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合同
出國留學舊稱出國留洋,一般是指一個人去母國以外的國家接受各類教育,時間可以爲短期或長期(從幾個星期到幾年)。出國留學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出國留學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出國留學合同範文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託本單位(姓名)爲代理人與(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 (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國留學,期限爲 年 個月(自出國 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爲: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爲(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回國後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法):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後,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並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並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 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後,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後,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乙方有責任回國後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在認爲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爲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繫,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 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國留學合同範文二合同編號: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受託人:
資格認定書編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聯繫電話:
監督電話:
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雙方加入陽光留學服務體系,在全國陽光留學綜合服務辦公室的指導監督下,開展陽光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陽光留學”),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爲準) (院校中文名稱)留學,就讀 專業,留學類別屬 (學歷或非學歷教育)。
第二條 陽光留學向委託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的諮詢、代辦入學申請手續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 委託人向陽光留學繳付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合計爲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爲 。
二、陽光留學義務
第四條 提供信息
1.陽光留學承諾向委託人提供的出國留學信息、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2.陽光留學應當向委託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辦學資質、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3.陽光留學應當向委託人介紹留學層次 (屬於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等)及就讀專業的詳細情況。
4.陽光留學應當告知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陽光留學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陽光留學代爲委託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3.陽光留學指導或爲委託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費用的手續。
4.陽光留學對委託人委託的留學申請,應當在 年 月前取得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簽發的錄取通知書與委託人原申請的學校、院系及專業等不一致),陽光留學應當在 年 月前,向委託人退回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5.陽光留學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陽光留學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
2.陽光留學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 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陽光留學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第七條 其他
1.如陽光留學爲委託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中介服務費中標明。
2.陽光留學收取委託人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爲委託人開具有效發票。
3.陽光留學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爲委託人出具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並在本合同終止前,將收據換爲有效發票。
4.如陽光留學代委託人向國外院校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費用,陽光留學應向委託人提供收費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文件。
5.陽光留學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爲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6. 陽光留學在委託人需要的情況下提供留學職業生涯規劃。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陽光留學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陽光留學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陽光留學。
第十一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陽光留學和委託人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陽光留學違反合同條款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陽光留學應向委託人退還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在 年 月前,負責追回(或先行給付)委託人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第十五條 陽光留學爲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託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除全額退還中介服務費外,還應按中介服務費的 %的人民幣,作爲違約金支付給委託人。
第十六條 陽光留學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爲委託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應及時通知陽光留學,陽光留學應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委託人要求繼續履行,陽光留學應負責在 年 月前爲委託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並向委託人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元。
第十七條 委託人爲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陽光留學提供虛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陽光留學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爲,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陽光留學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委託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辦法處理:
1.委託人已向陽光留學提供入學申請材料,陽光留學尚未向外方送交該材料, 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 陽光留學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2.陽光留學已向外方送交了委託人入學申請材料,委託人尚未得到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陽光留學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3.委託人獲得入學錄取通知書後,要求解除合同,陽光留學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4.陽光留學尚未向擬留學國駐華使(領)館遞交委託人簽證申請材料,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陽光留學應當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5.陽光留學已向擬留學國駐華使(領)館遞交了委託人申請簽證材料,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陽光留學應當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提供證明。
第二十二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四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五條 如委託人未委託陽光留學進行簽證服務,本合同第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無效。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終止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陽光留學、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委託人(簽字): 受託人(蓋章):
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年 月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年 月 日 日
出國留學合同範文三甲 方:
地 址:
電 話:
乙方姓名: 法定監護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地址:
郵編:
經過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乙方委託甲方協助辦理澳大利亞留學簽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職責:
1、 向乙方客觀介紹澳大利亞的教育制度、澳大利亞大學概況、專業情況和學習費用等,提供相應的諮詢建議,最終由乙方決定留學方案;
2、 向乙方介紹申請澳洲留學院校的入學申請程序,受乙方的委託,指導乙方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幫助乙方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3、 受乙方的委託,甲方負責承辦乙方的簽證申請,指導乙方辦理簽證相關手續;
4、 負責協助乙方準備使館簽證材料,如需面試,並負責進行使館面試培訓;
5、 指導乙方辦理護照、體檢、出入境、購買赴澳機票等手續,並指導乙方向澳洲院校匯交學費和生活費等到相關費用;
6、 負責對乙方進行出國前的有關注意事項的培訓和指導;
7、 協助乙方聯繫安排抵澳時的機場接機、住宿申請等事宜;
8、 乙方如未獲得澳洲使館簽證,甲方負責向乙方退還應退款項(具體退款原則及規定見本合同“退款規定”部分)。
二、 乙方職責:
1、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 提供真實的材料,在辦理各項相關手續時與甲方積極配合:如使館要求面試,應經過甲方培訓後赴使館接受面試;
2、 乙方負責根據本合同書付費條款,按時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項;
3、 乙方應根據國家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護照,並按澳洲使館規定及時將簽證申請材料交給甲方,確保及時去澳洲使館申辦簽證;
4 乙方應向校方交納澳洲院校學費押金(依照錄取通知書的要求);
5 乙方如果被拒籤,憑澳洲使/領館的拒籤通知書、交款收據、合同書原件及大使館退還的文件,按本協議退款規定,向甲方辦理退款手續。
三、 乙方付款標準及程序:
1. 費用標準:
(1) 整個諮詢服務費人民幣 元;乙方在同時交清以上費用後才能開始辦理相關申請手續。
(2) 甲方所收取的上述費用,僅限於在簽證申請辦理過程中甲方所發生的材料費、複印費、通訊費、郵寄費、及諮詢服務所得報酬,乙方在辦理簽證手續過程中其它費用(如簽證費、公證費、護照、體檢費、學費、學雜費等匯出的銀行費用、簽證面試所需的差旅費等)均由乙方自理;
(3) 已經有拒籤史的學生,須多交納額外服務費,(A) 拒籤一次,加額外服務費人民幣元;(B) 拒籤二次,加額外服務費人民幣 元。
2. 付款程序:
(1) 在簽訂本合同書的同時,乙方向甲方繳納諮詢服務費人民幣 元。
四、 退款規定:
如果一旦出現乙方向甲方領取退款的情況,乙方必須憑已經簽署的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書»,及當時付款的收據來領取款項。否則,甲方將不予退款。甲方根據付款收據註明的幣種按以下原則辦理退費手續,所有的退款均不計利息。
1、乙方未能獲得使館簽證(經過2次努力),則甲方將諮詢服務費中扣除工本費的人民幣退還乙方;
2、發生以下情況時,乙方所交甲方各項費用將不予退還;
1)在委託簽證申請服務過程中尚未結束時,乙方因個人原因單方面提出終止本合同;
2)隱瞞拒籤史或提供假材料被澳洲大使館發現拒籤的;
3)獲得簽證後,沒有如期到申請的澳洲院校報到。
五、 合同終止: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本合同即終止:
1、 若乙方未能獲得澳洲使館簽證時(經過2次努力),本合同即終止。一旦本合同在此類情況下終止時,乙可按照第四條第1款規定從甲方領回有關費用;
2、 順利獲得澳洲使館簽證。
六、 有效期:
本委託簽證申請服務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本合同書規定的協議終止之日結束。
七、 合同保管
本委託服務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監護人(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