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與債的相對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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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爲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與債的相對性關係

束己合同是當事人爲自己約定並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狹義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爲兩種:涉他契約爲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約之“涉他”,僅指債務人有義務使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及第三人有權利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兩種情形。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爲一定給付,此謂“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其二,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第三人爲一定給付,此謂“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理論上認爲,廣義的涉他合同,還包括第三人代爲履行“經由被指令人而爲交付”和第三人代爲受領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爲履行,第三人並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債權人只能起訴合同相對人,不能起訴第三人(代爲履行人),這不同於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債務人有義務使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爲受領,第三人不是債權人,合同債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不同於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權利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無權作爲原告起訴,第三人並不能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只能由合同債權人起訴,雖具有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之外形(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但不具備其實質(使第三人對於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故其被某些學者稱爲“不純正的向第三人給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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