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標準的借款合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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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一份標準的借款合同示例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抵押人(以下簡稱“丙方”):

保證人:(以下共同簡稱“丁方”):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借款,並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和相關費用,丙方願以其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作爲乙方借款的擔保,甲方同意接受以上述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作爲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抵押物,丁方願意對本合同項下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各方協商一致在XX省XX市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借款內容

第二條 借款金額:

金額:人民幣(大寫金額)XXXXX萬圓整,其中:現金XXXXX萬圓整,甲方委託XXXX有限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給乙方XXXXX萬圓整。

第三條 借款期限: 自 2019 年 月 日起至 2019 年 月 日止,共計 十二 個月。借款借據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借款期限內月利率爲百分之 即 %,利息從借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還清全部本息。

第五條 逾期還款罰息:當期還款期限到期,每超過1日未償還相應款項的,甲方有權按照月利率3%加收罰息;三週內仍未償還相應款項的,每超過1日甲方有權再按照周利率1%加收罰息;同時,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並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質押權和連帶保證責任請求權以實現其債權。

第六條 費用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辦理抵押等擔保事宜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部分 抵押與保證

第七條 抵押物:爲確保乙方正當履行還款義務,丙方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座落於XX市XX區XX路南側,於19XX年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證號爲:X國用(XXXX)字第XXX號,登記土地使用權面積爲XXXX平方米,用途爲工業用地,使用日期爲自19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抵押給甲方,作爲履行本合同債務的擔保。

第八條 抵押值: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價值爲人民幣(大寫)XXXX萬圓整。

第九條 抵押登記: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丙方應持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甲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申領的抵押物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文件交甲方保管。如因丙方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抵押無效或抵押登記塗改的,乙方、丙方應對甲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各自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賠償金。

第十條 抵押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款項得到清償時止。

第十一條 抵押和保證的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擔保。抵押和保證的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居間費用、罰息(如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拍賣費等甲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以下簡稱“全部款項”)。未清還全部款項前,抵押人與保證人無條件承擔連帶償還全部款項及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保管:抵押期間,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補充擔保:無論何種原因使抵押物毀損、貶值不足以擔保本合同下全部款項的,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四條 權力限制: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將抵押物出讓、轉讓、變賣、抵償債務或設定其他負擔,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作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若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經甲方書面同意出租和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下全部款項。

抵押期間,丙方應將其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提交給甲方備案的內容須與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變合同內容,包括延長租賃期限和以其他形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否則,丙方應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額及利息總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抵押物的評估:抵押期間,若甲方認爲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丙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本合同下全部款項的,丙方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爲擔保。

第十六條 抵押物的處置:如乙方不能正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處分該抵押物,並就其變現價款優先受償。處置抵押物的評估費、鑑定費、執行費、拍賣費、過戶費、甲方律師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丙方共同負擔。

第十七條 抵押的註銷:甲方在乙方償還全部款項後10日內協助丙方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丁方自願承擔對本合同項下全部款項的無條件及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部分 承諾和保證

第十九條 乙方的承諾和保證:

19.1 乙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且乙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權;

19.2 保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全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等全部款項;

19.3 保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違約行爲、訴訟、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如有增加負債、承擔違約責任或有任何訴訟、仲裁,可能對乙方任何財產有不利影響時,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19.4 保證將不會因償還債務或其它原因與任何第三者簽訂有損於甲方權益的任何協議文件;

19.5 無論何種原因本合同須作一定刪減、修改或補充時,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甲方本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19.6 在更改住所或通訊地址時立即通知甲方,否則甲方的任何通知發送至乙住所或通訊地址均視爲乙方已經收到。

第二十條 丙方的承諾和保證

20.1 丙方提供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資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權;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權、佔有權與處分權。該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或其他權利瑕疵,未在本合同簽訂前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抵押予他人或設立權利限制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訴訟或者被採取其它強制性措施;

20.2 按照本合同約定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抵押登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公證、審批、登記及其它辦理抵押登記實際發生的費用;

20.3 合理佔管及使用抵押物,不得將抵押物用於法律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20.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捨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經甲方書面同意出租和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下全部款項;

20.5 准許甲方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依法進入抵押土地與地上建築物,以便查驗;

20.6 按照甲方合理的要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全權辦理抵押物的保險、抵押登記、拍賣、過戶等手續,以確保實現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益;

20.7 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若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

20.8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貶值或者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本合同下全部款項的,應在5日內向甲方補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20.9 無論何種原因本合同須作一定刪減、修改或補充時,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甲方本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丁方的承諾和保證

21.1 自願承擔對本合同項下全部款項的無條件及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丁方承諾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權;

21.2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規定或通知履行還款義務,或乙方發生任何違約事項,以及丁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證和承諾不真實或不履行,甲方即可書面通知丁方履行擔保責任;丁方保證於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保證責任,代乙方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

21.3 因履行擔保責任而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丁方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處分,以抵償代乙方清償全部款項所導致的損失,如因處理抵押物而引致任何糾紛或損失,丁方承諾概與甲方無關;

21.4 丁方保證其保證責任不受甲方從他方獲得抵押權益所替代,只要乙方違約,甲方無需先向乙方、丙方主張權利或處置抵押物;

21.5 無論何種原因本合同須作一定刪減、修改或補充時,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丁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甲方本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第五部分 支付借款的先決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在以下各項條件全部滿足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22.1 乙方已向甲方出示其公司證明原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並將以上文件的複印件加蓋其公章後作爲本合同附件交予甲方留存;

22.2 丙方已向甲方提供抵押土地使用權與房地產產權證原件及/或能夠證明對該土地使用權與房地產享有完全處置權的證明文件,證明丙方有權將該土地使用權與房地產進行抵押;

22.3 甲、丙雙方已共同向土地與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土地使用權與房地產的抵押登記手續,甲方並已取得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文件;

22.4 丙方支付並已繳清辦理抵押物評估、抵押登記、保險等手續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22.5 丁方甲方出示其身份證明,並出具其對本合同項下借款自願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的聲明。

第六部分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第五部分所列各項條件全部滿足後,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借款支付予乙方。

第二十四條 有權對抵押物狀況進行檢查、監督,並有權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審查。

第二十五條 無論何種願因而導致抵押物毀損、價值減少,不足以作爲債務擔保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如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並將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用於提前清償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二十六條 有證據顯示乙方財務狀況惡化、出現重大糾紛或嚴重資信不良記錄的,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提前還款。乙方拒絕還款的,甲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無須徵得其他各方同意,可將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轉讓他人,在轉讓後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即可,其他各方須繼續向甲方的受讓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但其他各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他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方;其他各方的繼承人或受讓人,仍須向甲方的受讓人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及其他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乙方及其他各方全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款項,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後,甲方應解除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將有關抵押的證明文件歸還各方。

第七部分 抵押權、連帶保證責任請求權的行使及實現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29.1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停業、歇業、申請或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

29.2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未能按期足額清償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費用;

29.3 乙方存在重大訴訟或訴訟風險,以致對乙方清償債務產生重大影響;

29.4 丙方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涉及訴訟或仲裁、已設定抵押;或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捨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以及其它嚴重危及抵押權實現的情況;

29.5 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可能危及甲方權益而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滿意的相應擔保的;

29.6 本合同作爲乙方、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將抵押物提交有關機構進行拍賣、變賣、處置的文件依據,乙方、丙方、丁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並承諾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積極協助,以使甲方儘快實現其抵押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丙方、丁方共同承擔,甲方有權在拍賣、變賣、處置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八部分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義務致他方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期滿,乙方未能清償債務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日計算)總額 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 丙方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涉及訴訟或仲裁、已設定抵押;或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將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捨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日計算)金額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九部分 合同解除

第三十三條 除非下列事項已在甲方感到滿意情況下獲得圓滿解決,否則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情形發生時單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償還全部款項,或以合法的程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要求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以清償全部款項,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各方之時解除。

33.1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全部款項的;

33.2 乙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償債責任因違約被司法部門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或其財產等受到查封、凍結或扣押、沒收等影響或威脅,致使甲方認爲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條款的能力已受到影響的;

33.3 乙方因撤銷、解散、破產等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後,其財產代管人等拒絕代其履行合同義務清償債務或無人代其履行合同義務清償債務的;

33.4 丙方的抵押物受到查封、凍結或扣押、沒收等影響或威脅,導致甲方認爲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已受到影響的;

33.5 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出售、出租、贈與、轉借、託管等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

33.6 其他可能影響甲方債權的行爲。

如發現本條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項或有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實已經發生,各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賦予甲方在合同履行至五個月時擁有一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無需理由,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擔保方,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各方時解除。乙方及其他各擔保方應當自收到通知後35天內歸還借款本息。

第十部分 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各個條款之間的效力獨立,不受其他條款是否無效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 各方發生爭議或訴訟期間,除有爭議條款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各方不得以解決爭議爲由拒絕執行本合同中沒有爭議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部分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部分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款項清償完畢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方提交的各有關文件資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盡事項可能簽訂的任何修改、補充協議、甲方向各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等,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中約定的通知,以電報、傳真、特快專遞方式送達的,一經發出即視爲已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投郵3日後,即視爲已送達。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所提及的甲方,亦包括甲方的繼承人、受讓人;乙方、丙方、丁方,亦包括經甲方同意的乙方、丙方、丁方的繼承人、受讓人、財產代管人等。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乙方、丙方、丁方仍應履行一切還款、擔保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立即向乙方、丙方、丁方追償全部款項。

第四十四條 各方約定,如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應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抵押登記機關等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簽章

各方已詳細閱讀並同意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條款。

甲方(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丁方(簽字):1、

(簽字):2、

合同簽訂地點:XX省XX市

合同簽訂日期:2019年XX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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