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企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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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日企勞動合同範本

第一條 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爲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祕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祕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 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 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 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爲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 工會活動

第五條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爲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 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爲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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