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派遣勞務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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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派遣勞務合同 篇1

勞務派遣單位(甲方):

聘用派遣勞務合同(通用3篇)

住址:

用工接收單位(乙方):

地址:

根據民法、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動者爲乙方提供勞動的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勞務期限

合同的勞務期限爲:_________月,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雙方應在協議期滿前日協商辦理續延或者終止手續。

二、派遣情況

甲方向乙方派遣的人員數量、從事崗位和派遣期限如下:

1、甲方派遣_________(人數)到乙方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派遣_________(人數)到乙方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派遣_________(人數)到乙方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爲每天工作_______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___天。

2、休息、休假:按國家和乙方的員工規章執行。

3、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同意,並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務報酬

1、甲方與乙方商定的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發放日爲每月_______日,工資發放形式爲乙方委託銀行發放。

2、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實行月薪制,每月爲______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爲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工資調整。

4、甲乙雙方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五、勞動條件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

3、乙方及其管理人員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4、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其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連帶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爲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的連帶義務。

六、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供符合條件的勞動者。

(2)甲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保。

2、乙方義務

(1)乙方應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條件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的條件一樣。

(2)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七、合同的履行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按照本協議和勞務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被派遣勞動者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被派遣勞動者協商續延工作期限。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或者出現《勞動民法典》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被派遣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八、違約條款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或者因被派遣勞動者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本合同會有瑕疵的,給任何一方造成的損失,責任方均應賠償。

九、附則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_______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依法將本協議內容告知員工。

2、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以向勞務派遣地人民法院起訴。若因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解決,並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勞務派遣地: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勞務派遣地: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聘用派遣勞務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爲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以下協議: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體人數另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更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於每月日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內;

3、勞務派遣人員的每月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轉入工資卡賬戶,違約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法規範用工,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覈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二)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適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三)甲方確因生產經營變化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須結算清本協議第六條第一項1、2、3款的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後,由乙方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五)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並且作爲乙方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二)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係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三)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儘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四)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甲方處,瞭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必要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乙方可向甲方派遣固定管理人員,以加強對勞務人員的管理;

六、費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或實習生的意外險費用;

3、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二)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2、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實習生的萬元額度的意外險保費,按每人一份年交額一次性劃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於每月____日前將(二)項中1、2、3款規定的費用以轉賬結算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七、工傷事故處理

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結束後,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爲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合同順延;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都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合同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爲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派遣勞務合同 篇3

甲方(派遣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工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派遣與用工

第一條 派遣係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爲。派遣員工係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往乙方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派遣員工與甲方爲勞動關係,與乙方爲用工關係。

第三條 《勞動合同》係指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條 派遣期即用工期,係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遣人員到乙方工作的年限。

第五條 派遣費係指甲方將人員派往乙方工作而向乙方收取的費用。根據本協議附件一、附件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費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內容:

(一)派遣員工的工資;

(二)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費;

(三)派遣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費用;

(四)派遣員工的補充醫療保險;

(五)派遣員工的商業保險;

(六)派遣員工的福利費;

(七)管理服務費: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營成本等費用。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並如實介紹乙方情況以及其派遣員工本協議中與其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甲方應與乙方所需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八條 甲方負責定期對派遣員工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瞭解乙方使用派遣員工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派遣員工的思想工作。

第九條 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後,甲方應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爲派遣員工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一)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按時、足額繳納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爲派遣員工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證件辦理等服務;

(四)爲派遣員工組織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

第十條 乙方要求甲方爲乙方提供法律諮詢和代理服務的,服務涉及的相關費用另行協商支付。

第十一條 甲方應聽取乙方和派遣員工對甲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派遣工作。

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在勞動關係、用工關係範圍內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可依據本合同要求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的規定爲派遣員工辦理並徵繳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以上費用的徵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協議簽訂後 天內爲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並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負責派遣員工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派遣員工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覈,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範、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佈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十八條 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包括工資、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等),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於在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派遣員工,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安排每年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前必須明確告知其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三)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本協議、《勞動合同》及乙方的相關規定,承擔甲方支付的派遣員工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爲連續工作的派遣員工,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不得將派遣員工再派遣到其他單位;

(七)對派遣員工實行同工同酬。若乙方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八)派遣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乙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約定的試用期滿後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工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乙方應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按照本協議約定內容和條件,乙方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派遣費和其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決定用工的派遣員工,乙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內。

對同一派遣員工,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甲方派遣員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派遣員工加班。遇特殊情況需要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乙方須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安排。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婚喪假及婚喪假期間的待遇、派遣員工本人的喪葬待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乙方的規章制度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女性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派遣員工,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派遣員工醫療期、並支付醫療期待遇。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視派遣員工,不得扣押派遣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派遣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派遣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製定乙方的規章制度,並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確鑿證據證明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和甲方後,可以隨時退回派遣員工,並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乙方的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是公開的)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對其用工,導致甲方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3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遣員工本人和甲方,或者額外支付派遣員工1個月工資後,退回派遣員工,但乙方應依法向甲方支付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由甲方按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

(一)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乙方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員工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另行支付醫療補助費);

(二)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乙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派遣期滿,乙方終止用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提前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中涉及該派遣員工的內容終止執行,乙方可不支付該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本條第二項涉及工傷死亡或乙方責任的,乙方應依法律法規等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遣期內,除雙方協商一致、或因乙方工作變動導致需要減少派遣員工數目的,以及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情形,乙方不得退回。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但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送甲方備案。

第三十五條 乙方可依法與派遣員工就專項培訓、保密等事宜訂立協議。

第三十六條 乙方應通過訂立協議等方式與派遣員工就工作交接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乙方搬遷辦公地址時須提前4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雙方業務聯繫。甲方亦同。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若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退回派遣員工,而無需向甲方或派遣員工承擔任何賠償/補償責任。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所涉及的派遣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地、月工資金額、工資支付方式、派遣時間、派遣期限,以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付費方式等在本協議附件一中約定。

第四十條 甲方應於每月月底前向乙方出具本月費用支付確認單,雙方確認無誤後,甲方於每月 日前依據確認單上的金額出具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乙方於收到發票後 日內甲方支付上個月派遣費。如果由於甲方未及時開具發票而導致乙方延期付款的,乙方不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中涉及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應隨着國家主管部門頒佈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及比例的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二條 派遣員工工資由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費後,應於當月 日前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上月工資,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依法代扣代繳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中個人繳納部分。

第四十三條 派遣員工加班、加點費用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計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約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造成甲方無法按時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會保險、公積金的,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甲方未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保的,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員工可以提出辭職:

(一)未按照本協議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及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

(三)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爲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乙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工作的,或者乙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派遣員工人身安全的,派遣員工可以立即辭職,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第四十七條 乙方拖欠派遣費、拖欠派遣員工工資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撤回派遣員工,乙方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仍有義務向甲方支付所拖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辦理社保、提供相應服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由此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乙方已支付給甲方服務費的20%作爲違約金。

第四十九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約定試用期,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責任方以派遣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派遣員工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條 本協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涉及的內容,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據。乙方提供資料和證據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一條 派遣員工向乙方提出辭職,乙方接到通知後不及時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收到乙方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派遣員工向甲方提出辭職,甲方接到通知後未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章 爭議與仲裁

第五十二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甲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並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係,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四條 派遣員工辭職應向甲、乙雙方書面提出。若只向甲方或乙方書面提出,則甲方或乙方應自接到該書面辭職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依法爲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等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協議附件另行約定。

第五十六條 與本協議相關內容的變更,應採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約定。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的印章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中最遲到期的派遣期滿終止,但每個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一中約定的派遣期限爲準。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 雙方約定,增加以下的內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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