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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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 篇1

甲方:(貸款人)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精選5篇)

乙方:(借款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於 年 月 日向乙方發放借款 元,(大寫: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當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結。

二、乙方同意用 的土地使用權做該筆借款的質押,土地使用權證號爲: 使用權人爲:

三、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如有政府徵用的情況,甲方有權對於補償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借款。

四、出現主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約歸還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乙方擔保抵押財產。

1、甲方處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購買每畝土地價格的的價格索取土地使用權,抵押價格按每畝 萬元,共 畝,共計人民幣萬元整。

2、甲方處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索償。

五、乙方未返還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時付利息前,該抵押具有不可撤銷性。乙方自願放棄抗辯權、訴訟權、仲裁權,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強制執行,這是乙方的意思表達、承諾。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協議生效之日乙方無權變賣、轉移、轉贈、轉賣、抵押財產。

七、在抵押協議期限內,乙方抵押財產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八、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爲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借款,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的10%的違約金。

九、使用權人對抵押物必須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甲方賠償,並賠償甲方主合同借款總額的10%的違約金。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協議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含義認識一致。

本協議系無異義債權文書,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項下第四條和第五條中約定進行解決,乙方自願接受。

甲方(貸款人)蓋章: 乙方(借款人)蓋章: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 篇2

擔 保 人(以下稱甲方):住所地: (股東個人):身份證號:

反擔保人(以下稱乙方):身份證號:

鑑於甲方在乙方與貸款人通過翼龍貸網簽訂的《網絡借款電子借條》(標流水編號爲:)中以擔保函的方式爲乙方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約定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或其債權受讓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償權。現甲方爲確保該追償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抵押擔保的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甲方就上述《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以下簡稱《電子借條》主借款協議)約定之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超息(超過借款期天數產生的利息)、罰息(未還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費用(未還本金金額的1%)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貸款人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二、擔保形式及期間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擔保期間自被擔保的主借款協議成立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 三、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根據上述《電子借條》約定向貸款人或其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後3日內向甲方償還其已經承擔的全部擔保款項。逾期未履行的,參照本合同的第五條、第八條執行,林場經營權詳見《林場經營權抵押清單》(附件1)。

四、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

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後十五日內,到相關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有關手續。

五、抵押權的實現

若甲方代償後3日內未得到乙方的清償,則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10日內,協商將抵押的林地經營權進行折價處理、公開轉讓或出租;林地經營權採取折價、公開轉讓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實際價款應當優先清償甲方的債權。若該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則歸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擔補足責任,乙方不能及時補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進行訴訟追償。

若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未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則甲方或其債權受讓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的經營權年限,以拍賣、變賣所得償還債務。

六、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爲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相應調查,並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權證、審批表;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以折價或者以轉讓、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於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權利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爲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4)在抵押期間,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的請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抵押物進行任何處分;

(5)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以電話、郵件及其他任何方式進行。

2.甲方作爲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在乙方履行償還義務後,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2)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七、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作爲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後,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後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並告知受讓人後,可以轉讓抵押物; 2.乙方作爲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林場經營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

(3)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爲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4)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財產進行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處置抵押財產,並願意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同時保證不自行且不准許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礦、採砂、採土等行爲。

(5)乙方若因姓名、住址、郵箱、聯繫電話、緊急聯繫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可能引起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同意甲方自相關通知行爲發出時,即視爲已送達至乙方。

八、違約責任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1.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3.乙方明確表示不償還其到期債務或以其他行爲表明不償還的;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主擔保合同下擔保款項的20%;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並由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電子借條》主協議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一旦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電子借條》後,本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上述《電子借條》無效或失效的,乙方仍應在上述《電子借條》無效或失效後造成的相應的後果承擔擔保責任;本合同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附則

本合同的附件作爲本合同完整組成部分,不可分割。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翼龍貸網備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股東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 篇3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同意將坐落在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甲方,乙方並同意甲方將此荒山地出租給使用。

一、山坡地流轉的位置、範圍、面積:

乙方土地流轉的地理位置位於 ,該宗土地四至爲: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面積流轉面積約爲 畝(詳見紅線圖,實際流轉面積以雙方實地丈量勘測確認爲準)。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年限:

乙方該宗土地經營權流轉年限爲叄拾年,即從20xx年 1 月1 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止,期滿後協議的終止或者續簽由三方在協議期滿前6個月內進行協商。

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1、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爲每畝每年10元(含地表附着物等一切費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補償費。

2、本協議簽訂20日內,甲方將流轉費,按每戶的實際面積支付80%,用於支付乙方土地經營權流轉費,待實際面積確認後再一次性支付完畢。

四、乙方同意甲方將該宗土地的經營權出租給江西省養豬育種中心有限公司,以用於原種豬繁殖商品豬的生產經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不得設置任何障礙去幹擾對方的經營活動,否則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五、此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咯吱一份,自甲、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 篇4

甲方  縣   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  乙方  縣   鄉  村  村民小組。

負責人  爲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爲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 溝、小 溝堰灘的栗子樹 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爲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爲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爲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縣   養殖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  縣   鄉  村  村民小組(簽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 篇5

甲方: 縣 鄉 村 組戶主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鑑證方: 縣 鄉 村

依據國家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土地流轉承包經營及新農村建設政策,乙方通過發展,對周邊的用地調查和自身發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戶主的引進,並規劃在村民組所屬範圍內的黃橋頭地段種植大樹、花卉苗木和水草養殖,蔬菜藥材按國家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積:

鄉 村 組 戶主 ,水田 丘,

田畝名稱

面積 畝。

二、 承包土地經營期限:

甲方同意將自家所分包的責任田在本輪三十年責任制所剩年限約 16 年,(即 20xx 年 3 月 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流轉承包給乙方開發經營。

三、 承包土地經營價格:

承包價格按每畝每年人民幣 1400 元。每4年遞增200元畝/每年,即20xx年至20xx年爲每年1400元,20xx年至20xx爲每年1600元;20xx年至20xx爲每年1800元;20xx年至20xx爲每年20xx元。

四、 承包土地經營費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經過村組監證認定後,乙方即向甲方交付 1500 元,作爲土地到期稻田還原費。田租一次性預付四年即20xx至20xx年的田租,計費標準依據本合同第三條之規定,四年期滿後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第五年期滿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往後依次類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滿後,每年付款的時間定爲11月—12月之間。最後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過期不付甲方有權處理苗木。

五、甲、乙約定事項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內,有規劃、必須的建設、開發、投資、經營、填土、管理等自主權,並獨立覈算,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及責任,乙方必須合法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進行干涉和另立項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費用。如國家政策發生變化需增加的稅收概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性的徵地,按國家徵地標準將各項徵地補償費甲、乙雙方分劃收取,即:

(1)土地、勞動力安置補償費、原有的農田建設和原有的水利設施等全部歸甲方的村民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國家有水稻田補償費用全部歸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範圍內的所有花卉苗木、樹木、構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魚塘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企事業單位徵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項第二條執行外,甲、乙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方可實施。

4、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後,乙方在承包土地範圍內所有構建無償給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樹木和可移動產歸屬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5、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後,如甲方土地不再對外承包,則由乙方的土地還原費抵給甲方作爲土地還原費用。如甲方同意繼續對外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6、乙方承包土地經營期內保證周邊的水源、道路暢通。甲方現有水利設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損壞,甲方協助維護乙方所建園內的安全設施。

7、乙方承包土地經營開發在新改革、新發現、新技術等各種創新,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但一切開支費用全部歸屬乙方。

8、在稻田公路兩邊預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過路通道。

9、乙方在生產種植過程中,樹苗要帶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擾干涉。

六、甲、乙雙方責任

1、對於 20xx 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證合同簽定生效之日 20xx 年 3 月 日前不得在已承包處的耕地內繼續種作物,合同前已經種植了過期作物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確保乙方進場使用,但不得超過 20xx 年 4 月 31 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提供現有的用水水源不變,用電杆點不變給乙方,機械設備、電費由乙方自負。

3、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期內,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應及時配合乙方解決周邊環境矛盾及相關問題。如乙方需勞動力做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甲方及當地村民,但必須遵守乙方的勞動制度。

4、乙方必須在承包期內合法經營,遵守當地村規民約,按時繳納甲方及甲方村民組的費用。

5、乙方在承包期內如造成水土流失責任自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應維護乙方合法經營、合法利益,支持協助乙方各項工作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流轉土地乙方可採承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限的剩餘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字生效後,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以上條款,不得因雙方法人代表的變動而變動。如一方違約,承擔賠償對方雙倍經濟損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範圍內的所有責任田農戶全部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餘的歸甲方。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作爲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到期滿甲、乙雙方處理好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事物後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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