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樑勞務服務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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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樑勞務服務合同 篇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橋樑勞務服務合同(精選3篇)

代表人:

電話: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電話:

依照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鑑於甲方承接了_______市_______段橋樑的建設,在乙方充分了解了施工現場條件後,根據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_______段橋樑單項工程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風險提示:工作崗位及工作時間

僱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

從事的工種要註明在什麼崗位從事什麼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爲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

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註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週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週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僱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等。

建議雙方在籤勞務合同的時候最好明確約定相關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以及勞務報酬等問題,避免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

一、合同內容

1、工程名稱:

2、工作範圍:_______全部橋樑的鋼筋製作安裝,混凝土的澆築(模板的安裝與拆除、支架的搭設、拆除,養護等),鋼絞線的製作安裝。

3、工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僱主義務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僱主可以與僱員協商約定相關義務;

但是,僱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僱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

另外,建議僱主應給僱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務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僱主負擔。

1、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包合同,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繫,協調現場工作關係。

2、向乙方創建開工條件及施工條件,向乙方交付相關主要材料及機具。

3、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並負責工程項目計劃的下達並對乙方工程全過程進度、安全、質量、環保、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技術安全交底,組織圖紙會審,交工驗收,但並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5、甲方按照總體進度要求向乙方下達施工任務,當乙方不能滿足甲方總體施工進度時,甲方有權調入其他施工隊以達到加快進度,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6、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

三、乙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招工,作用人員要求:年齡在18歲以上,50歲以下的男工;身體健康;能勝任本合同工程體力勞動;技工應具有國家統一頒發的三級及以上技術等級證書。

2、乙方必須每月在施工現場_______天,甲方考勤,如缺勤一天罰_______元,並建立勞務人員檔案,每月編制工資表,每月同甲方一起發放民工工資。

3、對本合同工作範圍內的工程量向甲方負責,組織相應的人員施工作業,並組織持有相關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完成乙方下達的計劃。

4、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投入足夠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並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5、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隨時配合甲方、工程師做好本工程材料及工程樣品隨機抽樣試件。

6、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做好施工場地構築物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乙方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並賠償甲方損失。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相關作業操作規程,結合本工程特點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作業人員,小型機具等。

8、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乙方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乙方應承擔、履行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責任、義務及工作程序。

風險提示:

勞務合同中,企業沒有義務爲勞務提供者繳納。

勞動者若想要取得“五險一金”就應當在勞務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否則,在合同實際履行時,企業有權拒絕繳納投保。

9、依法爲其施工作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四、履約

在協議簽訂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_______萬元,該履約保證金待合同履約完成後_______月後支付。

五、安全施工

1、乙方必須根據及規章制度的要求,爲其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安全勞保用品、購買意外險及安全勞務保障(包括相關勞動及安全保障)。

特殊工種人員必須堅持持證上崗,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2、乙方應遵守甲方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完善對作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技術交底,教育乙方的作業人員,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並隨時接受甲方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接受甲方處罰,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違背甲方安全技術交底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六、材料物資供應

1、鋼材:工程所有的鋼材均由甲方供應。

鋼筋施工損耗量覈定爲_______%,若乙方因管理不善超過此覈定標準,甲方將按鋼筋購置價在乙方的工程價款中扣除。

2、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混凝土由甲方集中攪拌後運到施工現場。

3、施工用電:根據甲方現有現場配電提供給乙方使用外,配電箱以外電線及其他電器設備由乙方負責。

4、模板:對於橋樑系樑、墩柱、蓋樑模板以及架管、扣件,按需經負責人簽字審覈後到材料部門領取,在工程結束後歸還,對模板、架管、扣件損壞嚴重、丟失的照價賠償。

5、材料及設備:甲方除負責提供以上材料外,工程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材料(包括週轉材料、和輔助材料等)、機械設備、工用具、養護設備、泥漿和施工用水均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概不負責。

6、材料管理: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一旦進入乙方施工作業範圍,乙方都具有負責保管的責任。

在施工期間,若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材料丟失,其相關材料款由甲方直接從乙方勞務費中扣除。

七、施工驗收

1、乙方應確保完成施工的質量,應複覈相關技術標準和監理工程師要求。

乙方施工完畢,應向甲方提交完工報告,通知甲方驗收。

2、若甲方與業主的工程驗收結果表明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承擔無償修復,並承擔由此導致的甲方的相關損失。

八、工程量的確認及支付

風險提示:勞務費用

勞務合同僱員提供勞務服務,僱主主需要依據協議支付勞務報酬,這裏要區別於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需要爲勞動者繳納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務費,僱主也不用像那樣爲僱員繳納的義務,是否繳納可以雙方協商約定。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僱主應付或夜班津貼等相應勞務費用,並據此作出詳細約定,以免給僱主一方造成不必要糾紛。

1、本合同的工程總價爲_______萬元。

2、每月_______日,乙方申報合格工程,工程處,技術處現場收方確認(圖紙設計量爲依據),機料處,安保處,財務處審覈進行審覈計量,然後扣除_______%民工工資保證金、扣除_______%工程質量保證金、扣除_______%安全保證金後乙方提供發票,並附工資表支付上月工程款。

3、終期計量與支付:待乙方合同履行完畢並經竣工驗收合格,辦理工程結算,支付_______%工程款,餘_______%質量保證金、_______%安全保證金_______個月後無質量缺陷問題後一次性支付。

九、違約責任

1、若發生以下任意一種情況,甲方將對乙方每次按實際情況來確定罰款,從工程款中扣除,甲方並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工程實施期間,乙方人員不足,在甲方發出書面警告_______天后,仍未改正的。

(2)由於乙方原因引起暫時停工,乙方不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3)一貫和公然無視甲方或者監理工程師口頭或書面警告。

(4)不能持續有效執行甲方、監理工程師指令。

(5)在乙方接到替換修復和合格材料通知後______天內仍不遵守,在乙方接到關於安全整改的書面或口頭通知_______天內仍不整改的。

2、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內在或者外在質量不合格,應按甲方、業主、監理指令無條件拆出返工重做或者修復,甲方將根據造成的負面影響的嚴重性對乙方進行罰款,並賠償甲方一切相關損失,甲方並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3、甲方根據施工進度要求向乙方下達周計劃、月計劃,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甲方下達的計劃,甲方按實際情況確定後給予乙方處以罰款,甲方並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應承擔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以及賠償由於以上原因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

1、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勞務作業成果,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2、本合同一經籤認後不得轉包,如乙方轉包本合同無效。

十一、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共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橋樑勞務服務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合同簽署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爲甲方提供(人才)勞務派遣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1.1 甲方:即接受派遣服務的用工單位。如甲方要求乙方爲甲方關聯企業提供與本合同內容相同的服務,應當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務的關聯企業名單,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適用於名單中的關聯企業。甲方瞭解並同意關聯企業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後果由甲方承擔,相關的甲方關聯企業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1.2 乙方:即提供派遣服務的人力資源公司。甲方瞭解並同意如服務範圍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權委託其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提供該地區的服務項目。乙方瞭解並同意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後果由乙方承擔。

1.3 派遣員工:係指由甲方指定,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並被乙方派遣到甲方爲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的人員。

1.4 總費用:係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爲甲方提供派遣服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之總和,具體以《付款通知書》載明的項目爲準,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務費等。

其中:

工資:係指由乙方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或由乙方委託甲方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確定。服務費:係指根據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員工的人數和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甲方享有的權利:

2.1 甲方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除《勞動合同》外的其它協議,但此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派遣員工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本合同相悖。

2.2 甲方有權依法制定企業各項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派遣員工公示。 甲方承擔的義務:

2.3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2.4 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地點、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由甲方指定,乙方根據當地政策法規向甲方提出建議,供甲方參考。若因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與實際工資數額不符,或社會保險繳納地點與實際用工地點不符以及所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缺少,而產生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2.5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作爲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應承擔法律、法規或地方政府規定對派遣員工含工資以內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高溫補貼費等)。但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2.6 甲方應要求新錄用派遣員工至少入職前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用工要求的各項手續。

2.7 甲方應對所需派遣員工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資、派遣起始(終止)日期、試用期、實行的工時制度、社會保險基數、總費用金額、社會保險繳納地點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增減變更綜合表》加以明確。在協議期內,甲方授權【 】簽署《增減變更綜合表》,若授權人有變更,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增減變更綜合表》並不能代替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書面通知,若甲方沒有向乙方提供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由此引起的一切問題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享有的權利:

3.1 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總費用。

3.2 乙方有權對甲方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爲進行交涉並提出意見和要求。如乙方已經對甲方的違法或不合理行爲提出意見,而甲方不予採納時甲方應獨立承擔其行爲引起的法律責任。 乙方承擔的義務:

3.3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與派遣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屬於退休人員、在校生等特殊情況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除外。

3.4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自派遣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方應給與相應的協助。因派遣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怠於簽訂勞動合同致使甲乙雙方有可能承擔法律風險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該派遣員工的勞動關係,甲方應予配合。

3.5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各類由甲方選定的服務。

3.6 乙方無爲甲方墊付費用的義務。

3.7 乙方無審覈甲方提供的員工工資是否屬實的義務。

3.8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總費用後,及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和相關的費用;並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及時爲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3.9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派遣員工與甲方的勞務糾紛;對甲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風險的,乙方可進行提示,爲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議。

第四條 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及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4.2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將本合同中直接涉及派遣員工利益的內容,向派遣員工如實告知。

4.3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任何一方搬遷辦公地址或變更聯繫方式,均應在七日內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損失的,由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

第三章 派遣員工的服務

第五條 派遣員工離職

5.1 派遣員工有權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在試用期內,派遣員工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並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交接。

5.2 甲方收到派遣員工辭職信後3個工作日內,應向乙方發出《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並提供派遣員工的辭職信原件(甲方也可自行妥善保管原件,向乙方提供複印件)。但是若在發生勞動爭議後,不能提供辭職信原件作爲證據,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5.3若派遣員工不遞交辭職信原件即離職,甲方仍應向乙方發出退回員工的書面通知,同時附上該員工的考勤記錄、《曠工違紀證明》、有該員工簽字簽收的《規章制度》以及曾經書面向該員工公示過相關法律風險的其他文件作爲退工證據。

5.4派遣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甲乙雙方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第六條 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以及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處理

6.1 甲方應提供派遣員工在疾病、非因工負傷期間或非因工死亡、因工傷亡、患職業病的情況下享受的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各種待遇。如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甲方應在工傷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儘快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辦理工傷申報事宜。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辦理工傷理賠,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2 派遣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傷殘等級被評定爲七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甲方應通過乙方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乙方可以與該派遣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退回

7.1 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當向乙方發出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列明退回理由、退回依據等。

7.2 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派遣員工,並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及乙方,但甲方應提供相應證據及依據。

7.3 除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及派遣員工工作所在地相關規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7.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派遣期滿時,派遣員工有“本合同”7.3的情形之一,甲乙雙方應依法順延本合同,同時乙方應依法與派遣員工續簽和本合同期限相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直至“本合同”7.3的情形消失。

7.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應當提前三

十五日書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並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相當於派遣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同時甲方應按派遣員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乙方可據此與派遣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7.6 在派遣期限內,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員工的,乙方可以協助甲方與派遣員工進行溝通協商,在與派遣員工達成一致後甲方方可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乙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7.7 除本條以上規定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

7.8 本合同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7.9 派遣員工在根據本合同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以前已經在甲方工作的(包括在其他派遣公司派遣的形式),以前的工作年限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甲方承擔。

第四章 本合同的終止、解除與變更

第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或派遣員工派遣期屆滿的處理

8.1 甲方應提前三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

8.2 甲方決定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應與乙方明確派遣員工派遣期限等內容。

8.3 甲方決定不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

1) 甲方應按員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

2) 除本合同第8.3第1)項規定的費用外,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還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費,附加費標準爲:(最低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24-派遣員工已經派遣的月數)。

3)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沒有提前三十五天書面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則視爲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順延,並同意接受派遣員工相同的派遣期限。

第九條 本合同的解除

9.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除外。

9.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甲方還需根據本合同第8.3第2)項規定,支付附加費。

9.3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

第十條 如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行爲對甲方或相關第三方造成損失,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對該派遣員工造成甲方或相關第三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追索。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等的,由甲方承擔先行墊付責任;派遣員工對於損害的後果有過錯的,甲方可向派遣員工追償,乙方予以協助;若派遣員工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爲致人損害的,應當由派遣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費用及結算

第十一條 費用結算原則

11.1 服務費用從派遣員工派遣開始日開始計算,按月計費,每人每月人民幣 元。

11.2 甲方如有增員、減員,應於當月 15 日前書面通知乙方,附件《關於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對特殊城市有約定增、減員時間的,甲方應按《關於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約定報增、減員,否則應承擔相應之責任。

11.3 乙方於每月 日爲甲方派遣員工代發工資及獎金。

11.4 若甲方發放員工工資,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的一個工作日提供銀行劃帳憑證及工資發放明細給乙方,並按乙方所在地稅務局的規定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11.5 如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在每月的月初繳納當月員工社會保險時,甲方應在員工首次服務的當月預交下月的總費用。

11.6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交納二個月總費用作爲押金,本押金至甲方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賬單

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明細按月計算生成下月《付款通知單》,內容覆蓋社保等代付費用和服務費,《付款通知單》每月 20 日前發出,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單》後 5 日內付款至乙方賬中;而代發工資明細由甲方按照工資發放日前提前 5 個工作日正式通知乙方,提前 2 工作日匯款到乙方賬戶,由乙方發放。

第十三條 付款操作

13.1 服務費屬於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性收費,應開具營業性發票;而工資、社保等代付費用屬於代收代付費用,應根據當地稅務實際規定開具發票。

13.2 乙方收到款項後應當同時開具相應發票給到甲方。如果是匯款的,乙方應於7日內郵寄發票給到甲方。

13.3 本合同期限內每逢一個新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總費用中有關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付費標準,應按照當地政府頒佈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調整比例做相應的調整。

13.4 如甲方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費用,應匯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賬號:

賬戶名稱: 有限公司

開 戶 行:

賬 號: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因任何一方違法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失而使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有權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追償。

第十五條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乙方有權按應付款的5‰ /天收取滯納金;甲方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如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服務費等),經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後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並將員工撤回,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於本合同解除後依法必須爲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在甲方按時付款的前提下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費用的,應承擔補繳社保等費用的滯納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經甲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後,乙方逾期仍

未履行支付義務,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應依據9.2條規定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爲服務期限內最高月總費用的兩倍。違約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付清。同時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於本合同解除後依法必須爲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 如派遣員工依據本合同派遣行爲而發生勞動糾紛提起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負有舉證責任,並承擔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判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後果。由甲方行爲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若甲方提供的證據不能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或未提供相關證據,導致乙方需要支付該員工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等費用的,甲方應承擔向員工支付全部費用的責任。若由乙方行爲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協議的生效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爲 24 個月。有效期後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爲止。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20.1 如發生不可抗力,諸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爆炸、騷亂、戰爭、恐怖襲擊、行政當局的行動,或並非受影響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無法預見到的事件,阻礙受影響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受影響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有關該事件的詳盡資料,說明其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的原因。

20.2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受影響方均無須對因其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損害、費用增加或損失負責,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被視爲違反本合同。但受影響方應採取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或消除該事件的影響,並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履行受該事件影響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協議的變更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國家和當地政府新頒佈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應以新頒佈的規定爲準。法律環境變化造成按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時,須按照公平原則就協議條款進行協商達成變更、補充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拒絕變更協議條款。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有未盡事宜或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如雙方在本合同中沒有明確選擇, 則表示雙方同意通過第2種的方式解決):

(1)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雙方聯繫方式:

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及通訊應以書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過傳真、專人派送(包括快遞)或掛號郵件方式送達至下述地址:

甲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聯繫方式:

電子郵件:

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聯繫方式:

電子郵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附有附件 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橋樑勞務服務合同 篇3

甲方:黑龍江省消防總隊

乙方:黑龍江華夏千博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着誠信及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將部分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外包給乙方進行勞務服務外包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明確乙方從事勞務服務外包的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然後由乙方工作人員自行負責其指定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

(二)甲方應爲乙方員工提供符合政府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和各項工作條件。對於首次上崗的乙方員工,甲方將對其進行操作規程方面的培訓。

(三)甲方應尊重乙方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別不同歧視乙方員工。

(四)甲方有權抽查複檢經過乙方認定體檢合格的乙方人員,對於複檢不合格的乙方員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同時乙方必須保證出勤人數,不影響甲方的工作;甲方有權抽查乙方員工的勞動合同、身份證明等,乙方及其員工應配合甲方的抽檢。

(五)乙方員工有下列行爲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更換:

1.乙方員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所負責的工作不能正常運行,或不能保證工作質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2. 乙方員工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的;

3. 乙方員工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健康證明、身份證明的,或提供虛假的健康證明、身份證明的;

4. 乙方員工在工作中謾罵他人或鬥毆或以肢體、拳腳相擊的;

一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換,同時乙方必須保證出勤人數,不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的進展。

(六)甲方應承擔標準工時之外的加班費用。

(七)甲方指定管理人員作爲本合同實施的協調人員。

(八)甲方應派專人負責乙方員工出勤及時間的核查與勞務費用計算的審覈。

(九)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方式及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十)甲方應對知悉的乙方有關信息、數據和資料(包括但不僅限於技術、財務、銷售方面的信息、數據和資料)及其他信息負有嚴格保密的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應保證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資質,提供甲方有關生產、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乙方應保證嚴格遵守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員工勞動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時承諾遵守甲方的包括日常工作、勞動衛生等各項指導原則。

(三)應根據甲方工作需求,選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員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點工作。

(四)乙方應爲派到至甲方的員工辦理合法的勞動用工手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員工的其他有關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包括但不限於履歷表、學歷證、身份證和健康證等)的複印件,並保證其資料的真實有效性。同時乙方應承諾遵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五)除經甲方特殊的同意情況外,乙方員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身體健康,精神狀態良好;

2. 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能有效和清楚地口頭和書面表達自己;

3. 未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六)教育乙方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工作規章制度。

(七)乙方在本合同的執行期內應保守甲方的各項商業祕密,不得將有關資料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乙方應教育員工保守甲方的各項商業祕密,如因乙方員工的原因(經甲方允許事宜除外)導致甲方有關的商業祕密泄露,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乙方應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其員工的工資,爲其員工按規定投繳社會保險及支付其他國家規定相關費用,乙方支付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最低工資規定。

(九)乙方應遵照甲方的制度進行管理,並且處理員工與勞動、人事相關的事宜,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員工離職和違紀處理等。

(十)乙方員工應嚴格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操作規程等標準進行工作。(十一)除非徵得甲方許可,乙方不能隨意調換其員工的工作崗位,更不得隨意召回其員工(乙方員工辭職除外)。

(十二)因乙方員工所造成乙方外包工作崗位的空缺,乙方應自接到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補齊。

三、費用的結算及支付:

(一)甲方按照甲乙雙方所約定的標準和方式爲乙方員工結算勞務服務費用:根據雙方的約定:甲方依照乙方外包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的性質與特點結算勞務服務費用:具體結算標準爲: 20_ 元/人/月。本費用包含乙方員工的工資、保險、福利、獎金、乙方的管理費用等雙方所明確的費用。

(二)乙方管理人員應及時與甲方相關管理部門確認員工的工作表現。

(三)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勞務服務費用 24000元/人/年,乙方向甲方開具相應金額的勞務發票。

(四)正常情況下,乙方應保證按甲方的工作安排計劃完成工作任務。

(五)如甲方發現乙方的工作人員態度、工作方式、工作能力有不足,乙方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更正。

四、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不具備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質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員工的有關證明材料,又無正當理由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予以賠償。

(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拖欠員工工資,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予以賠償。

(四)甲方無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勞務服務費用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損失。

(五)乙方違反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其他規定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爲 一 年自 20_ 年 9 月 30 日 起,至 20_ 年 9 月 30日止。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終止本合同,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在本合同期滿前簽署新的合同。

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

七、甲乙雙方除因書面協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同中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八、爭議及未盡事宜:

(一)關於本合同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任何一方就對方針對本合同項下任何條款的違約行爲的自動棄權或重複性棄權不應被視爲是對下一次針對同一條款的違約行爲、或針對其它條款的違約行爲的棄權。

(四)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所在地區勞動力價格及用工成本進行顯著調整(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福利待遇發生顯著變化的等等),甲乙應本着友好平等協商的原則,積極予以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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