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勞動合同(精選7篇)
成都市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性 別: 住 所:
年 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
成都市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印
籤 約 須 知
1、 簽約雙方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書,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2、 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合同中凡需雙方協商的,經協商一致後明確填寫在空格內;涉及貨幣數字應填寫“¥0000.00”式樣或大寫金額。合同中空格處雙方如無約定內容須畫“/”或填“無”。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4、 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提供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
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6、 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 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8、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9、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0、 甲方雙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勞動合同(填“有固定/無固定”中一項)。
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 。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度(填“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中一項)。 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甲方應當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 元。
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資按 執行。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 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以下約定: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雙方約定: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內容:
十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共8頁,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 證 員: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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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聯繫地址:
緊急聯繫人及其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和期限
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爲以下第?種形式確定:
(1)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一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覈結果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其工作地點。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第二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工時制。
(3)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2、甲方因經營需要,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一條?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爲?元/月。
2、乙方試用期滿後,乙方的工資構成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考覈工資,乙方基本工資爲?元/月。甲方根據乙方的考勤、考覈、獎懲情況覈算發放具體工資。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3、乙方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爲本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甲方向乙方發放的獎金、補貼、津貼等項目不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加班工資計算基數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加班工資計算基數300%的工資報酬。
4、甲方應以法定貨幣人民幣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爲每月?日左右,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5、乙方病假期間,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標準發放病假工資,如低於本市病假工資發放最低標準,按該最低標準發放。
6、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第一條?社會_____和福利待遇
1、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_____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_____等費用;社會_____費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_____相關手續。
2、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發放。
第二條?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有任何異議,應當立即向甲方提出。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甲方可對乙方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覈和獎懲。
3、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相關管理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若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4、乙方應當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乙方從甲方處獲知的一切與甲方相關的信息均屬於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經營信息、員工信息、甲方客戶信息、技術祕密及其信息載體,否則視爲乙方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第三條?_____和勞動條件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_____用品,加強職業危害防護。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給甲方或客戶、合作伙伴造成經濟損失?元以上或嚴重損害甲方聲譽等);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如乙方被查實向甲方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或隱瞞個人真實情況的,即視爲乙方以欺詐的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本合同);
(5)甲方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
(1)?乙方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單位_____、任職或作爲與甲方存在競爭關係的單位的投資人、股東、監事等;
(2)乙方連續曠工達?日或累計曠工達?日的。
4、乙方提前終止本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解除本勞動合同。乙方未按規定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_____的,應當向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勞動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其他事項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乙方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爲其支付的培訓和招收錄用費用。
(2)對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的經濟損失。
(3)訴訟費用、_____用、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4)本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按前述約定乙方需對甲方負賠償責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工資、經濟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3、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已明確告知了相關的職業危害,乙方已完全知悉並做了充分了解。同時對甲方的所有規章制度與崗位職責已知悉全文,並願意遵守,如有違反,願意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並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確認已閱讀本合同及其附件(崗位職責、員工手冊、?),知悉並理解合同及附件的內容,願意遵守甲方相關管理制度。乙方承諾提供給甲方的個人信息、前單位離職證明、學歷證明等信息、資料均真實有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委託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成都市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制
簽約需知
1、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從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社會保險由國家規定,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文本,以明確其權利、義務。
8、乙方委託甲方進行勞動合同鑑證。
9、勞動合同的效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一 種方式確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二)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崗位。
2、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l、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禾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爲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
1、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爲 元;
2、試用期滿,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爲 元;
3、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核發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補貼。
五、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有義務遵守;
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規程;
六、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崗位,雙方繼續保留勞動關係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法律法規已修改,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
l、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另一方不得強迫。
3、勞動合同期滿後,由於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八、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l、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不能就崗位調整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l、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應徵入伍的;
5、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5、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賠償經濟損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l、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由於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的;
3、甲方未給乙方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4、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支付違約金
1、雙方可以在對等、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約定違約金;
2、支付違約金僅以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爲條件,而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3、計算方法:按國家標準執行
十、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一)項,主動提出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三)項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二)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五)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六)項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乙方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
十一、商業祕密和不正當競爭
1、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
2、甲方可以就保密的內容和範圍,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條款等與乙方簽訂協議。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3、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十二、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附則
(一)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條款與勞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並經勞動行政部門鑑證;
(三)勞動合同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乙方:
簽訂日期:
成都市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成都市天瓷緣瓷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歐陽光華
乙方(勞動者): 性 別: 年 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籤 約 須 知
1、簽約雙方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書,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3、本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合同中凡需雙方協商的,經協商一致後明確填寫在空格內;涉及貨幣數字應填寫
“¥0000.00”式樣或大寫金額。合同中空格處雙方如無約定內容須畫“/”或填“無”。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4、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提供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5、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6、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8、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9、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0、甲方雙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
成都市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印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勞動合同(填“有固定/無固定”中一項)。 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
作。工作地點:成都市天瓷緣瓷業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區府城大道西段399號天府新谷園區7號樓1單元1202、1203號房屋)。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度(填“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
時”中一項)。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
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甲方應當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
¥ 元。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以下約定: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雙方約定: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內容:
十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共8頁,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 證 員: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成都市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性 別: 住 所: 年 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
成都市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印
籤 約 須 知
1、 簽約雙方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書,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2、 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合同中凡需雙方協商的,經協商一致後明確填寫在空格內;涉及貨幣數字應填寫“¥0000.00”式樣或大寫金額。合同中空格處雙方如無約定內容須畫“/”或填“無”。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4、 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提供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6、 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 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8、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9、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0、 甲方雙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勞動合同(填“有固定/無固定”中一項)。
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度(填“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中一項)。
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甲方應當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 元。
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資按 執行。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 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以下約定: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雙方約定: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內容:
十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共8頁,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 證 員:
簽訂日期:年 月 日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性 別: 住 所: 年 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
成都市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印
籤 約 須 知
1、 簽約雙方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書,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2、 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合同中凡需雙方協商的,經協商一致後明確填寫在空格內;涉及貨幣數字應填寫“¥0000.00”式樣或大寫金額。合同中空格處雙方如無約定內容須畫“/”或填“無”。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4、 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提供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6、 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 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8、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9、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0、 甲方雙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勞動合同(填“有固定/無固定”中一項)。
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度(填“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中一項)。
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甲方應當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 元。
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資按 執行。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 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以下約定: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雙方約定: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內容:
十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共8頁,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 證 員:
簽訂日期:年 月 日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性 別: 住 所: 年 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
成都市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印
籤 約 須 知
1、 簽約雙方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書,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2、 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合同中凡需雙方協商的,經協商一致後明確填寫在空格內;涉及貨幣數字應填寫“¥0000.00”式樣或大寫金額。合同中空格處雙方如無約定內容須畫“/”或填“無”。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4、 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提供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6、 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 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8、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9、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0、 甲方雙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勞動合同(填“有固定/無固定”中一項)。
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度(填“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中一項)。
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甲方應當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 元。
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資按 執行。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 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以下約定: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雙方約定: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內容:
十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共8頁,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 證 員: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成都市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項確定。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終止。
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工作制度(填“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中一項)。
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_________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_________元。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資按_________執行。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爲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九、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四)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成都市勞動合同 篇7
編號:
成都市勞動合同書
(法律法規註釋版)
甲方: 公司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四*天聞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成都市勞動合同書1
甲方聲明如下:3
乙方聲明如下:3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4
二、勞動合同期限4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
五、勞動報酬7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8
七、勞動紀律、勞動培訓9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10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10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13
十一、經濟補償與賠償14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16
十三、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16
甲方聲明如下:
1、甲方爲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擁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甲方已將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確認已經被明確告知以上內容,並且已經詳細知道被告知內容的明確含義。
3、甲方已將現行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等管理文件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確認已經被明確告知以上內容,並且已經詳細知道被告知內容的明確含義。
乙方聲明如下:
1、乙方在年齡、性別、身體狀況、身份等方面均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本崗位勞動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2、乙方確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與建立勞動關係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學歷證、簡歷)、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
3、乙方保證其簽訂本合同時無不適合本工作崗位的疾病,並且也沒有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未治癒或者存在傳染可能性的情況。
4、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競業限制等其他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關係,
5、乙方保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企業註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第二條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教育程度(學歷) 最高學歷畢業學校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在蓉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緊急聯繫電話
緊急聯繫人(關係)
戶口所有地 省(市) 區(縣)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爲如果下第 種類型的勞動合同:
(壹)固定期限: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同時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終止。
(叄)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 年 月 日止。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合同生效日到崗的,本合同自生效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內容詳見合同附件《崗位說明書》,乙方應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等內容開展工作,如不能達到相應的崗位工作要求,視爲乙方不能勝任該工作崗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接受培訓或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並相應變更本勞動合同。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傷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根據有關工作安排,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第六條合同期內,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甲方經營情況、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業績、考覈結果,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職務和相對應的工資級別,乙方自願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不超過3個月內或雙方商定的期限),但甲方需在期限屆滿後或臨時工作結束後及時將乙方調整回原來崗位工作。乙方承諾同意並服從甲方的臨時工作安排。乙方從事甲方臨時安排的工作期間的報酬按原崗位/臨時崗位(選擇適用)標準執行。
第七條確定工作任務完成的標準:
1、 。
2、 。
3、 。
以上標準全部達到時/其中一項達到時(選擇適用)視爲工作任務完成。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一)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如下第 種工時制度。
(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 。
(貳)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乙方在合同期內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週期(周、月、季或年)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後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事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可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方式。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關報酬依據《勞動法》及甲方內部管理制度辦理。乙方主動加班須按照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報批,否則不視爲加班。
(三)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四)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九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爲:
1.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基本工資 元/月(不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且不低於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
2.正式錄用後,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級別與其工作崗位、職務相對應。乙方轉正後基本工資爲 元/月。
乙方的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甲方按本公司規定的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考覈辦法確定乙方的月工資總額,甲方每月15號前(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由銀行以銀行卡方式支持乙方上月工資(或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3.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覈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情形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4.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第十一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按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成都市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方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依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四川省、成都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四川省、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勞動紀律、勞動培訓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關於勞動方面的規章制度。
乙方應主動學習和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作爲本合同一部分的員工手冊),如果違反,甲方有權視情節依法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須告知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生產)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
第十九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範,並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十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四川省、成都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經甲、乙雙方協調一致,本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或變更。
(二)乙方單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如下所涉內容均系用人單位的重大“規章制度”,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即構成乙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除甲方有權隊裏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無權獲得任何經濟補償金之外,乙方並需另行賠償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甲方有權依法要求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並未終止與其他僱主訂立的所有勞動合同以及其他聘用合同;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僱主。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雖然通過聘用體檢及工作經歷調查,或雖然甲方認可免除了體檢及工作經歷調查,但本合同簽訂後甲方發現有隱瞞、造假、虛報或事實不符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學歷、工作經歷、身體狀況等)。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應當親過甲方的保密制度,應對所有與甲方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客戶、產品、銷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經甲方總經理批准不得將甲方的有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複印件、電子資料)帶離工作場所,不得擅自傳播與拷貝甲方的有關資料。當乙方離開公司時,應歸還之所有屬於公司的文件、物品。乙方應當應甲方要求,適時與甲方簽訂信息所有權協議或保密協議,進一步完善對甲方商業祕密的管理。
(4)乙方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乙方在此承諾:本合同簽訂前,已經熟讀員工手冊內容,並且員工手冊如有更新,乙方自願完全遵守。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未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爲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開發部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此處“即時”指的是:在乙方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本合同乙方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遇乙方違反勞動合同、勞動紀律,或遇不可以抗力、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等情況,不視爲“未及時”;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可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可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雙方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執行,雙方可就變更事項簽訂補充文本。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乙任何一方無論是否續簽合同,均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是否續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續訂本合同。
十一、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四條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後,甲方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五條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或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享受經濟補償金,並應賠償甲方以下損失:
(一)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二)甲方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乙方配合下於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工作交接未辦結時,乙方無權領取經濟補償金。乙方離職時的工作交接手續、應當履行的義務等依照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包括但不限於:
(1)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必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應由乙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和文件,以確保甲方能夠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保保險有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承諾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按照甲方要求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雙方共同認可的接受在乙方示辦理完畢相關交接手續前,甲方可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工作、檔案與社保轉出手續。
(2)勞動合同解除後,在乙方履行了上述規定的文件提供,以及工作交接義務後,甲方應當及時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有關係轉移手續,由於拖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檔案和社保保險關係的新單位資料、轉檔必備文件等,或者提供信息缺失、錯誤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
十三、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九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1)員工手冊;(2)保密協議;(3)競業禁止協議;(4)培訓協議;(5)試用期聘用條件。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二條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填的現住址、戶籍所在地爲乙方的送達地址,甲方的相關文件送達至上述任一地址及視爲送達乙方。上述地址和聯繫方式如有變動,乙方應於變動後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爲沒有變動。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爲
年 月 日生效,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爲
年 月 日生效,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調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解除:
。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可作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定,協商一致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七、打印時選擇不打印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