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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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精選15篇)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乙方與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__(以下簡稱“協議”);

2.乙方與___(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乙方爲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借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所借金額的借款提供部分擔保。

甲方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甲方的身份自願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現與乙方簽訂以乙方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同意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一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

2.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___(幣種)___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爲準。

3.乙方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爲準。

第二條 保證方式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2.在甲方按合同約定承擔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甲方的,各甲方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範圍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乙方依保證合同所應承擔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正常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逾期後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三者之和的____%,實現債權的費用(以生效法律文書判決乙方承擔的爲準);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乙方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後發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乙方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____年。

第五條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償能力,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2.甲方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3.甲方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爲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甲方在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甲方願意以擁有的全部個人資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若甲方發生離婚,夫妻雙方仍在原共有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條款所述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爲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反擔保保證合同簽訂之日起,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留置、轉讓等)。如乙方認爲有必要,可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甲方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則另行簽訂的抵押協議或質押協議與反擔保保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甲方的死亡而終止或受到影響,甲方願以全部遺產承擔清償責任,甲方的遺產代理人完全受反擔保保證合同的約束。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乙方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____日內,甲方無條件向乙方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有關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甲方對乙方之欠款。

2.甲方同意及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乙方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天內,甲方無條件代爲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甲方對乙方之欠款。

3.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4.接受乙方每半年對甲方進行的反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甲方有關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5.對乙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____日內寄出回執,若甲方不回覆,則視爲已簽收該等文件。

6.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2)與甲方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甲方身體健康、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甲方或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爲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5)其他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7.甲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乙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乙方審查後認爲不影響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甲方纔能付諸實施:

(1)甲方對其資產和收益將要做出的任何抵押、質押、留置和其他第三人權益之情況;

(2)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3)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4)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5)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甲方轉讓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7)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8.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9.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乙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0.在乙方與甲方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甲方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若甲方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均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若甲方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規定惡意轉移個人及夫妻共有財產,該轉讓行爲無效,甲方及其配偶仍應在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所列甲方擁有的全部個人資產及夫妻共有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甲方須向乙方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4.若因甲方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甲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因甲方過錯造成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無乙方主體資格或有法律規定不允許甲方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2)其他因甲方過錯造成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反擔保保證合同經乙方簽字蓋章及甲方簽字後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2.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3.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反擔保保證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2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 銀行 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爲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爲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爲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擔保人:

反擔保人:

年月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3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爲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爲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 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爲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 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爲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爲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 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個月。

第四條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爲《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爲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 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 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纔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爲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賬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 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爲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爲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爲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爲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爲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 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爲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乙方爲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乙方:

簽字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4

編號:_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保證書

(法人反擔保)

反擔保保證書

(法人反擔保)

致:(以下簡稱貴公司)

根據貴公司與(下稱債務人)簽署的編號爲___?的《委託擔保協議書》的規定,貴公司爲債務人向?(下稱債權人)所申請的期限爲(年/月)金額爲(幣種)?萬元?(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綜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擔保。

本公司?(下稱反擔保人)應債務人的請求,願意以反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提供反擔保,現出具以貴公司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書(下稱反擔保書):

1、本反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種類爲:

依據債務人與貴公司簽訂的《委託擔保協議書》的約定,由貴公司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金額爲?(幣種)__萬元的(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綜合授信/保函/其他)項下債務擔保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具體的內容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或協議、貴公司與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以及債務人與貴公司簽訂的委託擔保協議書之約定爲準。

2、本反擔保書擔保的範圍包括:

2.1?貴公司爲債務人擔保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擔保費、逾期擔保費、滯納金、利息、違約金、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2.2?債權人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_____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_____、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3、本反擔保書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在反擔保人按反擔保書約定承擔責任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保證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4、本反擔保書項下的保證期間爲:自本反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貴公司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後兩年止。

本反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貴公司有權要求本反擔保人先於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貴公司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本反擔保人同意繼續按照本反擔保書的約定提供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7、若貴公司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反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本反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若在保證期間,貴公司爲債務人擔保的債務的主合同發生變更的(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幣種、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及方式等內容變更),則本反擔保人同意繼續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向貴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9、本反擔保人在此確認並保證:

9.1?本反擔保人具有_____的法人資格;依照有關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財務狀況,本反擔保人有權作出並有能力履行此項擔保;

9.2?本反擔保人將按貴公司要求提供企業財務報表及其它有關文件,並保證提供的所有資料均是真實的,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9.3?本反擔保人接受貴公司以任何方式進行的定期或隨時的檢查和監督;

9.4?未經貴公司同意,本反擔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轉移、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分企業資產清單上所列財產;

9.5?如需變更企業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法人代表、地址、電話等工商登記事項或發生企業分立、合併以及其它重大經營決策的改變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貴公司,並不得影響貴公司的權益。

10、本反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債務人分立、合併、重組、改制、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或發生其他任何變化而有任何改變。對本反擔保人的違約情形,貴公司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11、本反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反擔保書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壹)向本反擔保書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貳)向?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12、本反擔保書自反擔保人簽字或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3、貴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擔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書面形式按本反擔保書列明的地址送達反擔保人,反擔保人聯繫方式發生變化,反擔保人在變化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貴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該聯繫方式發送,應視爲在下述時間送達:①如爲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爲送達之日;②如爲傳真,發送之日即爲送達之日;③如爲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爲送達之日;④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的,以寄件人交寄後滿三日爲送達之日。任何文件或要求送達到反擔保人的地址或指定聯繫人,即視爲送達。

反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按指模):?電話:

指定聯繫人:?年月?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5

(適用企業法人)

編號:反

擔保人:××市×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銀行分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爲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爲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爲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

2.11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幣種)××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爲準。

2.12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爲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爲: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爲已簽收該等文件。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爲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爲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爲。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擔保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 債務履行期限

第四條 抵押財產

乙方以下述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條 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第六條 擔保範圍

第七條 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若本合同由於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法生效,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爲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6)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爲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抵押期間轉讓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9)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爲債權人及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2)甲方在乙方履行還款義務後,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3)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4)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瞭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祕密;

(5)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爲其他債權擔保。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7

擔保中心: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_____歲,系我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從事________________崗位,擔任職務,月工資收入_____________元。我單位同意該同志爲借款人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歸還貸款,則從貸款到期之日起,隨即協助貴擔保中心劃扣反擔保保證人全部工資,用於償還小額擔保貸款及相關費用,直至該同志擔保的連帶債務全部還清爲止。該同志在擔保和劃扣工資期間如有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我單位,我們提前一個月告知貴擔保中心,並做好還貸期間的銜接、配合工作。

反擔保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我自願爲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保證反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人申請到的小額貸款不能按時歸還,願根據保證反擔保合同約定,向貴擔保中心支付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還款方式除劃扣個人全部工資外,本人承諾用全部財產一次性清償連帶債務。

反擔保保證人簽字(個人手摸):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此處請在擔保中心工作人員指導下完成,否則無效)

單位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單位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此表一式三份,擔保中心、反擔保人單位、反擔保人各一份)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1、,身份證號:

2、,身份證號:

3、,身份證號:

根據甲方與簽訂的第號《委託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爲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爲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爲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反擔保範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爲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託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爲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聲明與保證

1、乙方向甲方聲明:

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均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爲反擔保人的下列事項:

1、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2、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3、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4、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乙方向甲方保證:

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全額及應付費用;

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利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

乙方在遇到償還債務風險的各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甲方。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乙方已將購買的坐落於的房產作爲反擔保保證,與該房產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當乙方違約且無法履行償債義務時,甲方有權對該房產進行處臵。

五、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9

擔保人: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

反擔保人: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爲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爲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爲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幣種)________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爲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爲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爲: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6.4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爲已簽收該等文件。

6.6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爲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爲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爲。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保人 :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反擔保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0

編號爲:匯融(20_________)002-3號

致:廣東XX公司

根據貴公司與佛山市XX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於20_________年4月日簽署的編號爲號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貴公司爲借款人向廣東(以下簡稱“貸款人”)所借金額爲叄佰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公司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的保證書。本擔保人願作如下保證:

一、擔保範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它有關費用,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責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爲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規定如期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在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後十個工作日內本人無條件地代爲清償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異議。

四、本擔保人在此確認並保證:

1、本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本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擔保;

2、本擔保人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家庭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3、本擔保人同意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爲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本擔保人承擔;

4、本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擔保人非徵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公司認爲有必要,可對其中部份財產進行_____、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貴公司的擔保的費用,則本擔保人對不足部份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保證書第一條所述費用全部還清爲止。本反擔保保證期間爲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貸款之日起兩年。

五、本保證書項下的.擔保是本保證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

六、本保證書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廣東地方有關法規,若因本保證書引起糾紛,應向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蓋章及右手食指模):

地址:

電話:

年月日

擔保人配偶聲明:

作爲(擔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擔保人)以我們夫妻共有財產爲上述反擔保提供財產保證。

簽字:年月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1

甲方: (公司)

乙方:

1、 (個人),身份證號:

2、 (個人),身份證號:

3、 (個人),身份證號:

根據甲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 ]第( )號《委託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 (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爲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爲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爲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反擔保範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爲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託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 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爲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聲明與保證

1、乙方向甲方聲明: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均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2)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爲反擔保人的下列事項:

a、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b、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d、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乙方向甲方保證:

(1)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 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全額及應付費用;

(2)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利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

(3)乙方在遇到償還債務風險的各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甲方。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 %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乙方已將購買的坐落於 的房產作爲反擔保保證,與該房產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當乙方違約且無法履行償債義務時,甲方有權對該房產進行處臵(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司法途徑申請查封、拍賣等)。

五、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2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________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爲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爲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爲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________(幣種)________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爲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爲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爲: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爲已簽收該等文件。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6.6.1 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爲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爲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爲。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人 :(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3

債權人: 保證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___________簽訂的驥德_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銀行(下稱貸款人)簽訂的驥德___年保證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爲擔保人爲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 萬元[( )_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爲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託並自願爲甲爲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保證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並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借款,數額爲 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保證範圍:

(一)甲方爲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爲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保證期間:自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次日起兩年。

五、保證的方式: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特約事項:

(一)超出乙方保證範圍、保證期間的款項,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的。

(三)甲方代償後(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追索通知後15日內,應向甲方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 。

(四)發生下列事項時,甲方應於事後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發生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變動(董事長、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組織結構調整;

2、甲方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重大不利訴訟、仲裁事件;

3、甲方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4、甲方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關閉、被宣告破產。

(五)甲方有以下行爲,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的。

2、乙方註銷營業執照、申請破產、申請歇業和關閉等行爲。

3、乙方爲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爲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六)乙方應主動接受甲方對其資金和財務狀況的調查,按月及時向甲方提供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並保證上述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七)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主合同無效,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由乙方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上述甲方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若甲方和借款人有過錯的,由甲方根據借款人及其自身過錯承擔代償和承擔自身相應的民事責任後,由乙方一併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 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借款人執一份,抄送貸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4

編號爲:匯融________號

致:________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根據貴公司與________市有限公司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的編

號爲號的《擔保協議書》,貴公司爲借款人向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行所借金額爲________元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本人應借款人的請求,願意以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現出具以貴公司爲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的保證書。本擔保人願作如下保證:

一、擔保範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它有關費用,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本擔保人保證對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負有法律上和經濟上代爲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爲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規定如期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在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後十個工作日內本人無條件地代爲清償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只要不增加擔保金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協議書和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四、本擔保人在此確認並保證:

1、本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本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擔保;

2、本擔保人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承擔保證責任;

3、本擔保人同意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爲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本擔保人承擔;

4、本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擔保人非徵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如貴公司認爲有必要,可對其中部份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5、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貴公司的擔保的費用,則本擔保人對不足部份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保證書第一條所述費用全部還清爲止。本反擔保保證期間爲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貸款之日起兩年。

五、本保證書項下的擔保是本保證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

六、本保證書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廣東地方有關法規,若因本保證書引起糾紛,應向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保證書自本擔保人簽字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關費用全部還清之日起失效。

擔保人:地址:

電話:

年月日

擔保人配偶聲明:

作爲的配偶,本人同意以我們夫妻共有財產爲上述反擔保提供財產保證。

簽字:年月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5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爲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爲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爲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爲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爲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爲《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爲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纔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爲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爲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爲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爲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爲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爲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爲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乙方爲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聲明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疑義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條款 。

第十六條:財產清單

乙方共同所有或個別所有的全部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乙方:(簽字);(簽字);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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