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專項集體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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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專項集體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女工專項集體合同(通用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

爲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集體協商,共同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方應保障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工會及女職工組織協助行政做好女職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女職工技能水平,共謀企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諧、未定的勞動關係,充分發揮和最大限度地保護女職工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與工會女職工組織共同發展。

第四條本合同是甲乙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方面應遵守的行爲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五條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和女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六條甲方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有關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婦女已婚、懷孕、哺乳等爲藉口拒絕招收女職工或提高錄用條件。嚴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歲以下)。

第七條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幫助、指導女職工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女職工應享受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條晚婚的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計13天。

第九條甲方必須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與特殊保護,並確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甲方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其勞動合同。企業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的,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原企業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拒絕聘用。

第十一條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按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三條女職工妊娠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作業。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應作爲勞動時間,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產假、節育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非醫療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摻假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晚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計120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計180天。同時享受獨子獎勵和保健費。在女方生育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六)女職工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的,根據《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節育手術假。

(七)女職工在享受以上產假期間,生活補貼不得低於本人的基本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覈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十六條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

第十七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甲方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八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甲方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九條甲方對女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普查,檢查時間分別兩年進行一次,所需檢查費用由甲方負責,價差時間按公假處理。第三章合作與監督

第二十條女職工必須自覺遵守甲方的紀律及相關規章制度,保守甲方祕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爲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和女職工的特殊利益,甲乙雙方應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就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進行通報和協商,共同探索新形勢下企業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條爲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小組每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甲方應依法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納生育保險費義務;符合參保人員條件的女職工,應依照該辦法履行其應盡義務,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女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約定爲準。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條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就爭議事宜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的,由雙方代表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無異議後,即公佈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甲乙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解釋權歸簽約雙方。

第三十條本合同不因人事變動而變動。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企業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

工會首席代表(主席):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女工專項集體合同 篇2

本合同由(簡稱企業)與工會代表職工(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爲,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要把安全工作做爲一項硬性的政治任務,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觀念,始終把企業和職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凡集團所屬各分廠、分公司、生產基地、處室、廠區等均須遵守本協議:

1、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企業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負有認真遵守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四條:本協議所指的勞動安全衛生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規程。

5、職業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

6、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

7、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8、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

9、特殊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本協議由企業方與職工方代表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企業方(企業法人代表)與職工方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本協議簽訂後,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的規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責任心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企業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企業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九條: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要嚴格落實生產、儲存、使用場所動火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檢查,行政方領導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基建、消防、保衛、工會等部門進行綜合檢查;各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尤其是分公司生產新產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須向安全環保處提供全面的數據和理化特性,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企業對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安全,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以確保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企業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參與“三同時”驗收,有權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十六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覈。

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七條: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職工,要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同時按市職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和健康檔案。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應及時給予治療休息;對不適應在原崗位工作的職工,調離原崗位。

對其他崗位的職工,企業也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行政方應及時向工會通報職業病檢查情況。

職工因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要求和時限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九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企業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工特殊權益維護,不得安排女職工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企業在女工懷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工會與職工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工會應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爲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會積極協助行政落實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羣衆性的 “安康杯競賽” 、“安全生產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有權瞭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採取的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向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職工依據有關法規有權拒絕企業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爲。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企業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掌握本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初期火災,要積極進行滅火併報警,當火災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傷害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撤離作業現場,同時千方百計儘快報警。報警電話:

第三十條:職工在崗位生產工作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以文字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向上級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安全衛生協議履行檢查組(由企業行政方代表和工會方代表組成),依法對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季一次,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代會對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的檢查情況。

第三十四條: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由行政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並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綜合檢查組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由於管理不嚴,而造成人身傷亡、火災、消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部門,企業將根據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分別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工作中由於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經企業與職工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同時上報上級工會、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以廠報、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九條:合同期限爲一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籤或續簽的要求。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一致達成的意見可作爲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企業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工專項集體合同 篇3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覈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鑽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爲待聘或富餘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爲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爲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擡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爲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週歲後,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爲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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