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大型機器買賣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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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大型機器買賣合同 篇1

買方(乙方):

起重機大型機器買賣合同(通用3篇)

賣方(甲方):

見證人:

當事人 與 就機器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爲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餘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甲方於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 年爲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長達 個月,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爲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 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餘定金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爲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爲損害賠償。

第九條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發出催告,於 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第十條 如果甲乙雙方對合同的相關事項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 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 份爲憑,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甲方):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買方(乙方):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見證人(丙方):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日期:

地點:

起重機大型機器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買賣總額爲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本日先交定金_______元整。

甲方必須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餘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於第二條第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稱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三年爲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爲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項之款項,其餘金額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則無論乙方是否實際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毋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爲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10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並給付乙方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爲憑。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重機大型機器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賣出、乙方買進後記機器。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爲。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餘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於乙方按第二條第2項規定的方式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乙方時,若發生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免除乙方支付價金的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三年爲限。在此期間,若非因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爲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使用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該機器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餘定金退還乙方。無論乙方是否使用,從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爲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規定的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爲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十日之內交付機器。此期限屆滿,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所列之定金以及與定金等額的損失賠償。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爲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見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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