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章程(精選3篇)
集體所有制企業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廣東______________是經廣東省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由___________投資設立的集體(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企業的宗旨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本企業是獨立企業法人,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註冊資本、投資者名稱、地址、投資額和投資方。
第六條本企業的註冊資金爲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七條投資者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投資額_____萬元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四章投資者職責
第八條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由投資者作出決定:
(一)任免企業法定代表人;
(二)審議批准企業的章程;
(三)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五)審議企業轉讓出資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六)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破產和清算;
(七)對企業的財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本企業設置如下機構
第十條經理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條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由投資者任命。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擬定企業合併、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第六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企業勞動用工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採取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條本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製度。
第十五條本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醫療、養老保險等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七章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一)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
(二)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三)企業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份之十作爲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爲法定公益金。
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投資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企業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註冊資金。
(五)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於企業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八章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條企業因無償還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者;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後,應報經投資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條企業破產或解散時,企業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併成立清算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事項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報投資者確認,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條企業章程修改,應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後,方能生效。
由於不可抗力至使章程無法履行或由於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後,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訂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規定與國家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法規政策爲準,涉及到企業法人登記註冊事項的,以登記主管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於______年___月___日訂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投資者蓋章(簽名):
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集體所有制企業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夥人自願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範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並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範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夥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夥和退夥;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作爲合夥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夥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九條 合夥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夥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夥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夥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夥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夥人爲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夥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夥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夥、退夥
第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夥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四)全體合夥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夥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夥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夥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夥人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夥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夥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所有制企業章程 篇3
根據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權力機構於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關於提前終止公司決定,公司股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現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提前終止上海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包含歷次合同和章程修改書)。
二、公司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程序。
特此聲明股東: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