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勞動合同規範文本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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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勞動合同規範文本

福建勞動合同規範文本大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經營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地址:

戶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爲 天。

(二)無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爲 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數量,並達到 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爲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爲 元/件、 元/件、

元/件。

(三)其他工資形式: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爲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八條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五、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手續,並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我省的規定給以醫療期的醫療待遇,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甲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和我省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六條 任何乙方要求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都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變更合同的手續。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乙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甲方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九、當事人雙方約定條款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甲方出資,爲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1、

2、

3、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1、

2、

3、

十、其 他

第二十一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以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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