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船標準合同文本挪威船舶買賣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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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船標準合同文本挪威船舶買賣合同 篇1

_________(下稱賣方)與__________(下稱買方)就有關_________(船名)船的買賣事宜達成協議,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訂立本合同。

二手船標準合同文本挪威船舶買賣合同(精選3篇)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年份及廠家:_______年由______________船廠建造。

懸掛旗幟:_____________呼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號:_______________登記地點:________________。

登記噸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的條款如下:

1.船價

船價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證金

爲了確保全合同的嚴格履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日後的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金額佔買價百分之十保證金。該保證金應存入_________銀行所開立的買賣雙方的共同帳戶上,如有利息應歸買方。開立保證金帳戶的費用應由買賣雙方均等負擔。

3.付款

在船舶移交時,上述買價應由________銀行以_______支付給_________銀行。

該買價不負擔銀行手續費。上述付款不行遲於移交工作已準備就緒及賣方已給予買方書面或電傳通知後的三個銀行工作日。

4.船舶檢查

買方有權查閱船上的船級記錄,並在__________(時間)內宣佈是否予以承認。

賣方應在___________(地方)爲買方安排船舶檢查。

買方不得因船舶檢查而延誤船期,否則,買方應向賣方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買方在檢查處於漂浮狀態的船舶時,不可將其拆解開,也不可給賣方造成費用上的負擔。在檢查過程中,船舶的輪機日誌和航海日誌應提供給買方查閱。經檢查,憑賣方在船舶漂浮檢查後四十八小時內收到買方的書面或電傳通知爲準,一旦船舶獲得認可,賣買關係即告確立。賣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買方關於船舶船級記錄的認可通知,保證金應立即釋放,本合同宣告無效。

5.交船時間和地點

船舶應在__________進行交接。

移交時間/解除合同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賣方應及時地將船舶動態、船舶預計進塢時間和地點告知買方。

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宣告無效,保證金應立即釋放給買方。

6.進塢

爲了便於船舶的移交,賣方應將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幹船塢內,由船級社檢驗船底及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或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有斷裂、損壞或缺陷,以致於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則上述缺點應由賣方自費修復直至________1)對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滿意爲止__________2)。

船舶在塢期間,在買方或船級社代表的要求下,賣方應安排抽出尾軸。倘若尾軸完全毀壞或發現有缺陷,以致於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則賣方應自費將其新換或修復直至船級社完全滿意爲止。

尾軸的抽出和換新之費用由買方承擔,除非尾軸的抽出(無論損壞與否)、換新或修復系出於船級社的要求,在該情況下,上述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軸上述斷裂、損壞或缺陷,或者船級社有抽出尾軸之要求(無論損壞與否),則與船舶進出塢有關的費用包括船塢費的驗船師費均應由賣方承擔。在任何其它情況下,上述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船級社引入幹船塢的費用和將船舶由幹船塢移至交船地的費用均應由賣方承擔。

7.備件/燃料等

船舶包括屬於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應由賣主移交給買方。所有備件和備用設備包括備用尾軸和備用螺旋槳,凡是在船舶檢查時屬於船舶的物品,無論是否曾使用過,是否在船上,都應成爲買方的財產。但是,正在訂購的備件不包括在內,倘若發生轉運費用問題,則轉運費用應由買方承擔。賣方不需要對交船前已經從後備庫中取出用於替換的備件包括備用尾軸和備用螺旋槳進行補充,但是,被替換下的物件應成爲買方財產。無線電裝置、導航設備包括在本售賣中,無須另外付款,只要它們確係賣方財產。

賣方有權將印有賣方旗幟或名字的陶器、盤子、刀叉餐具、亞麻織品和其它物品拿上岸,只要賣方用沒有標記的類似物品替代之。屬於賣方專用的船上圖書、資料表格等不包括在內,賣方不予以補償。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私人行李包括日用品儲藏箱以及下列物品均不包括在本售賣中:___________________等。

船上剩餘的燃料、未使用的潤滑油、備用品和伙食應由買方接收並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場價格付款。

本條款下的付款時間、地點和幣制與買價的支付相同。

8.文本

作爲對買方支付買價的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合法的船舶售賣讓證明書,證明該船沒有任何債務、海上留置權以及其它債務之牽連,經公證機關認可,並由____________出具船舶無債務證書。交船時,賣方應註銷船舶登記,並向買方提交船舶註銷證書、保證金及買價與保證金之差額連同前述第七條的付款將一併交付賣方。

交船時,賣方應將船上的全部船級證書及全部圖紙交給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將其擁有的其它技術文件迅速交給買方。航海日誌應由賣方收存,但買方有複印的權力。

9.債務

賣方保證在交船時船舶沒有任何債務、海上留置權以及其它債務之牽連。交船前,倘若發生任何有關所售船舶的索賠要求,賣方必須擔義務保護買方使其免受由於上述索賠所造成的損失。

10.稅款

任何與懸掛買方旗幟的船舶之購買和登記有關的稅款、費用以及其它開支應由買方承擔;與賣方註銷船舶登記有關的類似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11.交船條件

賣方應對屬於船舶一切的物品承擔風險和費用直至船舶移交給買方爲止,但須以本合同的條款爲限。船舶應按其接受檢查時的狀況移交,自然損耗除外。

船舶應按現有船級移交,船級上不得有船級社的批註。交船前,賣方應將其所知的任何有關問題告知船級社。否則,一經船級社獲悉,將取消船級或在船級上另加批註。

12.船名與標記

船舶移交時,買方應負責更換船名和煙囪標記

13.買方違約責任

倘若買方未能按前述規定支付保證金,賣方有權取消合同,並對所造成的損失和涉及的全部費用及其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提出索賠。

倘若買方未能按前述規定支付買價,賣方有權取消合同,保證金及其利息收入應歸賣方所有。若保證金尚不足以彌補賣方的損失,賣方則有權繼續要求對其損失和費用及其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進行賠償。

14.賣方違約責任

倘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將一切屬於船舶的物品移交給買方,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全部保證金包括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應退還給買方。賣方應就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將一切屬於船舶的物品移交給買方而給買方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如果證實確係賣方過失所致。

15.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上如發生糾紛,則應在________按________( 國)3 )的有關法律進行仲裁,或由雙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決。

倘若買賣雙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達成一致則糾紛應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決,雙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_________4)指派。

倘若一仲裁人拒絕受理或不能履行其職責,則其指派方應另行指派一名仲裁人替代之。

倘若一方在另一方指派仲裁人後兩週內仍未指派出仲裁人(無論是初始仲裁人還是替代仲裁人),且指派方已向未指派方發出了有關提醒指派仲裁人的信函、電報或電傳,則在指派方的請求下,指派第三名仲裁人的一方也應代表未指派方指派一名仲裁人。

仲裁法庭的仲裁爲終結仲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必要時,該仲裁可與法院的判決一樣,由法院和其它主管當局強制執行。本合同以服從仲裁所在國的法律爲前提。

注:

1)將船級社的名字填入;

2)驗船師報告上如有船級社完全認可的批註將不再予以考慮;

3)將仲裁地填入。如果此欄未填, 則認爲仲裁將在倫敦按照英國法律進行;

4)如果此欄未填,則認爲第三名仲裁人應由倫敦海上仲裁協會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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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船標準合同文本挪威船舶買賣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船舶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爲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須在x年x月x日前將後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並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餘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權移轉登記完畢並經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鑑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戶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稅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稅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執照正本。

(16)漁業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格說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部分擔額並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甲方於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船舶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一年爲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 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作業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船舶。其條件爲乙方須就已使用該船舶的時間長短支付船價,每半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1)的款項,其餘定金退還與乙方。有關使用船舶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爲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並停泊於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爲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點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十日之內點交船舶。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點交,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的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害賠償。

第十條約定事項:

(1)雙方同意以港爲點處所。漁船內所存燃料油歸還甲方。

(2)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保險,其受益人應於點交同時變更指定爲乙方,變更後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3)所有甲方僱用的人員(包括船員),於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清楚同時,由甲方負責遣散與乙方負擔。

(4)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接前所屬的所有費用,包括僱用人員薪資,船員分紅,及其他一切所有債務及稅捐概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5)自交接後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一切權責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爲違約處理。

(6)甲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毫無產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爲違約處理。

(7)所有甲方負擔的應付款項,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權益時,在尾款範圍的金額內乙方得代甲方徑行墊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額則應由甲方負責處理。

(8)如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法院管轄。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爲憑。

賣方(甲 方):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證號碼:

買方(乙方):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證號碼:

見證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年x月x日

二手船標準合同文本挪威船舶買賣合同 篇3

船舶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船舶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爲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後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並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餘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權移轉登記完畢並經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鑑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戶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稅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稅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執照正本。

(16)漁業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格說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部分擔額並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甲方於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船舶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一年爲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作業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船舶。其條件爲乙方須就已使用該船舶的時間長短支付船價,每半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1)的款項,其餘定金退還與乙方。有關使用船舶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爲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並停泊於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爲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點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十日之內點交船舶。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點交,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的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害賠償。

第十條約定事項:

(1)雙方同意以港爲點處所。漁船內所存燃料油歸還甲方。

(2)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保險,其受益人應於點交同時變更指定爲乙方,變更後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3)所有甲方僱用的人員(包括船員),於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清楚同時,由甲方負責遣散與乙方負擔。

(4)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接前所屬的所有費用,包括僱用人員薪資,船員分紅,及其他一切所有債務及稅捐概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5)自交接後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一切權責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爲違約處理。

(6)甲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毫無產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爲違約處理。

(7)所有甲方負擔的應付款項,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權益時,在尾款範圍的金額內乙方得代甲方徑行墊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額則應由甲方負責處理。

(8)如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法院管轄。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爲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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