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借款起訴狀(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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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借款起訴狀 篇1

其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借款起訴狀(精選3篇)

原、被告雙方系同村村民。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因需資金週轉,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於幫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積蓄_____萬元和向他人借的_____萬元共_____萬元整一起借給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條一張。借條載明:_________________借現金_____萬元,借期_____個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後被告共支付給了原告_____個月的利息。截止同年_____月份,被告分三次償還了原告借款本金_____萬元。此後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現在還躲避原告。

原告認爲,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償還借款的行爲不僅違背誠信、構成違約,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貴院,誠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字):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擔保借款起訴狀 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省,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成年,住__________市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及違約金184800元。(違約金爲每天4%本金計算,從20__年6月25日起計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現暫計至20__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經營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爲20__年5月12日至20__年6月25日,若逾期還款則應每天支付本金4%的違約金。爲保證還款,第二被告同意對以上借款及違約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後,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都拒絕償還借款。

因此,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2850元,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7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200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物損失200元。

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0元。

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用。

5、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時分許,在路上,被告駕駛被告有限公司的京號小型出租客運車由南向北行駛,途中從後面將騎自行車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999急救中心進行搶救,經醫院診斷爲:_________________。事故發生後,被告支付過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對於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誤工等其他費用,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擔保借款起訴狀 篇3

貸款人:

借款人: ; 配 偶:

保證人:1、 2、

借款人因其資金週轉困難,由保證人 擔保,向河南省豐源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爲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四)借款期限: 年(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利率

本合同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執行月利率27‰。

第三條 提款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劃入在借款人所提供的賬號,戶名: ,賬號: ,本授權是不可撤消的。

第四條 還款

借款人同意按 (□月/□季/□半年/□年)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爲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本金一併結清。

第五條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有權按合同的約定取得貸款。

2.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按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各種資料、文件和信息,並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3.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出現重大不利於貸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5.應承擔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正費、抵押登記費、評估費、鑑定費、運輸費、保管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六條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1.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應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權瞭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狀況及抵押物情況。

4.借款人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書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6.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保證人的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第七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擔保。

(1)保證人爲本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到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3)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保證期間爲該筆貸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貸款爲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爲該筆貸款每期還款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貸款被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應無條件的直接向貸款人支付款項以清償借款人所欠的債務,同時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並放棄一切抗辯權。

(5)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保證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未徵得保證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額、延長貸款期限的,保證人有權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承擔擔保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爲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保證人的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7)保證人發生對保證能力有重大影響的狀況,應當採取措施,按貸款人的要求確保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得以實現。保證人工作、地址(住址)、電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

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

3.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宣佈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擔保權,宣佈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採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連續三期(含三期)或累計六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蹤或被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4)借款人的財產代管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爲借款人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

(5)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或發生其他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事項。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

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並可依法行使擔保權。

5.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保證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爲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6.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7.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相同。

第九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中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它條款的效力;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擔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條款效力的影響。

2.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於(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3)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及貸款被宣佈提前到期均視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寫的地址爲各方同意的通訊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以上地址,均視爲已送達,通訊地址如有變動,應於十日內通知簽約各方。

4.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時,須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另有約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約定終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違約導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時,本合同之規定仍可以適於合同項下任何尚未歸還的借款。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各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同當事人,並經各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訴訟。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 (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附則

1.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內容與借款借據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借據記載爲準。借款借據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內容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不存在異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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