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借款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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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流動借款合同(精選5篇)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銀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建築流動資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借款方爲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行,爲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_____年貸款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爲月息________‰,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息爲月息_______‰,逾期還款的加計利息_________%,挪用貸款的,對挪用部分加收罰息_________%。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覈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借款方的擔保人是_________,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_________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爲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方、貸款方、保證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執1份。

借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動借款合同 篇2

借款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貸款銀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簡稱甲方)

貸款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爲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____,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爲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萬元,規定用於

2.借款期限約定爲____年___個月,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爲:____年__月_____萬元;____年__月_____萬元;____年__月_____萬元;____年__月_____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___‰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___%;超儲、積壓設備、材料佔用的貸款,加收利息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後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爲: ____年__月_____萬元;____年__月_____萬元; ____年__月_____萬元;____年__月_____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爲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後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瞭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併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覈資和承包、租賃、兼併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係。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並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並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後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__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 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 或負責人:(簽字)____ 擔保單位:(公章)____

流動借款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尊敬的客戶:爲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 黑體字條款),關注您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對本合同有任何疑問,請向貸款人諮詢。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 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爲依法設立並經有權部門覈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爲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爲無瑕疵

借款人爲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於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採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爲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覈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徵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併購、減少註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 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採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五)借款期限月,自月日起至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爲主。 借款憑證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行。

(七)結息。採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爲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如下: 。

(九)罰息及複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並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20%一-50%)。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20%一50%)。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後,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覆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覈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後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 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爲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爲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髮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於70%以上,流動比低於100%、速動比低於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爲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3.增加註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

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爲。

(十)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爲對貸款人的違約,並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於項目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項目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項目進度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放借款、宣佈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 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爲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六)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 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於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件、支付條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爲,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願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爲;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 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佈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 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爲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爲此支付的 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於共同借款人,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 證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爲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 保證期間爲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後,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後繼續承擔保 證責任,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後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均可從保證人開立於所有銀行的任 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 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爲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爲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爲本合同組成部分。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二)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五)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爲。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七)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網包括:木合同項下(大寫)、 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 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 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後,

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爲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 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 質押物

(一)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爲質押物,該質押物清單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質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二)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2.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前償還到期債務;

3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二)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並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以存單質押的,當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質權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三)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其它條款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二)依法向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貸款人兩份,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股東):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流動借款合同 篇4

甲方(債權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乙方(債務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爲了使 ___________,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第一條 還款內容

1還款金額:人民幣。

2.還款期限:自簽訂此協議之日起乙方 至 年 月 日前還清。

3.利率:按照的利率執行,具體爲:_____。

第二條 抵押物

乙方將 作爲還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款項及利率爲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的單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後,將抵押物的單證完整交給甲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甲方的欠款及利率。

2.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

第四條 違約責任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給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經 ___________見證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見證單位留存二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

乙方:(公章)

代表人:

簽約日期:

見證單位:(簽章):

流動借款合同 篇5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公司(簡稱“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銀行(簡稱“代理人”),經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簡稱“經理行”),以及貸款人若干銀行與在簽名頁上列明爲銀行的金融機構(合稱“各行”,單稱一家爲“銀行”)簽署。

鑑於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爲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1)“銀行工作日”指 同業銀行市場和各銀行在進行美元存款交易的營業日。 銀行工作日指銀行進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3)“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4)“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後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開始就任何後續利息期而言,並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後第六個月最後一天終止的時期。

(7)“貸款分行”,就任何銀行而言,指附錄1中指定的某銀行辦事處或爲本合同目的,該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爲其貸款分行和其他辦事處。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決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即若干參考行(或者,如果該參考行不是一家銀行,則由該參考行的辦事處或附屬銀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後所計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開始前兩個________________銀行工作日上午11時整,各參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市場上的主要銀行提供期限與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數額與該利息期內預計貸借的、進位到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的完整倍數的貸款數額實際相等(不考慮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讓與或轉讓)。但是,如果任何參考行沒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必須以其餘參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爲基礎,確定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

(9)“貸款”:就任何時間的任何銀行而言,指該銀行據此進行的貸款,或該銀行據此進行的本金數額尚未歸還的貸款,任何時間的“各貸款”指所有銀行在上述時間貸款的總和。

(10)“貸款承諾”:就任何銀行而言,指確定的數額並在借款合同的簽字頁該銀行名稱旁寫明。

(11)“多數貸款權銀行”指在支付任何貸款前的任何時間,貸款承諾總額佔全部貸款承諾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後任何時間,擁有該時間內佔貸款本金總和50%以上貸款的各行。

(12)“利差”爲1%。

(13)“票據”指證明任何銀行貸款的每一張本票,基本上按附錄2的格式。

(14)“參考銀行”指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銀行以及銀行在________________的總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時候的任何實體,該實體50%以上的公開發行的表決權股或其他通常有權選舉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門的股東權益,由借款人、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

(16)“終止日”指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17)“全部貸款承諾”指________萬美元。

第二條 承諾與付款

2.1 貸款承諾:每個銀行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金數額貸款。

2.2 通知與借款承諾: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與全部貸款承諾相等的數額,則應在不遲於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個銀行工作日_________時間下午5時,基本上按照附錄3的格式,向代理行發出關於該日(“付款日”)的通知,該日應爲終止日之前的一個銀行工作日,並告知其在____________的賬戶,貸款的收入貸記入該賬戶。發送上述通知,構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數額的不可撤銷的承諾

2.3 付款:代理行應立即以電傳或電報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應在付款日______________時間上午_______時,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向代理行提供與該行貸款承諾相等的資金金額,其方式或通過_______________銀行間清算系統結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爲在_______________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存入其在________________賬號爲________________的賬戶或通知各行已經因此指定的其他賬戶,代理行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在付款日將所收資金貸記入借款人根據第2.2條指定的賬戶。

第三條 還款

3.1 還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________個半年期償還貸款。每期的數額相等於貸款的_____________分之一,但頭________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後一期爲全部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餘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________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 自願提前還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如果不遲於借款人願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________時間下午5時,借款人應向代理行發出有關上述日期和提前還款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0.5%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並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提前償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爲: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例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爲不合法時,該銀行應將上述決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該筆貸款支付之前發送該通知,則該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將因發送通知而告終止。如果在上述貸款支付之後發送,則借款人應在緊接着通知日之後的付息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或者,如果該銀行確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償還貸款,則根據該銀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應連同支付該貸款提前償還之日應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應付給該行的所有其他金額。

第四條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條或4.3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每筆貸款在每一利息期應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內),到該利息期最後一天(但不包括最後一天在內),年利相當於該利息期利差加________________ 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金額。

(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貸款的應付利息應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應在每次決定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遲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應付的任何金額到期未付,上述金額在利息期內的利息應在適用的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該日在內)到上述金額支付日(但不包括該日在內),年利數額相當於該利息期內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額:

(A)代理行在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市場上述金額美元存款的隔日報價(以年率表示);

(B)利息期內到期日爲付息日的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則爲該利息日所在的利息期內);以及

(C)在該到期日(如果該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開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或者第4.3條規定的銀行同業拆放率的替代利率)。

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與各行進行實際可行的協商之後,在任何時候確定

(1)不可能確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或

(2)該利息期內的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內多數貸款權銀行在________________銀行同業市場獲得的美元存款的費用,代理行應立即將這一決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前發出,則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義務應在通知發出之日終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後的任何時間發出,則每家銀行應儘快地將利率通知借款人。該利率由上述銀行按給該行提供該利息期貸款的有效費用加1%(以年率表示)確定。銀行貸款利息應在該利息期內,以該行的通知所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該行的請求,借款人應簽署並提交爲充分有效地實施本款規定所需的單據,包括,但不限於,爲交換該行持有的票據而應由該行簽署並交付的新票據。

第五條 費用

5.1 承諾費:借款人每年支付給銀行貸款總額0.5%的承諾費,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付款日和終止日中較早之日(但不包括該日在內)爲止,從其後第3個月的該日起開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與終止日中較早之日。

5.2 管理費:借款人應支付給管理行相等於貸款總額1%的管理費,在當日支付。

5.3 代理費:借款人應支付給代理行代理費。代理費包括

(1)付款日和終止日兩者之中較早之日後的60天內,支付______________美元;和

(2)借款人在提款的週年日應付或應償還的任何金額尚未償還時,則按提款日每一週年支付________________美元。

第六條 稅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補足條款:根據本合同,借款人所應作出的每次付款或開出的票據,均不得抵消或反索,並不得扣交由任何地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當局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目前或將來的稅款。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從上述支付額中扣交稅款,則借款人應爲銀行或代理行扣交,並按時支付給主管當局。其後付給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筆金額,以保證該行或代理行除去稅收的實際所得淨值,與如果對該筆支付沒有扣交稅額時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稅款均應由劃款人在支付罰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罰金或利息到期應付,借款人應向政府主管當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應支付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額,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用美元如數補償代理行或銀行。如果借款人應交任何稅款,則應在交稅後30天之內,將證明上述交稅的官方稅收收據或證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稅:借款人應支付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管轄地徵收的註冊稅或轉讓稅、印花稅或類似的稅款以及應付的罰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稅款、罰金和利息,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如數補償代理行或該行。

第七條 付款;計算

7.1  款項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應付款項或票據,應在上述應付之日時間上午11時爲止,用美元、用______________銀行間清算系統清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爲在________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支付給代理行在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立的賬號爲第________號的賬戶,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賬戶。

(2)凡根據本合同或根據票據寫明到期應付款項,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在某規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沒有相應的日期,則應在該月最後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或終止。凡寫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在下一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利息期,除非下一個銀行工作日跨月。在這種情況下,應提前在上一個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

7.2 計算:根據本合同應付的利息和承諾費,應按1年360日和實際過去的天數計算。

第八條 先決條件

8.1 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各行貸款的義務須根據下列條件而定:即代理行應在不遲於付款日前5個銀行工作日的________時間下午________時收到經簽署的副本以及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銀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註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內容均應爲代理行所滿意:

(1)人證明書,其格式基本按照附錄3的規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規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師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4所規定的格式。

(3)當地法律事務所、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5規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________________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6規定的格式。

(5) __________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接受指定作爲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傳票,基本上按照附錄7規定的格式。

8.2 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的額外條件:各行貸款的義務應根據下列額外條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於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

(2)代理行在貸款付款時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

(A)證明各該行貸款承諾的________份票據,總額相當於該行貸款總額,而每張票據的金額與貸款的每期償還金額相等,這些票據基本上按照附錄2的格式,並根據第3.1條確定,經正式簽署和交付,而且註明支付日期;以及

(B)一份經簽署的文本和經確認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額外簽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銀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這種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內容應爲代理行滿意。

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

9.1 聲明與保證

借款人向各行聲明與保證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___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並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從事目前從事的營業,並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2)借款人已經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簽署和遞交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並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據項下的義務,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與經過借款人簽署和交付的票據均構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義務,並按各該條款可對借款人執行。

(4)批准貸款或爲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或強制執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許可和措施,已經取得或得到履行,並仍繼續有效。

(5)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上述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或借款人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對所借款項的義務或提供信貸的義務時,沒有違約事件,而且在貸款時亦將不發生上述違約事件。

(6)借款人或作爲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爲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條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債權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債權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據的簽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或本合同預定的交易的進行。上述簽署、提交、履行和進行,不會違反對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細則,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對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財產適用的判決、命令、法律法規或條例,也不會構成違約行爲。

(7)借款人目前沒有尚未結案的,或據借款人所知,也沒有將提起的訴訟、審理程序或索賠要求。此項訴訟案件或索賠要求,一旦敗訴,可能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影響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力。

(8)除第10.6條但書所指的留置權類型,借款人對其財產擁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權,在其財產上,沒有一切留置權和其他抵押權。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至少與借款人或所借款項或發放信貸的保證人的所有其他義務處於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及截至該日爲止的會計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完整和準確的,是按照 地爲良好的會計慣例普遍接受的原則,準備的和經常適用的,並且爲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爲公正地反映了該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的綜合結果。

(10)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來的綜合財務狀況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化。

(11)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不得根據主權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後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權。

(12)在此之前提交給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有關借款人的、並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準確的。

9.2 重複聲明與保證:第9.1條所規定的每一項聲明與保證,視同在支付貸款之日當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當日所作出的聲明與保證一樣。

第十條 約定事項

10.1 收入的利用:借款人應將貸款的收入用作。

10.2 政府許可:借款人應獲得並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實施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所有政府許可,和向政府部門進行的登記。

10.3 財務報表:

(1)借款人應在不遲於每一會計年度的每一季度結束後45天內,向代理行提供,並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該季度收入報表以及財務狀況變化表。上述報表由其財務負責官員證明爲完整、正確、公正及準確地反映了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該季度終止時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季度活動的效果。

(2)借款人應在不遲於其會計年度終止後90天給代理行並給各行一份,並於借款人與子公司按照爲 地普遍接受、並一致使用的、良好會計慣例的原則制訂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收入報表和該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變化表。由借款人選任,並由經代理行接受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上述報表公正地反映了該會計年度終止時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會計年度的活動成果。該證明書應包括或連同一份說明書,說明在該事務所審查上述財務報表期間,該事務所沒有注意到或發現可構成違約的事件,或者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於這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的事件(或對注意到或發現的上述違約事件的詳細敘述)。

(3)借款人應經常向代理行提供爲代理行或任何銀行可以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報表和資料。

10.4 檢查權:借款人應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銀行能夠在任何合理時間審查其財產和記錄。

10.5 違約通知:借款人應將每一構成違約的事件,或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二者而可能構成的違約事件,以及對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據義務的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權和抵押權:如果借款人就其作爲借款人的義務,或對所借款項或提供的信貸作爲擔保人的義務,在其財產上設有或允許產生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應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合同和票據項下全部應付的金額得到支付;並且在設立任何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時,應作出明文規定,任何銀行對此不負擔任何費用。但是,本條不適用於:

(1)購買時在財產上設立的任何留置權僅僅作爲支付財產購買價格的保證;

(2)在銀行交易的一般過程中產生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到期的債務;

(3)對於庫存設立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到期的債務,該項債務由出售庫存所得中付還。

10.7 保險:借款人應向財務狀況良好和有聲譽的保險人就類似經營中公司慣有的風險對其財產投保。

10.8 免稅通知:如果任何時候由 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收當局對於合同項下任何支付應予徵收的、不論什麼性質的、現在或將來任何性質的稅款可以免徵,則借款人應及時向代理行遞交一份證明上述免稅文件的副本。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

11.1 違約事件: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違約事件,或該違約事件正在繼續,代理行以及各行應行使第11.2條規定的補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條中所指的事項),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後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聲明或保證,被證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準確、不完整的,或使人誤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貸合同中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在該合同中,借款人或作爲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將

①被解散;

②沒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債務;

③在破產程序中自願開始破產清理案件,或根據影響債權人權利的任何類似法律,尋求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

④在破產程序中,對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類訴訟或審理程序,用答覆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

⑤在破產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中已經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訴訟,如果該案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時60天內未被駁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駁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義務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許可不再有效和繼續有效;

(7)多數貸款權銀行合理地認爲,任何政府當局或法院所將採取的任何行動,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狀況有不利影響,或對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能力有不利影響,如果這項行動在採取以後30天內沒有撤銷或撤銷的決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或不再經營其目前經營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的營業。

11.2 違約補救: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並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代理行根據多數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並應通知借款人:

①宣佈各行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義務終止;

②宣佈在終止日之後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和應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或任何種類的通知,所有這些都已經借款人明示放棄。

11.3 抵消權: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於任何時間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佔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應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本條提起的訴訟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權利: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方法。

第十二條 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的分攤

12.1 適用及支付額的分配:代理行根據本合同或票據(但不是根據第3.3或14.4條)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額,應不考慮借款人所指定的適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據第14條到期未付的任何數額,但不是根據第14.4條應付的金額;其次,用於第5條到期未付的任何費用;第三,任何根據第3.2條到期未付的保險費;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貸款利息;第五,償還貸款本金。上述支付額應按照所收到的資金,按第14條(而不是按第14.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 支付額的分攤: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得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不是指根據第3.3條或11.3條或14.4條,或根據12.1條由代理行進行的分攤),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代理行,代理行應根據第12.2條款分配上述金額,如同該款爲借款人所付還。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行使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他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再者,如果此後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序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據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該銀行視同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上述規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的金額。

第十三條 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權代理行代表該行實施本合同專門委託給委託行的權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權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間的關係僅爲代理人和本人的關係,而決不能將代理行視爲任何銀行的信託受託人,或對代理人規定本合同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僱員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

(ii)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或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實性;

(iii)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3)無論代理行或其董事、職員、僱員或其他代理人對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作爲或不作爲,除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爲外,不負任何責任。代理行有權善意信賴經認爲是真實的,並由適當的人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信賴由它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並對任何其他當事人由於上述信賴的結果不負責任。

(4)各行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有關貸款的資信情況的調查和評估,並確定作出這項貸款是適當和謹慎的。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以外,代理行沒有責任向任何銀行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信用或其他情報,不論這些情報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後得到的。

(5)代理行應立即

(i)向各行傳送其收到借款人給各行或要求各行採取某項行動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7.1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每家銀行;

(iii)在收到第7.2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行;

(iV)將收到的各銀行的全部票據轉交該行;以及

(V)將根據第6.1條遞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各行。代理行應儘快將根據第8.1條和8.2條收到的文件副本轉交各行。

(6)代理行沒有責任詢問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但是,代理行應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爲代理行收到的關於違約事件的通知,或由於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兩者而構成違約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代理行沒有義務向任何銀行說明由於它或它的附屬機構貸款而收到的金額或其利潤,代理行及其附屬機構得向借款人貸款,接受借款人存款,並一般地與借款人進行各種經營活動,如同不是代理行一樣。

(8)根據本合同,代理行可將各行視爲爲所有目的而提交給該行的票據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轉讓或讓與。任何票據持有人的任何請求、許可或同意應是決定性的,並對任何後手持有人有拘束力。

(9)代理行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以書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數貸款權銀行也可以說明理由或不說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換。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多數貸款權銀行應有權指定一個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內接替的代理行沒有被指定和沒有接受這種指定,則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這種指定的代理行其綜合資本和盈餘至少有5000萬美元或與其相等的其他外幣,或者是這種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接替的代理行一經接受指定爲代理行時,即應接替並被賦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和責任。卸任代理行應被解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儘管卸任的代理行辭職或被撤換,在它根據本合同和爲代理行時作爲所爲或不作爲,本條的各項規定應繼續對它有效。

13.2 償付的約定事項

各行應按其各自決定的份額按比例補償代理行(就借款人未被償部分)在執行其作爲代理行職責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和其他特聘的顧問的合理費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貸款之前支付上述費用,則按該行各自的貸款承諾確實。如果在此之後,則按其在這個時候所保持的貸款金額確定。

13.3 代理人未收到的資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經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該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則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經支付,並據此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必)在該支付日向各行提供與該行推定應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額。如果借款人事實上並未支付代理行,一經各行要求,應立即償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額,連同從支付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償付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每日的利息。由代理行確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倫敦同業銀行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應有權推定各行(但已經向代理行發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該通知的銀行除外)已經按照第2.3條向代理行提供資金。根據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必)把相當於所有銀行(沒有從它們收到上述通知)各自貸款承諾總額的資金貸記入借款人。如果未發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銀行沒根據第2.5條提供資金,並且代理行已經將相當於該行貸款承諾的金額貸記入借款人按照第2.2條開立的賬戶,代理行應有權根據其選擇,從該行或借款人立即索還上述金額(不影響借款人對上述銀行的權利),以及從支付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內)到索還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上述金額每日利息,代理行確定的年利率爲代理行提供的倫敦銀行同業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第十四條 補償

14.1 開辦費

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償還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經理行談判、準備、簽訂本合同和票據以及有關銀行貸款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上述費用應包括,但不限於,印刷和複製費用,旅行和通訊費用,本合同規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廣告費以及代理行和各行特聘顧問和特聘的紐約律師的各項費用。

14.2 修改和強制執行費用

借款人應即以美元補償代理行和各行由於

(1)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談判、準備或履行

(2)任何違約事件,或

(3)保持或執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

14.3 其他費用

如果借款人

(1)在發出第2.2條所指的通知後,沒有在規定執行各項條件之時或之前執行第8條規定的各項條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據第2.2條不可撤銷的承諾;

(2)到期應付而未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應付金額,或者;

(3)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貸款的本金,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差損失或清償的費用,或使用獲得的存款進行貸放的費用,以撥付過期的金額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內撥付該項貸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14.4 增加的費用

借款人應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銀行支付由上述銀行確定因該銀行的貸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和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條例或條約的公佈、變化或解釋,或由於該行遵守任何政府當局命令、要求或請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包括,但不限於,產生於

(1)任何稅款的徵收或變更,但不是

(i)以該銀行或其貸款分行淨所得計算並由該行總行或貸款分行所在地徵收的任何稅款,以及

(ii)第6.1條所指的任何稅款的徵收或變更,或者

(2)對該行準備金、專門存款的徵稅或變更,或對該銀行資產、負債或其賬上存款或貸款的類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費用或減少。

第十五條 一般條款

15.1 法律的選擇 本合同受________________法律的管轄,並據此釋義和解釋。

15.2 管轄權

(1)借款人同意凡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都可在紐約州法院或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並執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接受各該法院管轄,不可撤銷地指定_______________信箱爲其收受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送達的傳票或其他法律傳喚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只要它根據合同有任何義務,應爲傳票或傳喚的送達而在紐約保持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持該代理人,任何傳票或傳喚得按本合同通知規定的地址,用掛號郵件郵寄送達借款人。

(2)借款人並同意,可以在________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財產的任何其他管轄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及執行,並不可撤銷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轄。

(3)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放棄就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不受在________________法院或任何其他國家或管轄地法院的管轄,在判決前後不受扣押及執行的所有豁免權(不論是以主權或其他爲根據),並同意在或有關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時不提起或不主張任何豁免權。

(4)借款人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對現在或以後在 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銷地放棄以出庭不便爲理由而提出的請求。

15.3 貨款貨幣

(1)根據第14條規定需要償付的費用,如果原來是以美元以外的貨幣支付時,借款人同意應以相當於美元的金額償還,即發生上述費用的人,根據正常的銀行程序,在原費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貨幣購買美元所應支付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後)。借款人並同意,根據第4.2條,上述金額應付的利息應根據其金額以美元計算。

(2)本合同每一條款述及的美元是至關重要的。根據本合同或票據,借款人對於任何到期金額的義務,儘管以任何其他貨幣支付(不論根據判決或其他),應僅以美元計算的金額履行,即以代理行或上述銀行根據正常的銀行手續,於收到上述支付款項之後的銀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貨幣購買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後)履行。如果由於任何理由,購買的以美元計的金額不足原來到期日的金額,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爲賠償上述不足金額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額。借款人沒有因這種支付而解除的債務應作爲單獨和獨立的債務到期,並在本合同規定解除之前應繼續充分有效。

15.4 票據的替換 由於票據丟失、被竊、被毀或殘缺不全,以及

(1)在丟失、被竊、或被毀的情況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滿意的補償或擔保(除非票據持有人是公認可靠的金融機構,則持有人自身關於補償的協議應被認爲是令人滿意的);或者

(2)如果票據殘缺不全,則在向借款人出示該殘損票據時,借款人應自付費用簽署並遞交一份新的票據,註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額以代替殘損票據。

15.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所有通知應按照本合同以電傳或電報或派人送交的書面通知,用傳真發送或航空郵遞,郵資已付。上述所有通知應遞交給附錄1指定的收受人的電傳號或________________號或地址(視具體情況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當事人已指出的其他號碼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應在收到時有效。

15.6 補救和棄權 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沒有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應不應視爲放棄或損害上述權利。單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權利應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進一步行使上述權利或其他權利。除非以書面形式表示,否則上述權利的放棄應屬無效。上述任何權利的放棄不能視爲本合同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

15.7 變更 本合同只能由當事人書面簽字的文件變更。

15.8 轉讓

(1)本合同對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繼承者和受讓人的利益有約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銀行沒有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各行得在任何時候讓與或轉讓其在任何票據或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但是,任何銀行都不得以根據任何管轄地的公司法或票據法需要登記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讓與或轉讓。借款人應經常根據任何銀行的請求,簽署並遞交爲讓與或轉讓發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該銀行應簽署和遞交的以換取該銀行持有的票據的新票據。如果任何銀行讓與或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則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言,應指各個被轉讓權利和義務的銀行和個人

15.9 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決定 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每一決定,在沒有明顯錯誤時,應是最終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15.10 繼續有效 借款人在第6.1條、6.2條和14條項下的義務,在償還貸款、取消票據及終止銀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仍然有效。

15.11 語言 有關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應爲英文,或應附有英文譯本,由必須提交上述文件的當事人確認爲完整和準確。

15.12 條款的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管轄區禁止或不能執行的任何條款就該管轄區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執行限度內無效,並不使合同的其他條款無效,或者影響該條款在任何其他管轄區內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15.13 副本:本合同可以簽署任何數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來應視爲構成同一合同。

15.14 術語的統一性:本合同包括關於標的事項的當事人之間的全部合同,並取代所有口頭陳述和以前的書面文件。

雙方於合同開端所述日期在________________正式簽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資證明。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代理行):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管理行):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行貸款承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承諾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附錄:

1.地址表。

2.本票格式。

3.借款人證明書格式。

4.借款人律師意見書。

5.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當地律師意見書。

6.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 律師意見書。

7.代理行的傳票接受格式。

解釋與分析

(一)概述

國際借貸是指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借貸行爲。國際借貸的基本方式有兩種:國際貸款和發行國際債券。而本書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國際貸款。國際貸款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依主體不同可分爲官方貸款和民間貸款,依貸款期限長短,可分爲長、中、短期的國際貸款,而依有無擔保又可分爲有擔保的和無擔保的國際貸款,等等。

國際貸款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國際貸款合同,它是指一國借款人和另一國貸款人之間借用一定數額貨幣的協議。對國際貸款合同的分類與對國際貸款的分類標準類似。除上述三種分類方式外,還未列出的分類方式還有:如按貸款利率的計算方式把國際貸款合同分爲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貸款合同,再如按貸款的方式不同,把國際貸款合同分爲獨家銀行貸款合同和銀團貸款合同。

(二)國際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根據上述介紹已經知道國際貸款合同可分獨家銀行貸款合同和銀團貸款合同,前者屬一般國際貸款合同,它的簽訂程序包括:授權程度,在合同文本上籤署時合同生效。

--簡介如下:

(1)授權程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擬進行借貸時,應經有關機構覈准的程序,它包括內部覈准和外部覈准。如在我國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國的企業、公司簽訂國際貸款合同時首先要由其內部有權機構作出決議,即內部覈准,其次要報經政府有關機構批准,這是外部覈准。

(2)簽字是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雙方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而在簽字程序中,合同的簽字地點往往會決定該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雙方當事人都要考慮到這一點。

(3)國際貸款合同的生效多有兩種情況:即簽訂合同後需等一定條件滿足後生效和雙方約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的生效問題是一個重要的比較實際的問題,雙方當事人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經協商後加以明確。

而對於銀團貸款合同來說,是越來越多地被採用的形式,這也是由於國際貸款數額往往很大,風險也大,獨家銀行很難有此能力所致。因爲這種形式要牽涉到許多銀行,所以其合同訂立程序也就有所不同,其程序主要是:

(1)選擇牽頭銀行,即借款人選定牽頭銀行後,交給其委託書,以便牽頭銀行據此安排貸款,這種委託書要明確這只是一種商業建議,而非正式要約,因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牽頭銀行接受委託後,就徵求其他銀行以便其參加到該國際借款行爲中來。

(3)牽頭銀行把願意參加貸款的銀行召集起來,組成經理集團,以便籤訂國際貸款合同,而以後的操作程序就與前面一般的國際貸款合同的簽訂程序相同了。

(三)主要條款介紹:

1.貸款的金額與貨幣 這是貸款合同首先必須明確的問題。尤其要注意有些國家的金融機構對本國銀行向外國政府、銀行或企業提供的借款有一些數額限制,如日本、瑞士等國。在此條件下,雙方可根據能力及需要協商確定貸款的貨幣及金額。

2.貸款的使用 關於貸款的使用方式合同中一般以列舉方式列出。一般來說,由於貨幣是可替代物,很難保證貸款不直接或間接地被用於其他目的,所以這一條款往往是靠借款人的信譽來保證的。當然各國的法律一般也不加以限制,但多數國家都規定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否則貸款合同無效。

3.貸款的提取 這是要求貸款方履行的重要條款,其中重點在於提款通知和提取貸款。前者通常都規定借款方提取任何一筆款項時都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方。並且通知中要包括提款的日期、數額、銀行賬戶等內容。而後者主要涉及提款地點,在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提款地點一般都規定在貸款使用貨幣的所屬國。這樣做,既利於貸款人發放貸款,還可避免有些國家要求貸款人必須以當地貨幣發放貸款的法律規定。

4.貸款的償還 一般國際貸款的償還方式主要有:

(1)到期一次償還,用於那些貸款期限較短,數額不大的貸款;

(2)分次等額償還,並且規定期間,在此期間只付利息,期滿後償還本金;

(3)逐年等額償還,這種方式無寬限期的規定,從第一年就開始償還本金。一般來說第二種方式在中、長期貸款用得較多。

5.貸款的利率 國際貸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前者多爲短期貸款所採用,而中、長期貸款因期限長,且市場利率變化多,所以多采用浮動利率。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確定隔多長時間就根據市場利率變化情況調整一下貸款利率。

6.陳述與保證 該條款是指借款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承擔合同義務的合法有效性及與借款有關事實作如實說明並保證其真實性。實踐中,這一條款是貸款人決定是否給予貸款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這類條款主要有兩方面內容:

一是關於借款人的法律事項的陳述,主要說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簽訂合同的權利,官方已同意以及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並可執行的等等。

二是關於借款人的財務和商務狀況的陳述及保證。這主要通過借款人對其賬目沒有重大負債以及無重大違約等情況來體現。

7.約定事項 這一部分條款的範圍比較廣泛,目的也不同,但一般來說,都是貸款人爲保證資金的安全而設置的。約定事項主要包括:

(1)消極擔保條款,即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他不做該條款所列的事項。訂立這一條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借款人以其資產爲另一債權人設定物權擔保,而且這樣也可間接限制借款人舉措新債。

(2)平等地位條款或稱平等比例條例,是借款人承諾使貸款人與其他無擔保物權的債權人處於相同的地位,根據平等的原則按比例受償。這一條款往往與消極擔保條款同時使用。這兩個條款都是爲了維護原貸款人的地位,不致爲新貸款的出現而遭歧視。

(3)關於財務方面的約定事項。其作用是監督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這一條款主要包括:借款人必須提供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借款人應保持最低資產淨值,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具體比例,以及在其他方面如股息分發、資本使用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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