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訂立前的主體資格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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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訂立,同樣要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應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即:

借款合同訂立前的主體資格的內容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其中第二、三條件側重於對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規定,第一條件是關於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規定,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民事行爲能力直接關係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貸前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決定是否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借款人主體可以分爲法人(主要爲公司)其他組織及自然人。

對法人及其他組織類借款人主體資格審查的重點是其主體資格的存續情況(主要依據是否參加工商年檢來判斷其繼續經營資格和存續狀態)償債能力、商業信譽。

在以自然人爲借款人的個人信貸借款合同中,銀行應首先通過有效身份證明、印章等覈實簽約人是否爲借款人本人。已滿18週歲,精神正常,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爲及其後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障礙。爲確定港澳居民的國籍,對港澳居民申請貸款的,應當由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出具身份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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