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快遞員勞動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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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快遞員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

快遞公司快遞員勞動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和本市的其他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至______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退休年齡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崗位

1、乙方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的工作。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 的工作制度。

2、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爲 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爲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爲的違約金給甲方。

6、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簽約時間:______

快遞公司快遞員勞動合同 篇2

省郵政監管局:

我叫,快遞公司負責人,×年出生,自×年××月開始在×縣代理申通快遞的快件投遞業務,自即日起,鄭重向省郵政管理局保證: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將嚴格遵守《郵政法》和《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並遵守以下承諾:

1、按國家郵政法規辦齊民營快遞各種證照,合法經營。

2、建立服務社會、服務顧客的經營理念,圍繞服務開展經營,絕不損害人民羣衆和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要增強服務意識,及時處理好客戶投訴。

3、按照《價格法》制定快遞費用,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絕不與其它快遞服務公司相互串連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制定安全措施保護快件和服務人員的安全,同時在向客戶提供服務時,不給對方造成危害。

5、絕不泄漏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關信息。

6、嚴格執行(開拆驗視寄遞制度)屬於《郵政法》禁寄物品

一律不予收寄。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快遞渠道違法亂紀。

×縣快遞負責人:

×年××月××日

快遞公司快遞員勞動合同 篇3

協議編號:

甲 方(順豐):

乙 方(客戶): 乙方月結相關信息:

(一)月結卡號(客戶編碼):

(二)結算賬號: 月結起算日期:年月日

(三)月結對賬單投遞方式選擇:(可單選或同時選擇以下兩種方式)

□ 電子郵箱 賬單發送郵箱地址: @ (由甲方填寫)

賬單接收郵箱地址: @ (由乙方填寫)

□ 快遞 乙方地址:□ 營業地址 □ 其他地址:

對賬人姓名: 對賬人聯繫電話/手機:

乙方爲甲方貨件速遞客戶,且雙方已有良好的業務合作關係。爲方便運費及關費用的結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於一個月度的賒款信用,即乙方成爲甲方之月結客戶。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更好的保持合作關係,經雙方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特別條款: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

1.1雙方均意識到:快遞是通過集貨混裝所進行的多式聯運方式,在“收件—分類建包—中轉--安檢—空運(或陸運)—提貨—中轉—分揀—派送”等過程中,存在某些非甲方可控制的擠壓、衝撞等影響安全的因素。雖然託寄物毀損、遺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這方面的風險。乙方同意根據託寄物的實際狀況,積極採取分票寄運、保價、妥善包裝等手段,使相應風險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1.2甲方提供的基本快遞服務,系依據託寄物的重量(而非託寄物的價值)收取基本運費,根據公平的原則,甲方的賠償標準也以乙方所支付的運費(而非託寄物的價值)作爲基礎。爲彌補潛在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避免雙方因損失賠償產生爭議及糾紛,雙方就以下重要風險與救濟方式明確如下:

1.2.1限價及分票寄運:甲方所提供的快遞服務,每票託寄物的單票價值上限爲2萬元;如託寄物單票價值超過2萬元,請乙方將託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價值2萬元以下並分別快遞,以分散託寄物全部毀損、遺失的風險。

1.2.2保價:甲方提供的保價服務,系基於託寄物價值(而非託寄物重量)收取費用,並基於託寄物受損價值進行賠償。如乙方認爲甲方基於運費所進行的賠償不足以彌補託寄物實際損失的,應根據託寄物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以足額彌補託寄物毀損、遺失後所造成的損失。

1.3乙方依據上述1.2條所述進行分票和保價後,可能導致每票託寄物單重不足1KG首重,並進而使乙方的整體運費(基本運費和保費)增加。但依據本協議規定,甲方整體賠償責任亦將加重,屬“公平”基礎上的對等義務承擔。乙方需慎重評估、權衡費用支出與足額賠償救濟的利弊,如乙方爲節省運費未按上述約定進行分票寄運和保價,雙方將按照本協議第6.1.1條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4如因託寄物價值過高或託寄物自身物理性質等原因,難以通過上述“分票寄運+保價”的方式得到足額救濟的,請乙方自行選擇親自押運或其他更爲穩妥的運輸方式。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甲方按其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向乙方提供快遞服務,負責將乙方的託寄物及時、安全地送達收件人。

2.2 甲方有權按照託寄物的重量收取基本運費,並根據乙方選擇的附加業務收取附加費用。甲方無審覈託寄物實際價值的能力和義務。

2.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或出於安全的需要,甲方有權對託寄物開封、檢查、覈實。如發現託寄物屬不予託寄範圍,甲方有權拒收或退回,並有權收取所發生的費用。

2.4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運費及其他費用(下稱“費用”)的,甲方有權留置託寄物,留置期限爲三個月(自寄件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費用的,甲方可以變賣託寄物並優先受償。

2.5 乙方選擇代收貨款業務的,需先與甲方簽署《代收貨款協議》,具體內容參見雙方協議約定。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乙方託寄物件時,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3.1.1如實申報託寄物內容、數量、聲明價值等託寄物資料,準確、真實地填寫甲方運單之各項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選擇付款方式和服務項目、填寫客戶編碼、月結賬號、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等資料。

3.1.2 妥善包裝託寄物,對於易碎品更應加強內外包裝,做足一切措施保障託寄物安運輸。

3.2以下屬於禁止寄遞的物品:發票、有價票證、國家禁寄的刊物、文物、首飾、護照、私人證件、單證、合同、批文、現金、私人信函、覈銷單、動物、藥物、毒品、液體物品、仿製物品、產地來源不正確物品、有腐蝕性或放射性等危險、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規禁止郵寄的物品。乙方需確保託寄物不屬於上述物品。

3.3 除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外,甲方對於託寄物的安全、質量、環保、權利瑕疵等不承擔保證責任,乙方需要確保託寄物的內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屬於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

2)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與第三方約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標準;

3)託寄物不會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也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3.4如約定由收件人付費的,乙方可自寄件之日起七日內要求更改爲由乙方付費,並需要向甲方支付每票20元的手續費;但如收件人已經支付運費的,則不可更改付費方式。

3.5如託寄物在派送時需要支付入倉費,則該費用由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承擔。如甲方墊付入倉費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需額外承擔服務費,除非乙方在寄件時明確指示如需支付入倉費則不予派送。(備註:入倉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國內入倉______元人民幣,香港入倉______元人民幣。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入倉服務費標準,並予以公佈。)

3.6乙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責任時,乙方須對與本票託寄物運輸有關的所有費用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往返運費、倉儲費、保價費、入倉費等。

3.7 乙方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償付所欠甲方的月結費用,不得以理賠尚未結束爲由拖延支付、拒絕支付或擅自從所欠運費中直接扣除月結費用。

3.8 乙方可通過甲方網站、服務熱線等渠道事先了解甲方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並據此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快遞服務。

第四條 特殊約定

4.1乙方的員工爲乙方託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該行爲視爲乙方行爲,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經公司蓋章或指定代表簽字爲由,否認乙方員工代爲託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爲。乙方應明確告知其員工有關本協議的各項內容,以促使其員工用工作之便託寄、接收乙方物品或個人物品時,瞭解本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4.2如乙方爲快件收件方,且乙方同意以月結方式支付到件費用,乙方亦應在簽收貨件時填寫月結賬號,以便雙方覈對。在必要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貨物運送有關的證明資料和文件。

4.3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盜竊、搶劫、交通事故等)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如報警、證據保全、鑑定等)向該第三方索賠。

4.4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之間存在買賣等商業交易關係,且託寄物屬於該商業交易標的物的,則乙方在交付託寄物前,需要將甲方承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賠償標準等相關事宜明確告知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並彼此就商業交易相關的損失賠償和責任承擔方式達成共識,同時,乙方需要採取合理措施使甲方免於遭受託寄物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提出的索賠或訴訟風險,如因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向甲方索賠或提起訴訟造成甲方損失的,對於超出本協議約定賠償標準的部分,乙方同意對甲方予以補償。

第五條 費用與結算方式

5.1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上月收寄貨件費用的月結賬單供乙方審覈,月結費用根據甲方結算月度內公開施行的收費標準和乙方實際發生的票件量計算。乙方如對該月結賬單持有異議,應自甲方送達月結賬單之日起六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異議,則視爲認同。如乙方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甲方應在乙方提出異議之日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運費及相關費用。

5.2乙方可採取銀行轉賬、支票或現金的形式支付月結費用。乙方支付月結費用時,應按財務制度規範操作。現金結算的,需保留甲方收款人的規範簽收記錄。否則,乙方需要自行承擔不利後果。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額不足5.3乙方指定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甲方費用時,的,則應付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每票加收手續費20元。

5.4 甲方對乙方的退費或賠償,在雙方確認金額後,乙方可以從下月應付費用中抵扣。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同時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運費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1)當乙方無法定事由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結費用超過十五日;

5.6 對於乙方拖欠運費及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數額的5‰作爲逾期違約金。

第六條 託寄物的毀損、滅失賠償(非常重要,請仔細閱讀)

6.1保價與賠償。甲方爲乙方承運的國內快件(不包括香港件、中國臺灣件、澳門件)提供保價服務,由乙方根據託寄物的實際價值和賠償要求,自行評估並選擇。雙方均明確知曉:保價業務的選擇與否對於託寄物毀損、滅失之後的賠付標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約定賠付標準如下:

6.1.1未保價託寄物賠償標準:若因甲方過失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的,甲方將免除本次運費,同時,甲方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運費的九倍。

6.1.2保價託寄物賠償標準:若因甲方過失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的,甲方按照保價的聲明價值及本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則甲方按託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

6.2在遵照第6.1條規定的前提下,雙方就託寄物的聲明價值與實際價值達成如下共識:

6.2.1甲方收取的保價費用依照乙方對託寄物的聲明價值爲準。鑑於甲方無法對託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覈實,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託寄物的實際價值來申報聲明價值。對於高價值或非常貴重的物品,甲方提示乙方採取隨身攜帶運送等更爲安全的方式。

6.2.2保價託寄物的賠償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即:如乙方託寄物的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甲方不對超過其實際價值的部分承擔責任;如果乙方託寄物的聲明價值低於實際價值,則甲方不對實際價值超過聲明價值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6.3 因甲方過失造成託寄物遲延派送的,甲方將免除本次運費。

6.4託寄物已經保價的,按照第6.1.2條的規定執行。

6.5乙方因違反第3.1、3.2、3.3條規定的義務導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門、機場、港口管理部門等機構採取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或遭受第三人索賠的,乙方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甲方受到牽連,如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6.6 如乙方已按託寄物的實際價值或聲明價值獲得賠償的,託寄物的所有權及其相應的索賠權利即按比例轉移至甲方所有。

第七條 賠償責任免除條款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測、無法控制或無法避免的客觀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火災、雪災、暴風雨、大霧等惡劣天氣罷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規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機關的行爲、決定或命令;搶劫、飛車搶奪等暴力犯罪。

2)因託寄物的自然性質、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造成的。

3)因乙方、收件人的自身過錯造成的,如乙方沒有如實申報託寄物資料,乙方交付的託寄物屬於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收件人遲延受領託寄物等情形。

7.2乙方自寄件之日起滿一年未查詢又未提起賠償要求的。

7.3 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一條(“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的規定,未進行分票寄運和保價,卻提出超過本協議第6.1.1條賠償標準之外的賠償要求。

7.4 基於託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7.5無論託寄物是否保價,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託寄物購買了保險,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託寄物毀損滅失的,保險公司已經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擔或許諾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後,甲方在此範圍內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協議生效與終止

8.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前三十日任一方均無異議終止本協議的,協議自動續期,每次續展一年,依此類推。

8.2除按本協議第5.5條之規定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外,在協議執行期間,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協議的提前終止,不影響雙方於協議終止前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8.3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在此前所簽訂的關於結算的其他協議或合同書的效力即告終止。

第九條 其他

9.1本協議所稱託寄物的“實際價值”或“實際損失”,是指託寄物本身的成本價格或損失,不包括基於託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市場機會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或特殊商業價值損失。

9.2如乙方經營場所、名稱及主體發生變更,乙方應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則甲方不再爲乙方提供月結服務,9.2.1如乙方變更後的經營場所不在甲方服務區域內,乙方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費用。費用結清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9.2.2如乙方變更後的經營場所仍處於甲方的同一業務區域,由甲方對乙方相關資料進行更新後,可繼續履行本協議;

9.2.3乙方如變更名稱,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協議繼續有效;

9.2.4乙方經營主體如發生分立、合併等變更,乙方需在兩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款項,同時本協議終止。變更後的主體如需繼續與甲方合作,應與甲方另行簽訂月結協議。

9.3本協議條款未規定的,或者本協議條款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按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快遞企業協會制定的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執行,沒有行業標準的,參照國內外行業慣例執行。

9.4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甲方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 話: 傳真: 簽字代表: 聯繫人: 營業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稅務登記號:

開戶銀行: 賬號: 電 話: 傳真: 簽字代表: 聯繫人: 營業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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