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合同(精選7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82W

自然人借款合同(精選7篇)

自然人借款合同 篇1

甲方(貸款方):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

丙方(擔保方):___________

乙方爲生產經營週轉資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借款,丙方爲乙方的借款提供擔保,現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借款、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三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二、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大寫)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總共爲___________月。

四、借款利率

本合同執行固定借款利率,爲月利率___________‰。借款期限內不變。

五、借款發放方式

在本協議簽訂3天內,甲方將借款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時爲甲方開具現金收據。

六、還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還款方式爲現金償還。

在借款期限屆滿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籌款爲還款做準備。

借款期限屆滿前,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將借款本金還給甲方,甲方向乙方開具收據,由乙方保留還款收據。

七、擔保條款

(一)本借款由___________用___________作爲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雙方約定以上抵押物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不轉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權處理抵(質)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數歸還借款的,抵押權終止。

(二)本借款由___________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保證後,有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借款人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三)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四)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爲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兩年。

八、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二)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九、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二)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三)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十、違約責任

(一)簽訂本合同後,甲方將現款交付給乙方,乙方給甲方出具借據,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若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若逾期還款,除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另每逾期一日按借款總額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到還清借款爲止。

(三)乙方如不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回借款,追款期間爲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律師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丙方對發生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且甲方將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經對方允許,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自然人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於

 前交付甲方。

(2)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

(4)還款日期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 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以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借款合同 篇3

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趙樹華。

委託代理人崔春虎,該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符尹,該司職員。

被告謝飛。

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謝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崔春虎、符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xx年1月13日,原告與被告謝飛簽訂了《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汽車消費信貸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與《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汽車消費信貸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抵押合同”),約定被告謝飛爲購買車輛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8000元,借款期限爲36個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還款方式爲等額還款。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對貸款金額、貸款利率、還款期限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抵押事項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後,原告已依約向被告發放了借款,被告從20xx年2月15日開始還款,共還款22期,但自20xx年12月15日起,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討未果。被告的上述行爲

已嚴重違反了借款合同,根據借款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有嚴重違約行爲時,原告除有權要求被告提前償還剩餘本金至結清之日止的貸款利息外,還有權向被告收取貸款金額10%的違約金。且根據抵押合同第四條規定,原告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因此,原告根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償還貸款剩餘本金及至結清之日止的貸款利息,並按借款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並且原告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如果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有權就處置抵押車輛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爲維護原告權益不受侵害,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謝飛支付貸款剩餘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暫計算到20xx年6月4日)、違約金5800元;

二、被告謝飛支付自20xx年6月5日起到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三、在被告謝飛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原告有權行使車輛(車牌號爲“皖HK”、車架號爲“LH17CKKF9BH178”)抵押權,所得價款優先用於清償上述債務;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謝飛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審理查明,20xx年1月13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汽車消費信貸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汽車消費信貸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爲購買轎車(“皖HK”、車架號爲“LH17CKKF9BH178”)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8000元,借款期限爲36個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還款方式爲等額本息。借款合同關於解除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約定主要有:第三條第八款“如借款人未按時還款,貸款人將對逾期部分按逾期利息計收利息,如果還款逾期超過30天,貸款人有權按下述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宣佈貸款立即到期,並行使相應權利”;第十一條第三款“在借款人嚴重違約時,或在本合同其他條款有規定時,貸款人有權自行宣佈貸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有義務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還清貸款本金金額及利息,以及應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如借款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支付或全額支付,貸款人有權就未支付的部分向借款人計收逾期利息„„”。借款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主要有:第十一條第二款“„„當借款人嚴重違約時,„„貸款人有權向借款人收取貸款金額10%的違約金„„”。雙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明確了抵押權人(原告)向抵押人(被告謝飛)提供貸款用於購買車輛,抵押人根據借款合同將車輛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爲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及抵押人應支付的其他款項的擔保。雙方於20xx年1月13日就被告所購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爲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發放了58000元貸款,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xx年6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貸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

再查明,原告於20xx年11月18日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於20xx年11月17日向原告發放了金融許可證。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金融許可證、《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汽車消費信貸借款合同》、《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汽車消費信貸抵押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特種轉賬憑證》、《收款確認書》、《欠款明細清單》、《戶口簿》及原告庭審陳述附卷爲憑,足以證實。

本院認爲,原告與被告謝飛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簽約後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已履行了義務,被告按約定使用該貸款購買了轎車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卻未按期還本付息,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請求償還本息並支付違約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應支付原告貸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計算至20xx年6月4日)和違約金5800元(58000元×10%)。因被告已根本違約,故根據抵押合同約定,原告對抵押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予以支持。由於原告已主張被告提前還款且要求支付的利息已按逾期利率計算,同時又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提前還款後的利息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飛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違約金5800元,共計21505.14元;

二、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對被告謝飛的車輛(“皖HK”、車架號爲“LH17CKKF9BH178”)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春香 審判員 李燕萍 審判員 唐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黃 靜

自然人借款合同 篇4

原告西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西峽聯社”)。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該社理事長。

委託代理人周永奇,系該社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被告吳秋勤,女。

被告符劍,男。

原告西峽聯社因與被告吳秋勤、符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x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同日作出了受理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後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吳秋勤以流資爲由在我社借款30000元,約定期限爲一年,由被告符劍提供連帶擔保。該款到期後,經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方僅將該款利息結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及下欠利息被告方一直未付。故要求二被告連帶付清此兩筆借款本金30000元及應付利息。

二被告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後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辯性意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吳秋勤以流資爲由在原告處借款30000元,約定期限爲一年,利率爲月息11.04‰,由被告符劍提供連帶擔保。該款到期後,經原告方催要,被告方僅將該款利息結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30000元及應付利息被告方一

直未付。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連帶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應付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方當庭陳述,原告方提供的借款借據、貸款合同、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在卷佐證,本院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借款借據、貸款合同、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爲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後,借款人吳秋勤理應及時還本付息,擔保人符劍在借款人吳秋勤未能及時還本付息的情況下理應承擔擔保責任,現二被告一直未能償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應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視爲對證據質證權利的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秋勤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西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應付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計算辦法計付,利息自20xx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決限定還款之日止)。被告符劍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900元,由被告吳秋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洪豪

代理審判員 陳 濤

人民陪審員 江明浩 二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豫東

自然人借款合同 篇5

原告王文軍,男。

被告李現軍,男。

原告王文軍與被告李現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牛天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文軍訴稱,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現軍稱自己建廠需要資金,原告借給其現金5萬元。後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給其220xx元。兩次借款被告均給原告寫了借據。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諉。故訴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並給付利息。

被告李現軍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王文軍所訴一致。

本院認爲,被告李現軍借原告王文軍款,並寫有借據,事實清楚,原告要求償還,本院應予支持。對原告所訴利息,因雙方未有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現軍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王文軍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1600元,由被告李現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

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衛平

自然人借款合同 篇6

甲方(借款人):

乙方(貸款人):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及利息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利息:年利率5%,利隨本清。

二、借款期限及還款日期

借款期限:____ 個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甲方應於借款期限起始日前一日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保證於借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三、擔保條款

甲方自願以其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一套抵押給乙方,若到期不能按期主動還本付息,乙方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抵押物。

四、解決爭議的方法

若發生爭議,協商解決,解決不成,雙方應起訴至_________人民法院。

五、其他條款

1、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自然人借款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經營活動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該筆款項匯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帳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確認書。

二、借款期限爲______ 年,從甲方出具上述確認書之日起計;利率以五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即爲每年______%;如遇國家調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則雙方之間的借款利率亦作相應的調整;

借款期滿之次日,本金隨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歸還給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則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計算違約金。

三、爲上述條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佔____________公司註冊資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並由甲方於借款收款確認書日簽署之日負責落實辦理將上述股份出質事項記載於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東名冊,由 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記完成的確認書。

四、雙方確認,如果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結束,則本合同於該結束之日同時解除,此等情況下甲方應於該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內歸還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餘部分用於質押登記等;對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