬於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和價格的意向通知工程師,或

(b)由工程師把其改變單價或價格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52.3 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接收證書時,發現由於: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

(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調整費用,其中不包所有暫定金額,計日工作費用及按本文第70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非由於任何其它原因,當加到或從合同價中扣除的金額總和超過了有效合同價格的15%時,就本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和計日工(如有的話)的合同價,那麼,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在考慮據本款採取的任何步驟後,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的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工程師考慮承包人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確定此數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僅以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爲基礎。

52.4 計日工

工程師如認爲有必要或適宜時,可以指令任何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制進行施工。對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此所定的單價和價格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實已付出的款項,並在訂購材料之前,向工程師呈交訂貨報價單,以供批准。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僱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所用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根據前文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包括的承包人的機械設備除外)。如果清單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後,工程師將其上簽字並將每份清單和報表各一份複製件退還給承包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一份不包括上述內容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的機械設備並附有價格的清單與報表。如承包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開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何付款。但是如工程師認爲按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清單和報表的呈報由於任何原因而實際無法做到,則工程師仍然有權覈准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或按計日工計算(工程師須對該工程所僱的勞力、時間、所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工程師認爲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算。

52.5 估價的貨幣

當合同規定合同價用一種以上貨幣支付。並且

(a)變更工程部分的計價是根據合同規定的費率和價格,對這類變更工程部的支付應按照合同價支付方面所確定的貨幣比例進行。

(b)當就前面提到的費率和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或已作出決定時,就應對每一用的貨幣應支付的數量或比例予以明確,在明確這些支付數量比例時,承包人和工程師(或在達不成一致時,由工程師)在不受先前已達成的關於合同價格支付中不同貨幣的比例的約束,應對投入變更工作的實際費用的貨幣(及相關比例)予以考慮。

根據第52.3款規定,在確定對變更要作每一適用的貨幣應支付的數量或比時,承包人和工程師(或在達不成一致時,由工程師)在不受先前已達成的關於合同價格支付中不同貨幣的比例的約束,應對合同項下發生的承包人工地和一般管理費用中的貨幣及其比例予以考慮。

第十二章 索賠程序

53.1 索賠通知

儘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賠事件首次發生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及抄報業主。

53.2 臨時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保存該事件的臨時記錄,這對於他後希望提出索賠而支付其索賠理由時可能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工程師在接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後,應檢查這些臨時記錄並指示承包人繼續留記錄(由於是合理並對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工程師查閱據本條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資料,並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其提供複印件。

53.3 索賠的具體實施

在發出53.1款規定的通知後的28天內或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送交工程師一份帶有對索賠要求的詳細說明和證實材料的賬單。在影響索賠的因素不斷髮生的情況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中期賬單的形成,送交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資料及累加索賠款額說明,並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結束後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的最後索賠要求賬單。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供所有按本條送交工程師的賬單的複製件。

53.4 不合規定的索賠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規定的方法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隻能得到工程師或按67.3款規定委任的仲裁人員,根據索賠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工程師據53.2和53.3款規定的註釋)決定的款額。

53.5 索賠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工程師足夠的證據,使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確定此款額,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工程師證明的任何中期付款。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工程師要求,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工程師的任何有關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第十三章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54.1 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後,即被視爲專門供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工程師的同意,不應將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但此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工、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 海關結關手續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3 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爲工程施工進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按合同規定移動、再次出口時,業主應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4 租用承包人設備的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的合同終止時,爲了保證爲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爲工程的繼續施工使用,如果租賃協議未包括這些條件: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後7天內,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後,除據仍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人應將這些機械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結業主,繼續爲工程施工使用,並由業主支付費用,否則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賃的設備帶入工地。

54.5 用於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的所有費用(包括簽訂協議時交納的印花稅),應認爲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6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條款

當承包人格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方法),應加入與本救相同的分包人帶人工地有關承包人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及材的條款。

54.7 不隱含對材料等的批准

本款的執行,不應視爲隱含對其中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獲得工程師的批准,也不應妨礙任何時候工程師拒絕採用任何這類材料。

第十四章 計量

55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概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爲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

56 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說明外,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通過計量來覈實並確定工程的價值,並按規定支付給承包人。當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工程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並

(b)提供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於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表人前往,同由工程師進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計量應認爲是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爲了對需要採用記錄和圖紙計量的永久性工程進行計量,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工作時,並應在雙方取得同意後,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爲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行審查以後,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錄不予同意,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認爲是正確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審查後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書面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爲上述記錄和圖紙中不正確的各個方面,以求工程師作決定,在接到通知後,工程師應審覈並確認或變更這些記錄和圖紙。

57.1 計量方法

無論一般的和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應以淨值爲準,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

57.2 總價項目明細表

爲提交根據60.1款規定的說明,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包含在標書中的每一總價項目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以工程師的認可爲準。

第十五章 暫定金額

58.1 “暫定金額”的定義

“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工程量清單中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可按工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人只有權得到包括按本款規定由工程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工程師應根據本條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58.2 暫定金額的使用

對於每一項暫定金額,工程師有權發出指令由下列人員把這種金額用於工程施工,提供貨物、材料、設備和服務;

(a)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第52款規定決定的價值相等金額。

(b)由下文中定義的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或服。爲此而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根據第59.4款確定支付。

58.3 憑證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標書列出單價或價格作價的以外,承包人應向工程師出示有關暫定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和賬單收據。

第十六章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義

可能已由或將由業主或工程師所指定、選定或批准的進行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的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所有專家、供貨商、商人以及其他人員,以及按合同條款規定,要求承包人將任何工程分包給他們的一切人員,在從事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過程中,均應視爲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並在合同中稱爲“指定分包人”。

59.2 對指定分包人的反對

業主或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爲承包人應有任何義務僱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其僱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將對承包人負責執行有關工程,供應貨物、材料、設備和服務的包合同的內容,其對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同於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對業主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在上述義務與責任方面不受傷害,並使之免於承擔任何由於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恪守上述職責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失償賠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及

(b)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損失,並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人爲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違章操作,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切上述索賠要求。

59.3 設計要求應明確規定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暫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裝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設備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明確予以規定,並應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於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切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

59.4 對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對一切由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額:

(a)按工程師的指示並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已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格;

(b)工程量清單中如開列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有關勞務費用或由工程師按本文52款確定並按本文第58.2款(a)款規定,指令支付的費用。

(c)關於一切其他費用的利潤,按已支付或應予支付的實際價值的百分率計,當工程量清單中對該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率計算;或者當未作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投標書附錄中填寫的比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爲此目的在某一專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也應在該處重複填寫此比率。

59.5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證件

在根據本文第60款規定頒發包括關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任何費用的任何支付證書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證明,證明以前的證書中包括的關於該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費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書面通知工程師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及

(b)向工程師遞交合理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指定分人外,

業主應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書直接向該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並以衝賬方式從業主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款項中的將業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

在工程師已發給證書,且業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進一步的證書時,工程師應從該證書的付款額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但不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60.1 月報表

每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六份據規範中書明的或按工程師可接受的格式的報表,該報表應包括以下有關各項的款額;

(a)截止到本月末已實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幣計價的合同估計值,該值應56款規定爲工程量清單中書明的基本單價乘以由工程師測定的工程量。

(b)按(a)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合同估算值。

(c)以當地貨幣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a)減掉(b)。

(d)據表I所表明的外匯百分比計算出(c)項中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根據5款規定,它是受任何變化的影響的。

(e)據52款規定,以反映以當地貨幣和外匯表示的成本的變化數額。

(f)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並獲批准的計日工數額,減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書所批准的數額,並據工程量清單計日工表所確定的內容書明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

(g)據70款規定,如有的話,由於後繼法規所導致的費用數額,以當地貨幣外國貨幣表示。

(h)按60.3款規定,對於本月已到達工地的材料和即將用於工程,還沒有進入工程的設備,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借貸或債務。

(i)據60.5款規定,將本款(d)、(e)、(f)和(g)所述的數額之和乘以60.5所書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數額。

(j)據本款動員預付款之規定所致的增加或扣減的數額。

(k)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一種或多種貨幣表示的任何其它數額。

60.2 月支付工程師在收到上述中期付款申請後28天內,該申請應被批准或修改,並按工程師的意見,該證書應據合同規定,在扣除應由承包人支付給業主的數額後,而不是根據47款,反映出承包人應得數額。如果承包人書明的任何項目的價值與工程師意見有差別時,以工程師的意見爲準。一旦工程師確定了應給承包人的數額,即應向業主和承包人發出證書(以下稱中期付款證書),表明應給承包人的數額。

對指定分包人所證明數額應在本證書中分別表明。

工程師應不能:

(a)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經並經業主批准之前,覈准任何付數額(據本款或任何其它條款),或

(b)發出數額小於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數額的中期付款證書,且在此情況下該數額應移至下月,直至其批准的數額之和超過所表明的最小值。

60.3 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承包人只能與合格材料供應商訂立材料協議,已籤協議付本應送交工程師。

承包人有權得到信貸或借款,只有工程師確立對於用於但未進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是適應的。其信貸將在這些材料和設備到達現場的當月提供。借方應在其信貸的材料和設備進入工程的當月歸還。一旦信貨實施,這些材料和設備的所有權即視爲業主財產。工程師將據以下條款做出決定:

(a)除非以下條件已使工程師滿意,否則將不提供信貸;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規範要求;

(2)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儲存並有防止損失或損害或變質的措施,工程師滿意;

(3)承包人有關要求、訂單、收據的記錄、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應以工程師批的方式進行,且此記錄應完好讓工程師檢查;

(4)承包人已提交了現場材料和設備的估價值的月報表(詢價,運輸和放置存貯費用),連同工程師所要求的這些文件,爲下述原因(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設備所有權的證據和(3)付款,和(4)設備和材料的原產地,以及在表格中所示的多種貨幣。

(b)給承包人的信貸不應超過下述的75%

(1)進口材料的CIF價,或

(2)當地採購材料的出廠價或貨櫃價,或

(3)當地生產材料的堆場價,如砂、集料和碎石等,和這種支付不應視爲對材料的批准。

(c)給承包人提供爲工程所需材料和設備的信貸而記入其借方的數額應等同以前承諾給承包人爲上述(b)款所規定並經工程師確定的材料和設備的信貸數額;及

(d)對上述信貸或記入借方的貨幣應是:

(1)在信貸的情況下,是爲有關項目而雙方同意的計劃表中所開列的貨幣:

(2)在記入其借方的情況下,應是爲相關項目所提供信貸時的貨幣類型和數。

60.4 支付地點

業主向承包人的支付應按合同中規定的貨幣,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中。

60.5 保留金

據第60.1款規定,除非在第二部分資料表中已經開列,數額爲月中期付款證書中書明的10%的保留金應由工程師在首項或以下各項證書中予以扣減(以下稱爲留金),直到扣減數額累計達到第二部分資料表中列出的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例的數爲止。

60.6 保留金的支付

在簽發全部工程的接管證書之時,工程師把一半保留金付給承包人;或中籤發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的接收證書時,工程師將把由他確定的同該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相應的金額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

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後,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工程師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或視情況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並規定,如果根據第48款的規定在不同的缺陷責任期已經適於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缺陷責任期滿“一詞在本款中應視爲是指最晚的那一個缺陷責任的期滿。

進一步規定,如果在此時,據49款和50款的規定仍有應由承包人實施的任何未完工作,工程師將有權拒絕開具證明,直到在工程師認爲承包人完成了剩餘工程才支付保留金的金額部分。

60.7 動員預付款

業主將向承包人提供一筆無息預付款,用於工程的動員費用,其數額爲在第二部分資料表中列明的並在中標通知書中確定的合同的百分比,並以表I-外匯需求估算表中所開列的外匯和當地貨幣的比例進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錯或謀劃濫用動員預付款,業主將有權立即收回。

60.8 動員預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擔以下工作後14天內工程師將向業主發出證書(一份複印件報送包人),以下稱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

(a)已開始實施協議書;和

(b)據10.1款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以及

(c)提供以76,3款規定的格式和合格銀行出具的等同於動員預付款數額和幣種的無條件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應保持有效直到動員預付款據60.9款規定全部回爲止。但其數額應隨回收數額增加而持續遞減,正如據本條規定而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所述。業主將在收到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後35天內支付動員預付款。

60.9 動員預付款的回收

動員預付款將從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付款中回收:

(a)如果只有中期付款證書的累計數額超過中標通知書中表明的合同價的20時,纔開始回收。

(b)回收以等月扣還形式,直到合同中規定的竣工期前3個月回收完畢。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證書的數額小於根據本款規定的扣這量,甚差額部分應視爲債務併入下一中期付款證書中。

60.10 向承包人的支付

業主向承包人的支付應以承包人在表I一外匯需求估算中所表明的幣別和比進行,但規定上述幣別和比例應據任一方的請求根據一般條款第5l和52款的規定隨時變化調整。

60.11 付款期

在每期由工程師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或最終支付證書中,業主對承包人的支付應在收到上述證書後35天內支付:

60.12 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應爲投標書格式附件中所表明。爲支付方便,計價貨幣與其它幣別的折算應按第72款規定進行。

60.13 對支付證書的改正

工程師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更正或修改以前發出的證書內容(但不是終支付證書),如果進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滿意,他有權在任何中期交付證書中刪或減少該工程的價值。

60.14 對業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業主的支付,包括以扣減方式或抵消方式,均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a)在以前由業主花費的任何數額償還的情況下,支付應以相同幣別相同比的形式進行。

(b)對於違約罰金(如有),支付應以表I一外匯需求表中列明的幣別和外匯比例進行。

(c)在其它情況下,支付應以雙方同意的幣別和數額進行,或如達不成一致見,應以工程師認爲合理和公開的確定爲準。

(d)對於動員預付款回收的扣還應按60.9款規定進行。

60.15 竣工報表

承包人在發出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後至少84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最終報表及輔助文件,並以工程師批准的格式詳細說明:

(a)到本接收證書載明的日期爲止,按合同規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終價值;

(b)任何承包人認爲應支付給他的款額;

(c)任何承包人認爲他根據合同應給他的估計值;

估計值應在最終報表中分別表明,工程師將據60.2款規定開具證明。

60.16 最終報表

據62.1款規定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56天內,承包人應提交一份最終證書草(下稱草案)及其經輔助文件供工程師參考。草案應詳細說明:

如果在上述期間內,不超過56天,工程師不同意或者不能夠確認最終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應提供工程師可能需要的進一步資料,並對草案進行雙方同意的改動。承包人再編寫並提交給工程師作爲一致同意的最終報告(在一般條款中被稱“最終報告“)。

在收到最終報告和所有其它工程師合理要求的資料後14天內,工程師應發出最終支付證書,表明據合同所應支付的總額。

如果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後有未能解決的爭端,工程師應在以上設定的時間間隔內發出中期支付證書,以其自身的判斷應付給承包人的數額。最終交付證書將在爭端解決時發出。

60.17 業主責任的終止

除非承包人在60.15款涉及的完工說明和最終報表中(除非這些情況發生在個工程的接收證書發出之後)提出了索賠要求,業主將不承擔任何有關執行合同,工工程或與執行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或事物的任何責任。

61 缺陷責任證書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只有據62款提及的缺陷責任證書才被視爲構成工程批准的文件。

62.1 缺陷責任證書

在工程師簽發缺陷責任證書並送交業主,並將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認承包人已盡其義務施工並竣工,且對缺陷的補救符合工程師要求之前,不應認爲該項合同已經結束。缺陷責任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的28天內發給;或如果適用於永久工程區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責任期限不同,同最遲的缺陷責任期滿或根據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規定,任何被指令進行的工程已完成並符合工程師要求,則可簽發缺陷責任證書。但缺陷責任證書的頒發不應是將第60.3款規定的第三部分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的先決條件。

62.2 未盡義務

儘管缺陷責任證書已經頒發,承包人和業主仍應對在缺陷責任證書頒發前按合同規定的履行缺陷責任證書頒發時尚未完成的義務承擔責任。爲了確定任何該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合同仍應視爲對合同雙方有效。

63.1 承包人的違約

如果由於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非自願的倒閉、清理或解散(但合併或改組而自願清理者除外),或破產,或與債權人協議,或以其債權人爲受益的轉讓,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果財產接管人、管理人、受託人或清理人被委託接受其財產的任何實質部分,或如果根據有關對債務的重新組織、安排或調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規,對承包人的訴訟開始,或有關解散和清理的決定通過時,或如果採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財產的主要部分的證券所有權,或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採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動或發生有關此類事件時,涉及承包人及其財產,或與3.l款規定相違背;或對其貨物徵稅:或如果工程發給業主證書證明並抄送承包人,在工程師認爲,承包人:

(a)已放棄合同,或

(b)無正當的理由:

(1)未按41.l款規定開工,或

(2)在接到46.1款規定的通知後28天內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繼續實施工程,或

(c)在接到37.4款規定的通知或39.1款規定的指令後28天內,未遵照執行,或

(d)儘管在此之前在工程師的書面警告,仍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規定的務,或

(e)與4.1款相違背,

則業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或不影響合同給予工程師和業主的權力的前提下,進住工地和工程並驅,除承包人而不違反合同或終止僱用承包人,並自己或僱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認爲合適的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並且業主可隨時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用機具和材料;並據合同將所得視爲承包人的財產。

63.2 在業主進駐並驅逐承包人後,在實際上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工程師應單方面地或通過與各方協商或在協商後,或在他進行了他認爲適宜進行或實施的調查或查詢之後,確定、決定並證明:

(a)在進駐工地並終止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已由其實際完成的工程,已合理地得到或理應得到任何款額(如有時)。

(b)已經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機械設備和臨時工程的價值。

63.3 終止的付款

如果業主按本款規定終止僱用承包人,則在缺陷責任期滿以前,以及其後由工程師查清施工、完工與維修缺陷費用、完工拖延損失賠償費(如有時)以及業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項並開具證明以前,業主不應負責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包括損失費)。此後,承包人才能有權得到可由工程師證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支付給他並扣除上述款額之後的款額(如有時)。如果此項扣回款額超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支付給他的款額,則根據要求,承包人應將此超出部分付結業主。此項款額可視爲承包人欠業主的債務,因而應予償還。

63.4 合同利益的轉讓

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師在按63.1款提及的進駐或終止後14天內指示,承人應將其簽署的爲履行合同提供任何貨物或材料或服務和/或實施任何工作的協議利益,轉讓給業主。

64 緊急修復工作

無論是在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在缺陷責任期內,如由於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發生或發生與之有關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師認爲進行任何修補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緊急需要,而承包人無能力或不能立即進行這項工作時,則業主可在工程師認爲必要時,啓用其他人員從事該項工作,並支付有關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爲,由業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應屬承包人負責按合同自費進行者,則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確定由此產生或隨之產生的全部費用,應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回,並由業主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發生任何上述緊急情況後,工程師應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儘快通知承包人。

65.1 對特殊風險不承擔責任。

承包人對任何由65.2款特殊風險引起的有關下列情況,無論作爲賠償或其方式均不負責任:

(a)除了對按39款規定在特殊風險發生前被宣佈爲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對工的破壞或損害,或

(b)對業主或第三者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

(c)對人身的傷亡。

65.2 特殊風險

特殊風險爲20.4款(a)段(1)至(5)所定義的風險。

65.3 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

如果由於上述特殊風險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運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設備,或承包人的設備遭到破壞或損害時,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壞或受損害的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設備的款額。並且按工程師的要求或爲完成該項工程確屬必要時,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項:

(a)對受破壞或受損害的工程進行修復的費用;

(b)替換或修復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的費用。

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合同價的增加額(考慮工程師確定的替換承包設備的合理價格),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4 炮彈、導彈

無論何時何地由於任何地雷、炸彈、子彈、手榴彈或其他炮彈、導彈、彈藥或戰爭用爆炸物發生爆炸或衝擊造成的破壞、損害或人身傷亡,均應視爲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

65.5 由特殊風險引起的費用增加

除根據合同任何其他條款,承包人有權得到其他款項外,業主應償付承包人由於上述特殊風險引起或導致或以任何方式與其有關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費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款規定的在特殊風險出現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費用,但以本款下文中關於戰爭爆發條款中的各項規定爲條件。承包人應在獲悉任何此類費用後立即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決定應加入合同價中的承包人的費用,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6 戰爭的爆發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也不論其對工程施工在經濟上或物質上有無影響,則除非按本款規定合同已經終止,否則承包人應繼續盡最大努力爲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終止。在戰爭爆發後的任何時候,業主均有權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一經發出此項通知,除本款和執行第67款規定的各方權利外,此合同應告終止,但不損害雙方任何一方對在此以前的任何違約所應有的的權利。

65.7 合同終止時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如果根據65.6款規定終止合同,承包人應儘快從工地撤離一切承包人設備併爲其各分包人的撤離提供相同的方便。

65.8 合同終止後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條件終止,業主應按合同中規定的單價和價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終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包括賬上尚未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與項目,並另外支付下述費用:

(a)有關任何在工程量清單中提及的預備性項目的應付款項,只要這些項目的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項目中其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費用。

(b)爲該工程所合理訂購的材料、設備和貨物的費用,如其已經交付承包人承包人對之依法有責任收貨時,而業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後,該項材料、設備和貨物即成爲業主的財產。

(c)爲完成整個工程所合理支付的任何費用的總額,但上述費用不包括本款及的任何其他費用在內。

(d)按65.3及65.5款規定應支付的任何追加費用。

(e)按65.7款規定考慮到已經或即將支付已實施工作的費用,承包人機械設備撤離的合理開支,以及如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將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運回其註冊國內的主要設備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費用,但不得多索費用。

(f)承包人所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及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如終止時的合理遣返費。

業主除技本款規定支付任何應付費用外,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任何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設備的預付款的未結算餘額以及在合同終止之日,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償還業主的任何其他款額。任何據本條支付的款額,應由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的協商後決定,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6 發生中途停止事件的付款

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以致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或根據管理該合同的法律,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約,則合同如已按第65款規定終止時,應由業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額應與第65款規定的應付款額相同。

67.1 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發生了爭端,這些爭端無論是與合同或工程施工有關的或由其產生的,無論是在施工過程中或完成工程後,無論是在放棄合同、終止合同之前或之後、包括對工程師的意見、指令、決定、證書或估價有爭論的問題,首先應書面通知工程師及抄送另一方。通知應說明是根據本款規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內,工程師應將其決定通知業主及承包人,其決定也應註明是據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棄或被終止外,承包人應在各種情況下以全力進行工程施工。除工程師的決定按下文規定通過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修改外,承包人及業主應對工程師的決定付諸實施。

如果業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不滿意,或工程師在收到通知後的84天內未能作出決定,業主或承包人在收到決定後的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後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據具體情況,通知對方及抄送工程師供其參考,要求根據下方規定對爭端開始仲裁的意向。這一通知,按下述規定使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有關的爭端開始仲裁。按67.4款規定,無此通知,仲裁不能開始

如果工程師已對爭端的事項向業主及承包人發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師就此事的通知後70天內,承包人和業主均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則所說的工程師的通知應是最終對業主及承包人雙方有約束的決定。

67.2 友好解決

在按67.1款規定發出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後,除非雙方就爭端不能首先友解決,仲裁方可開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無論爭端是否好友解決,仲裁應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書的56天以後方可開始。

第十七章 爭議

67.3 仲裁

有關下面的任何爭端:(a)如果工程師所做的任何決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規定成爲最終決定並具有約束力;以及(b)未能在第67.2款規定的期間內達成友好解決。

則應遞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國的其它地方,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的仲裁規則,或由承包人在投標時提出的並經業主同意的一家國際仲裁機構進行。

從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選定的仲裁人擁有全權公開、修改和複查工程師有關爭端所做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決定、證明或估價。

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訴的證據或論據均不應限於與爭端有關的任何事項。工程師按上述規定做出的任何決定,均不應取消他作爲證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與爭端有關的任何問題作證的資格。

以據60.17款承包人的通知爲準,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後進行。但業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義務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因正在進行中的仲裁而改變。

67.4 未能執行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在67.1款規定的期限內,業主或承包人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且與此有關的決定已作爲最終決定並有約束力,則如果一方未按上述決定執行,另一方在不影響任何其權力的條件下,據67.3款規定將該違約提交仲裁。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據合同條款,由業主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明、通知或指示均應通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或派人送達承包人的主要營業機構,或承包人爲此指定的其他該類地址。

68.2 致業主及工程師的通知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送至業主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通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或派人送達在第二部分資料表的第1.1款中規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變更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後,將其指定地址改爲工程施工所在國家內的另一地址,並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經事先通知合同雙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69.1 業主的違約

凡業主發生下述情況時,即:

(a)業主未能在收到工程師發佈的中期支付證書後98天之內向承包人支付其得的款項(此款項已扣除據合同業主有權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項);或

(b)業主幹涉、阻撓或拒絕任何這類證書頒發所需要的批准;或

(c)業主宣告破產,或作爲一個公司宣告停業清理時,因整頓或合併計劃而行的清理者除外;

承包人有權宣佈終止其根據合同的受僱義務。通知業主並將一副本致工程師。合同的終止應於此通知發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人設備的拆運

承包人在69.1款規定的通知後的14天結束後,將不受本文第54.1款規定的約束,儘快從工地撤離所有其帶至工地的承包人的機械設備。

69.3 合同終止時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終止的清況下,業主在對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擔的義務,與合同第65款規定終止時所應承擔的付款義務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規定的各項付款外,業主還應支付承包人由於該種終止造成或與該種終止有關或由其後果造成的虧損或損失的金額。

69.4 承包人暫停工程的權力

不損害60.10款規定承包人對利息的權力及據69.1款終止合同的權力,如業主未能根據工程師的證書在60.10款規定的滿期後的28天內,支付給承包人應得的款項(除去合同規定業主有權扣回款項的金額),承包人在通知業主和工程師後28天內,可以暫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據此條,暫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影響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決定:

(a)合同44款規定的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的合同價;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9.5 復工

如果在根據69.4款通知後,承包人暫停了工程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業主支付了包括60.10款規定的利息在內的應支付的款項,承包人據69.1款的權力在未到終止通知時應不再有效。承包人應儘可能恢復正常工作。

70.1 公式法調整

因勞務、材料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家,從而導致其價格漲落的變化而需要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此種調整應分爲外幣和人民幣兩部分進行。

價格調整將按下述條款中的公式和程序,對60.1款和60.2款規定的月支付報表以及60.16款規定的最終支付報表分別進行:

(a)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係數(ADJF)可由70.2款所提供的價格調整公式得出,並據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b)人民幣部分的價格調整係數(ADJF)可由70.3款所提供的價格調整公式得出,並據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c)如果合同中的本條款或其他條款並不包括因費用漲落而支付給承包人的額補償,合同中的單價和價格應認爲己包括了一筆應付這種費用漲落的意外費用。

(d)月支付報表中的外幣和人民幣部分的可調整金額應是下列兩項之差,即根據第60.1款的規定,工程師認爲應支付承包人的金額(未扣除保留金),包括以基本價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計日工(若計日工已調整則不包括計日工),但扣除已進場的材料款;承包人的款項以及以實際成本或現行價格爲基礎的其他款項。

(e)每月支付證書中的外幣或人民幣部分調整的金額應通過把價格調整係數以可調整金額而得到,並且根據第60款的規定,這些已調整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但業主可從中扣除承包人屆時應付業主的保留金、違約賠償金、應返還的動員預付款以及其他金額;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那麼:竣工期限內的價格調整既可採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或指數,也可採用調價時的現行指數或價格、業主可擇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種延期竣工符合上述第44款的規定,則本款規則僅適用於該延期期滿後進行的調整。

70.2 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除第70.4款規定外,對外幣部分的調整僅限於對輔助資料表Ⅲ--2中加權係數表中所列因素的調整,此表第l至第5欄已由業主提供給投標人,投標人應在第6給出自己對權重的建議值。

(a)下述(d)中所述的價格調整公式所使用的全部價格指數,應徵得工程師的同意,這些價格指數必須符合其用途。並應與承包人計劃的進口供應來源有關,而承包人的合同價格和費率正是以此爲基礎計算的。這些物價指數必須出自承包人要求支付的貨幣種類的所在國。作爲價格調整的基礎,承包人應在其標書中提交:

(1)由投標人完成的價格指數表(表Ⅲ一2),以表明物價指數的來源及最新的正式或暫定的基本物價指數;和

(2)在投標截目日之前12個月內出版的載有物價指數的正式出版物。

(b)基本價格指數或價格是指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的通用的價格指數或價格現行價格指數或價格是指出具工程支付證書前28天通用的價格指數或價格;暫定價格指數是指在未能得到正式發佈的或替代的有關價格指數時。由工程師確定的價格指數或價格,在得到現行指數後,計算出來的價格變化之間的差額,應給予相應的再修正。

(c)對承包人依照合同第60.1款的規定而提交的月報表中的價格調整係數,應根據月報表的有關日期,採用70.1款所述的權重(此權重在工程師同意後可進行調整)以及上述的有關的基本價格指數和現行價格指數,進行評定。此價格調整系可據70.2款的規定進行修正或變更。

(d)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係數可按下達一般形式的公式或類似公式求出:

(e)官方的價格指數應來源於:

(1)由政府部門或有關國家正式認可的機構定期公佈的物價指數,如果有關家公佈的某項材料或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不止一個,或者價格指數不是正式認可的機構公佈的,那麼,所選用的指數應當經過工程師批准;

(2)承包人僱用的外籍人員工資的價格指數,應爲承包人原住國土木建築工技術人員費用的價格指數;

(3)材料、燃油料與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應爲材料與施工設備售出國家通的價格指數,這些國家應爲正式使用或流通補充資料表一附件中指定外幣的所在國。

(4)海上運輸費用的價格指數,應爲有關海運協會的價格指數,如果承包人約時委託其它輪船公司運輸,這些輪船公司的大部分產權應屬世界銀行成員國。運費的調整可以使用海運協會現行價格指數,也可以使用承包人委託的輪船公司的價格指數,業主可選其中有利者。

(5)雜項費用的價格指數應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國際金融統計》資料公佈的相應國家的消費物價指數。

(6)如果應支付的貨幣不同於指數來源國的貨幣,則合同價格的外幣部分就換算成費用發生所在國的貨幣。在將物價指數比乘上價格調整公式的有關係數之前,先採用合同文件中所指定的兌換率,完成這一換算。

70.3 人民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人民幣部分的價格調整應在下述公式或類似公式的基礎上進行,使用的價格指數可以是官方指數,也可以是暫定價格指數。

70.4 權數

工程量如果由於根據第51款規定的變化或增加而導致上述價格係數已經出現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適用等情況,工程師則有權對每一價格係數的權數進行調整。

70.5 後繼的法規

如果在工程的投標書呈遞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工程所在省/市內,國家或省/市的法令、法規、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定發生了變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規、政府公告、法律、規章或規定等的採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費用發生了70.1款規定以外的增加或減少則此項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予以決定,合同價格應按此相應增加或減少,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71.1 貨幣限制

在工程投標書呈遞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如果工程進行施工或預定施工的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支付合同價格所用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和(或)貨幣匯兌進行限制,則業主應對承包人因此產生的虧損或損失進行補償,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該類事件中所應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受到損害。

71.2 貨幣國及貨幣的變化

如果承包人改變了工程所需的任何進口的貨源國,他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則應據此修正價格調整條款,以能反映貨物實際來源國的相關的價格指數。如果合同價格中標明的貨幣不同於相關指數來源目的貨幣,則工程師應決定一種用於價格調整計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價格調整額的扭曲。此種修正值應能適用不同輸入貨幣的基本成本價格的上浮情況,同時,也能與基本價格指數日和第70.2款規的現行價格指數日之間的對換率的比率相適應。

72.1 兌換率

若合同規定款額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種或多種外幣向承包人支付,則此項支付不應受上述指定的一種或多種外幣與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間的兌換率的變化的影響。

72.2 貨幣比例

如業主已要求投標書以一種單一貨幣表示,但以一種以上的貨幣支付,且承包人已聲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種貨幣或多種貨幣的比例或數額,則適用於計算該比例或數額的一種或多種兌換率,除合同條件第Ⅱ部分另有說明外,應在投標書附錄中予以規定。

72.3 支付暫定金額的貨幣

如合同規定以一種以上的貨幣進行支付時,當該類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的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款規定時,有關以外幣支付的暫定金額應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則確定。

73.1 中國政府對業主徵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業主徵收的一切稅費由業主負擔。

73.2 中國政府對承包人徵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承包人徵收的一切稅收由承包人負擔,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國的政府已簽署關於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73.3 中國境外的稅收

凡是與本合同項下供貨和服務有關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一切稅收應由承包人負擔。

73.4 徵繳稅費的參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將予以考慮並反映在報價中的有關稅收的法律、規章應爲投標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實施的法律。

73.5 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除非特殊條款對這一條款有特殊修改,否則承包人常駐的外籍工作人員,勞工應負責支付:

(a)依據現行稅法和規章向其個人工資收入可徵稅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收的個人所得稅,承包人應履行由他扣回這些稅收的職責。

(b)向他們個人徵稅的雜稅、費、捐等。

73.6 稅收的調整

就本合同而言,協議書第3條(合同價格)雙方同意的合同價格是以投標截止前28天已實行的有關稅收、稅則和費用規章條例爲基礎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間,上述稅率有任何增、減之變化,或有任何新的稅法開始實施,或既有法律廢除,或在解釋和運用中有任何變化,而這些變化則使本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或其僱員作出新的估價,那就應該對合同價格進行公平的調整,以使合同價格的增、減如實反映這些變化,並符合第36款的有關規定。

74 賄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向任何人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賄賂,禮品、資金或回扣,作爲能夠得到有關合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合同的誘餌或回報,則業主可以進駐工地和工程並終止僱用該承包人,如出現這種情況可依據第63款進行處理。

75.1 業主有權中止合同

業主有權隨時中止合同,只須在56天前給承包人發出中止合同的通知並抄送工程師。在通知上規定日期合同予以中止,但這一終止不應終止這一條款下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第67款的實施,而且並不損害任何一方在任何先期違約中的權利。

75.2 承包人的行動

在依據第75.1款中止合同的情況下,承包人應;

(a)按第65.7款辦理手續;並

(b)可得到業主按65.8款規定所給予的支付。

76.1 合格貨源國

用於本工程的任何設備、供應、貨物或材料,按照世界銀行採購指南的規定,應是合格貨源國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供應嚴格限於那些由政府審覈或持有執照的供應商。

76.2 運輸限制

上述外國設備、貨物或材料的運輸應由合格來源國的運輸機構承擔,除非工程師基於費用過高或延誤太久的考慮而書面同意免去這一規定。地方運輸的提供將按第30.6款辦理。

76.3 金融服務

承包人有權從中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或從其他選定的並經業主接受的其他合格來源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

77 保密細節

承包人應將合同的所有細節作爲保密資料對待,此爲合同目的之必須,在沒有得到業主或工程師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應在任何商業或技術文獻上刊登或披露。如果出於合同之目的而必須予以刊登和披露而雙方又爭執不下時,則應將此事提交中國的有關當局,其決定應是最終決定。

78 共同的和分別的責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個由兩家或多傢俱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組成的聯營體,則聯營體的每一個成員均應共同和分別地承擔完成合同的責任。並應指定其中一個爲聯營體主辦人,此主辦人應有權約束其聯營體。聯營體的組成及其章程沒有得到業主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業主(蓋章):___________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7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爲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爲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爲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爲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爲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 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爲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8

第一章?定義

1.1?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爲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爲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爲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_____別規定的作爲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爲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_____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1.2?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爲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助理的任命

2.5?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爲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爲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爲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爲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工程師行爲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轉讓和分包

3?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爲受益人的_____,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爲,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爲、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爲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_____限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合同文件

5.1?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5.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6.3?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7.2?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一般義務

8.1?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並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爲設計、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並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爲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爲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或

(b)中國人民_____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_____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_____公司提供。

10.2?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11.1?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爲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爲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爲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11.2?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爲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後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複製(印)件。

12.1?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爲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爲正確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爲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爲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13?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徵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爲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14.3?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爲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爲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並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爲是爲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准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後,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爲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爲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爲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當地的僱員

_____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僱用非熟練工人,並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僱用熟練工人。

16.3?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爲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爲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佈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爲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於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鑽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爲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爲了保護工程或爲了公衆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牆、警告標誌及守衛設施,及

(c)採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於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於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後,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_____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爲:

(2)_____,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後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_____或_____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利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_____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_____: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_____;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_____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_____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_____費收據覈實支付。

21.2?_____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_____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_____,幷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爲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缺陷責_____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_____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_____的或不能從_____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_____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_____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業主爲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啓用的)的爲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第三方_____(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_____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_____。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最低_____金額

第三方_____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3.3?交叉責任

_____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_____對被分別_____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爲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_____與其他開支。

24.2?工人事故的_____

25.1?_____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_____生效的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_____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後84天內,向業主提交_____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_____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_____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_____公司投保的_____及經業主批准的_____條款生效。

25.2?完備的_____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_____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_____,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_____單及本期_____費的支付收據。

25.3?對承包人未_____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_____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_____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爲這些_____生效並支付應支付的_____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遵守_____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_____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遵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維修缺陷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佈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或公司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永遠規定,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化石的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髮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爲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工程師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調後,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因生產需要,甲方在重慶市梁平縣工業園區幸福路165號建廠房、辦公及生活用房建築總面積約120xx 平方米(結算時以實際面積爲準),由乙方承包施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採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紅磚、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鐵釘、扎絲、水電等。乙方提供勞務、建築技術、模板、撐樹、腳手架用材、碼釘及生產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項目

乙方按照設計圖紙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體工程的建築,包括牆體、樑、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扎鋼筋、現澆混凝土及地面、門前臺階砼墊層;裝飾室內粗粉刷、前向外牆貼瓷磚、後向牆面粉水泥砂漿、衛生間地面及牆面貼瓷磚、安裝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頂層層面加漿磨光,同時作好防滲處理。

三、承建工價

以實際建設地面平方計算,每平方米216.00元,總價546萬元(結算時以實際面積爲準)。

四、付款方式

工程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五、雙方責任

甲方負責水電供給及原材料及時進場。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料,並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六、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出現工傷,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和費用。文明施工,講究職業道德,講究清潔衛生。

八、工期要求

主體工程工期爲4個月,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乙方必須在20xx年2月31日前完成主體工程,完工時間不能超過10天,乙方不能因各種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時間。乙方所需材料,應兩天前向甲方提出計劃,以便迅速籌備。

九、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磚混住宅樓

2、 工程地點:太豐垸二組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145元計算。

4、 工程總面積大慨1400m,完工後按實際面積結算。(架空層按全面積計算:瓦屋面按50%面積計算)

第二條 乙方所含工程內容(基礎工程,磚砌體工程,上板,水電,瓦屋面,散水坡,內外粉刷,室內地面找平,回填、地板磚,地板磚面積爲2-4層,靠南面三家)

第三條 甲方職責

1、 甲方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工程工資款。

2、 甲方及時提供圖紙等技術資料。(開工前三天提供)

3、 負責協調乙方和現場其他鄰里關係。

4、 工程竣工後及時驗收,並在一星期內爲乙方辦決算手續。

第四條 乙方職責

1、乙方嚴格按照建築設計圖紙合同規定的設計施工。

2、施工人員應注意安全施工,應有專人負責施工安全工作。注意排除事故隱患,施工中由於乙方的原因一旦發生傷亡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

3、乙方按照有關施工規範保持保量,按時完工。

4、乙方負責提供所有機械設備,模板,釘子,鐵絲,腳手架。

5、乙方做文明施工,按比例節約用料。

第五條 竣工日期爲180個晴天日,從乙方施工隊伍進場開始。

第六條 付款方式

1、基礎完工付工程總造價的10%給乙方;

2、第一層完後付5%給乙方。

3、第二層完後付5%給乙方。

4、第三層完後付5%給乙方。

5、第四層完後付5%給乙方。

6、第五層完後付5%給乙方。

7、第六層完後付5%給乙方。

8、瓦層面完後付5%給乙方。

9、粉刷期間每層付一萬元。

10、工程全部竣工後甲方留2%做工程質量保證金,付清餘款。

11、餘款在3月內付清。

第七條 違約責任:以上條例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若任何一方違約,甲乙雙方協商賠償對方損失。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手印後生效,工程完工後合同終止。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爲甲方提供有效項目信息,甲方在合同順利簽訂至貨款結算完成後支付乙方每噸300元提成。(甲方僅支付給乙方業務提成,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撥款方式

付款方式爲銀行帳號劃撥(雙方無現金往來);

________________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對於提供的信息、項目的執行情況,有知情權;

2、乙方自行聯繫工程項目,甲乙雙方互相配合完善與客戶的協調、溝通及合同洽談工作直至貨款結算完成;

3、合同的單價、付款條件等具體條款需經甲方覈准方可簽訂。

四、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

1、雙方應共同保密此合作協定,任何方面的泄密所造成的損失由泄密方承擔;

2、若合同單價過低,致使甲方利潤空間有限,則雙方另行商議提成費用並簽訂協議;

3、協議執行過程中乙方的人生安全及財產安全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此協議僅限於工程;

5、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承包方式:本工程甲方採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給乙方。甲方負責機械設備,建築原材料等,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工價。

二. 承包範圍:

1.80機地坪按甲方要求施工完畢

2.75噸拔機基礎共5臺,基礎澆築完畢後,餘下地坪全部完工。

三. 承包單價:施工完畢後,按實際工程量計算。

四.工程質量: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施工驗收規範及圖紙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本工程達到合格工程。如在施工中出現不合格現象進行返工造成的損失,應有乙方承擔責任.

五. 乙方須服從甲方管理,在施工期間注意安全,在施工過程中如有安全事故發生,除保險公司理賠外,全部

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 違約責任:

1.乙方進場施工後,嚴格按甲方規定時日內完成工程,如違約賠償甲方損失外,另按工程總價款的5%給甲方賠償違約金。

2.如乙方施工原因造成某些單項工程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扣除處罰費用。

3.施工完畢後,甲方按合同結算餘款,如違約賠償甲方損失外,另付工程總價款的5%給甲方賠償違約金。

七.付款方式:甲方預付乙方二十五萬元人民幣,待施工完畢後,按實際工程量結清餘款。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3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嚴肅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地點:三十里鋪橋南

二、工程範圍:土建

三、工程單價:660元

第二條 工程期限

自20xx年11月5日開工至20xx年6月1日竣工驗收。

第三條 施工準備

一、甲方在開工前應進行技術交底。

二、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施工現場,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場地的平整。

第四條工程質量

一、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合格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工程規範、規格和標準進行施工,並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第五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本合同簽訂後1日內,發包方支付人民幣 10000 預付款。

二、施工期間,甲方應按乙方的進度,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三、工程完工辦完交工驗收後,甲方應將工程餘款一次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 安全施工

一、乙方負責現場的各種管線的協調和安全開挖。

二、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管線的損壞,責任及損失由乙方負責。

三、因甲方安裝工作不及時造成溝槽浸水損壞等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及有關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後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後,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4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約 M2

二、 工程承包範圍:土建、裝飾、水暖、電氣及審圖變更、圖紙會審記錄、發包人要求的變更、洽商記錄等。

三、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 質量目標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 合同價款及調整

1、本合同價款採用

依據20xx界預算定額及相關文件,依據甲乙雙方約定的《附表一: 工程洽商施工做法及精裝修標準一覽表》,依據施工設計圖紙內容(含洽商施工做法及精裝修標準一覽表的內容,不含施工圖審查、圖紙會審內容和變更),依據《附表二:工程發包控制材料一覽表》,依據《附表三:工程單獨分包的分項工程一覽表》,經雙方協商將預算價調整爲平方米包乾造價爲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 元/M2),合計工程總價款爲 元整),結算時依據建設部公告第326號《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覈准的建築面積(陽臺、閣樓計算全面積),依據《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進行調整。

2、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圖紙會審記錄、發包人要求的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發包控制材料一覽表中材料規格型號及價格的變更、常規施工做法及精裝修的變動等,執行20xx界預算定額及政策性調整文件,按預算加材調不計取規費的方式結算。 附屬工程按承建的工作內容經雙方協商將工程價格一次性包死,如發生變更按上述調整的辦法進行。

六、 發包人工作

1、 提供製定施工現場,負責劃分場地並達到“三通一平”,提供三套設計圖紙,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辦理工程開工招標、竣工驗收及相關備案手續。

2、 及時撥付工程款,按形象進度訂購發包控制施工材料並使之及時進場,對工程變更及洽商記錄及時給予簽證。

3、 派駐質量責任單位和發包代表協調有關事宜,監管材料和工程質量,簽證有關材料,制止未經許可產品進入施工現場。

4、 發包人承擔並交納社保費、定編費,並承擔按規定發包人應該承擔的相關費用及因發包控制材料檢測不合格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同時向承包人提供相關發票手續。

5、 發包人替承包人交納安全設施保證金,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關於此方面的處罰由發包人幫助協調,一旦發生罰款由承包人承擔,以票據結算。

七、 承包人工作

1、 承包人嚴格按照圖紙設計要求及附表一組織施工,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用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2、 協助發包人辦理有關工程的其他事宜,負責清點檢查驗收卸運發包方控購的施工材料,對發包方提供材料入庫單據。

3、 承包人承擔並交納水電費、材料檢測費、農民工保證金、意外傷害險,發包方控制材料及單獨分包項目造價之外所有工程價款的稅金。

八、 安全施工

1、 承包人應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承擔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 發包人應對自己派駐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承擔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安全事故的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九、 發包方訂購的材料及單項分包項目

發包方控制材料及單項分包項目按甲乙雙方約定的附表二及附表三的價格,由承包方的項目部提前15天提供進場數量或分包工程量,結算時按結算使用數量或工程量依據控制價格多退少補。

發包方控購材料及單獨分包項目,承包方不承擔相關稅金繳納及出據發票,其稅金及相關票據由發包方或單獨分包方負責。

十、 關於承包方自購材料的約定

發包方控購材料一覽表及單獨分包的分項工程一覽表以外的材料或分項工程,均由承包人自行採購並施工,承包方自購材料價格標準見附表四。發包人不參與訂購的材料不調整,一旦參與採購,其市場價格應經承包人同意方可採購。

十一、工程款支付、結算與違約責任

二層封頂撥付平方米承包總價格的20%;主體驗收完成撥付平方米承包總價的20%,進入安裝和裝修階段,按其形象進度所需材料款項撥付至平方米承包總價的80%(含發包方控購墊付的材料款);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十日內撥付至平方米承包總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完畢的二十八天內,尾留 元作爲質量保證金外的餘下工程價款應全部支付給承包人,尾留質量保證金竣工滿一年整支付給承包人 元,餘下的 元作爲水電質保金,在竣工滿兩年整支付給承包人。待發包方控購材料全部進場完畢之日起,發包人即應委託相關人員與承包人進行結算,在工程驗收竣工完畢後二十八天內出據結算總價款。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卻不按本協議約定之日及時間進行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從約定之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即發包人用未出售的住宅樓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元(/M2)的價格抵拖欠的工程款,發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不足整戶金額的,其差額承包人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發包人。

十二、獎懲辦法

承包方對所承包工程未按竣工交付使用,每延誤一天發工程款500元,提前一天獎500元。因發包方控制材料未按時提供所延誤的工期可以順延,並承擔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或施工進度緩慢,不服從管理,不按時完成與發包方約定的其他施工的項目部,發包方有權終止或清除該項目部,已施工的工程按預算價下浮50%,轉與其它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未按約定時間完成發包方委託施工的附屬及其他工程,決算時按決算條款方式造價再下浮50%做爲工程造價款。

十三、完工清理:

承包人必須在工程竣工預驗前十天內將所有材料、機械運出施工現場,塔機座清理到設計地坪-20釐米,施工現場清理到設計地坪-10釐米(包括室內外各類管線及管網的剩餘渣土),不計費用。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如有與本工程其它合同有衝突之處,包乾價及結算方式以此協議爲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5

發包方(甲方): 合同編號:

承包方(乙方):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爲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 工程概況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取費費標準:按與建設單位結算同等條件據實結算:

甲方提取工程總造價的作爲管理費用。

2.工程期限

總工期:本工程合同絕對工期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1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3天之前,向甲方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在3天之內答覆乙方。甲方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不能按期開工,給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2 暫停施工:甲方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或建設單位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在實施甲方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處理意見合

格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或建設單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

2.3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非以下原因私自延誤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工程量變化;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給定或甲方施工現場負責人同意給予順延的其他情況。

2.4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乙方修改原訂進度計劃並報甲方覈准,甲方或建設單位爲趕工提供方便條件。

2.5 施工進度:乙方應按照經甲方或建設單位批准的自己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完成具體施工進度。

3.合同文件構成

3.1本合同文本;

3.2標準、規範及技術文件;

3.3施工圖紙;

3.4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局面協議或文件。

4.資料

4.1甲方或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設計資料;

4.2除本工程外,乙方不得使用且不得將其提供於任何單位或個人。

5.現場施工負責人

5.1甲方施工現場負責人

(1)甲方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

(20甲方施工現場負責人職權:

A代表甲方全權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B負責接受乙方代表提出的各種申請、報告之簽證;

C得以隨時檢查乙方施工情況,發現問題,有權要求返工、停工; D有權代表甲方依據合同下達各種指令。

5.2乙方施工現場負責人:

(1(2)乙方施工現場負責人職權:

A代表乙方全權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B負責向甲方提供各種申請、報告;

C就施工有關事宜負責與甲方進行協調。

6.材料、設備供應管理

6.1甲方供應的材料由乙方依據工程預算材料用量開領料單,經甲方現場管理員簽字後,到甲方指定的庫房領取。

6.2甲方不負責任何施工設備之供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篇16

甲方:

乙方:

根據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方以包工及包石料形式承包建造。

一、 大壩(按圖紙施工):

1、乙方包石料及人工,圍水、圍堰、絕水牆開挖築建等,單價以整體方量計算,每立方110 .00元。

2、甲方提供一臺拌和機,電費甲、乙雙方各一半。

3、水泥、沙及監理、質監由甲方負責,但乙方必須按監管部門要求施工,必須保證質量。

二、 機房、宿舍:

1、 機房按圖紙施工,附設吊機樑包支架、模板、人工每平方米270.00元,包貼兩面外牆瓷片,包含基礎及機組基礎。

2、 宿舍:按3.2米高,重力牆結構築建,兩房一廳一廚房一衛生間結構,包貼一面外牆瓷片,包支架、模板、人工每平方180.00元。

3、 機房尾水檔土牆,包石料、人工,每立方105.00元。

4、 壓力管鎮墩,包石料、人工,每立方105.00元。

5、 變壓器臺,包石料、人工每立方105.00元。

三、 渠道、前池:

1、 按圖紙施工,平臺開挖乙方派一人專職指揮平臺開挖,石方段乙方取石爆破人工及工料不另計,如乙方取完石後,另爆破開挖打炮人工按每工120.00元。

2、 石方徹築包石料人工每立方105.00元,(無抽勾段外牆要批石口)。

3、 水渠底鋪蓋10釐米砼,包平整地面、壓光人工每立方70.00元。

4、 水渠牆面批擋人工每平方6.00元。

四、 工程質量標準及保質、保修條件,期限

以上項目乙方保證質量,發電站發電3個月內保證不出現滲漏,崩塌(山體塌方除外)如質量問題出現滲漏、崩塌,由乙方負責免費修復或重建。

五、付款方式:

1、乙方進場後一個星期內,開始按工程進度,由甲方支付85%工程進度款。

2、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五天內支付10%工程款給乙方。

3、餘款待工程確保沒有質量問題時,發電3個月餘款5%保質金,6個月內付清。

六、施工期:

20xx年11月進場施工,20xx年5月底必須全面完工。由於甲方造成中途停工的工期。按誤工期順延。

七、甲方派出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驗收隱蔽工程。乙方要保證質量,注意安全,如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八、雙方義務:

乙方進退場費用,生活生產設備。甲方負責提供生活用地,用電由乙方支付電費,在施工工期間,由甲方處理好村民關係,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超過3個工作日起,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停工期間的窩工及其他損失實甲方承擔,工期順延。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按每天100元對乙方進行罰款。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簽字後生效,雙方不得違約,有不盡事宜另行協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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