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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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運動員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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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組織好俱樂部(或運動隊)的正常訓練比賽工作,加強俱樂部(運動隊)管理工作,甲乙雙方簽訂運動員工作合同。本合同中,甲方是聘用運動員的俱樂部(或運動隊),乙方是服役於俱樂部(運動隊)的運動員。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安排

2.1 甲方安排乙方在俱樂部(運動隊)從事訓練、比賽和其它活動;

2.2 甲方有權根據俱樂部(運動隊)的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現和狀態,在俱樂部(運動隊)一隊及預備隊之間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條 生活、工作條件和健康保護

3.1 甲方爲乙方提供清潔、衛生、舒適、便利的住宿安排和營養豐富的飲食安排,其中電話及其他通信設施的使用費由乙方自理;

3.2 如乙方爲外籍運動員,甲方應在上述安排基礎上予以適當照顧(如乙方提出更高的要求,經甲方同意,可在“補充協議”中另作安排,並明確承擔費用的責任);

3.3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執教資格規定的教練員;

3.4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訓練場和其他訓練設施;

3.5 甲方爲乙方提供甲方安排的訓練、比賽和其他活動的交通、食宿和相關費用;

3.6 甲方爲乙方提供乙方因公傷病的治療安排及治療費用和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3.7 甲方爲乙方提供乙方非因公傷病的治療安排及治療費用(至解約或合同期滿),但乙方因違法、違紀、違背社會公德或其它過錯行爲致使傷病的除外;

3.8 甲方爲乙方在本合同期內,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大病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教育培訓

4.1 甲方如需培養乙方成爲教練員或管理人員時,爲乙方提供相應的培訓條件和費用;

4.2 甲方爲乙方提供學習文化知識或其他業務知識和機能的條件和便利。

第五條 工作時間

5.1 甲方安排的工作期包括競賽準備期和完整賽季;

5.2 甲方依照訓練、比賽節奏,在上述工作時間,爲乙方安排不少於_____天的休息日;

5.3 甲方安排的工作,包括訓練、比賽、學習、會議、其他活動等,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第六條 肖像權使用

6.1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乙方肖像;

6.2 乙方同意甲方在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宣傳推廣活動中,無償使用乙方肖像,並予以積極合作;

6.3 乙方同意甲方在贊助商提供的廣告宣傳中,無償使用乙方的肖像;

6.4 乙方同意甲方有償使用乙方肖像進行其他商業廣告開發,有權從中獲____%的收入分成;

6.5 乙方使用本人肖像爲他人進行廣告宣傳,必須經過甲方批准,並上繳____%的收入分成給甲方;

6.6 乙方同意甲方有償使用乙方肖像進行一系列商品開發,並應另行簽訂協議,獲得合理收入;

6.7 乙方獲得的上述收入,由甲方支付或代繳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七條 工資和獎金

7.1 甲、乙雙方執行相關的工資和獎懲規定;

7.2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資____元(人民幣/美元),其中達到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個人收入所得稅;

7.3 如乙方參賽場次、時間或比率未能達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適度覈減上述工資,並將覈減辦法寫入(補充協議);

7.4 甲方按照比賽性質、比賽結果和乙方上場時間、比賽表現的不同,向乙方支付比賽獎金;

7.5 在其他比賽中,獎金依照比賽成績、商業收入等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7.6 除上述工資獎金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義向乙方支付其他的款項;

7.7 乙方因公(包括執行國家任務)傷病不能參加訓練比賽,甲方應全額支付乙方工資並予以適當補償(執行國家隊任務者,其補貼相當於此間比賽的全隊平均獎金);

7.8 乙方因傷不能參加訓練比賽,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不少於全額____%的工資,但乙方因違法、違紀、違背社會公德或其他過錯行爲致使傷病的除外;

7.9 乙方被調整至預備隊期間,不再享受上述標準,只享受預備隊的工資獎金待遇;

7.10 甲方發放工資的日期爲每月____日,實行先工作後付薪制度;

7.11 本合同終止或合同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資。

第八條 福利待遇

8.1 甲方每年爲乙方提供____次往返探親交通費,實報實銷或按次估發;

8.2 甲方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8.3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條 義務和紀律

9.1 乙方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9.1.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法規;

9.1.2 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9.1.3 遵守職業道德,發揚體育精神,維護公平競賽原則,維護甲方的形象和聲譽;

9.1.4 保持身體健康和良好的競技狀態,最大限度地發揮體能和技能水平;

9.1.5 參加甲方安排的所有訓練、比賽和相關活動,努力完成規定的調練、比賽任務;

9.1.6 參加甲方安排的所有社會公益、球迷服務、媒體宣傳、贊助服務等活動;

9.1.7 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醫療檢查、身體檢測、防疫注射、預防措施、傷病治療,及時向甲方報告自身的傷病情況及康復情況;

9.1.8 使用甲方發放和制定的訓練、比賽服裝及各類裝備;

9.1.9 外出集訓、比賽等服從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9.1.10 參加非甲方安排的媒體採訪、商業宣傳和其他活動,必須經過甲方批准;

9.1.11 入選各級國家隊時,參加國家隊安排的所有訓練、比賽和活動;

9.1.12 甲方認爲必要的其他事項。

9.2 乙方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9.2.1 不得向外部組織、媒體和個人透露甲方的內部情況、信息、訓練和比賽安排;

9.2.2 不得使用禁止的藥物;

9.2.3 不得與第三方簽訂有礙本合同執行的協議;

9.2.4 不得在未經甲方批准的情況下,參與其他的廣告宣傳或企業推廣活動;

9.2.5 不得在未經甲方批准的情況下,代表其他俱樂部(運動隊)參加比賽;

9.2.6 尊重隊友、尊重對方、尊重裁判、尊重觀衆、尊重工作人員、遵守比賽紀律,無條件服從裁判員的一切判罰;

9.2.7 不得消極比賽或任何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爲,不得參與有損甲方聲譽的活動;

9.2.8 不得刻意發表攻擊甲方、其他俱樂部、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的公開言論。

9.3 違紀處罰:

9.3.1 乙方違反上述紀律,甲方將根據性質和情節依照相應規定予以處分,並可同時在乙方月工資總額50%範圍內予以罰款;

9.3.2 乙方在比賽中被警告,受到停賽處罰,被處以罰款,罰款由乙方自己承擔,同時甲方可在乙方月工資總額50%範圍內或該場比賽獎金50%範圍內追加罰款;

9.3.3 乙方嚴重違紀,時甲方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害,觸及解約條款時,將被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工作合同的解除

10.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1 未能取得參賽資格或喪失參賽資格;

10.2.2 隱瞞重大傷病,不能參加或嚴重影響訓練和比賽;

10.2.3 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比賽紀律;

10.2.4 嚴重違背職業道德或體育精神,對甲方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害;

10.2.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

10.2.6 非因工傷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再從事該職業(應在30天前書面通知乙方)。

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3.1 甲方以非法手段欺騙、強迫乙方進行訓練、比賽,或從事違法、違紀活動;

10.3.2 甲方拖欠乙方工資獎金超過____個月;

10.3.3 乙方確實有不得已的原因需要辭職,應在____天前書面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確認。

10.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0.4.1 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10.4.2 因公傷病,在本合同期內;

10.4.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工作合同終止

本合同的終止,包括:

11.1 本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11.2 本合同在合同期內根據前條規定解除;

11.3 本合同到期終止,如雙方同意續約,應協商簽訂新的工作合同。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外透露本協議和其他往來文件的內容,但爲履行本協議或主張協議權利所需要的正當披露除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實際損失;

12.2 甲乙雙方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共同遵守本協議,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義務。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12.3 甲、乙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程度承擔相應賠償;

12.4 因遇諸如自然災害、傷病瘟疫、政府幹預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雙方以書面形式友好協商解決,協議延期或自動終止,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各自承擔損失。

第十三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13.1 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13.2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時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因爲破產、清盤或其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對履行造成的影響除外。

第十四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那麼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麼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條而終止,款項應支付至終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爲將來而已支付的款項應按比例退還,除了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以外,任何一方將不就本合同而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15.1 由於水災、火災、地震、暴亂、罷工、勞工運動、疾病[包括傳染性疾病(sars)]或本屆賽事比賽日程正式公佈後政府部門頒佈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於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爲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而且履行時間應相應延長;

15.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證據。如果不可抗力持續或累計超過一個月,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爲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按《勞動合同法》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其他

17.1 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在以特快專遞(需要有回執)發出三天後視爲正式生效;

17.2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協議;

17.3 乙方和甲方確認,在他們合作期間,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資料。雙方同意除非爲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資料,雙方將保護保密資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時對同樣知道該等資料是保密資料並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資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範圍爲限。保密責任不包括非經一方違反保密責任而已爲公衆所知或根據法律要求披露的資料,本合同終止之後保密責任繼續有效;

17.4 本合同未經雙方同意並特別指明是時本合同的修改,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不得修改;

17.5 一方未對另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行爲或之後的違約行爲作出反對或採取行動不得視爲棄權。本合同中的權利和補救方式是累積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項權利或補救不排除或放棄其時其他權利和補救方式的行使;

17.6 本合同中標題只爲方便查閱,不構成本合同的實質內容;

17.7 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雙方構成約束力;

17.8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簽字蓋章生效;傳真簽字具同等效力。相關附件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簽字蓋章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17.9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或依法依章程寫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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