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四方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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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

擔保公司四方借款合同

借款人:

保證人Ⅰ:

保證人Ⅱ:

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1.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轉賬憑證及還款計劃表爲準。借款期限屆滿日爲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

第二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

2.1 借款利率爲月息 .

2.2 計息方式爲按月計息,到期還本。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

第四條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爲 (A.現金;B轉賬支付)

如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爲轉賬支付,出借人應於本協議簽訂當日將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銀行賬號中:

戶 名: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上述付款行爲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據。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以下還款計劃表履行還款義務。

單位:元

期數 還款日期 還款本金 還款利息 還本息合計 剩餘本金

1

2

3

4

5

6

7

指定還款戶名: 開戶行: 還款銀行卡號:

5.2 借款人歸還最後一期本息時,應在保證人Ⅰ見證下進行,否則,保證人Ⅰ有權扣除借款人履約保證金。

保證條款

保證人Ⅰ、保證人Ⅱ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Ⅰ自願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Ⅱ自願爲保證人Ⅰ提供反擔保。

第七條 保證範圍

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爲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條款

第九條 擔保約定

9.1 借款人未按時歸還借款時,保證人Ⅰ對出借人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9.2保證人Ⅰ承諾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經出借人本人親自確認並完善相關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墊付借款人應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後,可向借款人追償。保證人Ⅱ自願爲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時足額還款付息導致保證人Ⅰ承擔保證責任時向保證人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後,可向保證人Ⅱ追償。

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經保證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變更本合同約定事項,如私自續期或終止合同等,保證人Ⅰ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條 合同各方承諾或確認

10.1 出借人保證自己出借款項的來源合法。

10.2在約定的期限內(7天)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後,出借人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證提供給出借人、保證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10.4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後的)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並如實介紹情況。

10.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說明、註冊會計師查賬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註等有關事項。

10.6 借款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評估費、保險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有關費用。

10.7 借款人、保證人Ⅱ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併或兼併、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爲。

10.8 借款人、保證人Ⅱ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範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爲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0.9借款人、保證人Ⅱ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在有關事項發生後48小時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證人Ⅱ變更住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1 合同各方均服從保證人Ⅰ對整個借款以及借後的全程跟蹤服務管理,並按約定向保證人Ⅰ支付擔保、諮詢服務費與履約保證金。

10.12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Ⅰ可代爲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權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證人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③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上訴、反訴、和解、執行、代爲接受執行款項)

第十一條 轉讓

11.1 出借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保證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11.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證人Ⅱ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十二條 合同條款的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4.1 出借人未依約出借款項的,出借人應按當筆出借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超過十五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借款人爲該合同已經支出的評估、抵押、公證等經濟損失由出借人全額彌補。

14.2 出借人在借款期滿之前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按實際借款期限計收利息,但月息調整爲 .保證人Ⅰ另行爲借款人匹配資金。

14.3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實際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不足整月按整月計息。

14.4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含本金及利息),除按約定利率繼續支付利息外,還應按應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罰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證人Ⅰ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費,造成上門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差旅費。

14.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逾期付款(含本金和利息)兩次,經保證人Ⅰ書面同意,出借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14.6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借款而導致保證人Ⅰ代償的,除借款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外,借款人還應向保證人Ⅰ支付代償金額5%的違約金,該代償金額按原借款利率上浮50%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償還全部代償金額及違約金、催收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爲止。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

15.1 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經出借人將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銀行賬號中,並由借款人出具《收據》後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罰息及所有其他從屬費用之日終止。

15.2 借款人如果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保證人Ⅰ審查同意展期,並由各方簽訂相關的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能相應展期;在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15.3 本合同生效後,除合同已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各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保證人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

17.1 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展期協議、催收還款通知書或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且含義認識一致。

17.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補充條款

出借人(簽字)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保證人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保證人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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