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託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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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股權信託合同範本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鑑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爲理順投資關係,確保財產權益,基於對乙方信任,特將其在 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資額)信託給乙方,並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信託關係。

2、本合同設定的信託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託,經雙方同意,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按照甲方的意願對信託股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的種類

經雙方同意,本合同設定的信託系甲方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權信託。

第三條信託股權數量、信託起始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股權數量:股。

2、信託起始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權辦理到乙方名下。

3、信託期限:自本條第2款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股權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財產。

2、甲方可以隨時向乙方或被授權人瞭解信託股權的管理、處分、收益、收支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甲方有權查閱、抄錄或複製與其信託股權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其複製費用由甲方承擔。

4、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股權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況下,甲方在沒有指定乙方授權他人行使該信託股權的管理權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整該信託股權的管理方法。

5、乙方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股權或者不因甲方的特殊要求而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股權受到損失的,甲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乙方恢復信託股權的原狀或予以賠償。

6、甲方作爲本合同項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從信託股權投資中獲得收益。乙方應當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受託人辭任而終止。

7、由於本合同終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希望將信託股權、信託股權的受益權和信託股權產生的對公司間接的財產權一併轉讓給其他第三方的情況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配合甲方辦理股權轉讓事宜。

第五條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信託股權必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財產。

2、甲方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3、乙方受甲方委託在投資項目中行使部分股東權力、履行股東義務時所需承擔的各項義務和責任若與甲方及信託股權有關,都應由甲方實際承擔。

4、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5、乙方以信託股權(含孳息)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乙方將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股東權利。如果在行使股東權利時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東權利,甲方或其代理人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將按照書面通知行使股東權利,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及責任。如果甲方的通知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與章程時,乙方有權拒絕執行該項委託,並以書面形式在10日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甲方未作書面通知,乙方有權按照保護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則行使股東權利,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及責任。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

1、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本合同的約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第八條第2款的約定取得報酬。

3、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指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費用),以信託財產承擔。乙方有權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先行支付。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衆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應及時通知甲方及受益人,雙方應就手續費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乙方管理信託股權,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乙方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並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股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報告給甲方。

4、乙方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託股權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股權及其收益不屬於乙方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乙方亦不得以信託股權對外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或擔保責任。

6、乙方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股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股權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股權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並應在信託合同結束後的90日內予以恢復或賠償。

第八條信託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報酬

1、乙方經營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2、乙方按信託股權賬面價值的(年費率)每年從股權收益中收取手續費,支付時間爲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須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將全部信託利益移轉至甲方的指定單位或個人,並且在合理期限內,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完成與甲方或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

第九條稅費的繳納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應分別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收益和手續費等應繳納的有關稅費。

第十條信託的變更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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