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汽車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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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王 輝)近日,溫州市消保委、市工商局聯合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聯合推廣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將對進一步規範該市汽車流通市場,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簡單汽車買賣合同

隨着溫州市汽車銷售日益火暴,消費投訴也呈現增長。據瞭解,僅今年上半年,該市共受理汽車投訴431件,比去年增加125件,同比增加40.8%。此類申訴主要聚焦在:售後服務不到位;質量差,久修不好;“三包期”界定有爭議等方面;銷售合同糾紛;汽車保險。

該市一項針對汽車銷售服務存在的問題的消費調查顯示:汽車銷售簽約率低,只有48.39%的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了購買合同,提貨要等1~3個月的消費者佔62.37%,50%以上的消費者認爲廣告宣傳與實際配置差別較大。對於逾期交貨、過度宣傳等問題,經銷商經常直接在格式合同中去除自己的責任條款或將責任推給廠家或上家。

據瞭解,目前汽車銷售服務業使用的格式條款合同存在7大問題:利用格式條款混淆法律術語加重消費者責任,將“訂金、預付款、訂購金”等法律術語與“定金”混淆使用,違約責任方面只規定了消費者逾期付款的責任,而銷售商逾期交車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利用格式條款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範疇以減輕或免除商家責任,如將“非因賣方原因而無法取得車輛進口許可證以確保車輛如期交付情況”、“生產廠家原因以及海運、海關等原因造成交車延誤”等歸入不可抗力;利用格式條款設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項目;利用格式條款規定買賣雙方不對等性的權利與義務;對履行合同違約沒有合理的處理方法;交車期間車輛查驗、風險轉移等有關問題存在不合理;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內容過於簡單。

該合同示範文本是經過參考溫州市十多家4s汽車銷售公司的汽車銷售合同,在調研和整合的基礎上,結合《消法》與《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最終整合形成《溫州市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並向全市汽車流通企業推廣。據瞭解,汽車經銷商目前採用的合同是由商家或廠家提供的,合同沒有統一格式,內容比較簡單。相對於當前溫州汽車流通市場的汽車銷售合同文本,新制定的《溫州市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對汽車流通企業在汽車銷售和服務過程中的違約責任制定了詳細、具體的規範,使汽車銷售和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對汽車銷售和服務過程中的糾紛處理引入了專家評定和鑑定機制,同時對汽車質量作出了較爲全面的規定,使糾紛的處理更具專業性和權威性,更容易獲得汽車銷售商和消費者雙方的認可;適用性強,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因爲充分考慮到溫州地區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使該條例的內容在切合溫州地區消費者的實際需要方面有了質的飛躍。

新版《溫州市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將於10月開始,陸續在汽車4s店安裝汽車消費服務信息公示臺,讓消費者進入展廳就瞭解到更多的消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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