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模板彙編(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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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模板彙編 篇1

第一章:總則

集體合同模板彙編(通用4篇)

第一條爲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2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合同生效後,對公司和公司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四條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在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公司在發展生產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公司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工資調整方案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七條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並提供工資清單,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條公司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徵得工會同意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九條公司若發生生產經營困難,暫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經與工會協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職工工資,並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職工,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高於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㈠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㈡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㈢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第十一條職工試用期工資支付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㈠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㈢超過醫療期的,由於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第十三條職工請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公司依法執行《勞動法》及國務院頒佈的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六條公司實行每日時至時(包括午間小時休息)工作制;每週和周 爲週休息日。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八條公司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工會同意,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九條公司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公司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公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爲標準計發。

第四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一條公司必須爲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二條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三條公司必須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司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職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二十七條公司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鑑定後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及時爲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繳納各項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公司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工、職工親屬福利待遇的政策規定。

第三十條公司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爲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公司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協助公司定期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六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三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四條公司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公司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八條公司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章:職業培訓和教育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實際,有計劃地、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衛生培訓。

第四十條公司對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必須在上崗前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公司鼓勵職工參加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對於在自學中有突出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工會應會同公司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財產,組織職工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嚴格執行《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與職工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發展的實際,經與工會協商,合理確定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第四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滿10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十一條公司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爲公司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九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公司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考覈獎懲制度。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職工,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五十四條工會應根據政府的委託,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公司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一定會議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職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章:經濟性裁員

第五十六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公司裁減人員應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後,將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公司正式公佈裁員方案時,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終止和續訂

第六十條本合同有效期爲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本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處理及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條依法簽訂的本合同生效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條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應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七十二條本合同簽訂或變更後,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公司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七十三條本合同生效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內,由協商代表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方:(蓋章)

職工方: (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

首席代表(簽字):

二〇 ××年×月×日

集體合同模板彙編 篇2

(1)關於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時期、不同企業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過去,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集體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的生產計劃、財務計劃與發展計劃的各項指標;

有關勞動競賽中如何組織職工改進技術、提高技術的問題;

有關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安全衛生狀況的問題,確定如何使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基金以及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與計劃;

有關職工技術培訓的各種制度,舉辦技術培訓班、技工學校等促進職工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的措施;

(2)訂立集體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原則。訂立集體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實際原則,訂立集體合同必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集體合同。

組織全體職工認真討論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草案制定出來以後,應組織企業行政和全體職工或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對集體合同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和補充,使集體合同充分反映企業行政和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集體合同模板彙編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行爲,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並於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後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於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

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覈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後,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26日爲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集體合同模板彙編 篇4

單位名稱: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

職工人數:

甲方(單位方):

協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協商代表人數: 乙方(職工方): 協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協商代表人數:

爲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勞動合同管理

1、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甲方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2、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3、甲方提出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方可裁減人員,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 勞動報酬

1、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和支付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甲方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情況、職工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標情況,依據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年度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本單位經濟效益每增長 %,職工平均工資增長 %。

3、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4、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甲方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5、甲方安排職工加班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按照職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6、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

標準。

7、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2、對部分崗位(工種)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雙方協商制定本單位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保障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

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3、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4、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照《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對職工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

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2、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

3、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範圍內的勞動。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按規定休半年以內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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