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病休職工仍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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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陳某,男,43歲,連續工齡26年,系某國有機器廠固定工。1990年2月起因類風溼性關節炎,雙手每個指間關節活動功能受限,並患有慢性遷延性肝炎而長期病休吃勞保迄今。1994年8月,單位按上級部門要求,要在全廠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爲此,單位要求陳某也應簽訂勞動合同。但陳某對此不甚理解,既然單位已批准其長期病休,爲何還要簽訂勞動合同

長期病休職工仍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專家評析:

勞動部勞部發[1995]202號“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規定:“企業中長期病休、放長假和提前退養的職工(注:固定工),仍是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着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上述職工也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可見,陳某也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單位批准職工病休(包括長期病休),應嚴格按廣州市勞動局、廣州市衛生局印發的《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穗勞險字[1991]第00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假、續假手續,超過6個月仍需繼續病休治療的,須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醫院出具的病假建議書和同級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的意見,審批辦理長期病休。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職工進行復查,複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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