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日制勞動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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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 約 須 知

山西省全日制勞動合同樣本

一、本合同書適用於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繫電話:

第二條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住址:

現居住地址: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採取下列第 種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甲方應告知職業危害、防護辦法等。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產品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作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不定時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不定時工時制度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八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 元。甲方支付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依法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甲方應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46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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