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供應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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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1

甲方:

液化氣供應合同(通用5篇)

乙方:

今由乙方爲甲方學校食堂供應液化氣,爲了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並讓甲方用上安全可靠的液化氣,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特簽定供應合同如下:

一、 合作事宜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氣,甲方主要用途爲:學校食堂廚房竈臺用氣。

2、 瓶裝數量爲2個。

二、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1、簽定合同時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石油氣運輸許可證及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給甲方備案。

2、乙方應安排安全人員對甲方使用的液化氣鋼瓶和供氣系統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甲方也應安排相應的驗收人員。

3、甲方應在每次供氣時檢查鋼瓶上出廠鋼印代碼內容是否淸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4、乙方應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氣和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氣鋼瓶。

5、乙方應在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液化氣及其設施和用氣設備,並對室內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當甲方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露、意外停氣時,應關閉閥門,開窗通風、並及時通知乙方檢查維修。

6、甲方不得擅自使用第三方非法液化氣,若使用一切意外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如果因乙方所送的液化氣不合格或因瓶罐損壞而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由乙方承擔。

7、乙方根據甲方用量,與甲方協商固定配送時間;如遇特殊情況甲方應提前1天通知乙方所需液化氣數量,乙方可根據其配送計劃,送達約定供氣地點。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2

出租單位(甲方): 承租單位(乙方):

第一條 租賃鋼瓶數量及金額

。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正確使用鋼瓶;

3.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技術要求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在租賃期間負責鋼瓶的維護和保養,對鋼瓶安全全面負責,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將鋼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並檢驗鋼瓶上出廠鋼印標記、氣瓶檢驗標記和註冊登記鋼印代碼等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2.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使用鋼瓶,妥善保管好鋼瓶,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並在合同終止後 日內將鋼瓶退還甲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鋼瓶。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遲延交付鋼瓶或乙方遲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應按照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交付的鋼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者在租賃期間發生毀損或其他可能影響鋼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免費修復或更換,因鋼瓶質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鋼瓶毀損、滅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逾期未退還鋼瓶的,應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鋼瓶押金中直接扣除違約金。

(五)租賃期滿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時,乙方退還的鋼瓶應是從甲方租用的鋼瓶,否則甲方有權扣除相應押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訂有《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合同》的,對應的《供應合同》效力終止時,本合同效力相應終止。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月 日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日 月

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3

供應單位(甲方):

用氣單位(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用氣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 kg規格的鋼瓶充裝的液化石油氣,乙方主要用途爲 。

第二條 供氣方式

(一)供氣時間:乙方每次應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氣的數量,甲方接到通知後應在小時內及時將乙方所需數量的液化石油氣送達合同約定的供氣地點。

(二)供氣地點: 。

(三)供氣充裝:甲方供應的液化石油氣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充裝。

第三條 供氣質量

甲方應保證向乙方供應的液化石油氣氣體質量和充裝量均符合國家相關質量和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條 供氣價格及結算

(一)甲方有權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批准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向乙方收取用氣費用,價格爲 。

如遇政府價格管理部門調整液化石油氣價格的,按照調整後的價格確定供氣價格。如遇市場採購成本發生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供氣價格;但如調整後的價格超過合同定價 %的,乙方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或終止本合同,乙方選擇終止本合同的應向甲方出具書面聲明。

(二)雙方結算以每次供氣時甲乙雙方簽章確認的購氣憑證爲依據,並按照下面

第 種方式辦理:

1.每月 日結算一次價款。最後一批在本合同終止時結清。

2.甲方供氣達到 時,甲乙雙方結算一次價款。最後一批在本合同終止時結清。

3.其他方式: 。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應採取以下方式與甲方結算:□支票 □現金 □其他: 。

2.支付期限: 。

第五條 安全查驗

(一)甲方應設置安全檢查人員對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和供氣系統定期進行全面安全巡檢,乙方應設置相應的驗收人員。雙方應互相提供安全檢查人員和驗收人員的身份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紅章),未經雙方確認不得任意更換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

(二)甲方安全檢查人員在每次供氣時,應對乙方的供氣系統和鋼瓶進行試漏等必要的安全檢查,並由甲乙雙方的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進行簽字確認。

(三)乙方應在每次供氣時檢驗鋼瓶上出廠鋼印標記、鋼瓶檢驗標記和註冊登記鋼印代碼等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四)甲乙雙方應分別建立專用交易登記臺帳,記錄每次供氣時涉及的供用氣雙方名稱、供氣時間、鋼瓶註冊登記鋼印代碼、甲方安全檢查內容、運輸企業名稱、運輸人員姓名和運輸車輛號牌等相關信息,並由甲乙雙方的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簽訂合同時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石油氣充裝許可證和液化石油氣運輸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所有相關複印件須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紅章)。

(二)甲方應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和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氣鋼瓶。甲方有權拒絕充裝技術檔案不在己方的鋼瓶。

(三)甲方在每次交易時應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購氣憑證。

(四)甲方負責鋼瓶的維護和保養,並對鋼瓶安全全面負責。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定期對乙方的液化石油氣供氣系統和相關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指導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並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將鋼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五)甲方如發現乙方有違反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危害液化石油氣設施安全的行爲時,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記入用戶檔案,發現乙方的燃氣設施存在隱患的,應書面告知乙方及時消除。

(六)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氣。

(七)乙方有權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發現的非法違法供氣行爲。

(八)乙方應在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其設施和用氣設備,並對室內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當乙方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關閉閥門、開窗通風,並及時通知甲方檢查維修。

(九)乙方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

(十)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及時向甲方支付用氣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供氣質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供氣、每次供氣時未進行試漏等必要的安全檢查和未定期進行巡檢等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情況下,如因甲方提供的鋼瓶及其安裝出現問題影響用氣的,由甲方在 (時間)內負責更換、修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三)乙方應按時支付用氣費,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 ‰的違約金。逾期支付達 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乙方違反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規程造成安全隱患,並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乙方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連續 月/日(時間)未要求甲方供氣的,需書面說明原因,否則視爲從第三方進氣,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且有權按照50kg鋼瓶每月 元、15kg鋼瓶每月 元、5kg鋼瓶每月 元的標準收取違約金,並有權終止合同。

(七)其他違約責任: 。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經覈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或至乙方申請終止用氣時止。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4

甲方(購氣方):

乙方(供氣方):

根據國家《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互利共贏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供應車用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LNG)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氣質與計量

1、氣質:

1.1、在合同期內,乙方向甲方車輛供應的LNG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820-1999Ⅱ類天然氣氣質標準。若甲方認爲乙方的LNG的氣質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氣質標準,甲方有權對LNG的氣質提出異議,雙方共同協商選擇具有天然氣氣質檢驗資質的機構對有異議的LNG檢驗,檢驗結果表明屬乙方過錯的,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無過錯的,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

2、計量:

2.1、雙方約定以乙方所管轄LNG加氣站加氣機流量計讀數爲計量工具。

2.2、LNG加氣站計量器應達到計量監測部門規定的要求,若甲方對乙方計量值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進行計量鑑定。鑑定認定符合標準,鑑定費用由甲方承擔。鑑定認定不符合標準,鑑定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要補償甲方氣量差量。氣量差量計算辦法:從甲方提出質疑的日期到計量器得到校正的日期,甲方所加天然氣總量乘以校驗認定的差欠率。

二、供氣價格及結算辦法

1、在合同期限內,乙方以6.00元/公斤的價格(含稅)向甲方車輛供氣。如遇LNG市場發生變化導致乙方調整LNG銷售價格,則雙方協商執行新的供氣價格,原則上乙方應在市場價的基礎上按乙方大客戶優惠比率折算後的價格向甲方供應LNG,具體執行價格以甲方價格確認函爲準。

2、氣費結算方式,甲方車輛加氣前需按照當月用氣總量的費用作爲預付款提前支付給乙方。甲方預付款金額不足時,乙方應提前2個工作日提醒甲方付款,若甲方未按時補足氣款,乙方有權單方停止供氣直到預付款補足,期間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自負。

3、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加氣車輛的詳細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車輛的車牌號爲其進行加氣服務,加氣後本車駕駛員及加氣工應在四聯單上簽字確認,作爲雙方結算氣量依據。

4、每月21日(如遇雙休日及其它法定節假日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甲方指定負責人與乙方所派人員覈對當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氣量和氣款總額等內容,覈對無誤後甲、乙雙方結算氣款。

5、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當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氣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按國家標準執行)及對賬單。

三、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加氣服務。

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價格結算加氣款。

1.3、甲方司乘人員及車輛進入加氣站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加氣站安全管理規定(1、嚴禁接打手機。2、嚴禁吸菸、使用明火。3、乘客必須下車,在場外等候。4、加氣時車輛必須熄火,司機拉手剎,取下鑰匙在車外等候,夜間應關閉車燈。5、加氣站內嚴禁檢修車輛、敲擊鐵器、擦車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6、保證車載瓶回氣裝臵及車載瓶壓力錶的完好。)。因甲方司乘人員及車輛違反本條規定,給乙方及本合同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4、甲方負責對己方的加氣車輛日常檢漏調試,並對駕駛員在加氣站的行爲規範進行安全培訓。

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1、甲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結算支付氣款時,乙方有權停止供氣,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

2.2、乙方提供的LNG質量及LNG加氣機計量工具,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如因不符合相關標準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2.3、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應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泥石流、水災、颶風、戰爭動亂、暴雪導致的公路中斷等),乙方應當保證甲方LNG車輛用氣。若確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給甲方供氣時,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避免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4、乙方氣站員工不得與甲方駕駛員弄虛作假,損害甲方的利益。

2.5、乙方承諾在協議期內對甲方的優惠比率不低於其他同等客戶。

四、違約責任

如出現違約並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五、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甲、乙雙方有優先續簽的權利。 2、合同期滿後,雙方如需繼續合作,由甲、乙雙方根據當時條件另行協商簽訂協議。

六、合同終止和解除

1、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一方嚴重違約,導致未來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或繼續履行會對守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2、甲、乙雙方公司如有重大變動(如公司重組、改制、合併等)該合同自動作廢。

3、甲、乙雙方協商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依據法定或約定原因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未達到合同履行條件或未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條件。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充分進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密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及相關信息均應依照本款的約定予以保密。未經一方事前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該期限內將本合同的條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給第三方,也不得公開或披露雙方獲得的各項資料和數據。

九、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叄份。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5

供應單位(甲方):

用氣單位(乙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瓶裝天然氣供應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 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天然氣,乙方主要用途爲 過濾材料生產 ;

2、鋼瓶數量爲: ;

3、供氣地址爲: ;

二、 價格及結算方式:

1、 雙方協商價格爲: 元/立方;

2、 雙方協商押金方式爲: ;

3、 因液化氣市場價格有波動,甲方若進行價格調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 雙方根據實際用氣重量,送貨時結算上次貨款;並提供同等價格17%增值稅發票;

三、 雙方權利及義務

1、 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石油氣充裝許可證和液化石油氣運輸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所有相關複印件,所有相關複印件須加蓋甲方單位公章;

2、 甲方應設置安全人員對乙方使用的天然氣鋼瓶和供氣系統定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乙方應設置相應的驗收人員;

3、 乙方應在每次供氣時檢查鋼瓶上得出廠鋼印標記、鋼瓶檢驗標記和註冊登記鋼印代碼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4、 甲方應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和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天然氣鋼瓶。

5、 當乙方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關閉閥門,開窗通風,並及時通知甲方檢查維修;

6、 乙方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否則照價賠償;

7、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時間送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延遲,如因送貨不及時耽誤乙方生產,每次按單次貨款 %罰款;

8、甲方根據乙方用氣量,與乙方協商固定配送時間;如遇緊急使用情況,乙方應該提前1天 通知甲方所需天然氣數量,甲方可根據其配送計劃,送達約定供氣地點;

9、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10、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需停止供貨合同,需提前一月提出書面文件,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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