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宅抵押借款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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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宅抵押借款合同 篇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個人住宅抵押借款合同(通用3篇)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一、雙方就借款事項達成一致,約定如下: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爲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個人住宅抵押借款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向乙方申請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作爲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現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借款金額爲: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三條、甲方以坐落於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本協議約定的抵押借款的房屋應辦理抵押權記。

辦妥抵押權設定時,乙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甲方。

第四條、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甲方負擔。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其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均由乙方收執。

第五條、抵押擔保範圍: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第六條、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

第八條、抵押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畢日止。

第九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後,若甲方還清借款,乙方應會同甲方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不得藉詞刁難或故意拖延。

第十條、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本息爲止。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商不成向本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執一份,房產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成立,辦理抵押權登記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個人住宅抵押借款合同 篇3

本合同締約人:

借 款 人: 地 址:

電 話: 身份證號:

貸 款 人: 地 址:

電 話:

抵 押 人: 地 址:

電 話: 身份證號:

本合同各締約人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青島市房地產抵押條例》等規定,本着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部分  借   貸

第一條 借款種類:本借貸爲民間借貸。

第二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須合法使用。

第三條借款金額: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人民幣  元整(大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下同)。

第四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借款日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爲準,實際還款日相應順延。

借款借據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並取得他項權證當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條 貸款利率、計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年利率爲百分之 ,即 %;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總額爲  元整(大寫: )。

利息支付(任選一種方式):

1、第一期還息於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還息於本合同實際還款日連本償清。

2、每月的 日之前支付本月利息 元 。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額還款,應提前5天通知貸款人,並支付一個月利息作爲違約金。

第七條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請展期還款的,應在還款期限屆滿前5日通知貸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辦理展期手續。

第八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本合同項下貸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2、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並繳付根據本合同規定應付的其他款項;

3、對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給予保密;

4、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之日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雙方共同委託的融資顧問;

5、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其他資料,並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查與借款有關的個人資信、借款用途及個人還款能力等情況。

第九條 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保密;

3、對借款人按時發放貸款。

4、借款人向貸款人還清本合同規定之本息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後,並同時已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貸款人應約定立即解除抵押物的抵押。

第十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日書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爲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於非法活動;

2、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惡化,危及貸款資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4、借款人連續兩期未償還貸款利息,經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一條 抵押物:爲確保借款人全面、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獨立所有並擁有處分權的位於 市 區 路 號 單元 戶,建築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的合法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作爲履行本合同的擔保。

抵押物爲共同共有的,已徵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抵押價值: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根據房屋現狀結合市場價值,抵押當事人雙方共同認定上述房屋價值爲人民幣   元整(大 寫:),實際抵押額爲人民幣   元整(大寫: )。

第十三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後的當日,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登記不能、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撤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抵押登記完成後,他項權證與房地產權證由貸款人領取並保管。

第十四條 抵押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

第十五條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六條 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並影響擔保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30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七條 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贈與、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捨棄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設定其它負擔。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出租或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爲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爲擔保。

第十九條 抵押權實現:如借款人不能全面、及時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將抵押房產折價實現抵押權;如雙方未就上述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房產直接實現抵押權。

因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所述情形,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的,貸款人也有權根據前款規定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抵押條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無效或者變更,不影響“借貸條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貸款全部本息當日協助抵押人到房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特 別 約 定

第二十二條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自締約人簽字、經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完抵押登記後生效;於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並辦理抵押登記註銷後終止。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如需辦理變更登記,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未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應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2、貸款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的,應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給抵押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拒絕辦理他項權證註銷手續;

(2)因抵押他項權證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難以辦理抵押注銷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書面通知將上述他項權證轉讓、轉借的;

(4)因貸款人變更地址、聯繫電話無法取得聯繫,不能按約辦理抵押注銷的;

(5)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注銷的原因。

3、在辦理完抵押登記後,超過15日借款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貸款人款項的,應向貸款人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一個月利息額。

4、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的,按上列約定處理:

本合同借款期限在1個月或1個月內的,應支付1個月利息,不再承擔違約金;借款期限3個月內的,除按實際使用天數計息外,應承擔10天利息的違約金,但實際履行期限不足1個月,應按1個月計息。借款期限3個月以上,除按實際使用天數計息外,應承擔15天利息的違約金,但在最後一個月內提前還款的,利息計算到本合同期滿爲止,不再承擔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期滿(指實際還款日)後,如借款人不能按時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貸款本金逾期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

6、本合同期滿後,如借款人不能按時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應向貸款人支付每天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抵押人責任承擔:抵押人與借款人對本合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費用負擔: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以及爲實現債權所可能產生的抵押物的估價費、鑑定費、過戶費、執行費、交通費、差旅費、貸款人的律師費、拍賣費等費用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七條 附件效力:合同項下所有與本合同利害關係人簽署的附件均爲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四份共頁,借款人、貸款人、房地產抵押登記機構、諮詢服務商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與抵押人不屬同一人時,抵押人與借款人同意共執一份,由借款人領取並保管)。

第三十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三十一條 締約人的意思表示:締約人對本合同的以上條款均予完全認可,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明晰,無異議,無疑義。

借款人:    身份證號:

抵押人:    身份證號:

貸款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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