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借款合同範本下載

來源:瑞文範文網 2.96W

合同編號:____

工程施工借款合同範本下載

貸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規定,借款方爲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發放。爲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元。預計用款爲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

第三條 借款利率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爲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

第四條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證從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用國家規定的還款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爲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爲扣款清償。

第五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借款方罰息計算相同。

第七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八條 本合同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經過簽章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總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蓋章) 貸款方:_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蓋章)

地 址:_____(蓋章) 地 址:_____(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

關於借款合同的利息預扣禁止

利息預扣禁止

作爲本金的孳息,利息應當從本金出借之日起計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應當從貨幣出借之日起開始計算。預扣利息的行爲屬於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的行爲,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過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額利息爲目的借合同形式發放的高利息貸款。在合同中預先扣除利息,從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願接受預扣利息條款的意思表示,給人造成平等交易,兩相情願的錯覺。而事實上,這種平等只是一種表面假相,實際上是不平等,對於急需資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時候是不得不接受這樣的條款,否則無法順利籌集資金,在簽訂這樣的借款合同時,很難說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預扣嚴重地擾亂經濟秩序,我國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預先扣除。中國人民銀行多次明文規定禁止出借人以預扣利息、收取貸款保證金、利息備付金等形式提高貸款利率或變相提高貸款利率。如果出現上述情形,則預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證金、利息備付金應當從約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後的金額作爲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發放的本金金額,並以此重新計算應付利息。法律的這一規定屬於禁止性規定,爲強行法律規範,當事人不得以協議的方式排除其適用。如果合同中有預扣利息的條款,則直接適用本條確認其無效。當然,該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效力。 【相關依據】貸款通則(96)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六十七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託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託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3修正)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