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精選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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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

債務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全稱):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精選19篇)

爲了確保(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證人已收到並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願意爲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被保證的債權人主債權期限及最高餘額。

一、保證人自願爲主合同債務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債權人處辦理約定的貸款業務所實際形成的主債務最高餘額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主債務的最高餘額限定爲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期間僅指債務發生時間,不包括債務到期時間。上述最高餘額僅指債務本金的最高餘額,保證擔保範圍以第二條所述爲準。

二、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最高餘額內,債務人可申請循環重複使用上述信貸資金。每筆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以及金額以主合同的借款憑證或者相關債權憑證爲準。

三、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最高餘額內,債權人發放貸款或同意借款人循環重複使用貸款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四、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最高餘額內,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不可撤銷擔保責任。

第二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債務人依據主合同與債權人發生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鑑定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和實現債權的其他一切費用。

第三條 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若保證人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各保證人之間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人保證期間爲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三、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債務提前到期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 保證人承諾

一、提供債權人要求提供的財務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信息、並保證其真實性。

二、債務人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保證人立即無條件履行保證義務。

三、保證人負有監督主合同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義務。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債務人違反主合同各項約定而無效。

四、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保證於該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一)保證人發生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組織機構調整等情況,或發生分立、合併、聯營、合資、對外投資、轉讓主要財產、解散或其他事件時。(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由原保證人的財產繼受人承擔)

(二)保證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者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影響履行本保證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事件的。

(三)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四)保證人實施以下行爲的,保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同意:

1、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

2、保證人爲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主要資產爲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五)保證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戶中劃收相關款項。

(六)保證人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各類業務的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必送達保證人。

(七)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抵、質押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在就該擔保實現債權前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債務的保證責任時,保證人不予抗辯。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保證人違約本合同有關條款,拒不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將該行爲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佈。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_____種方法解決:

一、訴訟。由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八條 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仍應履行義務並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責任的範圍以本合同第二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爲準。

第十條 債權人向保證人發出的有關本合同的通訊,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爲送達目的地。若保證人變更通訊地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否則,債權人發生的通訊,在一定合理期限後即視爲送達。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二條 特別聲明

債務人已提請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備的理解,並應保證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2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基本帳戶開戶行: 賬 號:

貸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幣種: 。

1.2 金額(大寫):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

第二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 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 (大寫)個月爲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爲:□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 5 利息的計算

2.5.1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 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 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爲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

(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賬號: ,作爲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戶。公司財務部審覈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放款日 放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 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 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3. 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到期日 還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 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義務

6.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6.4 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 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爲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爲;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 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爲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爲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9.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爲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爲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 扣劃約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0.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 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0.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爲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本頁以下無正文。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年 月 日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3

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簽約各方本着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 貸款 第一條貸款種類:農戶貸款

第二條貸款用途: 。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 圓整。

第四條貸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貸款利率;本合同利率執行基準利率 % (上/下)浮 %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於下一年度的公曆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罰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部分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爲本合同約定的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

第七條貸款人將款項發放至借款人開立的指定銀行賬戶內, 戶名: ,

賬號: ,

開戶銀行 。

即視爲貸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項下提供貸款的義務並且借款人已經收到了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借款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情況下的、因該筆貸款而產生的所有債務的償還義務。

第八條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先決條件包括:

(一) 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放貸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資金支付計劃,或者{貸款受託支付通知書}及交易合同等與貸款支付相關的交易背景資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並且其所載

(二) 借款人已填妥與本次提款有關的借據,貸款憑證。借據,貸款憑證。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具體貸款條件與借據,貸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至時,以借據,貸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三) 借款人須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妥與本貸款及貸款項目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若貸款人要求,還應辦妥本合同的公證手續;

(四) 若本合同項下貸款有擔保,借款人應確保根據貸款人要求辦妥擔保合同及擔保物的公證,登記和,或擔保物的保險等法律手續,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五) 借款人未發生本同所列之一約事件;

第九條貸款擔保:本和同的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涉及抵押擔保的另行簽訂抵押合同。

第十條貸款償還:

(一) 還款原則。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財政部及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決定貸款償還的扣款順序。還款方式:□利隨本清、□按月還息到期一次還本,□按季還息到期一次還本。

(二) 如果借款人由於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保證

第十一條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人自願爲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保證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二條保證擔保的範圍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賞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權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三條保證人在此無條件地並不可能撤銷地向貸款人保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發出還款通知,保證人在接到貸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即應按通知中所載明的償還金額、方式向貸款人支付該等款項。

第十四條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無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對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實現債權,即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貸款人針對貸款還享有其他擔保權利的保證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貸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第十五條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 保證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 保證人已仔細閱 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如保證人爲法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本合同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 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 保證人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發反保證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適用於保證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規。

(五) 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並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六) 如有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保證人應立即將詳情通知貸款人。

(七) 保證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爲。

(八) 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其主要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設置第三人權益、對外投資、公司分立等,以至於影響 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九) 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向貸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借款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十) 保證人向貸款人進一步陳述、保證並承諾,前述陳述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當時的事實及情況始終是真實和準確的

第十六條一旦保證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財產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對或有可能對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行駛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項下的權利。

第十七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和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的內容,除貸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將在變更後的保證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保證擔保獨立於貸款人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借款人對保證人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隨時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並對貸款的使用提出意見。

(二) 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情況,並提出意見。

(三) 有權自行決定本貸款合同項下各類文件、契約、權利文件、憑證等的保管地點、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進行保管。

(四) 有權要求借款人不時提供與本合同的簽署和/或履行有關的資料、信息;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人不時要求的各種協助;有權調查、徵信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情況。

(五) 在借款人未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資料或提供文件資料未令貸款人滿意時,有權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請或要求。

(六) 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貸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貸款的權利。

(二) 借款人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三) 在借款人有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四) 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物的檢查,對於貸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借款人有義務依照執行。當抵押物非因貸款人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價值。

(五) 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等費用。

(六) 貸款人依照本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時,予以無條件配合。

(七) 在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資料和/或協助時,提供相應的信息資料和/或協助。

(八) 借款要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項:

(一)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

(二) 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爲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或憑證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在任何方面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三) 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責任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四)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爲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五) 就保證人而言,發生了違反本合同第十五條項下的任何事件;

(六) 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 要求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爲或消除違約狀態;

(二) 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請;

(三) 宣佈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四) 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額向借款人計收罰息。

(五) 要求追加、更換保證人、以貸款人認爲合適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 宣佈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七) 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帳戶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證人並在此同意和授權貸款人進行本條約定的扣劃;

(八) 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抵押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第五章 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各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爲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日即被視爲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爲送達。但借款人、保證人和/或抵押人發給貸款人的文件,則需在貸款人實際簽收後方可視爲送達。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或傳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方。在合同的其他當事方依照本條的規定收到另一方通訊地址或傳真變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訊地址或傳真仍應被視爲該方的有效通訊地址或傳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於補充協議、抵押物品清單、貸款借據等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以,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 】(1.適用;2.不適用)本條款之內容: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八條 補充條款:

(一) 借款人指定 爲本合同的聯繫人,聯繫人地

(二) 其他約定: 。

第二十九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貸款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保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保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4

甲方:______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

爲解決______市範圍內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支持中小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業戶的發展,化解和分解貸款風險,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合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______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建立貸款擔保協作關係。雙方以堅持依法經營、規範管理、服務至上、防範風險、公平守信、平等自願爲經營原則,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提供擔保與否,乙方有權決定貸款與否。

二、乙方接受企業借款申請並審查同意後,如甲方同意作爲保證人,甲方可向乙方出具書面的《貸款擔保意向書》。

三、甲乙雙方必須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到指定的評級機構作信用等級評定並去人民銀行備案。

四、甲方在接受企業委託擔保申請後,即對企業擔保事項進行審查,審查合格並落實好反擔保措施後,再與乙方簽訂《保證合同》。

五、協議雙方應相互推薦信用等級較好的企業,在前期審查工作方面緊密合作,雙方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真誠爲客戶服務的原則。貸款決定權在乙方,擔保決定權在甲方。

六、在事中監控方面,雙方應加強合作,建立穩定的信息聯繫,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七、甲方應按對我行提供擔保餘額____%的比例將擔保基金存入我行專戶,此筆擔保基金在保證責任未解除前不得擅自動用。

八、甲方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基金____倍。

九、貸款到期企業未能及時償還,由甲方按保證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乙方可以從甲方保證金賬戶扣款,甲方應按貸款比率補足,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已簽訂的保證合同,並不再接受新的保證。若借款企業申請貸款展期,須經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書面協議後辦理展期手續。

十、合作雙方要嚴格保守在合作過程中知悉的雙方商業祕密,不得將知悉的商業祕密泄露給其他關係人或企業。

十一、未盡事宜,協議雙方根據借款保證合同的具體條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原則協商解決。如有牴觸,以借款保證合同的具體條款爲準。

十二、本協議有效期爲____年,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由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5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爲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抵押權設立登記或抵押權預告登記,經過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詳情

第二條 抵押詳情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僅爲辦理抵押權設立登記或抵押權預告登記之用的主債權及抵押合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權委託乙方代爲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最高額抵押權預告登記,以及上述登記中抵押權的預告登記變更爲抵押權設立登記。乙方代理權限:提出登記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接受詢問、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3、雙方共同承諾: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或不準確,雙方自行解決爭議並願意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4、爭議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其他

1、本合同與抵押當事人簽訂的相關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6

保證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債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乙方與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編

號 爲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閱讀並表示充分理解,爲確保該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爲人民幣

第二條保證擔保期限爲自借款發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到期後兩年止。

第三條保證擔保範圍爲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擔保債權所得的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 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 支付乙方爲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四條

甲方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財務狀況的改變、甲方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甲方在保證期間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或可能影響其承擔本合同向下擔保責任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調查瞭解,甲方應及時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爲自然人的,乙方還有權調查瞭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

乙方對甲方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保密(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彙報及內部通報的除外)。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

第九條若債務人未能按時履行主合同項下(包括乙方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還款或向乙方交付款項的義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要求其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 甲方的經營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變更,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託管(接管)、對外投資、合作、與外商合資合作、重組、轉贈、企業轉(改)制或計劃上市等行爲;

(2) 甲方減少註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爲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爲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3) 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5) 甲方被宣告破產、停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甲方爲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 甲方的法人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經營範圍、股東結構、聯繫電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甲方爲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發生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等發生的變化);

(7) 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8) 甲方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原因損毀、滅失;

(9) 甲方與他人簽署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或協議,或簽署對甲方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或協議;

(10) 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 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2) 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13) 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准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4)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第(9)項、第(10)項的情形應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的情形,應由資產受益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發生第(6)項中變更法人名稱的情形,應由變更後的法人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若甲方違反第六條第一款的約定,或發生第十條第一款第(2)項、第

第十二條對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戶,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若被擔保的債權還存在物的擔保的,無論該擔保物是否爲債務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證責任和擔保範圍均不受影響和變化。乙方有權選擇合適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擔保債權),甲方承諾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執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予以全額賠償。

第十五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爲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二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爲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爲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爲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四、更多其他約定: 。

第十九條聲明事項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並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備擔當保證人的合法資格。

三、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7

借 款 人:

貸 款 人: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幣種: 。

1.2 金額(大寫):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

第二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 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 (大寫)個月爲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爲:□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 5 利息的計算

2.5.1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 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 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爲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

(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賬號: ,作爲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戶。公司財務部審覈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放款日 放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 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 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3. 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到期日 還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 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義務

6.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6.4 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 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爲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爲;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 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爲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爲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9.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爲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爲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 扣劃約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0.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 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0.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爲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8

借款人:  貸款人: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  

1. 幣種:  

1.2金額(大寫):  

1.3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第二條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 利率執行: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__%。  

2.2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大寫)個月爲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爲:□月利率年利率2;日利率年利率。  

2.3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

2.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

2.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5利息的計算  

2.

5.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

5.2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爲付息日:  每季末月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  

3.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3.5借款人應按第.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到期日還款金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借款人的義務  

6.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6.4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爲

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爲;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

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

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爲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爲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9.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爲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爲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扣劃約定  

10.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0.2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0.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爲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2.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貸款人(單位印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9

保證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戶籍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債權人:

負責人:

通訊地址:

爲保障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所簽訂的編號爲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保證人願意爲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債權人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和期限

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辦理主合同項下貸款的本金(大寫);幣種;利率:;貸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的範圍爲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本合同擔保範圍內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應立即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保證額度和信用額度的有效期爲年。額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爲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保證人的陳述與保證

5.1保證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保證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證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爲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第六條保證人的義務

6.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6.2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經營、財務狀況、收入情況和資信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或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6.3保證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除非得到債權人書面同意,不應採取下列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3)對保證人經濟狀況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6.4保證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司法強制措施;

(4)爲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保證人正常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10)住所等聯繫方式變更;

6.5在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保證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保證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扣劃約定

7.1保證人有到期應付的債務時,授權債權人扣劃保證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7.2扣劃後,債權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主合同號、保證合同號、扣劃金額、債務餘額通知保證人。

7.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保證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再按以下約定扣劃:

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7.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爲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其他條款

9.1保證人有逃避債權人監督、拖欠保證債務、惡意逃廢債等行爲時,債權人有權將該種行爲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9.2保證人已通讀上述條款,債權人已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保證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9.3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9.4本合同經保證人簽字、債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9.5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9.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保證人債權人

負責人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簽署日:年月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0

編號: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1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證件種類: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爲確保 (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 (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爲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以下稱“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爲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 (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爲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

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 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爲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爲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爲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 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 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爲;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 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 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 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爲一年。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品評估價值的50%。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一年止。

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爲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爲: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抵押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本合同經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本合同自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10.6 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抵押人應向貸款抵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抵押物評估、等級,合同公證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門一份。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頁以下無正文。 抵押人 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2

今借到% , 合計摺合月利息元,日利息爲 元,借款期限爲_年____月____日至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還本付息。連帶責任保證人 : 借款人:  

1、經營,否則不受以上還款日期之約束,並追還借款。  

2、借款人每壹個月結算一次利息(大小月份另計),逾期加息30%,並由保證人監督履行。  

3、到期還本付息,逾期加違約金(月30%)並追還欠款承擔法律責任。  

4、如違約不還借款及利息,除按第3 抵押物以衝抵債務,也可變賣擔保人抵押物,一抵押物約定價爲準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5、如借款人延期須經擔保人同意債權人認可,並以字據爲準。  

6、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產生的一切費(電話費交通費及每日40元誤工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7、本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自願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及清償責任(包括債權人主張債權所發生的費用),保證人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逾期及延期)。  

8、連帶清償擔保人以 現債務人以抵押。  擔保人: 借款人:  現住址: 電 話:_年____月日_年____月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3

第一章 貸款 第一條貸款種類:農戶貸款

第二條貸款用途: 。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 圓整。

第四條貸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貸款利率;本合同利率執行基準利率 % (上/下)浮 %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於下一年度的公曆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罰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部分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爲本合同約定的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

第七條貸款人將款項發放至借款人開立的指定銀行賬戶內, 戶名: ,

賬號: ,

開戶銀行 。

即視爲貸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項下提供貸款的義務並且借款人已經收到了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借款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情況下的、因該筆貸款而產生的所有債務的償還義務。

第八條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先決條件包括:

(一) 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放貸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資金支付計劃,或者{貸款受託支付通知書}及交易合同等與貸款支付相關的交易背景資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並且其所載

(二) 借款人已填妥與本次提款有關的借據,貸款憑證。借據,貸款憑證。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具體貸款條件與借據,貸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至時,以借據,貸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三) 借款人須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妥與本貸款及貸款項目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若貸款人要求,還應辦妥本合同的公證手續;

(四) 若本合同項下貸款有擔保,借款人應確保根據貸款人要求辦妥擔保合同及擔保物的公證,登記和,或擔保物的保險等法律手續,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五) 借款人未發生本同所列之一約事件;

除非滿足上述先決條件,否則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九條貸款擔保:本和同的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涉及抵押擔保的另行簽訂抵押合同。

第十條貸款償還:

(一) 還款原則。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財政部及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決定貸款償還的扣款順序。還款方式:□利隨本清、□按月還息到期一次還本,□按季還息到期一次還本。

(二) 如果借款人由於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保證

第十一條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人自願爲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保證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二條保證擔保的範圍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賞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權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三條保證人在此無條件地並不可能撤銷地向貸款人保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發出還款通知,保證人在接到貸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即應按通知中所載明的償還金額、方式向貸款人支付該等款項。

第十四條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無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對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實現債權,即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貸款人針對貸款還享有其他擔保權利的保證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貸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第十五條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 保證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 保證人已仔細閱 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如保證人爲法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本合同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 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 保證人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發反保證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適用於保證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規。

(五) 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並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六) 如有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保證人應立即將詳情通知貸款人。

(七) 保證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爲。

(八) 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其主要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設置第三人權益、對外投資、公司分立等,以至於影響 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九) 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向貸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借款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十) 保證人向貸款人進一步陳述、保證並承諾,前述陳述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當時的事實及情況始終是真實和準確的

第十六條一旦保證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財產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對或有可能對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行駛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項下的權利。

第十七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和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的內容,除貸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將在變更後的保證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保證擔保獨立於貸款人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借款人對保證人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隨時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並對貸款的使用提出意見。

(二) 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情況,並提出意見。

(三) 有權自行決定本貸款合同項下各類文件、契約、權利文件、憑證等的保管地點、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進行保管。

(四) 有權要求借款人不時提供與本合同的簽署和/或履行有關的資料、信息;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人不時要求的各種協助;有權調查、徵信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情況。

(五) 在借款人未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資料或提供文件資料未令貸款人滿意時,有權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請或要求。

(六) 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貸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貸款的權利。

(二) 借款人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三) 在借款人有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四) 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物的檢查,對於貸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借款人有義務依照執行。當抵押物非因貸款人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價值。

(五) 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等費用。

(六) 貸款人依照本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時,予以無條件配合。

(七) 在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資料和/或協助時,提供相應的信息資料和/或協助。

(八) 借款要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項:

(一)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

(二) 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爲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或憑證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在任何方面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三) 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責任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四)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爲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五) 就保證人而言,發生了違反本合同第十五條項下的任何事件;

(六) 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 要求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爲或消除違約狀態;

(二) 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請;

(三) 宣佈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四) 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額向借款人計收罰息。

(五) 要求追加、更換保證人、以貸款人認爲合適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 宣佈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七) 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帳戶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證人並在此同意和授權貸款人進行本條約定的扣劃;

(八) 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抵押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第五章 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各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爲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日即被視爲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爲送達。但借款人、保證人和/或抵押人發給貸款人的文件,則需在貸款人實際簽收後方可視爲送達。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或傳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方。在合同的其他當事方依照本條的規定收到另一方通訊地址或傳真變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訊地址或傳真仍應被視爲該方的有效通訊地址或傳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於補充協議、抵押物品清單、貸款借據等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以,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 】(1.適用;2.不適用)本條款之內容: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八條 補充條款:

(一) 借款人指定 爲本合同的聯繫人,聯繫人地址: 。聯繫電話: 。貸款人有關貸款告知信息送達聯繫人時即視同借款人。

(二) 其他約定: 。

第二十九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貸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4

乙方提示: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乙方一定積極解答。甲方有權選擇使用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爲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爲了確保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爲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以其財產爲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第1條 本合同項下主債權的種類爲 ,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爲人民幣,本金數額合計爲(大寫) (小寫¥ )。

第2條 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發生變化,則以借條等債權憑證記載的日期爲準。若依主合同約定,抵 押 人: (以下簡稱“甲方”)債務提前到期,則提前到期日即爲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第3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基本情況(可另制抵押財產附表,作爲本合同的附件):房屋產權人爲: ;房屋產權證號爲: ;房屋座落於 ;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

抵押人聲明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記未辦理成功,本人同意將下述房屋作爲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

房屋產權人爲: ;房屋產權證號爲: ;

房屋座落於 ;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

第4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共有權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作抵押,並同意接受本合同條款。

共有人(一) 有效證件號碼:

共有人(二) 有效證件號碼:

第5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配合乙方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雙方自願向北京市 公證處申請賦予本合同以強制執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主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以及發生主合同約定的貸款人(抵押權人)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情況時,徑直根據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的強制執行。本條款優先於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條款。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時,將其持有的與抵押物有關的文件、證書、證明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暫時保管。在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的擔保債權消滅後,抵押權人應將該等材料返還抵押人。

第7條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構成;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並達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記機關及公證機構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9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爲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分抵押財產的費用、律師費、差旅費)和其他相關合理費用。

第10條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依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約定,乙方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情況),而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隨時行使抵押權。

第11條 乙方有權採取如下方式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11.1與甲方協商,將抵押財產折價以抵償債務或以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1.2 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所得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其債權:(1)實現債第12條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權變更上述順序。

第13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到甲乙雙方協商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以乙方爲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抵押財產的保險手續。保險合同應經乙方認可,其中不應有任何損害或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第14條 主合同債務人未清償全部債務之前,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作爲主合同的抵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賬戶待債務到期後清償或提前清償債務。

第15條 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應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16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一直維持保險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否則,乙方有權代爲辦理保險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行爲。

第17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7.1 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簽訂本合同,爲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

17.2 甲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權處分者,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如爲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3 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4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抵押財產的全部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真實、合法、有效;

17.5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雖已出租但已書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設定抵押後再出租的,甲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17.6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設立過抵押,或雖已抵押但已書面告知乙方;該抵押財產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且依本合同約定解除抵押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抵押財產進行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抵押財產;

17.7 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再次抵押;

17.8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稅費、財產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過戶等費用;

17.9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甲方佔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在佔有、管理和使用期間應對抵押財產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證抵押財產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17.10 在抵押財產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採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17.11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等情況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7.12 如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的(包括主合同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質押擔保),則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甲方放棄任何其它擔保的優先抗辯權;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對主合同債務人財產享有的抵押權及/或質權、變更抵押權及/或質權的順位或內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權及/或質權項下的優先受償權受喪失或減少時,甲方承諾對乙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17.13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變更姓名(或名稱)、通訊地址、聯繫方式時,應當在變更後五日內通知乙方;

17.14 在貸款存續期間,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將甲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及相關擔保情況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經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也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徵信機構查詢甲方的信用信息;

17.15 甲方鄭重承諾,甲方將對在與乙方借貸交易過程中所知曉的所有與借貸交易有關的商業信息嚴格保守祕密,未經乙方許可,絕不將該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佈、披露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否則,甲方願承擔法律責任和合同違約責任。

甲方鄭重承諾,保守祕密的上述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在業務洽談中甲方所獲知的乙方信息;雙方在借貸交易進展、簽署、執行過程中形成的交易結構、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關商業信息及甲方獲得的其他與上述商業信息相關的信息。

第18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8.1 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的款項清償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18.2 甲方的行爲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爲。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要求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甲方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主合同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18.3 在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後,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註銷抵押登記,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財產產權或使用權憑證、有效證明文件,應退還甲方。

第19條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承諾及保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20條 本合同自甲方簽字或加蓋印章、乙方簽字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21條 本合同簽訂後,除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22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無須徵得甲方同意,主債權轉移的同時擔保債權隨之轉移,甲方應當依本合同的約定繼續向轉讓後的債權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23條 甲、乙雙方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合同簽訂地(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24條 通知和送達

24.1按本合同約定由任何一方發給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書面通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約定必須發出的任何及所有書面文件或通知,應以掛號郵寄、圖文傳真、專遞或者其他通訊形式發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頁所列各方的地址;

24.2 如採用掛號郵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郵後第4日,即視爲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採用圖文傳真方式,發送成功回執所示之日,即視爲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採用專遞方式,專遞人員將上述文件或通知送達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視爲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果聯繫方式之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相關方應在變更後5日內將更改後的聯繫方式按本條的約定書面通知對方。此後,本條約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請應按變更後的聯繫方式送達。

第25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26條 合同的修改

26.1 經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26.2 主合同修改時,甲方應對變更後主合同的債務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27條 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爲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乙方應享有的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作爲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利,不能視爲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行爲的許可或認可,也不能視爲乙方放棄對甲方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爲採取行動的權利。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在北京市 區簽訂。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抵押財產共有人(如有):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年 月 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5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貸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於 年 月 日在 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授信額度及類別

在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額度有效期間內向甲方提供貸款累計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 元整的授信額度。

第二條 授信期間

2.1 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即授信期間)爲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貸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應受相關借款合同的約定。

2.2 乙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查,如出現本合同第四條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權調整授信期間。

第三條 授信額度的使用

3.1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和授信額度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書面申請使用該授信額度。

3.2 甲方申請使用的授信額度餘額(即使用中尚未歸還的累計債務數額)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內,甲方對已歸還的授信額度可循環使用,授信期間內未使用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屆滿後自動取消。

3.3 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第2條約定的授信期間內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每筆授信項目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超過授信期間的截止日,該截止日包括調整後授信期間的截止日。每筆授信項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籤的合同或協議約定。

3.4 乙方與甲方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具體借款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該具體借款合同爲準,但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或與本合同相關的具體借款合同項下的任何和一切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得因此無效或得以解除。

3.5 對甲方在本協議及具體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未付應付款項,並且乙方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第四條 授信額度的調整

4.1 如發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構成甲方違約:

4.1.1 甲方沒有按期支付到期的與乙方有關的未清償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規定或每筆具體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4.1.2 甲方沒有按照約定用途使用授信資金;

4.1.3 甲方沒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與乙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沒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規定,且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沒有采取令乙方滿意的補救措施;

4.1.4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規定的義務,且已對乙方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4.1.5 發生據乙方合理的判斷可能會實質性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變得明顯不足,與甲方經營相關的市場情況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並將對甲方經營狀況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等。

4.2 違約事件發生後,乙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調整、減少或終止本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間,並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4.2.1 宣佈直接或間接源於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並要求甲方立即清償;

4.2.2 要求甲方承擔乙方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用等);

4.2.3 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擔保,擔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

4.3.4 採取維護其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條 擔保

爲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 公司將與乙方簽訂編號爲 的《最高額保證/抵押/質押合同》,(下簡稱“擔保合同”)爲甲方履行本合同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每筆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6.1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與擔保合同同時生效。

6.2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擔保合同終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時終止或解除。

第七條 爭議和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八條 附則

8.1本合同需簽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擔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記機關(若有)各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8.2 乙方與甲方依據本合同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具體借款合同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構成一個合同整體。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6

編號: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證件種類: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

爲確保(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爲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以下稱“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爲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共有人:(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爲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大寫金額);利率;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月

2.2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爲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爲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爲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爲;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抵押權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7

保證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債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乙方與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 爲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閱讀並表示充分理解,爲確保該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爲人民幣

(大寫) 。

第二條保證擔保期限爲自借款發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到期後兩年止。

第三條保證擔保範圍爲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擔保債權所得的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 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 支付乙方爲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四條

甲方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財務狀況的改變、甲方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甲方在保證期間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或可能影響其承擔本合同向下擔保責任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調查瞭解,甲方應及時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爲自然人的,乙方還有權調查瞭解包括但不限於甲方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

乙方對甲方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保密(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彙報及內部通報的除外)。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擔保範圍和保證期限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儘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若債務人未能按時履行主合同項下(包括乙方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還款或向乙方交付款項的義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要求其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 甲方的經營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變更,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託管(接管)、對外投資、合作、與外商合資合作、重組、轉贈、企業轉(改)制或計劃上市等行爲;

(2) 甲方減少註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爲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爲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3) 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5) 甲方被宣告破產、停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甲方爲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6) 甲方的法人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經營範圍、股東結構、聯繫電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甲方爲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發生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發生的變化);

(7) 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8) 甲方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原因損毀、滅失;

(9) 甲方與他人簽署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或協議,或簽署對甲方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或協議;

(10) 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 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2) 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13) 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准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4)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第(9)項、第(10)項的情形應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的情形,應由資產受益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發生第(6)項中變更法人名稱的情形,應由變更後的法人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若甲方違反第六條第一款的約定,或發生第十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7)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第(12)項、第(13)項、第(14)項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的,則將被視爲本擔保出現風險。如果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宣佈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的,則甲方同意提前開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對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戶,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若被擔保的債權還存在物的擔保的,無論該擔保物是否爲債務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證責任和擔保範圍均不受影響和變化。乙方有權選擇合適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擔保債權),甲方承諾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執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予以全額賠償。

第十五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爲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二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爲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爲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爲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四、更多其他約定: 。

第十九條聲明事項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並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備擔當保證人的合法資格。

三、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8

甲方:  乙方:  

第一章貸款

第一條貸款種類:農戶貸款  

第二條貸款用途: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圓整。  

第四條貸款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貸款利率;本合同利率執行基準利率%(上下)浮%執行。貸款期限在年以上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於下________年度的公曆月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罰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部分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爲本合同約定的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  

第七條貸款人將款項發放至借款人開立的指定銀行賬戶內,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即視爲貸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項下提供貸款的義務並且借款人已經收到了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借款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情況下的、因該筆貸款而產生的所有債務的償還義務。  

第八條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先決條件包括:  

(一)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放貸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資金支付計劃,或者{貸款受託支付通知書}及交易合同等與貸款支付相關的交易背景資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並且其所載明的情況沒有變化,並且該等文件持續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發生的變化作出令貸款人滿意的解釋和說明:  

(二)借款人已填妥與本次提款有關的借據,貸款憑證。借據,貸款憑證。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具體貸款條件與借據,貸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至時,以借據,貸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三)借款人須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妥與本貸款及貸款項目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若貸款人要求,還應辦妥本合同的公證手續;  

(四)若本合同項下貸款有擔保,借款人應確保根據貸款人要求辦妥擔保合同及擔保物的公證,登記和,或擔保物的保險等法律手續,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五)借款人未發生本同所列之一約事件;  除非滿足上述先決條件,否則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九條貸款擔保:本和同的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涉及抵押擔保的另行簽訂抵押合同。  

第十條貸款償還:  

(一)還款原則。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財政部及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決定貸款償還的扣款順序。還款方式:□X隨本清、□按月還息到期一次還本,□按季還息到期一次還本。  

(二)如果借款人由於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保證  

第十一條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人自願爲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保證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二條保證擔保的範圍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賞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權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三條保證人在此無條件地並不可能撤銷地向貸款人保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發出還款通知,保證人在接到貸款人的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即應按通知中所載明的償還金額、方式向貸款人支付該等款項。  

第十四條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無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

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對借款人或其他任何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實現債權,即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貸款人針對貸款還享有其他擔保權利的保證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貸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第十五條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保證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保證人已仔細閱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如保證人爲法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本合同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證人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發反保證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適用於保證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規。  

(五)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並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六)如有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保證人應立即將詳情通知貸款人。  

(七)保證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爲。  

(八)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其主要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設置

第三人權益、對外投資、公司分立等,以至於影響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九)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向貸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借款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十)保證人向貸款人進一步陳述、保證並承諾,前述陳述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當時的事實及情況始終是真實和準確的  

第十六條一旦保證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財產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對或有可能對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行駛其在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項下的權利。  

第十七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和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的內容,除貸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將在變更後的保證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保證擔保獨立於貸款人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借款人對保證人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隨時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並對貸款的使用提出意見。  

(二)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情況,並提出意見。  

(三)有權自行決定本貸款合同項下各類文件、契約、權利文件、憑證等的保管地點、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三人進行保管。  

(四)有權要求借款人不時提供與本合同的簽署和或履行有關的資料、信息;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人不時要求的各種協助;有權調查、徵信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情況。  

(五)在借款人未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資料或提供文件資料未令貸款人滿意時,有權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請或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貸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貸款的權利。  

(二)借款人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三)在借款人有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四)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物的檢查,對於貸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借款人有義務依照執行。當抵押物非因貸款人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價值。  

(五)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等費用。  

(六)貸款人依照本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時,予以無條件配合。  

(七)在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資料和或協助時,提供相應的信息資料和或協助。  

(八)借款要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項:  

(一)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  

(二)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爲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或憑證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在任何方面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三)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責任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四)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爲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五)就保證人而言,發生了違反本合同

第十五條項下的任何事件;  

(六)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爲或消除違約狀態;  

(二)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請;  

(三)宣佈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四)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額向借款人計收罰息。  

(五)要求追加、更換保證人、以貸款人認爲合適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宣佈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七)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帳戶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證人並在此同意和授權貸款人進行本條約定的扣劃;  

(八)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抵押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第五章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各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爲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____日即被視爲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爲送達。但借款人、保證人和或抵押人發給貸款人的文件,則需在貸款人實際簽收後方可視爲送達。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或傳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方。在合同的其他當事方依照本條的規定收到另一方通訊地址或傳真變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訊地址或傳真仍應被視爲該方的有效通訊地址或傳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於補充協議、抵押物品清單、貸款借據等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以,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雙方協商一致,決定本條款之內容: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八條補充條款:  

(一)借款人指定爲本合同的聯繫人,聯繫人地址:。聯繫電話:。貸款人有關貸款告知信息送達聯繫人時即視同借款人。  

(二)其他約定:。  

第二十九條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貸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篇19

甲方(保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乙方(債權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乙方與債務人(以下均稱債務人)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編號爲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閱讀並表示充分理解。爲確保該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擔保的主債權的金額

甲方保證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保證期間

2.1本合同保證期間爲年,自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

2.2如主債權爲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自最後一期債務清償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三條保證擔保範圍

3.1保證擔保範圍爲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以及爲實現主債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3.2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擔保債權所得的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爲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四條保證方式

4.1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4.2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債務時,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第五條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

5.1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經營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變更,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託管(接管)對外投資、合作、與外商合資合作、重組、轉贈、企業轉(改)制或計劃上市等行爲;

(2)甲方減少註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爲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爲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3)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5)甲方被宣告破產、停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甲方爲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經營範圍、股東結構、聯繫電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甲方爲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發生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等發生的變化);

(7)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8)甲方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原因損毀、滅失;

(9)甲方與他人簽署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或協議,或簽署對甲方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或協議;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2)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13)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准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4)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5.2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第(9)項、第(10)項的情形應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5.3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的情形,應由資產受益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發生第(6)項中變更法人名稱的情形,應由變更後的法人繼續履行合同。

5.4若甲方違反第六條第一款的約定,或發生前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7)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第(12)項、第(13)項、第(14)項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的,則將被視爲本擔保出現風險。如果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宣佈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的,則甲方同意提前開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5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執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予以全額賠償。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6.1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調查瞭解,甲方應及時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爲自然人的,乙方還有權調查瞭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

6.2對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戶,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3若被擔保的債權還存在物的擔保的,無論該擔保物是否爲債務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證責任和擔保範圍均不受影響和變化。乙方有權選擇合適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擔保債權),甲方承諾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4乙方對甲方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保密(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彙報及內部通報的除外)。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7.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7.2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但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擔保範圍和保證期限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3儘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8.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爲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二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九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9.1凡當事人之間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9.2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條其他約定

10.1本保證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響本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甲方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10.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0.3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爲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包括雙方往來文件、司法或仲裁文書)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爲有效送達。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或未及時提供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及時送達的,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10.4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爲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10.5更多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聲明事項

11.1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並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11.2甲方具備擔當保證人的合法資格,並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財務狀況的改變、甲方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11.3甲方完全瞭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甲方提供該保證時,已經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未超過規定的限額。

代表甲方簽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過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

11.4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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