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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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人借款合同一:

最新私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貸款人:

身份證件號碼:

保證人:

身份證件號碼:

借款人、保證人、貸款人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尤其是用黑體字表明的條款,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認爲借款人、保證人、貸款人已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 貸款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以下稱貸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二條 貸款用途。

貸款用於 。

第三條 貸款利率。

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貸款利率爲年利率 %,利息從貸款放款之日起開始計算並按月結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貸款利率爲固定利率,無論法定利率是否調整,均執行本合同的約定利率,不分段計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貸款利率一年一定,根據當天的法定利率確定應執行的利率。

第四條 貸款期限

爲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爲準,借款借據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後,以借款人名義將貸款以轉帳形式劃入在銀行開立的帳戶(開戶行: ;帳號: ),以支付本合同第二條 所列用途之款項。上述行爲視爲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六條 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貸款發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一次性還本付息除外),還款日爲每月 日。借款人自願按下列第 種方式歸還貸款本息(如放款日與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還款金額按實際天數計算):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歸還本息之和元;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首期歸還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遞減;

(三)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條 借款人在中國銀行開立帳戶,戶名 ,帳號 ,並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貸款人於每月還款日從該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果該帳戶內資金不足償還當期款項,貸款人即可將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帳戶內的資金與貸款債權相抵銷。帳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抵銷當天人民銀行對外公佈的匯率折算。貸款人爲上述扣收行爲時,應通知借款人。

第八條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計收罰息。若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收罰息。借款人以長城信用卡歸還貸款本息發生透支,應立即無條 件歸還透支本金,並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貸款人有權按追償信用卡透支款辦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條 借款人需提前還款的,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貸款人,經貸款人確認後即不可撤銷。同時,貸款人有權按提前還款金額的 ‰計收損失補償金。

第十條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足以使貸款人認爲借款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爲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根據合同法第68條 規定,貸款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條 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借貸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訂立、執行本合同所需有關費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擔:

保證條款

保證人根據借款人的請求,同意爲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承諾並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條款:

第二十三條 保證人自願爲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保證責任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條 約定所計收的罰息、按本合同第八條 約定所計收的罰息)、因歸還貸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保證期間從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到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債務最後一期還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兩年。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借貸條款中的約定,宣佈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保證人承諾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並按貸款人的要求,幫助貸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一)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項所列人民法院起訴。

1、被告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後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約定的債務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告終止。貸款人將協助借款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退還借款人。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保證人不依本合同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貸款人享有追索權。貸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時,貸款人可以採用下述第 方式進行強制執行:

(一)通過公證直接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二)經司法機關裁決後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有權向有關個人徵信系統提供貸款信息;借款人嚴重違約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時,有權通過向社會公告的形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登記、公證機構各存檔一份。

第三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2.

3.

貸款人(簽字按印):

借款人(簽字按印):

保證人(簽字按印):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署日期:年 月 日

最新私人借款合同二: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爲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爲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爲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公章)

地址:

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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