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通用6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8.68K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篇1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通用6篇)

導論

一、總特點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範本分兩部分:

A.具體條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銷售合同採用的特定條件;和

B.一般條款:列明採納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標準條件。

本合同範本是在假定當事人通常都同時使用A、B兩部分,且在草擬每一部分條款時都應考慮到另一部分條款的情況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雙方可僅將B部分(一般條款)訂入他們的合同。若雙方當事人意欲僅採用本合同範本的B部分條款,他們必須將下列條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應受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管轄。”

當然,在此情況下,A部分條款不會被採用,且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條款的援引都將被視爲對雙方在他們的特定合同中所達成的任何相關具體條件(若有)的援引。(見B部分第1.1條之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合同範本主要是針對旨在轉售的製成品的銷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況下,買方不是消費者,該合同是一項獨立的交易而不是長期供貨協議的一部分。現將本範本適用的合同的各個特徵分述如下:

(a)“製成品”:本範本不能滿足初級產品特別是原材料、農產品或食品和易腐貨物的銷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條件的需要。

(b)“旨在轉售”:本範本主要用於一般商業活動中所買賣的且易爲替代的商品,而不用於定造的商品或最終用戶所購買的設備。對這些特製商品,或範圍更廣一點,對機器、設備而言,使用別的標準條款或許更合適。如ECE188機械、電力和相關電子產品供貨的一般條款。

本範本不適用於對消費者的銷售,而只適用於對從事轉售商品業務的購買者的銷售,如經銷商、進口商、批發商等。本範本主要是爲一次性買賣而設計的,而不是爲連續供貨協議設計的 ① 。這就是本範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現在長期供貨協議中的條款(如價格調整條款)的原因。應該強調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讓那些可能採用本範本合同的人瞭解負責起草本合同範本的起草委員會的意圖;並不妨礙在那些起草委員會沒有特別針對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範本(特別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條款)。但,若用於本合同範本的商品與起草委員會最初考慮的有實質性不同時,合同雙方務必搞清楚本合同範本的所有條款皆能符合他們的意圖。

三、適用法律

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範本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即《1980年維也納公約》。爲了便於參照,該公約已作爲附件1附在本合同範本後面。通過將維也納公約併入合同範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論買賣雙方所在國是否已經批准該公約,該公約均將適用。

起草委員會之所以選擇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適用該公約,是因爲採用諸如CISG這樣專門爲國際交易而制訂的統一的法律是適宜的。本範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條件基礎上起草的,即:合同雙方的權利要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約束,並且,公約未規定的問題,要受賣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的管轄(B部分第1.2條)。因此,不鼓勵當事人選擇某一國內買賣法來管轄本合同。雖然CISG並未規定銷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於促進統一性與一致性。然而,倘若雙方當事人意欲選擇某一國內法律來取代CISG(須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麼雙方應慎重覈實,以確保其所選擇適用的國內法與本範本合同之條款不相沖突。若雙方當事人急欲選擇某一非賣方所在國之法律管轄CISG未作規定的問題,則應填寫表格A-14(b)。

四、修改須以書面證明

爲保證雙方所達成條款的最大確定性,B部分第1.5條規定合同之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然而,該項要求並不是絕對的。在保持與CISG第29(2)條一致的同時,範本合同B部分第1.5條接着寫道: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口頭或以行爲表示同意某項書面條款之修改,且另一方當事人已經信賴這樣的口頭協議或行爲,那麼該方當事人就不能援引書面形式之要求。

五、裝運和交貨條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Incoterms ② 中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 ③ 。雖然合同範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但是,起草委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應慎重考慮,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單這樣可轉讓運輸單據的術語,如CFR和CIF:製成品在運輸途中是很少進行銷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轉讓的運輸單據。同樣,在結合本合同範本,使用諸如FAS、FOB、DES和DEQ這類規定貨物須交至或卸離船舶的貿易術語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謹慎考慮。製成品通常在裝卸區交付運輸,不論是在港區內還是在內陸倉庫,因此,使用這樣的術語會與合同範本所要求的貨物種類不符。

因此,起草委員會認爲最適合合同範本使用的貿易術語通常是EXW(工廠交貨)、FCA (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運費保險費付至)、DAF(邊境交貨)、DDU(未完稅交貨)或DDP(完稅後交貨)。正因如此,本合同範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將這些術語列出,而沒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順序。還需提醒合同雙方注意的是:儘管Incoterms闡明瞭賣方和買方各自的主要義務及其相互間的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但並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可能產生的所有爭議問題,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術語項下,任何一方當事人皆無義務投保,相應地,就須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他們中間誰來負責投保。另外,術語CIP、CPT和FCA並未劃分裝卸區操作費用該由哪一方負擔。這樣,賣方與買方間對該操作費用的劃分,就成爲一個需雙方特別議定的問題。

六、交貨時間

由雙方在合同範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貨時間,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時間內賣方有義務履行其在買賣合同項下,特別是在雙方選擇的相關貿易術語項下的交貨義務。記住這一點很重要。這裏的“交貨時間”是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相聯繫的,該約定地點並不一定是貨物到達買方的地點。這樣,在CPT(運費付至)術語項下,當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照管之時,(根據該貿易術語項下A4款)而不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指定地點之時,賣方就完成了其交貨義務。起草委員會因此建議:在填寫合同範本A部分表格A-4從而就交貨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之前,雙方應根據合同範本A-3所選擇的貿易術語,仔細審覈交貨在哪個階段進行,即賣方於範本合同A-4所規定的時間之時/之前必須履行的在相應術語下被稱作交貨的行爲。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篇2

?提供這些具體條款目的在於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填寫留有的空格或選擇本文提供的可供選擇之條款,從而約定定其銷售合同的特定條款。顯然,這並不妨礙雙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個或多個附件中,約定其他條款或進一步的細節。

A

具體條款

賣  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買 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本銷售合同將受這些具體條款(以填就的相關表格中的條款爲限)將構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銷售條款(公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之約束。

(地址)  (日期)

賣  買方

A-1

所售貨物

貨物說明:

A- 2

合同價格(第4條)

貨幣:

金額:

A- 3  交貨條件

A- 4  交貨時間

A- 5  貨物檢驗

A- 6  所有權保留

A- 7  支付條件

A- 8  單據

A- 9  解約日期

A- 10 延遲交貨的責任(第10.1、10.4、11.3條)

A- 11 貨物與全員不符的責任限制第11條)

A- 12  買方保留與全同不符貨物時,賣方的責任限制(第11.6條)

A- 13  訴訟時效(第11.8條)

A- 14  適用法律(第12條)

A- 15  爭議解決(第14條)

A- 16  其它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篇3

製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 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製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製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製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範圍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佣金應包括爲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廣告和展覽會

爲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1.代理人應採取適當方式瞭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並協助製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製造商負擔。

5.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製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用戶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 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正當競爭

8.1.代理人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製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爲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製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保 密

9.1.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泄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9.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製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條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工業產權的保護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爲,代理人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並按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爲的侵害,製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 獨家銷售權的範圍

製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佣金。

第十三條 技術幫助

製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僱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僱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製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條 佣金數額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並簽字的協議產品爲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六條 平分佣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爲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製造廠位於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佣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 商業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製造商不予接受則無佣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佣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於製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佣金計算方法

佣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稅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九條 佣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戶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製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於製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支付佣金的時間

製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佣金數額和付佣金的有關情況,製造商在收到貨款後,應在30天內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條 支付佣金的貨幣

佣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 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後,一方提前3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3個月通知,於下年的12月30日終止。

第二十四條 提前終止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製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製造商負擔。

第二十六條 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後又執行協議,應按第15條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七條 賠 償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於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 變 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爲準。

第二十九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三十條 留置權

代理人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一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

第三十二條 仲 裁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篇4

提供這些具體條款目的在於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填寫留有的空格或選擇本文提供的可供選擇之條款,從而約定定其銷售合同的特定條款。顯然,這並不妨礙雙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個或多個附件中,約定其他條款或進一步的細節。

具體條款

賣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買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本銷售合同將受這些具體條款(以填就的相關表格中的條款爲限)將構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銷售條款(公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之約束。

(地址)(日期)

賣買方

所售貨物

貨物說明:

合同價格(第4條)

貨幣:

金額:

a-3交貨條件

a-4交貨時間

a-5貨物檢驗

a-6所有權保留

a-7支付條件

a-8單據

a-9解約日期

a-10延遲交貨的責任(第10.1、10.4、11.3條)

a-11貨物與全員不符的責任限制第11條)

a-12買方保留與全同不符貨物時,賣方的責任限制(第11.6條)

a-13訴訟時效(第11.8條)

a-14適用法律(第12條)

a-15爭議解決(第14條)

a-16其它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篇5

合同號: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貨物情況

————————————————————————————

2.合同總值:_________。

3.包裝:_________。

4.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5.嘜頭: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裝運期限:_________。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爲裝船後15天在_________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於製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並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於自然原因或屬於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範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後,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後,方爲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自本合同簽訂後,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爲無效。

16.備註:_________。

買方(簽字):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篇6

提供這些具體條款目的在於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填寫留有的空格或選擇本文提供的可供選擇之條款,從而約定定其銷售合同的特定條款。顯然,這並不妨礙雙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個或多個附件中,約定其他條款或進一步的細節。

a

具體條款

賣  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買 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本銷售合同將受這些具體條款(以填就的相關表格中的條款爲限)將構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銷售條款(公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之約束。

(地址)

(日期)

買方

a-1

所售貨物

貨物說明:

a- 2

合同價格(第4條)

貨幣:

金額:

a- 3  交貨條件

a- 4  交貨時間

a- 5  貨物檢驗

a- 6  所有權保留

a- 7  支付條件

a- 8  單據

a- 9  解約日期

a- 10 延遲交貨的責任(第10.1、10.4、11.3條)

a- 11 貨物與全員不符的責任限制第11條)

a- 12  買方保留與全同不符貨物時,賣方的責任限制(第11.6條)

a- 13  訴訟時效(第11.8條)

a- 14  適用法律(第12條)

a- 15  爭議解決(第14條)

a- 16  其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