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勞動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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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勞動合同 篇1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江西勞動合同(精選5篇)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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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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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爲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爲期 年,其中試用期 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2、本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

條件出現時終止。

3、本合同期限爲完成 任務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 崗位工作。工作地點: 。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崗位(職責)責任書》,作爲《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根據其所在崗位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的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除《勞動法》規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並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且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3、乙方在職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工休假等節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本單位 薪酬方案的工資標準,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 工資的標準,用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件)現定爲 元,以後按國家規定、甲方經濟效益情況和薪酬方案晉升乙方工資,提高工資水平。

2、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 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於甲方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乙方享有與甲方其他職工同樣晉升、調資的權利。

4、乙方的獎金、津貼、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加班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每月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乙方依法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2、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3、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 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等手段致使甲方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一)條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七)條第1、4、5、6款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按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設區市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訂,乙方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上述約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20xx年12月31日之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約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使用專項培訓費用 萬元,送乙方到 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培訓結束後,乙方同意爲甲方服務 年。乙方若違反服務期限約定,應當按專項培訓費用總額與服務期限平均,逐月遞減支付未履約期限的違約金。

2、乙方(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的範圍爲 ;地域爲 ;期限爲 年 個月(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 萬元/月,每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總額的 萬元的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勞動者)簽字:

年 月 日

江西勞動合同 篇2

本合同經 年 月 日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本合同由 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的行爲,加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作,協調好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在內部建立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不斷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結合用人單位實際,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發展,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穩定性和穩定職工隊伍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國家有關職工的勞動用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培訓教育、紀律獎懲、經濟性裁員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職工一方與其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協商、權利義務相統一,兼顧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制訂各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定,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採取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有義務支持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履行合同和遵守用人單位依照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工會主席列席或參加用人單位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已取得有效合作。

第五條 本合同草案經用人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職工方首席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首席代表代表用人單位行政方簽字,並按法定程序提請登記備案。合同生效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天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本合同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標準等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

第六條 勞動用工

(一)用人單位(指用人單位行政方,下同)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有權擇優錄用職工,並由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分別與被錄用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在場。

(二)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合同規範下就職工的聘(錄)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以及職工待崗、下崗後的再就業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制定實施細則,並充分聽取工會意見,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工會對職工要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主動配合用人單位妥善處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

(四)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協商後適時調整勞動力分佈結構,改善勞動組織,採取靈活多樣的用工形式。

(六)用人單位應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

(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工會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會主席任職期未滿和女職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任職期和哺乳期滿爲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七條 工作時間

(一)用人單位依法實行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上述實行的工作制度,在同一崗位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單位的特點,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以周、月、年的週期計算工作時間。

(二)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加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還需延長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休息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亦應與工會協商後方可進行加班,並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不在此範圍內。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爲正常工作,工會可建議用人單位合理安排或減少工作時間。

第八條 休息、休假與請假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製度,包括新年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部分職工享受的假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休假半天,工資照發。

(二)職工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有薪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期,工資照發。帶薪年休假必須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地安排休息。

(三)用人單位休假制度,職工病假、事假、工傷假以及各類假期的享受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制定製度實施辦法,與工會共同協商,提請職代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四)用人單位對工會兼職主席和委員,應提供必要的工會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九條 勞動報酬

(一)用人單位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資分配的原則,依據經濟效益狀況,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二)在提高全員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力爭使職工收入在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後,有所增長。工會每年第一季度根據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效益情況、同行業分配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按照省政府公佈的當年全年省工資指導線的要求,提出本年度職工收入分配增長比例同用人單位協商。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三百的支付工資報酬;

3、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

4、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用人單位如無特殊情況,在當月 日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工資和各類專項津補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會有權對此進行監督。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每年公佈的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全體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六)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

(七)用人單位在放假提倡期間內,職工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 職工福利

(一)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爲職工提供與用人單位經濟實力相適應的集體福利和文體活動設施,並根據用人單位經濟狀況不斷改善。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月給職工發放各種補貼和津貼。

(三)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取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專項經費,並及時上繳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機構,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幫助退休職工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四)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取各種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

用人單位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的情況向工會通報,接受工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

(一)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金。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工作。

用人單位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努力爲職工實行補充保險,用人單位支持舉辦各種互濟活動。

(二)職工應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用人單位因積極幫助辦理有關手續,享受相關待遇。

(三)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辦法和待遇,以及職工死亡後其遺屬的待遇,按國家標準享受或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制訂過程中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制定。

(四)對女職工和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體檢工作由用人單位實施,工會協助組織。

第十二條 勞動保護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二)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保護管理,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檢查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情況,對不符合規定和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改正。

(三)用人單位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按規定發放工種津貼和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每年冬夏季節,用人單位負責採取防寒保暖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在審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方案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並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五)用人單位應積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完善安全衛生設施,努力降低塵毒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六)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對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法律法規行爲,工會有權提請改正。

(七)用人單位發生因工傷亡等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八)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工會有權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職工培訓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教育。用人單位在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是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並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

(二)用人單位應視經濟狀況爲職工培訓提供必要的設施、條件和經費。

(三)工會要對職工開展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協助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培訓;鼓勵職工自學成才,開展技術比賽、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十四條 富餘職工安置

(一)用人單位安置富餘職工,應當遵循用人單位自行安置爲主,社會幫助爲輔,儘量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

(二)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不符合用人單位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

(三)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職工內退期間,由用人單位依據職工工齡長短按月發給生活費,但生活費最低不得少於標準工資(或崗位技能工資)的80%,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仍按原單位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和退養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經濟型裁員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紀律與獎懲

(一)用人單位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並以此爲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並經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工會應維護支持用人單位執行職代會審議通過的《職工獎懲制度》。

(二)對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也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罰款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和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職工進行行政等處分時,須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工會應認真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如有異議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形成決議或會籤文件時應有工會參加,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工會認爲不合理或不當的,可與提出異議,與用人單位協商。

(四)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嚴格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辦事,並注意善後事宜的協商穩定工作。

(五)用人單位應對工作表現突出的職工按規定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章 履行合同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一)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的責任。

(二)用人單位鼓勵和支持職工參政議政,堅持通過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落實好職代會五項職能,認真執行職代會依法做出的決定,及時處理好職工的提案,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三)用人單位應尊重人才,任人唯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爲職工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四)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

(五)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依法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並努力爲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七條 職工的職責和義務

(一)每個職工的職責,按照用人單位制定的崗位責任制予以確定。

(二)每個職工必須做到: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已公佈各項規章制度,本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

2、服從工作安排,圓滿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愛護設備、禁止野蠻操作,杜絕死亡事故;

4、遵守勞動紀律;

5、維護用人單位形象,不做有損用人單位名譽和用人單位利益的事情。

(三)積極參加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崗位練兵等爲提高產量、降低成本、增加單位經濟效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工會的職責和義務

(一)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二)支持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單位依法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文化技術知識,不斷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開展勞動競賽,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會開展文體活動,應儘量安排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需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應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修改過變更。

第二十條 履行本合同期間,若出現違約責任,視其後果和責任大小,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爲確保合同的全面執行,本合同正式生效後10天內,雙方按人數對等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共同商定實施履行本合同的檢查方案的措施,檢車的時間週期由雙方商定,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的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研究處理,並由用人單位向職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訴訟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次年召開職代會時,要報告上年度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並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進行評議。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要自覺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對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滿前二個月內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集體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等);

(三)企業兼併、重組、解散或者破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集體合同期限屆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主管部門各一份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後七天內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用人單位(蓋章):

用人單位方首席代表(蓋章):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江西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核心,一切勞動關係都建立在勞動合同基礎上。對於江西勞動合同你瞭解多少呢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江西勞動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江西勞動合同範文一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組織機構代碼: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爲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爲期 年,其中試用期 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2、本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

條件出現時終止。

3、本合同期限爲完成 任務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 崗位工作。工作地點: 。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崗位(職責)責任書》,作爲《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根據其所在崗位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的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除《勞動法》規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並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且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3、乙方在職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工休假等節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本單位 薪酬方案的工資標準,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 工資的標準,用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件)現定爲 元,以後按國家規定、甲方經濟效益情況和薪酬方案晉升乙方工資,提高工資水平。

2、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 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於甲方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乙方享有與甲方其他職工同樣晉升、調資的權利。

4、乙方的獎金、津貼、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加班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每月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乙方依法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2、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3、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 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等手段致使甲方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一)條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七)條第1、4、5、6款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按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設區市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訂,乙方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上述約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自20__年1月1日起計算;20__年12月31日之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約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使用專項培訓費用 萬元,送乙方到 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培訓結束後,乙方同意爲甲方服務 年。乙方若違反服務期限約定,應當按專項培訓費用總額與服務期限平均,逐月遞減支付未履約期限的違約金。

2、乙方(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的範圍爲 ;地域爲 ;期限爲 年 個月(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 萬元/月,每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總額的 萬元的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勞動者)簽字:

年 月 日

江西勞動合同範文二

本合同經 年 月 日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本合同由 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的行爲,加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作,協調好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在內部建立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不斷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結合用人單位實際,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發展,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穩定性和穩定職工隊伍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國家有關職工的勞動用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培訓教育、紀律獎懲、經濟性裁員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職工一方與其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協商、權利義務相統一,兼顧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制訂各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定,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採取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有義務支持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履行合同和遵守用人單位依照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工會主席列席或參加用人單位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已取得有效合作。

第五條 本合同草案經用人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職工方首席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首席代表代表用人單位行政方簽字,並按法定程序提請登記備案。合同生效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天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本合同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標準等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

第六條 勞動用工

(一)用人單位(指用人單位行政方,下同)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有權擇優錄用職工,並由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分別與被錄用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在場。

(二)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合同規範下就職工的聘(錄)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以及職工待崗、下崗後的再就業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制定實施細則,並充分聽取工會意見,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工會對職工要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主動配合用人單位妥善處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

(四)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協商後適時調整勞動力分佈結構,改善勞動組織,採取靈活多樣的用工形式。

(六)用人單位應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

(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工會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會主席任職期未滿和女職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任職期和哺乳期滿爲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七條 工作時間

(一)用人單位依法實行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上述實行的工作制度,在同一崗位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單位的特點,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以周、月、年的週期計算工作時間。

(二)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加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還需延長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休息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亦應與工會協商後方可進行加班,並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不在此範圍內。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爲正常工作,工會可建議用人單位合理安排或減少工作時間。

第八條 休息、休假與請假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製度,包括新年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部分職工享受的假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休假半天,工資照發。

(二)職工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有薪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期,工資照發。帶薪年休假必須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地安排休息。

(三)用人單位休假制度,職工病假、事假、工傷假以及各類假期的享受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制定製度實施辦法,與工會共同協商,提請職代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四)用人單位對工會兼職主席和委員,應提供必要的工會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九條 勞動報酬

(一)用人單位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資分配的原則,依據經濟效益狀況,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二)在提高全員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力爭使職工收入在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後,有所增長。工會每年第一季度根據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效益情況、同行業分配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按照省政府公佈的當年全年省工資指導線的要求,提出本年度職工收入分配增長比例同用人單位協商。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三百的支付工資報酬;

3、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

4、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用人單位如無特殊情況,在當月 日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工資和各類專項津補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會有權對此進行監督。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每年公佈的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全體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六)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

(七)用人單位在放假提倡期間內,職工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 職工福利

(一)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爲職工提供與用人單位經濟實力相適應的集體福利和文體活動設施,並根據用人單位經濟狀況不斷改善。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月給職工發放各種補貼和津貼。

(三)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取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專項經費,並及時上繳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機構,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幫助退休職工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四)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取各種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

用人單位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的情況向工會通報,接受工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

(一)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金。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工作。

用人單位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努力爲職工實行補充保險,用人單位支持舉辦各種互濟活動。

(二)職工應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用人單位因積極幫助辦理有關手續,享受相關待遇。

(三)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辦法和待遇,以及職工死亡後其遺屬的待遇,按國家標準享受或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制訂過程中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制定。

(四)對女職工和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體檢工作由用人單位實施,工會協助組織。

第十二條 勞動保護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二)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保護管理,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檢查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情況,對不符合規定和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改正。

(三)用人單位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按規定發放工種津貼和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每年冬夏季節,用人單位負責採取防寒保暖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在審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方案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並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五)用人單位應積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完善安全衛生設施,努力降低塵毒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六)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對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法律法規行爲,工會有權提請改正。

(七)用人單位發生因工傷亡等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八)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工會有權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職工培訓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教育。用人單位在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是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並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

(二)用人單位應視經濟狀況爲職工培訓提供必要的設施、條件和經費。

(三)工會要對職工開展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協助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培訓;鼓勵職工自學成才,開展技術比賽、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十四條 富餘職工安置

(一)用人單位安置富餘職工,應當遵循用人單位自行安置爲主,社會幫助爲輔,儘量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

(二)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不符合用人單位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

(三)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職工內退期間,由用人單位依據職工工齡長短按月發給生活費,但生活費最低不得少於標準工資(或崗位技能工資)的80%,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仍按原單位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和退養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經濟型裁員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紀律與獎懲

(一)用人單位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並以此爲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並經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工會應維護支持用人單位執行職代會審議通過的《職工獎懲制度》。

(二)對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也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罰款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和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職工進行行政等處分時,須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工會應認真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如有異議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形成決議或會籤文件時應有工會參加,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工會認爲不合理或不當的,可與提出異議,與用人單位協商。

(四)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嚴格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辦事,並注意善後事宜的協商穩定工作。

(五)用人單位應對工作表現突出的職工按規定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章 履行合同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一)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的責任。

(二)用人單位鼓勵和支持職工參政議政,堅持通過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落實好職代會五項職能,認真執行職代會依法做出的決定,及時處理好職工的提案,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三)用人單位應尊重人才,任人唯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爲職工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四)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

(五)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依法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並努力爲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七條 職工的職責和義務

(一)每個職工的職責,按照用人單位制定的崗位責任制予以確定。

(二)每個職工必須做到: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已公佈各項規章制度,本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

2、服從工作安排,圓滿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愛護設備、禁止野蠻操作,杜絕死亡事故;

4、遵守勞動紀律;

5、維護用人單位形象,不做有損用人單位名譽和用人單位利益的事情。

(三)積極參加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崗位練兵等爲提高產量、降低成本、增加單位經濟效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工會的職責和義務

(一)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二)支持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單位依法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文化技術知識,不斷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開展勞動競賽,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會開展文體活動,應儘量安排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需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應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修改過變更。

第二十條 履行本合同期間,若出現違約責任,視其後果和責任大小,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爲確保合同的全面執行,本合同正式生效後10天內,雙方按人數對等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共同商定實施履行本合同的檢查方案的措施,檢車的時間週期由雙方商定,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的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研究處理,並由用人單位向職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訴訟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次年召開職代會時,要報告上年度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並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進行評議。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要自覺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對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滿前二個月內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集體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等);

(三)企業兼併、重組、解散或者破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集體合同期限屆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主管部門各一份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後七天內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用人單位(蓋章):

用人單位方首席代表(蓋章):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江西勞動合同範文三

甲方

乙方

簽訂時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業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註冊機關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爲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務爲合同終止時間。 (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 (項目名稱)工程 中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工種)上崗證號碼爲 。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作時間制度。

( )1、執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 )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時)。

( )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 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並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爲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JGJl462004)。

第七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江西省政府頒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最低標準。

1、計時工資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爲每月(日) 元,試用期滿後月(日)工資爲 元。

2、按工程量計付工資

(1)按工程量單價 計取工資;

(2)按工程量總量 總價 計取工資。雙方約定的工程量單價不得低於江西省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實行按工程量計付工資的,每月支付工資額不得低於當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計發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5天內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方應爲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併爲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質量管理規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 日(3天以上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爲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國家、江西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簽訂時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業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註冊機關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爲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務爲合同終止時間。 (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 (項目名稱)工程 中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工種)上崗證號碼爲 。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作時間制度。

( )1、執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 )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時)。

( )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 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並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爲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JGJl46—20xx)。

第七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江西省政府頒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最低標準。

1、計時工資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爲每月(日) 元,試用期滿後月(日)工資爲 元。

2、按工程量計付工資

(1)按工程量單價 計取工資;

(2)按工程量總量 總價 計取工資。雙方約定的工程量單價不得低於江西省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實行按工程量計付工資的,每月支付工資額不得低於當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計發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5天內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方應爲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併爲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質量管理規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 日(3天以上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爲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國家、江西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勞動合同 篇5

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期 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生效,於_______________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_____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爲_______________;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爲合同終止時間。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生效,於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_____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 (項目名稱)工程 中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工種)上崗證號碼爲 。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 種工作時間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 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並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爲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JGJl46—20xx)。

第七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江西省政府頒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最低標準。

1、計時工資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爲每月(日)_______________ 元,試用期滿後月(日)工資爲 _______________元。

2、按工程量計付工資

(1)按工程量單價 計取工資;

(2)按工程量總量 總價 計取工資。雙方約定的工程量單價不得低於江西省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實行按工程量計付工資的,每月支付工資額不得低於當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計發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5天內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方應爲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併爲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質量管理規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 日(3天以上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爲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國家、江西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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