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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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1

買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十篇

法定代表人:

賣方:

法定代表人:

鑑於買方爲_________需要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買賣標的

1、名稱:

2、品種:

3、規格: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以實物表示貨物質量。包括憑成交貨物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兩種方法。根據提供樣品者的不同可分爲: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對等樣品。

(2)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即以文字、圖表、照片等方式說明商品質量。

a、憑規格買賣: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質的主要指標,如化學成分、含量、純度、性能、容量、長短、粗細等來確定貨物的品質;

b、憑等級買賣:通過同一類商品按規格上的差異,分爲品質優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級來確定貨物的品質;

c、憑標準買賣:通過由國家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業公會、交易所或國際性的工商組織規定標準作爲說明和評定商品品質的依據;

d、憑說明書買賣:以說明書並附以圖樣、照片、設計圖紙、分析表及各種數據來說明n商品的具體性能和結構特點,主要適用於機、電、儀等技術密集型產品;

e、憑品牌或商標買賣:只憑商品的商標或品牌進行買賣,而無須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約定貨物質量要求:_________。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具體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政策、外商資信及市場行情,合理商定。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____%的貨物數量。

2、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毛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一般適用於低值商品。

(2)淨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後的商品實際重量。

(3)公量:在計算貨物重量時,用科學儀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適用於棉花、羊毛、生絲等具有較強吸溼性的商品。

(4)理論重量:對某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每件重量大體相同,可以從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一些國家海關法規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重量爲徵稅的.法定重量。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和多次搬運、裝卸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良好的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貨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爲前提,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目的地。

2、包裝箱內的商品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商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等並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

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或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機場;

(3)收貨人;

(4)貨物名稱、規格;

(5)箱號/件號;

(6)毛重/淨重(公斤);

(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4、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於各種危險品的標誌,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淨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6、凡由於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應負責及時補齊、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賣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並通知賣方_________天內到達現場調查。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儘快處理,同時賣方應儘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合同需要。

7、包裝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第四條 運輸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海洋運輸:按經營方式不同,又分爲以下兩種:

a、租船運輸: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爲主。

b、班輪運輸:適合於運輸小批量的貨物。

(2)鐵路運輸:運行速度快、載運量較大、受氣候影響小、準確性和連續性強。

(3)航空運輸:運送迅速;節省包裝、保險和儲存費用;可以運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準時。適合於運輸易腐、鮮活、季節性強、緊急需要的商品。

(4)郵政運輸:簡便、快捷。

2、運輸單據:

(1)海運提單:全套潔淨已裝船提單,做成空白擡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並通知目的港的買方。

(2)航空運單:提供一份空運單,註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4)_________。

3、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賣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而節約費用。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買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買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賣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未經買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4、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買方如要求變更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____天通知賣方,以便賣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買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對貨物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做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裝運

1、裝運時間: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內予以裝船。

2、裝運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後確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後確定。

4、分批裝運和轉運: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訂立此條款。

5、裝運通知: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_________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_________天,向買方提供_________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_________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隻,提前或推後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後_________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_________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後_________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啓運日期。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滯期和速遣費用: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後,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第六條 保險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_________平安險,或_________水漬險,或_________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_________。

第七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計價貨幣:_________;單位價格金額:_________;總價:_________。

2、付款方式:

(1)信用證。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_____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爲受益人的金額爲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_____%的價款,即_______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裝運回後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後一批貨物裝運後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後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_________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月。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2)信用證-即期付款。買方應於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電傳,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爲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證_________議付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後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

3、有關單據。賣方應準備並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匯票。向_________(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買方(在託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2)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a、標明通知收貨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爲_________空白擡頭;_________空白背書,並註明_________運費已付或_________運費待付。

b、簽發給賣方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_________預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c、多式聯運單據

d、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e、鐵路運輸單據

f、信使及郵遞收據

(3)其它單據: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a、商業發票

b、_________保險單_________保險憑證

c、由_________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d、原產地證明_________forma(普惠制原產地證)

e、裝箱單

f、重量單

g、_________發貨通知書_________裝船通知

(4)其它單據(如要需要)_________

4、銀行費用。依照根據上述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_________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_________託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第八條 檢驗

1、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1)在出口國檢驗:

a、在產地檢驗,即貨物離開生產地點(如工廠、農場或礦山)之前_________天內,由賣方或其委託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離開產地之前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b、在裝運港/地檢驗,即以離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爲準。貨物在裝運港/地裝運前_________天內,由雙方約定的_________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爲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後依據。檢驗機構對貨物檢驗後,貨物運抵目的港/地,買方如對貨物進行檢驗,即使發現質量、重量或數量有問題,也仍然有權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2、在進口國檢驗

a、在目的港/地檢驗,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爲準。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卸貨後的_________天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地的_________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爲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後依據。如果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並確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b、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對一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卸貨口岸開件檢驗後難以恢復原包裝的商品,雙方可約定將檢驗時間和地點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後的_________天內進行,並以該地約定的_________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爲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據。

3、檢驗標準和方法

(1)根據《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將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作爲檢驗的重要依據。

(2)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第九條 索賠

1、索賠依據: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_________最終目的地_________卸貨港後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並有權以上述條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爲依據向賣方索賠,並在_________列出索賠理由。

2、索賠期限: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後___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後_________周內。

3、賣方在收到本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後不遲於_____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做出答覆。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做出答覆,則買方的索賠要求被視爲接受。

第十條 稅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徵收的所有稅收由_________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徵收的所有稅收應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終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爲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六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七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做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2

合同號碼: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__________原油

二, 數 量:__________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 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① 密度:__________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__________%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__________% 最高1.0 GB 260-77

四, 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 交 貨 期:__________

第1季度 __________噸

第2季度__________ 噸

第3季度 __________噸

第4季度 __________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 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 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爲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 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啓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爲議付貨款的依據:

A) 發票四份;

B) 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 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 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爲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報掛號:

電 傳:22243 CHEMI CN 電 傳:

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總 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 交貨條件:

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爲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② 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③ 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④ 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

均由買方負擔.

⑤ 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 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爲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⑥ 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 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__________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 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 對方根據儲罐, 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 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 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 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__________小時和__________小時及__________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⑥ 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 裝貨定額:

① 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

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 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 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 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 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 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 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爲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⑤ 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 滯期費:

① 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爲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 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爲準)乘相應的 AFRA 運費率計算.

② 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爲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 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覈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 商品檢驗:

① 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爲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爲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20__-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爲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

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3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__爲賣方和__爲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 地:____

3.數 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 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計算爲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爲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爲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 賣方:____

證人: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4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  

2.品種:  

3.規格:  

4.質量:按下列第X項執行:    

(1)按照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按樣本,樣本作爲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爲:(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  

2.計量單位和方法:。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

第四條 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鏽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3)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長、寬、高並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

第五條 裝運港  。

第六條 目的港  。

第七條 裝運條款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

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隻,提前或推後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後30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31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後,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後,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後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啓運日期。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八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     總價:(明確幣種及大寫)。  

2.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後或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爲合同總值的%,計。X銀行收到下列單證經覈對無誤後,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註明運費待收,空白擡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X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後即刻通知買方啓運日期的電報電傳副本一份。    

(2)賣方在裝船後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X公司。    

(3)X銀行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承付合同總值的%,金額爲。    

(4)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第九條 技術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術文件應隨貨物發運:  。

第十條 索賠  

1.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卸貨港後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檢驗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如果中國的法律、法規允許其它的檢驗機構加入,則。在:;如果強制要求檢驗則加入。  

2.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並有權以上述條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爲依據向賣方索賠,並在列出索賠理由: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後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後X周內。      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並且賣方應對此負責,則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後立即,或至多X周內,自己承擔費用。    

(1)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量、買方不得對所受損失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賣方顯然未能修理或替換。    

(2)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量,並且如果買方因賣方而遭受損失的話,則根據如下條款向買方賠償:      a.賣方的責任應限於直接損失和直接損害。這一限制不適用於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b.本合同中賣方的責任或因違約而構成的賣方的責任應限於總額。這一限制不適用於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3)根據貨物瑕疵程度,如果買方遭受損害、損失,則根據其受損害的程度和損失的數量,通過雙方協議對貨物降價。  

3.如果在雙方協商的時間期限內,修理、替換或降價顯然沒有達到要求,並且或者此種不符達到了根本性違反合同,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4.如果買方未在本條規定的時間內要求索賠,則買方應放棄對數量不足或明顯的質量缺陷要求索賠的權利。  

5.賣方在收到本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後不遲於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覆。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覆,則買方的索賠要求被視爲接受。

第十一條 稅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徵收的所有稅收由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徵收的所有稅收應由支付。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合同當事人因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旱災、冰雹、風或其他該方當事人無法控制,並在簽訂本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不可避免或無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則該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免責。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響其履約的合同一方應儘快通知另一方條件的發生,並應在事件發生後不遲於天向另一方發送由有關機構或某一中立且獨立的

第三方出具的關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天,合同雙方可協商合同的履行或終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月內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終止,則任一方應自行承擔各自的費用,且不能對解除合同有關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三條 終止合同  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況下終止:    

(1)通過雙方共同書面協議;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責任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未履行其義務,程度嚴重,並且在收到未違約方的書面協議後____日內未能消除違約影響或採取補救措施,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應給另一方書面通知來終止合同。  合同終止不影響終止合同方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其對應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

第三國進行。

第十五條 通知   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並應有專人送交,傳真、電傳發送或航空快件寄送,當在合同擡頭指定的地點由合同方派專人送交時,或若合同方以傳真或電報的方式發送,則發送日後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則另一方收到信函時,通知應被視爲送達。

第十六條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合同的條款應依照予以解釋。

第十七條 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由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用文簽署,原本一式份,買賣雙方各執份。簽字後即生效。

第十八條 附加條款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5

範文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就在下面,歡迎各位借鑑哦!  貨物買賣合同【1】  買方:__ (下稱甲方)  地址: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 傳真: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 (下稱乙方)  地址: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 傳真: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  __ (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_______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爲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爲:  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_______。  

2.驗收方式:  ______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爲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爲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爲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爲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39;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爲同意乙方發貨。  

8.其它: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附加條款:  

。  

。  

。  

第十三條 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__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爲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______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後的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等單位。  甲方:__ 乙方: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於________(地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  買 方: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爲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爲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爲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 代表:____日期:____日期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6

出口合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爲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爲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1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後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後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託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爲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爲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爲 後 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買方承兌後,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 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d)裝箱單一式 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3

15.l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啓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註明危現號。

15.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15.4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後,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藉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後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後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3O天內回覆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於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儘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後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中國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和_________國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一、商品品名:

_________。

二、數量:

_________噸。

三、規格:指標項目試驗方法。

1.密度:_________克/立方厘米。

2.含硫:重_________%最高_________。

3.含水:重_________%最高_________。

四、價格:

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_________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

_________年第1季度_________噸;第2季度_________噸;第3季度_________噸;第4季度_________噸。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

_________。

七、目的口岸:

_________。

八、付款條件:

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1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爲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

1.賣方在貨物啓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爲議付貨款的依據:

(1)發票_________份;

(2)清潔裝船提單正本_________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2.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_________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_________份航寄買方。

十、附註:

1.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2.本合同的執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3.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_________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爲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一、總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交貨條件:

1.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爲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2.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3.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4.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_________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_________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_________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5.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買方負擔,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爲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6.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裝船通知:

1.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2.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對方根據儲罐,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3.買方在本條1.項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4.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5.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6.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裝貨定額:

1.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

(1)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2)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00,從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

(3)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2.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3.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1)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2)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3)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4.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爲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5.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1.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滯期費:

1.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2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爲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爲準)乘相應的AFRA運費率計算。

2.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爲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3.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覈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4.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商品檢驗:

1.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爲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爲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2.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SYB20__-59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爲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保存六十天。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爲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投保油污責任險:

1.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I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

2.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污染或有發生這類污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損失,或爲避免油污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污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爲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3.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文件。

九、罰款:

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爲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爲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仲裁:

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_________,由_________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_________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蓋章):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8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爲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爲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爲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9

仲裁作爲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一種手段是當事人及代理律師要經常採用的,相對於一國之內的訴訟與仲裁,怎樣正確的處理這類問題,是比較複雜的。這幾年我們代理了一些國際貨物買賣爭議仲裁案件,下面通過幾個案例談一點體會,供同行商榷。

一、國際貿易中有關仲裁的約定及其效力問題

爲什麼很多人約定通過仲裁來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簡單的說,就是用訴訟的方式會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礙,並且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仲裁方式已爲大多數國家和當事人所接受,成爲一種比較好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特別是在簽訂《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亦稱1958年《紐約公約》)的成員國之間,可以說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國也是該《公約》的成員國之一,如果雙方所在國都是成員國,那麼仲裁裁決將會得到承認和執行,我們曾參與的陝西某進出口公司訴香港某公司貨款糾紛案,因爲雙方所在國都是《公約》成員國(地區),勝訴方陝西某進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請承認及執行,並得到了全部執行。如果當事人所在國不是該《公約》成員國,那麼仲裁裁決被承認及執行就會變得困難,對方所在國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該《公約》的成員國爲理由,對該裁決不予承認與執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是否選擇仲裁方式,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就是所在國是否參加了該《公約》。

在確定選擇仲裁方式後,下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仲裁協議的含混不清,不但會導致協議的無效,而且會造成該爭議投訴無門,形成訴累的情況。曾經有一個爭議案,就是因爲仲裁協議不確定,導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無門,最後只有走向法院申請裁定仲裁協議無效的路子。因此,在訂立仲裁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仲裁協議的明確和有效。對我國的當事人來說,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應明確確定仲裁地點、機構、程序和裁決的效力。

關於仲裁機構,應儘量爭取選擇在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這樣可以節省許多費用,減少仲裁成本。如對方堅持選擇國外或其它的仲裁機構,那麼我國的當事人可以考慮選擇較近的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二、法律適用問題

如果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爲《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亦稱《1980年維也納公約》的締約國,在雙方沒有明確表示不適用的情況下,則有關合同的訂立及權利義務須適用該《公約》。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一般人都願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數人並不瞭解其它國家的法律規定,所以當事人儘可能爭取選擇自己國家的法律。我國的當事人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也應儘量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適用中國法律。這樣就可以預測行爲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決。

對於沒有選擇法律適用的'情況,仲裁機構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正常情況下是指仲裁機構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履行地、賣方當事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們代理的幾個案子,仲裁機構有的選擇了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有的選擇了賣方當事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如韓國某公司訴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貨物買賣糾紛仲裁案,我國的當事人不具有外貿經營權,是否導致該合同無效?就面臨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的問題。最後,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選擇了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即適用了中國的法律,裁決該合同無效。

三、申請仲裁的時效問題

時效問題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聯合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公約》規定,提起仲裁和訴訟的時效爲四年。但參加這個《公約》的國家有限,我國亦沒有參加這個《公約》。對參加該《公約》國家的當事人而言時效當然爲四年,但問題是如果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所在國不是締約國月p麼時效問題就要看衝突規範所指向的準據法的規定。如某韓國公司在韓國商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是某中國公司。這家中國公司提出由於對方當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間內主張過權利,所以該案已過時效。但韓國的仲裁機構則認爲該爭議未過時效,原因是該爭議根據衝突規範應適用韓國實體法律,而韓國法律規定的時效爲五年,最後該仲裁機構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並做出裁決。

我國《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因此,我國的當事人要時刻注意時效問題,應當即時行駛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引起時效中斷的法律行爲,也應注意保存證據。

四、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問題

仲裁裁決得到承認及執行纔是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最終追求的結果。但是執行難是我們所常遇到的。國際貨物買賣爭議貿易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因爲涉及到外國的執行機構,所以難上加難。難歸難,但井不是說沒有解決辦法。針對不同的情況要採取不同的對策。如果雙方當事人所在國都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那麼仲裁裁決的執行就相對容易了,只需要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國的管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就可以了。在第一個問題中我們曾經提到的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被承認和執行的案例。還有一個成功執行的案例是韓國某公司訴中國陝西某進出口公司仲裁案,該案在韓國仲裁委員會仲裁後,韓國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最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承認及執行的裁定,予以執行。因爲韓國和中國都參加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如果被申請人所在國沒有參加該《公約》,那麼承認及執行就要根據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條約或根據互惠原則,由當事人向被申請人所在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最後如果是由我國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有住所或財產在我國境內,當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篇10

賣方(簽章) :

買方(簽章):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失,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尺寸、合同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並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第五條:交貨條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第六條. 裝運日期:

第七條. 裝運港口:

第八條. 卸貨港口:

第九條. 保險:

當交貨條件爲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爲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投保 險;附加險: 。

第十條.支付條件: (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後,應在交貨日前天,由________ 銀行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於裝運日期後 天內有效。

該信用證適用UCP500/UCP600/的規定 (2)託收(D/P或D/A)支付:

A、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爲付款人的即期跟單匯票(D/P),連同裝運單據,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交給買方進行託收。

B、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爲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D/A),匯付款期限爲 後 ,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買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承兌,買方承兌後,向買方轉交裝運單據,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的裝運單據後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4)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後天內,以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單據:

(1) 賣方按照以下不同運輸方式向買方提供相應單據: A、海運:

全套清潔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並加註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2)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於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3)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4)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 份。 (5)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6)原產地證明書

(7)貨物裝運後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第十二條. 裝運條件: (1)FOB條款:

A、a、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B、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C、買方應在裝船期前 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繫。

D、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E、如果船隻不能在賣方通知的船期後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和此期間的貨物保險費用。

F、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G、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後,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R和CIF條款:

賣方於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量、規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爲新的和未經使用的。保證期爲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製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後,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天內回覆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於材料質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出具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天內回覆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製造和裝運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立即通知買方並在事發 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並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爲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爲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爲中英文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爲準。

賣方:

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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