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屋買賣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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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白金生 阜蒙縣阜新鎮桃李村四組居民 乙方(買方):李相宇 阜蒙縣農業局退休幹部

平房屋買賣合同(精選5篇)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具體事宜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路邊臨街四間磚石結構舊房賣給乙方,房基四至爲:東至公路邊界,北至郭耀忠住宅,南至道路,西至廢地。佔地面積叄佰平方米,其中建築面積壹佰伍拾柒平方米。門窗齊全,有水井。

二、房屋商定作價爲貳萬貳仟元整,房款由乙方一次付清給甲方,甲方將兩證交給乙方。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證號:20xx01020xx3),《建築用地使用證》(證號:阜蒙集建20xx字第6113266號),地號是(61106033)。此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三、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中證人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中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平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立合同人

甲(賣)方: 身份證號:

乙(買)方: 身份證號: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簽訂條約如下:

一、房屋座落於 房 間,建築面積 平方米。院落土地使用面積 平方米。

二、 甲方自願將自有房屋賣給乙方所有,購房款人民幣(大寫)圓整,¥: 元。

三、甲乙雙方商定成交簽定合同時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 ¥ 元),在房屋手續過戶完成交付甲方人民幣大寫: 元,( ¥ 元),剩餘購房款在 年 月 日付清。

三、甲乙雙方籤合同後,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權證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等各項費用,並將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四、甲方已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五、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六、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 3 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七、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款及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 乙 方承擔。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如不協助辦理,甲方退給乙方全部房款。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注:另有甲方與村委會簽定的土地承租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平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如下房屋買賣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山東省 聊城市 東昌府區站前街 站前街西湖馨苑 小區 B8 棟 1022室,建築面積爲 100.07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屬設備,經雙方約定房屋價格(人民幣):;總款共計人民幣: (大寫)付款方式:由乙方首付給甲壹拾柒萬元,,然後11月16日付清17萬元整,剩餘房貸有乙方自付

三、雙方約定,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房款;甲方同時將房屋鑰匙、房屋產權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交付給乙方。同時雙方應該同時爲對方出具相應的收到憑證。

四、甲方必須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爲交易本人,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或產權親屬關係。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五、雙方對房屋質量無異議,房屋交付後,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雙方不相互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並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此乙方完全知曉。乙方同意甲方關於房屋產權過戶的承諾:甲方在能辦理產權登記時應該第一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甲方辦理完全產權登記後,應立即協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七、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登記時,甲方應予全力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八、合同生效後,房屋升值與甲方無關。

九、本協議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稅收、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協議簽訂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費用爲乙方負責。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十、甲方在房屋出售給乙方即乙方付清房款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後不得將房屋另行轉讓給他人,如若違約本約定應賠償房款總價外還應賠付房款總價款20%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該共同遵守。如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對方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該賠償對方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十二、甲方法定繼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買賣交易,並且同意本協議所有條款,甲方法定繼承人無此房屋的繼承權與使用權。

十三、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任一方均可起訴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十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話

證明人

年 月 日

平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身份證號碼):

地址:聯繫電話:

共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地址: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身份證號碼):

地址:聯繫電話: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位於第--層戶,房屋結構爲--,房產證登記面積--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爲.

第二條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爲依據,每平米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爲萬元整,大寫:.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大寫:,日內交付萬元(大寫),餘款元(大寫)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日,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日,則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關於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後,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於乙方無關。

第九條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年--月--日

平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本合同由下列兩方當事人於 年 月 日 簽定:

出賣人: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繫方式:

買受人: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兩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現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願將自有座落於建築面積爲 ㎡的還建房屋出賣給乙方。

第二條: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該房屋的買賣價格爲 ,合計爲:人民幣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款。

第三條: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應將該房屋的入住手續及房屋鑰匙交付乙方;

第四條 鑑於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以下簡稱“兩證”)須由甲方配合村委會,開發商辦理在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手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甲方出賣給乙方的該房屋,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並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除甲乙雙方協商,凡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之義務,即構成對本合同的違約,應當向未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未違約方有權要求:

(1)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2)違約方於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

(3)違約方承擔因違約行爲對未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3、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兩證”手續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共有權人 與甲方系夫妻關係,同意甲方全權處理出賣該房屋的相關事宜,並願對甲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兩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共有權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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