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合同內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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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技術服務合同內容條款

一、委託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項目的名稱;

二、委託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內容及應達到的要求;

三、雙方確定的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方式;

四、委託方要求的師資水平、資歷、要求;

五、委託方需要培訓的人數,受託方要求委託方指定接受培訓人員的技術能力、學歷要求;

六、經協商確定的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費用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標準的承擔;

七、培訓開展的必要物質條件(如教室、教具等)和雙方應協作解決的事項;

八、學員水平驗收考覈的方法和標準(如實際操作、理論考試、現場答辯等);

九、委託方支付報酬的數額、時間、方式、地點等;

十、違約責任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十一、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及數額;

十二、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三、其他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可由委託人直接與被委託人協商約定後簽訂,也可以由委託人通過中介與被委託人協商簽訂,不管採用什麼方式,必須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特徵,並不得遺漏其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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