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合同範本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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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個人借款合同範本標準版

1.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一)

總則

第一條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爲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後,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範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颱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捲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恐怖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衆騷亂;

2.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執法行爲;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重大過失。

第七條 對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築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

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

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6.計算機2019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 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於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 2.購置價 3.市價 4.評估價 5.借款額 6.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爲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係數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省?/P>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四條 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並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爲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2.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

2.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爲限。

第二十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爲限。

第二十一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並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二條 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爲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爲限。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受理索賠後,應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調查審覈,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並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係人以僞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 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三十條 當投保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終止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按現值計算退還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並扣除5%手續費。

實際承保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合同事宜發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約定、告知或通知等內容均採用書面形健?lt;/P>

3.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三)

擴展責任條款

一、臨時房租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房屋無法居住時,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房屋損失賠款金額5%比例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搬遷費用補償條款因保險房屋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需搬遷到其他住宿處居住,被保險人可獲得搬遷費用補償。每次事故的搬遷費用補償爲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三、延展保險期限條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銀行要求給予借款人一定還貸寬限期限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將隨之延展,最長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四、清理費用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且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50%以上時,被保險人所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予800元清理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篇二: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住址: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住址:

鑑於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爲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於____市(縣) ____區(鎮) ____路(街) 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爲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範圍爲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爲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總額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總額____收取。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後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3、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爲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額的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七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八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加蓋章並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爲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抵押人: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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