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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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資經營公司合同 篇1

第一條 合營雙方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合同(精選3篇)

合同的當事人爲: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報:_________

郵政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

郵電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第二條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決定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鑽頭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2.1 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爲:_________;英文名稱爲:_________

2.2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

2.3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2.4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3.1 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採用_________先進製造技術,技術訣竊,以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製造與銷售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_________鑽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使合營公司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均具有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3.2 生產經營範圍:合營公司生產和銷售各種類型和尺寸的_________鑽頭(及乙方在合營期間所發展並已投產的所有其他型號的_________鑽頭),以及以下與生產及銷售業務有關的活動:

3.2.1 對銷售的產品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

3.2.2 研究與發展_________鑽頭新產品,以便更好地爲用戶服務。

3.3 生產規模:合營公司投產後第_________年,全面生產時,應具有生產_________只各種規模型號_________鑽頭的生產能力。

第四條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4.1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均爲_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均爲總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4.2 合營公司正式投產後,甲乙雙方以頭_________年的部分利潤作爲再投資,用於發展新工藝,提高產量或增加流動資金。

4.3 甲乙雙方將按本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1.1及1.2條所列內容作爲出資。出資的實物部分,按作價協議規定進行作價。出資的實物所有權歸合營公司所有,免於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權等。

4.4 合營公司每年應按中國地方政府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

4.5 甲乙雙方的現金分兩期交付。在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各自認繳現金出資額的_________%,其餘_________%在六個月內交齊。出資的現金應存入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合營公司的帳戶內,並取得憑證。實物出資部分按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的規定交付合營公司,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4.6 合營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回抽其註冊資本。

4.7 合營一方需轉讓爲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請原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一方轉讓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時,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五條 合營各方的責任

5.1 甲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宜:

5.1.1 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5.1.2 協助合營公司辦理各項可能的減免稅申請手續。

5.1.3 協助合營公司向有關銀行辦理開戶及獲取貸款的手續。

5.1.4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5.1.5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及工程設施的土建設計、施工。

5.1.6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1條所列項目在規定期間內提供現金、機械設備等。

5.1.7 協助辦理乙方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器具的進口報關手續。

5.1.8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及通訊設施。

5.1.9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氣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

5.1.10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中國國內的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5.1.11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5.1.12 協助解決合營公司職工的食宿、醫療、交通等。

5.1.13 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所得外匯匯出手續。

5.1.14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項。

5.2 乙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項:

5.2.1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2條所列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5.2.2 協助合營公司向國外銀行獲取貸款。

5.2.3 提供必要的設備安裝、調試及試生產技術人員。

5.2.4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工人和管理人員。

5.2.5 保證按合同規定返銷合營公司產品,並採用多種方式與甲方密切配合,使合營公司達到外匯收支平衡。

5.2.6 協助合營公司在國際市場上購置設備、原材料。

5.2.7 協助中方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和必要的手續。

5.2.8 協助解決中方人員在國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技術轉讓

6.1 甲乙雙方同意,將由甲方代表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合營公司經營所需的先進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及生產管理技術和各種測試方法、材料配方、產品的質量標準、質量保證等。

6.2 乙方對轉讓技術提供如下保證:

6.2.1 向合營公司轉讓的全部技術是實用的、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符合合營公司要求的,按照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質量能達到乙方同類產品的質量標準,產量能達到規定的生產能力。

6.2.2 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全部資料,均應按時提供給合營公司。

6.2.3 在合營公司整個合同的有效期間,乙方保證將其改進和發展的並已用於生產的所有新技術及時地、完整地提供給合營公司。

6.2.4 按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對合營公司技術人員的工人進行技術培訓,使他們能及時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6.2.5 提供合營公司認爲必要的技術支持。

6.2.6 乙方將幫助中方試驗、評價熱穩定性_________產品。

第七條 產品銷售

7.1 乙方負責包銷合營公司年產量_________產品,但最多爲_________只,其餘產品將由合營公司銷售到國內市場及按本合同附件五“產品銷售協議”原則所確定的國際市場。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條的規定完成包銷數量,則應按未完成包銷產品的只數佔應完成包銷產品的總只數的比例,將分得的利潤或等值的進口原材料,補償給合營公司,超過_________年銷售數量時,可將超額完成的只數作爲下年度包銷數不足的補償。

7.3 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報中國審批機構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7.4 合營公司產品使用乙方的產品商標,並註明中國製造。

第八條 董事會

8.1 合營公司的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8.2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長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甲乙方在任何時候均可經書面通知撤換由其委派的董事會成員。

8.3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其他事宜可由多數通過作出決議。

8.3.1 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 合營公司的解散;或合營公司合營期的延長;

8.3.3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

8.3.4 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8.3.5 合營任一方出資額的轉讓;

8.3.6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任免;

8.3.7 聘請在中國註冊的審計師;

8.3.8 決定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事宜;

8.3.9 其他合營雙方均認爲屬重大事宜,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

8.4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經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職權。

8.5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按如下規定進行:

8.5.1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由其書面授權代表負責召集並主持;

8.5.2 會議一般應在合營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開,特別情況由董事會決定會議召開地點;

8.5.3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8.5.4 董事會會議應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具書面委託,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表決,全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合法成員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每人持一票表決權;

8.5.5 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決議部分應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會議記錄經與會成員簽字後,連同會議期間收到的委託書,一併歸檔;

8.5.6 會議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書面表決所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8.6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職外,合營公司不支付董事會成員薪金。董事或董事書面委託的代表在董事會會議期間發生的與董事會議有關的旅行、交通、住宿補貼及會議本身費用,按董事會覈准的數額,由全營公司支付。

第九條 管理機構

9.1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首屆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經董事會任命,任期_________年。下屆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確定任命。

9.2 總經理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主持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9.3 合營公司可設立若干部門,各部門負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

9.4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經董事會會議決定,可隨時撤換。

第十條 原材料及設備的採購

10.1 合營公司所需的生產用設備、原材料、運輸工具等,在質量、價格及交貨期等條件相同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10.2 在合營公司需要時可委託乙方在國外或委託甲方在國內購買設備,受委託方可提取_________的手續費。在選購過程中,受委託方的對方在認爲必要時,有權派人蔘與選購工作。

10.3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代購的國外原材料、價格應與乙方賣給其子公司的優惠價相同。

第十一條 公司的籌建

11.1 合營公司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並由甲方推薦組長一人,乙方推薦副組成一人,組長、副組長均由董事會任命。

11.2 籌建組在籌建期間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1.2.1 經甲、乙方代表批准後,簽訂購置設備、材料、器具等的合同,並履行之(包括交貨的驗收,安裝調試等)。

11.2.2 甲乙雙方各項實物出資的驗收,及引進技術資料的檢驗、驗收。

11.2.3 組織設備、附屬工程的安裝調試。

11.2.4 編制籌建期間的建設及用款計劃,負責籌建期間的財務支付。

11.2.5 負責技術資料的整理、轉譯。

11.2.6 負責合營公司的一切文件,資料等的接收、整理、歸檔等。

11.3 籌建期間一切重要文件往來,須經正副組長雙方簽署後生效和執行。

11.4 籌建組在設備調試試車工作完成並辦理完畢手續後,報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二條 勞動管理

12.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生活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經董事會研究確定,並在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工會組織集體簽訂或和職工個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加以具體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2.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聘請及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稅務、財務、審計

13.1 合營公司按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包括地方稅收,但只與乙方有關的利潤的匯出稅、技術轉讓的提成費及入門費的預提所得稅由乙方支付。

13.2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有關規定和董事會的討論決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

13.4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報當地財政部門及稅務機關備案。

13.5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即從公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營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均用中文書寫,以人民幣作爲記帳本位幣。合營公司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記帳,月終、季終及年終分別採用中英文編制報表。同時,合營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給乙方一份所需的會計資料,此資料不作爲合營公司結算依據。

13.6 合營公司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和全年帳目,出具查帳報告。如果任何一方認爲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費用由該聘請方負擔。

13.7 合營公司一切會計檔案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存。合營公司解散後,所有帳本,文件由原中方合營者保存。

13.8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內,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包括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納稅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合營期限

14.1 合營公司的合營期限爲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__年。

14.2 在合營期滿前一年,如經營一方書面要求延長合營期限,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通過,於期滿前六個月,將申請報告報原審批機構批准,辦理變更登記註冊手續,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5.1 合營公司在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宣佈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清算時,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公司主管部門審覈。

15.2 清算委員會委員甲乙方各佔_________,清算委員會委員應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請董事會通過執行。

15.3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實物、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財產以帳面值爲依據,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15.4 合營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甲乙方的出資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15.5 整個清算過程應在公司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保險

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7.1 本合同生效後,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後,方能生效。

17.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17.3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應視爲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取賠償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按期如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一的罰款給對方。逾期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違約方除應繳付投資額的百分之三的罰款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17.3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8.2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自己應負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費用。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無法預見並且對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對方。並在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函件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並由有關政府部門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發生的證明,按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院,根據該會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1.2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21.3 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規定以外,由敗訴方負擔。

21.4 仲裁決議將採用中、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本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爲準。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簽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兩份。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3.1.1 附件一、技術轉讓協議

23.1.2 附件二、產品銷售協議

23.1.3 附件三、會計程序

23.2 上述附件的條款如有與主合同不符之處,以主合同爲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合同 篇2

第一條 總則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_(以下簡稱甲方);

XX公司是遵照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 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公司)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爲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爲指標。

3.2. 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 公司生產的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 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資金

4.1.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爲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大寫: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大寫: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 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 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 資金。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 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 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3)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 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協助公司向中國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協助公司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爲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爲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爲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 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 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 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稅務

8.1. 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爲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爲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 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爲百分之十五(15%)。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 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覈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 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 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 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爲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爲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 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爲期五(5)年的延長。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轉讓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爲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爲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 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 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 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

14.1. 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爲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保險

15.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投保。

第十六條 適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

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 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 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 由於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 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爲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爲準。

19.2. 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爲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 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爲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 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 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1. 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爲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

22.2. 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合同 篇3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合營企業的組成

第二章 飯店的規模及造價標準

第三章 出資總額,出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第四章 合營期限

第六章 建造期間合同各方的責任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十一章 設備、配件及材料的採購

第十二章 納稅

第十三章 保險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國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聯合經營飯店,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企業的組成

1.1 合營雙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註冊登記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註冊登記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如合營者爲多方,可按丙,_________方稱)

1.2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企業的名稱:_________

外文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1.3 合營企業是在中國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的法人。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 飯店的規模及造價標準

2.1 飯店的佔地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飯店的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

設:旅館(其中豪華客房_________套,中檔高級客房_________套,普通客房_________套)、各類餐廳、商場、醫療室、健身房、舞廳、停車場、游泳池及娛樂場所各種服務設施。

2.2 飯店還包括以下設施和裝置:中央冷暖空調系統,電腦管理控制系統,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閉路電視和音響系統,鍋爐房,洗衣房,水塔,排污系統,汽車隊及建造和營業可能需要的其它設備。

2.3 飯店造價標準

普通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_________元;

中檔高級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_________元;

豪華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_________元;

其它設施每平方米造價_________元。(注: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第三章 出資總額、出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元人民幣(或合營各方商定的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3.2 合營各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__元;

土地使用費_________元;

設備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元。

3.3 投資範圍

飯店土建工程投資: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建築費、設計費、水費、工程材料費。

裝修、設備傢俱等投資:包括物資的購置、包裝運輸、在建造期間的財產保險費。

開辦費:包括員工培訓、宣傳廣告、管理以及其它必要的費用開支。

籌建費:包括籌建資金、銀行擔保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雙方籌建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旅差費、辦公費等。

福利設施費:包括職工住宅的徵地、拆遷、建造及設備安裝等。

不可預見費:經籌建處批准、用於飯店建設開辦期間不可預見的開支。

流動資金用於開業週轉金。

3.4 合營各方在合營企業得到營業執照後_________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付款期限規定如下:_________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14.3條辦理。

3.5 註冊資本的變動

3.5.1 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均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5.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另一方同意,合營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股份。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企業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合營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或虧損。

4.2 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僅以企業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

5.1 合營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爲_________年。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企業期限,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每次延長以_________年爲限。

5.3 在合營期限屆滿時,甲方將用_________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建設期間合營各方的責任

6.1 合營各方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1)按基本建設進度計劃向飯店籌建處提供達到可進行施工的場地,即辦理場地徵用手續並負責遷移拆除清理地面障礙物。

(2)負責飯店界區以外的三通(通電、通水、通路)及市政配套工程。

(3)協助辦理飯店的設計施工方面的報批手續。

(4)協助申請在中國境內採購材料設備等物資的計劃指標。

(5)組織合營企業的其它工程設計施工工作。

(6)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7)協助合營企業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

(8)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1)按3.4的規定,及時將作爲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港口。

(2)協助辦理設計委託,審查設計方案等工作。

(3)協助合營企業招聘外國籍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指派能勝任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飯店籌建工作。

(6)培訓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7)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名,乙方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會的任期爲四年。任期屆滿後,如獲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召開,均按合營企業的章程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由甲方推薦_________名,乙方推薦_________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爲_________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企業將根據本企業的業務需要,設立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企業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年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企業的會計採用國*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商定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_________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 勞動管理

10.1 合營企業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 甲乙方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設備、配件的採購

11.1 合營企業爲經營所需要的設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雙方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採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應超出國際市場的公平價格。

選購前,合營各方應充分醞釀協商,必要時可以公開招標採購。

第十二章 納 稅

12.1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企業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 險

13.1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司投保。合營企業成立後,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企業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辦理各種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各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未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訂)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企業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的第一個月計算。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颱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必須已採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並在十五天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結束後,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其它仲裁機構。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者由仲裁裁決。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爲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2 法院判決解除的合同。

18.3.3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營任何一方未徵得合營他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或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需經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地簽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甲方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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