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設備項目合同(通用7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6W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篇1

合同號:_____________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通用7篇)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爲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爲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覈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後10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爲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於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爲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爲“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並註明應付款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不遲於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爲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爲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爲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爲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後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並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爲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爲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後,才能安排製造。買方應於收到上述草圖後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製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爲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爲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爲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繫,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爲結算費用的依據。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覈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爲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生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本合同第4.12條最後一段規定的通知後2個月內發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爲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註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5.7 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

6.1 爲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爲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後兩週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佈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主要內容爲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覈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內容爲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覈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爲“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範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可以修改,並作爲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爲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爲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代表團出發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後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爲已由買方批准。

6.10 在執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覆,並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範進行。

本合同生效後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範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予以更換並作爲檢驗和試驗的依據,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現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商後買方有權按買方現行標準執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爲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設備”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爲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並安排食住、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場後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爲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爲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並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係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係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覈”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覈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爲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覈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後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後,如雙方代表認爲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聯-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定的工作日誌爲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爲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在試運行、考覈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覈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採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爲必要的採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爲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定運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覈日期。考覈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覈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覈完成後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覈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考覈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覈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後一次結算並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後由雙方代表會籤。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儘快再次考覈。

8.8 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 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覈,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覈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合同工廠應爲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後取得協議。如由於賣方原因,上述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係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爲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36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爲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於賣方責任,考覈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定的期限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於本合同規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方法,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後,則本“合同”即爲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由於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仲裁協會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議》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一)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二)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於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三)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於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爲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篇2

合同號: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_________套_________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爲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覈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

1.5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爲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條規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爲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

2.2 上述合同總價爲FOB_________港口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幷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和技術資料在_________機場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T/T)電匯進行,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_________銀行付給_________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_________銀行付給_________銀行。

3.2 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方通過_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2.1 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賣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_________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_________份;

(2)_________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總價的_________%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_________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

(3)金額爲合同總價的_________%的形式發票一式_________份。

(4)即期匯票一式_________份。

上述單據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提交。

3.2.2 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買方收到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後不遲於_________天,經由_________銀行出具以賣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總價的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賣方,並按以下辦法支付:

(1)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並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的不遲於_________天通過_________銀行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a.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_________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c.即期匯票一式_________份。

d.詳細裝箱單一式_________份。

e.質量合格證一式_________份。

(2)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a.商業發票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b.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_________份。

c.即期匯票一式_________份。

(3)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後,並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a.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經賣方會籤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_________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c.即期匯票一式_________份。

(4)按本合同_________第九條規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日後_________個月內分_________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總毛重大約爲_________公噸。_________總體積大約爲_________立方米。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爲_________,到達港口爲中國_________。

4.2 賣方在合同生效日後_________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6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並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爲_________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爲長_________米,寬_________米,高_________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後_________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6份,經買方同意後,才能安排製造。買方應於收到上述草圖後_________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製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_________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6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爲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爲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4.5.1 合同號;

4.5.2 貨物備妥待運日;

4.5.3 貨物總體積;

4.5.4 貨物總重量;

4.5.5 總包裝數量;

4.5.6 裝船港口名稱;

4.5.7 重量超過_________公噸,尺寸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作爲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傳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繫,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爲結算費用的依據。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覈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爲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1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_________公司。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副本各2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3份。

4.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

4.13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出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_________和/或_________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航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爲實際交付日期。

4.15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_________和/或_________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_________和/或_________機場交付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_________和/或_________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本合同第4.12條最後一段規定的通知後1個月內發出。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兩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4.16.1 空運提單_________份。

4.16.2 技術文件清單一式_________份。

4.16.3 商業發票一式_________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溼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5.3.1 合同號;

5.3.2 嘜頭標記;

5.3.3 目的港;

5.3.4 收貨人代號;

5.3.5 設備名稱及項號;

5.3.6 箱號/件號;

5.3.7 毛重/淨重(公斤);

5.3.8 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爲_________公噸或超過_________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註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5.6.1 合同號;

5.6.2 收貨人;

5.6.3 目的地;

5.6.4 嘜頭標記;

5.6.5 毛重(公斤);

5.6.6 箱號/件號;

5.6.7 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5.7 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與設計聯絡

6.1 爲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絡。設計聯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爲“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範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予以更換,並作爲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

6.5 賣方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_________後_________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華解釋設計,買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解釋設計期間,買方有權提出改進意見,賣方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審覈後雙方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即作爲最終設計的依據。

6.6 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後_________天內,應予確認。

6.7 買方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爲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_________人到賣方的有關設計單位和製造廠瞭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據和技術資料。賣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並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的方便條件。

6.8 在執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覆,並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賣方國家和/或公司現行標準規範進行。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範一式6份和國家標準一式2份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予以更換並作爲檢驗和試驗的依據。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爲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商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設備”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但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賣方及有關製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爲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同時,還應協助安排買方檢驗人員的食宿、醫療和交通。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_________個月將開箱日檢驗期通知賣方,併爲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_________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_________個月。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並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7.12 在檢驗中,如發現賣方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時,經與賣方協商,買方有權按照買方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八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8.1 “安裝”係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係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覈”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覈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爲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覈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_________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後_________個月內建設完畢。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後,如雙方代表認爲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聯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規定的工作日誌爲基礎。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_________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爲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在投料試生產、考覈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覈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在投料試生產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人員,並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材料和設施。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採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爲必要的採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 投料試生產期爲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_________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定運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覈日期。考覈應按本合同附件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每次考覈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覈完成後_________天內雙方在性能考覈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規定的考覈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_________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爲買方所驗收。如因賣方原因致任何一次考覈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規定儘快再次考覈,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後一次結算並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後由雙方代表會籤。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8.8 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 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_________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覈。如在延長的_________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_________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_________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覈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第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_________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投料試生產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方所驗收,雙方應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賣方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第_________批“設備”交貨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_________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第_________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合同工廠應爲買方所驗收,但賣方仍應承擔協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商後達成協議。如由於賣方原因,上述第_________批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_________和_________個月應相應順延。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以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爲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_________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_________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_________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爲被買方驗收後_________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於賣方責任,在考覈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第_________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_________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_________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_________。 賣方支付罰款時,則本“合同”即爲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1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_________-_________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_________%;

遲交_________-_________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_________%;

遲交_________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_________%。

不滿1周按1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_________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許可證、專有技術和保密

10.1 賣方同意向買方轉讓非獨佔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和許可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賣方的_________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製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_________,其年產品爲_________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其品種規格定於本合同附件。

賣方提供買方用於本合同工廠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裏。

10.2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方使用本合同第10.1條所規定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賣方應負責處理,買方對此無任何責任。

10.3 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年內,如賣方對本合同第10.1條所規定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有所發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賣方均應向買方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方有權將上述資料用於合同工廠。如有必要,賣方應給予技術指導,以便這些資料能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後用於合同工廠的實際中去。關於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根據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_______章和附件規定的條件負擔。

10.4 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年內,買方應對本合同10.1條所規定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運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許可證和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後,買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0.5 買方向賣方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0.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_________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_________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1.2 責任方應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_________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1.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傳真通知雙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在中國境外課徵有關和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稅費,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仲裁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在_________,由_________商業仲裁協會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爲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至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

買方(簽字):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篇3

合同號: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標的

1.1?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爲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爲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覈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簽訂後10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爲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價格

2.1.1?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爲“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本合同第二章所規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並註明應付款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2?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_____清潔無疵、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4?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3.5?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貨和交貨條件

4.1?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爲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爲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爲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爲中國青島。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爲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爲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_________3_________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_________3_________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4.6?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繫,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爲結算費用的依據。

4.9?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_____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_____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覈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爲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賣方在技術資料發生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5?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裝與標記

5.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爲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5.7?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

6.1?爲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爲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第一次工程聯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後兩週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佈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第二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主要內容爲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第三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覈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內容爲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覈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爲“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5?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爲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每一次工程聯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爲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代表團出發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後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爲已由買方批准。

第七章?標準和檢驗

7.1?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範進行。

7.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爲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設備”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賣方還應協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並安排食住、醫療、交通工具等。

7.8?在賣方設備到達現場後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爲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爲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7.10?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八章?安裝、試車

8.1?“安裝”係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係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覈”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覈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爲買方所驗收。

8.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覈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後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爲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在試運行、考覈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覈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採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爲必要的採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試運行期爲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定運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覈日期。考覈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覈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覈完成後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覈報告上簽字確認。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考覈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覈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儘快再次考覈。

8.8?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覈,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覈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3?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係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9.1?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爲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36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爲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

9.7?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如由於賣方責任,考覈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定的期限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3?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後,則本“合同”即爲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由於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_____

11.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_____解決。

11.2?_____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_____程序規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_____協會根據該組織的_____程序進行。

11.3?_____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_____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定。

11.5?除了在_____過程中進行_____的那些部分外,在_____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稅費

12.1?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中國政府根據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議》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_____(方案一)

13.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_____解決。

13.2?_____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按該會_____程序暫行規則進行_____。

13.3?_____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_____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在_____期間,除了在_____過程中進行_____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_____(方案二)

13.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_____解決。

13.2?_____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_____程序規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該組織的_____程序進行(注)。

13.3?_____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_____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_____過程中進行_____的那些部分外,在_____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於_____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_____(方案三)

13.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_____解決。

13.2?_____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_____院按該院的_____程序進行_____(注)。

13.3?_____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_____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_____過程中進行_____的那些部分外,在_____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於_____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爲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4.4?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一式2份。

14.5?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4.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篇4

合同號: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爲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爲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覈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後10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爲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於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爲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爲“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並註明應付款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不遲於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爲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爲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爲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爲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後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並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爲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爲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後,才能安排製造。買方應於收到上述草圖後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製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爲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爲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爲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繫,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爲結算費用的依據。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覈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爲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生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本合同第4.12條最後一段規定的通知後2個月內發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爲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註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5.7 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

6.1 爲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爲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後兩週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佈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主要內容爲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覈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內容爲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覈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爲“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範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可以修改,並作爲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爲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爲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代表團出發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後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爲已由買方批准。

6.10 在執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覆,並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範進行。

本合同生效後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範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予以更換並作爲檢驗和試驗的依據,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現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商後買方有權按買方現行標準執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爲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設備”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爲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並安排食住、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場後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爲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爲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並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係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係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覈”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覈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爲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覈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後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後,如雙方代表認爲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聯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定的工作日誌爲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爲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在試運行、考覈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覈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採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爲必要的採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爲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定運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覈日期。考覈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覈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覈完成後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覈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考覈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覈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後一次結算並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後由雙方代表會籤。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儘快再次考覈。

8.8 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 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覈,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覈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合同工廠應爲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後取得協議。如由於賣方原因,上述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係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爲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36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爲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於賣方責任,考覈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定的期限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於本合同規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方法,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後,則本“合同”即爲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由於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仲裁協會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議》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一)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二)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於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三)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於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爲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篇5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爲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爲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覈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後10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爲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於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爲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爲“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並註明應付款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不遲於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爲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爲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爲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爲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後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並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爲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爲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後,才能安排製造。買方應於收到上述草圖後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製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爲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爲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爲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繫,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爲結算費用的依據。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覈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爲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生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本合同第4.12條最後一段規定的通知後2個月內發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爲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註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5.7 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

6.1 爲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爲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後兩週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佈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主要內容爲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覈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內容爲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覈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爲“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範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可以修改,並作爲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爲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爲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代表團出發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後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爲已由買方批准。

6.10 在執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覆,並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範進行。

本合同生效後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範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予以更換並作爲檢驗和試驗的依據,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現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商後買方有權按買方現行標準執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爲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設備”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爲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並安排食住、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場後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爲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爲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並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係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係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覈”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覈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爲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覈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後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後,如雙方代表認爲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聯-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定的工作日誌爲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爲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在試運行、考覈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覈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採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爲必要的採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爲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定運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覈日期。考覈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覈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覈完成後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覈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考覈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覈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後一次結算並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後由雙方代表會籤。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儘快再次考覈。

8.8 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 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覈,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覈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合同工廠應爲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後取得協議。如由於賣方原因,上述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係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爲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36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爲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於賣方責任,考覈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定的期限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於本合同規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方法,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後,則本“合同”即爲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由於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仲裁協會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議》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爲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3.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3.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3.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3.5 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3.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3.9 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買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篇6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樣式一)

合同號:簽字日期:

·北京·XX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標的

1.1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燃煤鍋爐設備(出力爲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爲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覈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簽訂後10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爲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價格

2.1.1設備和材料費:¥(大寫日元)。

2.1.2備品備件費:¥(大寫日元)。

2.1.3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大寫日元)

2.1.4技術服務費:¥(大寫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爲¥(大寫

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爲“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XX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XX銀行。

3.3本合同第二章所規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XX銀行和支付給賣方。

3.3.1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大寫: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出具的以買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a號附件)。

(3)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並註明應付款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2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大寫: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XX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_____清潔無疵、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大寫: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天通過北京XX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大寫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XX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4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3.5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貨和交貨條件

4.1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爲公噸,總體積大約爲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爲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爲中國青島。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爲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爲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_________3_________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___寬_________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_________3_________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4.6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繫,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爲結算費用的依據。

4.9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_____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_____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覈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爲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賣方在技術資料發生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5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a.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裝與標記

5.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___寬___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爲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5.7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

6.1爲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爲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第一次工程聯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後兩週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佈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第二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主要內容爲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第三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覈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內容爲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覈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爲“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5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爲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每一次工程聯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爲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代表團出發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後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爲已由買方批准。

第七章標準和檢驗

7.1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範進行。

7.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爲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設備”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賣方還應協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並安排食住、醫療、交通工具等。

7.8在賣方設備到達現場後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爲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爲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7.10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八章安裝、試車

8.1“安裝”係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係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覈”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覈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爲買方所驗收。

8.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覈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後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爲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在試運行、考覈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覈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採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爲必要的採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試運行期爲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定運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覈日期。考覈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覈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覈完成後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覈報告上簽字確認。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考覈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覈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儘快再次考覈。

8.8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覈,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覈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3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係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9.1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爲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36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爲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

9.7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如由於賣方責任,考覈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定的期限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3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後,則本“合同”即爲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由於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_____

11.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_____解決。

11.2_____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_____程序規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_____協會根據該組織的_____程序進行。

11.3_____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_____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定。

11.5除了在_____過程中進行_____的那些部分外,在_____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稅費

12.1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中國根據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議》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爲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3.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3.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3.4本合同用英文寫成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3.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3.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3.8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3.9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章法定地址

買方:(簽字)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傳:

賣方:(簽字)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傳: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篇7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標的

1.1?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爲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爲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覈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簽訂後10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爲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價格

2.1.1?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爲¥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爲“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XX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XX銀行。

3.3?本合同第二章所規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XX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出具的以買方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並註明應付款金額爲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2?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XX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_____清潔無疵、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XX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XX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4?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3.5?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貨和交貨條件

4.1?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爲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爲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爲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爲中國青島。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爲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爲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_________3_________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___寬_________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_________3_________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4.6?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繫,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爲結算費用的依據。

4.9?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_____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_____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覈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爲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賣方在技術資料發生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5?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裝與標記

5.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___寬___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爲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5.7?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

6.1?爲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爲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第一次工程聯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後兩週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佈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第二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主要內容爲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第三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覈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覈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內容爲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覈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爲“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5?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爲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每一次工程聯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爲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代表團出發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後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爲已由買方批准。

第七章?標準和檢驗

7.1?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範進行。

7.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爲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設備”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賣方還應協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並安排食住、醫療、交通工具等。

7.8?在賣方設備到達現場後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爲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爲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爲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7.10?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八章?安裝、試車

8.1?“安裝”係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係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覈”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覈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爲買方所驗收。

8.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覈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後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爲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在試運行、考覈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覈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採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爲必要的採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試運行期爲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定運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覈日期。考覈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覈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覈完成後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覈報告上簽字確認。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考覈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覈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儘快再次考覈。

8.8?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覈,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覈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覈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3?最後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係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9.1?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爲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36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爲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

9.7?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如由於賣方責任,考覈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定的期限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3?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後,則本“合同”即爲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由於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_____

11.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_____解決。

11.2?_____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對外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_____程序規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_____協會根據該組織的_____程序進行。

11.3?_____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_____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定。

11.5?除了在_____過程中進行_____的那些部分外,在_____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稅費

12.1?中國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中國根據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議》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爲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3.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3.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3.4?本合同用英文寫成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3.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3.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3.8?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3.9?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章?法定地址

買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