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流程及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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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流程以及相關優惠政策。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流程及相關優惠政策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流程及優惠政策

一、 技術合同種類

(一)技術合同的概念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種類

技術合同:

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作開發、科技成果轉化。

技術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

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

二、辦理技術合同登記的流程

(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

1、技術合同要享受優惠政策必須進行技術合同登記。

2、登記機構爲技術合同登記站。

3、技術合同生效後一年內必須登記。

4、技術合同實行網上登記,其網址:

5、具體登記流程如下:

⑴ 註冊:首次申請認定登記的用戶須先註冊。攜帶機構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到當地技術 1 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

市場辦公室進行註冊,登記員給予“用戶名ID”和“密碼PW”。

⑵ 填寫:賣方登錄系統,選擇“合同申請”,打開一張新的登記表,填寫完畢並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網上申報

⑶ 報送:網上申報,申請單位須在30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及相關附件送到選定的合同登記站進行認定登記(或通過郵寄報送),合同登記員對照合同文本進行審覈。

⑷ 認定登記:登記人員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內完成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不予登記並做記錄。

(二)辦理技術合同登記所需材料

A、用戶註冊:機構證代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複印件須註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 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後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後,如果符合國家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方面的優惠政策,可以減免營業稅、所得稅、增值稅,或成本抵扣。具體辦法如下:

(一)營業稅: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財稅[1999]273號)

與技術轉讓 、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爲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從事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中介服務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可視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 收入對待,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技術開發費抵扣: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技術開發費抵扣明細: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設備折舊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2、獎酬金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屬於職務技術成果的,賣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資金,獎勵該項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稅:

1、嵌入式軟件(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並隨同一併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組成部分並且不能準確單獨覈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 (財稅[20xx]165號)

2、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 (財稅[20xx]165號)

3、納稅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

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財稅

[20xx]165號)

4、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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