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勞動合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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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

支付勞動合同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解讀】本條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問題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其中,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獎金是指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津貼和補貼是指爲了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勞動者的津貼,以及爲了保證勞動者工資水平不受物價變化影響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超時勞動所獲得的額外的勞動報酬,即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間及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者社會義務時支付的工資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的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將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問題,包含了三層意思: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首先,結合各種靈活多變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平等協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種對當事人而言更切合實際的勞動報酬制度。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還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有:

1、最低工資制度。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此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者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當然,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發放。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

3、勞動者加班費也是其勞動報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4、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勞動者也應取得工資支付。所謂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況下或者暫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這些特殊情況主要包括:(1)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支付。比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依法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等。(2)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的工資支付。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3)勞動者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資支付。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5)勞動者在享受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在國家的規定探親休假期內探親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6)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假期或者直系親屬死亡的喪事假期。一般爲一至三天,不在一地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此期間工資照發。(7)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另外,爲了鼓勵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假間的工資發放也作相應規定。

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依照勞動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勞動報酬。勞動者從勞動到獲得報酬,再到消費,是一個完整的週期,在這個過程中,獲得報酬是實現這個週期的重要環節,而工資正是獲得勞動報酬的最重要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支付工資的週期規定爲至少一個月,可以使勞動者的勞動到獲得報酬的週期不致過長,更有利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實行月薪制的用人單位,工資必須按月發放,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的工資也可以按小時、按日或者按周發放,超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的即構成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爲,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應當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應當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的的工資獲得權和使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工資不得隨意扣除,企業不得將扣發工資作爲處理職工的一種處罰性手段。 不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則構成勞動法“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爲,是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應受處罰的行爲。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本款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尤其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所作的規定。近些年來,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現象比較普遍和嚴重,其中拖欠農民工工資更爲突出,主要發生在建築施工企業和餐飲服務等企業。全國總工會調查發現,拖欠農民工資的現象不僅在個體和私營企業中存在,在一些國有企業也相當嚴重;不僅在房地產開發工程中經常發生,在政府招標的工程中也存在着欠薪現象。有的企業主爲了提高利潤,竟然把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作爲一種經營策略,迫使農民工不得不走上艱難的追討欠薪之路。據統計,近年來70%以上的工人羣體性事件是因拖欠工資問題引起的。造成拖欠工資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規對拖欠工資的企業處罰太輕,一般情況下只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嚴重一點的也只是對用人單位加罰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另一方面我國還沒有專門統一的工資法對此進行規範,雖然不少地方有工資立法的準備,但當前總體上講法律依據還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也存在關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基於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的弱者地位,爲了保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本法將支付令制度引入了欠薪案件中,賦予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根據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且支付令能夠送達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在申請書中應當寫明請求給付勞動報酬的金額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勞動者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勞動者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工資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勞動者的申請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駁回;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用人單位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支付令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勞動者可以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出調解、仲裁或者起訴。

本條是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保護。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係,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再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購買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費,從而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和供養自己的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它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

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各種報酬。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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