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委託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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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委託書 篇1

託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委託書(通用3篇)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茲委託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爲我的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下列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代理人在其權限範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託人享有和承擔。代理權限爲: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無轉委託權。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並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委託書 篇2

委託單位(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

受委託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單位與在糾紛一案中,作爲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爲:_________________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託單位(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委託書 篇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庭審活動,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定案時參考:

一、原告已經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餘工程款共計56000元。

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4月21日簽訂了《裝飾工程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對被告經營的位於襄城縣東怡小區一樓門面進行裝修。協議約定合同總價款爲140000萬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爲:第一次於開工三日前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第二次於中期支付15%,第三次於竣工時支付5%,第四次於竣工後六個月內結清餘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後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都以沒有錢爲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餘工程款56000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雙方於對延工全部費用11000元做出了處理。被告聲稱該工程的完工日期爲20xx年的7月1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寫的保證書,及被告反訴狀陳述的內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時間雙方重新約定爲20xx年6月18日,事實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體證據有證人李燕飛、葛新立、張小亮及閆坤政的證言可以認定。

(證人一)李#飛,系涉案工程的木工負責人,對涉案工程的進度也瞭解的最清楚。據李燕飛所說,6月19日以後涉案工程的建築垃圾已經清理完畢,況且在6月19日至7月1日根

本沒有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試問如果6月19日工程還沒有完工,原告會在明知超期一天罰錢5000的情況下,故意停工不做,故意要賠被告每天5000元錢嗎?

(證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據葛新立所說,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間,他對涉案工程進行過維修,而不是施工。

(證人三)張#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據張小亮所說,該工程完工的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於被告稱證人一、證人二、對其證人證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飯前還是吃飯時寫的說法不一致,證言自相矛盾的觀點更是無稽之談,吃飯前和吃飯時並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而且個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認爲只要坐上了飯桌,這頓飯局就已經開始,就是吃飯時。而有的人認爲大家開始吃之後才叫吃飯中。因此上述兩位證人的證證言並不矛盾,完全可以作爲本案定案的依據,至於證人三說沒有看到他們在吃飯時寫證言,這更是在情理之中,證人三在吃飯時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隨時離席,因此證人三沒有看到他們寫證言也並不能說明以上證人證言自相矛盾。

(證人四)閆#正,現住址離涉案工程所在地僅500米,因此在被告發出試營業免費體驗的宣傳後,閆坤正於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園足道體驗。當時去的時候沒有見到有建築垃圾。至於被告說原告家庭住址離涉案工程距離遙遠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況一說,更是混淆概念,因爲證人四的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與現住址並不一致,被告根據證人四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來衡量其與被告的距離當然是無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證據已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本案工程完工時間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從原告打給被告的收據可以看出,原被告雙方已經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處理。至於被告所稱收據上的備註是原告自己所寫,他並不認可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既然是收據,當然是收款方親自寫給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據就是認可收據上的所記載的內容。

三、本案工程已經交付給被告使用,並不存在質量問題。 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當由專業的鑑定機構來認定,而被告並沒有申請司法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

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另外,如果被告認爲所屬質量問題需要維修,被告應當在保修期內及時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維修的通知。

四、反訴人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駁回其反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反訴人提起反訴請求的時間是在20xx年4月21日,應當在4月28日之前繳納訴訟費,然而直到本案開庭時間20xx年6月7日,反訴人訴訟費分文未交,嚴重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駁回其反訴。

綜上所述,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完工日期爲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訴稱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加上其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駁回其反訴。原告已於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嚴重違背誠實信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無無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望予以採納!

此致

河南省##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

王偉平、崔晶晶律師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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