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樹買賣合同(精選3篇)
石榴樹買賣合同 篇1
出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果園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自己的土地上的石榴300棵轉讓給乙方,(土地證編號: )。
二、石榴樹每棵壹佰元,300棵計叄萬元,共計壹拾捌萬元整。
三、錢款:辦完手續後一次性付清。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完成後生效。
出讓方(簽字蓋章):
受讓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榴樹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
經賣買雙方友好協商,賣方同意以火車運輸方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間爲買方發運工業燃料油,具體條款如下:
一、產品名稱及數量
工業燃料油_________噸(以鐵路實際發貨結算單爲準)。
二、產品價格及運輸費用
雙方商定火車裝車價格爲_________元/噸(不含運雜費),運雜費由買方承擔。
三、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或匯兌(電匯、信匯)方式付款,先款後貨。
買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全額貨款劃入賣方銀行賬戶;款到後賣方開始辦理請車事宜。如果因爲鐵路部門原因造成火車不能發運,賣方於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銀行辦理貨款退回業務,同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四、貨物到站
按買方向賣方提賣的《_________鐵路運輸服務定單》的要求發送至到站。
五、交貨地點
賣方火車裝車場;買方現場驗收。
六、計量
採用鐵路槽車檢尺計量。在計量誤差≤千分之三點五範圍內時,以賣方出廠計量爲準,超出計量誤差範圍時,賣買雙方協商解決。
七、產品質量
產品執行賣方企業標準-----Q/SYHS0013-20__(合格品)。
八、其它約定事項
1.任何一方由於停工檢修(一週以上時間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應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後,方可暫停提賣貨。
2.買方在卸車前應檢驗經賣方認可的鉛封,如果有破損應及時通知賣方,雙方協商解決。
3.買方對質量有異議,應於卸車前當場提出並及時通知賣方;對接卸後提出的異議賣方不予認可。
4.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買方只能用於電廠助燃用油、城市燒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買方負責。
九、違約責任
違約方負全部責任。
十、合同未盡事宜以《民法典》爲準。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貨款到帳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賣、買雙方簽字、蓋章後傳真有效)。
賣方: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簽章) 代表:__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榴樹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賣方: 簽訂地點:
買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農藥的基本情況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項執行:
1.合同簽訂後,買方支付定金 元;賣方交貨後,買方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價款,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還。買方付款後,賣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2.合同簽訂後,買方在簽約地點當場支付價款,賣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3.其他方式:
第三條 交貨方式及期限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項執行:
1.合同簽訂後,在簽約地點當場交貨。
2.賣方於 年 月 日送貨到指定地點 ,運費 元由 方承擔。
3.買方於 年 月 日到指定地點 提貨。
4.其他方式: .
第四條 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其他標準:
第五條 驗收
1.雙方約定於賣方交貨後 日內對農藥進行驗收。
2.包裝應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說明書,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標籤或者說明書上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他驗收內容 .
對質量有異議雙方可委託 部門抽樣檢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交付的農藥不符合第一、四條規定的,買方有權要求減少價款、補足數量、換貨或退貨;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賣方應予賠償。
2.一方遲延交貨或支付貨款的,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 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遲延方賠償損失。
3.因農藥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
4.其他違約責任 .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賣方(章) 買方(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