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的借款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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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借款合同 篇1

出 借 人:

兩個人的借款合同(精選5篇)

身份證號:

地 址:

聯繫電話:

借 款 人: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保證人: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誠信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和期限

1.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總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在上述借款總金額的額度範圍內,出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狀況和借款人的資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爲肆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若借款期限屆滿日爲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1.3借據顯示的實際借款金額、借款日與、到期日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據爲準。借據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

第二條:借款利率和利息

借款利率爲月息 ‰(實際借款利率與借據不一致的,以借據爲準),實際付款日期早於或者遲於上述約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實際佔有借款的時間計算利息。

第三條: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借款人應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於違法活動。

第四條:支付方式

4.1 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現金交付給借款人或轉賬付給借款人約定的存款賬戶:

名稱: 開戶銀行: 卡號:

4.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據。

4.3 出借人可以委託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賬戶中支付借款。

第五條:還款方式

5.1 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 1 種還款方式:

1、按月還息,到期結清本息,一次性還清本金。2、按月還息,分批結清本金。

5.2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和還款日足額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賬戶(見還款計劃 書)。借款人須保留銀行存款或轉賬憑據作爲還款、付息的憑證。

5.3 出借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爲收取款項及利息。

擔保條款

第六條:保證

6.1保證人自願就保證範圍內所有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2保證期間爲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內。

第七條:物的擔保

7.1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財產辦理抵押、質押等其他擔保,並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7.2 物的擔保須另行簽訂書面擔保合同,並辦理相應登記。

7.3 出借人在確認實際取得抵押權或者質押權後,方可依照本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第八條: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補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繳費、公證費、訴訟費、律師費、執行中涉及的所有費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擔保費、諮詢費、中介費等其他應付費用。

承諾與確認

第九條:出借方承諾與確認

9.1出借人保證自己所出借款項的來源合法。

9.2在約定的期限或者擔保措施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後,出借人於三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十條:借款方、保證人承諾與確認:

10.3借款人提供給出借人、第三方審查機構的資料真實、合法,並願意承擔因資料不實、故意欺詐等行爲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託的第三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後的)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並如實介紹情況,必要時依照要求提供動態經營數據信息。

10.5借款人按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說明、註冊會計師查賬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註等有關材料,並確認數據的真實性。

10.6借款人願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以及違約後通過仲裁機構、司法機構、第三方中介機構等產生公證費、評估費、保險費、諮詢費、中介費、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所有費用。

10.7借款人、保證人未經出借方同意,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併或兼併、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爲。

10.8借款人未經出借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範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爲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0.9借款人、保證人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證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10.11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期限內向出借人支付應付所有款項。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出借人的責任

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約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資金,給合同其它各方造成損失的,出借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證人、其他擔保人以及相關機構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延誤付款的,或者出借人雖然未按照約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並出具借據的,視爲對借款期限重新約定,出借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借款人、保證人的責任

13.1 借款人如需提前償還借款,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借人、保證人,並向出借人支付相當於一個月的利息的補償金。

13.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前收回借款;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約定的利率的2倍計收。

13.3借款人、保證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託的第三方上門催收或通過律師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費用及差旅費;經催收後借款人、保證人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還款的,借款人、保證人應向出借人支付應付金額30%的違約金,並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補償金,逾期期間利息依照雙方約定利息的2倍計算。

13.4在合同期間,借款人、保證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出借人採取相關追償措施的,債務人及保證人應依法支付債權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其中律師費依照行業標準和慣例分階段(即一審、二審、執行、或者再審等)收取,每一階段約定律師費爲(¥ );如果依照公證機關強制執行證書申請法院執行的,律師費以一個階段標準收取。其他費用以相關機構提供的票據爲準。

14.4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向出借人還款或者支付利息,導致保證人、其他擔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代爲償還的,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相應擔保責任不免除,代償人可以向其提出追償,追償的範圍包括本條款項下所有違約責任內容。

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轉讓

14.1 出借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並書面通知借款人、保證人或者其他擔保人。

14.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保證人、其他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十五條:委託

15.1出借人可以委託第三方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價、資料審覈、項目評估、資產評估、借款後監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時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權委託書,辦理具體的公證、評估、轉讓等事宜,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方承擔。

15.2 出借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爲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項和利息。

第十六條 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7.1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7.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擔保人審查書面同意展期,並由各方簽訂相關的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各方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17.3本合同生效後,除合同已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各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17.4 本合同簽訂後,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變化等行爲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其他

19.1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還款計劃書、展期協議、催還款通知書或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

19.3本合同一式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補充條款鄭重承諾:如到期未能按時足額向出借人償還本金利息及所有應付款項,自願接受有關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並不爲法院強制執行設置任何障礙。

合同各方在協議簽訂時已經就各項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並知悉各條款的含義及各方法律責任。

出借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

保證人:

合同簽訂地:吉利區文化路立業大廈合同簽署日期:二〇一三年 月 日

兩個人的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出借款人):乙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住所地:住所地:保證人(責任人):保證人(責任人):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住所地:

甲乙雙方及責任保證人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出借給乙方人民幣壹仟元整(¥:.00元),借款期間爲自20_年12月18日至年月日前,不超過天。乙方承諾定於年月日前償還甲方全部借款及利息。於訂立本合同之時,由甲方給付乙方借款人民幣壹仟元整(¥:.00元),乙方保證不用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二、乙方保證按期歸還借款,按每月利息率20‰計息,乙方應於每個月月底前付清本月利息,不得拖欠。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及利息,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除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還需向甲方支付甲方因追還該借款所產生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轉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應覓連帶責任保證人名,確保本合同的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人願與乙方就返還本金、利息和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若產生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一致,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即表示充分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對協議的變更,需三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六、乙方緊急聯繫人(是乙方的)爲,聯繫方式爲。

甲方:

乙方:

責任保證人:

責任保證人:

兩個人的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__________(下簡稱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一家註冊資本_____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閒置資金。爲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拾_____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爲_____年。借款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_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1、借款利息爲年息_____,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於用於甲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不超過_____罰息。

2、採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費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籤(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

貸款人(乙方):__________

甲方代表籤:______________乙方籤: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兩個人的借款合同 篇4

借款人姓名:

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廣州居住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貸款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有授權代理人時):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爲:幣種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爲 ,自實際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實際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提款日以借據(詳見附件《借款借據》)爲準。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爲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計結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內合同利率不變。

2、利息計算,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月計算:即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月數計算,具體公式爲:

利息=本金x實際用款月數x月利率;

月利率計算基數爲一年12月,換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結息方式:甲方應在每次提款前預付壹個月利息,其餘每月按月結息,按每次提款對應日(如無對應日則按當月最後一日)作爲結息日。

若貸款本金的最後一期清償日不在付息日,則該貸款本金的最後一期清償日爲付息日,借款人應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4、罰息

(1)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爲止。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按照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罰息,以本條第3款約定的結息方式,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罰息利率,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提款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項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己生效並完成法定的審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3、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議書和授權書;

4、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

上述提款條件未滿足,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但貸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條 提款:甲方憑抵押物抵押登記受理回執原件提款人民幣 元整。

第七條 借款發放和資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賬戶作爲借款發放賬戶,戶名: , 賬號: ,開戶行: 。

2、借款資金髮放後,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借款使用記錄和資料,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等。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重新確定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2)借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3)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用途支付借款資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滅失或貶值幅度達30%及以上;

(6)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承債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於對外借款、涉訴重大案件、對外提供擔保等)。

第八條 還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隨借隨還,額度循環使用。每次用款時間不少於壹個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數倍計息,不足15天,按15天計息。借款人每次還款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有權就擬還款金額×月利率×50%的標準計收補償費。

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借款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在分期還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貸款人指定以下賬戶爲還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九條 擔保

1、在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擔保方式:

(1)下列保證擔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於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質押人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於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如下:

2、上述擔保合同或協議將另行簽訂,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內容爲準。

3、借款人保證貸款人爲上述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若借款人對提供的上述擔保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後有重複抵押/質押、再抵押/質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貸款人利益的行爲,貸款人將通過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4、在借款人出現逾期還貸或擔保人違反上述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爲,侵害了貸款人擔保權利時,貸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預先行使追償權並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直至貸款人收回借款人應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佔用費、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其他費用)爲止,借款人自願放棄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辯。

第十條 聲明與承諾

1、借款人聲明如下:

(1)借款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己徵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是真實、完整、準桷和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①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證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明、戶口證明);

②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家庭現有財產清單及相應財產所有權憑證、銀行開戶情況及銀行對賬單、財產保險單;個人(及配偶)徵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③經營企業資信證明材料:經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工商登記註冊證明資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徵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④經營企業資產狀況:經營企業現有財產清單及名單項下財產所有權憑證、有效證明書;銀行開戶情況、貸款卡及年檢登記卡、銀行對賬單;購銷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單:

⑤擔保證明資料:設定抵押、質押物權名稱、編號、實物照片及所有權憑證(不動產含產權證、共有權證和最新查冊信息等);股權憑證:有價證券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開戶手續、股東代碼卡;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及資料。

(4)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①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未按期償付的應付債務,有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爲;

②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③借款人經營企業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爲,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良記錄;

④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爭議;

⑤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重大債務或重大或有負債;

⑥借款人與配偶存在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爲或犯罪記錄:

⑦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向貸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借款人經營企業及貸款項目達到國家環保標準,非國家相關部門公佈和認定的能耗、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和項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風險;

(6)借款人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貸款人披露了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

(7)借款人聲明的其他事項: 。

2、借款人承諾如下:

(1)按照貸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時向貸款人報送其經營企業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年報、季報或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貸檢查與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與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借款人經營企業進行合併、分立、減資、股權變動、入夥、退夥、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5)如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借款人應在事項發生後及時通知貸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就業狀況;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財產、負債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

③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變更名稱、公章、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之變更、註銷登記情形;

④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營企業或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財產或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稅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按查處或採取處罰措施;或在擔保物上設置新的擔保;

⑥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等;

⑦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股東、董事和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⑧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⑨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出現經營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等一切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6)借款人授權性承諾:

①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貸款人的授權委託書是專門用於處分抵押、質押物的專項委託書,一旦借款人逾期還貸,貸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授權委託書和抵押、質押物權憑證處分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物品,保證貸款人優先受償,該授權委託書的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和保障爲止;

②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拍賣行的委託書是專門用以實現貸款人權利的專項委託書,負責辦理此項事務的唯一代理人爲貸款人,該委託書的權利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爲止。任何公告、掛失、提前支取聲明宣佈授權委託書無效或否認授權委託書的方式均是無效的(若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此行爲,將視爲惡意侵佔)。任何單位、個人企圖以各種方式替代貸款人特殊資格的行爲均無效。

(7)爲了便於貸款人實現權利,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實現權利的選擇權,如貸款人認爲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通過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更有利於實現到期權利,則貸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還貸事實發生之日起,即刻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持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將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否則視爲借款人爲欺詐行爲。

(8)借款人對貸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各類通知及時簽收。

(9)借款人承擔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爲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保險費等。

(10)借款人承諾的其他事項: 。

3、貸款人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身份、財務和生產經營方面的非公開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違約行爲及違約責任

l、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爲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或未將獲得的資金用於本合同約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4)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等規定的情況,貸款人認爲可能影響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

(5)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產和負債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7)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而將重大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8)借款人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9)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夥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或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立案或依法採取處罰措施,或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政策被媒體曝光,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行業標準而造成責任事故,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經營企業已經或可能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夥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有涉及黑社會活動、吸毒、賭博、走私等違法行爲;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發生欠稅、欠費或經常性拖欠職工工資情況;

(15)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6)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擔保資料不實,致使貸款人無法實現債權的;

(17)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爲的;

(18)借款人虛構事實,故意騙取貸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簽訂後,未按合同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任何擔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20)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貸款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現上述的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的,貸款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2、當上述借款人違約事項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後任何時間,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爲;

(2)要求借款人、擔保人繼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和擔保物;

(3)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取消、終止對借款人的授信額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的提款等業務申請;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終止發放、支付和辦理;

(5)宣佈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6)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8)行使擔保物權;

(9)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0)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佈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複利)或其他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加蓋指模),貸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修改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後方有效,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原條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後,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請書;

2、借款借據;

3、委託扣款還貸協議。

第十五條 權利和義務轉讓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貸款人的轉讓行爲無須徵得借款人同意。

3、貸款人有權根據其經營管理需要授權其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債權劃歸其分支機構承接並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上述行爲無須再行徵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貸款人權利義務的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提起訴訟、提請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權利。

2、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3、貸款人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依法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爲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信息;

4、本合同的條款標題僅用於參考,不構成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對標題項下內容及其範圍也不構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還款曰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6、貸款人因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者監管部門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有權終止或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監管部門要求變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項下單項協議。因該種原因致合同終止或變更使貸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執 份,貸款人執 份,登記機關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簽字加指模)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貸款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兩個人的借款合同 篇5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擔保人(以下稱丙方):

甲方因 原因,不能如期償 年第 號借款合同的貸款,需向乙方申請延長借款期限。乙方經審查,同意甲方延期還款,丙方同意繼續爲甲方提供擔保。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各項:

一、甲方根據 年第 號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幣種)資金貸款其中(大寫) 應於 年 月 日到期。截止到 年 月 日,上述貸款的餘額爲(大寫) 整,現約定延期到 年 月 日清償。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三、延期後的貸款利率,從延期之日起按該貸款實際原本息和的基礎上,額外增加月息 ‰

四、延期後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以及有關事項,仍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

五、當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項:

六、本協議從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項下貸款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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