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商品房(一手寫字樓)買賣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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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商品房(一手寫字樓)買賣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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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商品房(一手寫字樓)買賣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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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寫字樓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 【區(縣)】 【小區(街道)】 【幢】【座】【號(樓)】 單元 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爲 層,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1、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爲: 。

2、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 (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土地規劃用途爲: 。土地使用權證號爲: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該房屋性質爲商業服務用商品房。

4、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爲未設定抵押。

5、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爲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 買賣雙方通過 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 ,經紀人執業證書號: )達成本次交易。中介費用爲本合同房屋總價的 %,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中介費,中介費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到買方名下之日支付。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交易未最後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費應該全部退還。

第四條 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1、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爲:人民幣(大寫) (¥ 元)。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2、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 %的定金,即人民幣 元;

(2)該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後 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 %,即人民幣 元;

(3)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後 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 %,即人民幣 元。

第五條 權屬轉移登記和戶口遷出

1、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2、如非買方過錯,買方未能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 個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3、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 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賣方未按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日,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第六條 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賣方應支付房價總款 %的違約金,並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係,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併轉讓給買方。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 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後(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餘額在房屋過戶後 日內轉移給買方。如賣方未按期完成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七條 房屋的交付和驗收

賣方應當在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後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各項手續:

1、賣方與買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度數,並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按本合同規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5、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的支付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戶;

6、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完成的事項。

本條規定的各項手續均完成後,才視爲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

第八條 本合同簽訂後,賣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稅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1、賣方需付稅費:

(1)營業稅;

(2)城市建設維護稅;

(3)教育費附加;

(4)印花稅;

(5)個人所得稅;

(6)土地增值稅;

(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8)土地使用費;

(9)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如有);

(10)提前還款罰息(如有)。

2、買方需付稅費:

(1)印花稅;

(2)契稅;

(3)產權登記費;

(4)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5)《房地產證》貼花;

3、其他稅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1)權籍調查費;

(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

(3)評估費;

(4)保險費(如有);

(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爲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房屋總價款 %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 日之內,自第七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並於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 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2、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 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 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按照逾期應付款的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並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效力。

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簽訂地:

附件一: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

商用商品房(一手寫字樓)買賣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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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寫字樓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爲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爲 。

該地塊土地面積爲 ,規劃用途爲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寫字樓,【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爲 ,施工許可證號爲 。

第二條 寫字樓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寫字樓爲【現房】【預售商品房】。預(銷)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爲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爲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寫字樓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寫字樓(以下簡稱該寫字樓,其寫字樓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編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爲準)爲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

該寫字樓作爲商業用房,已依法取得相應的土地用途、建設規劃相應審批許可條件。

該寫字樓屬 結構,建築層數爲 層。該寫字樓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寫字樓價款,該寫字樓單價爲人民幣 元/每平方米,總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元)。

第五條 套內建築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

寫字樓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a、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b、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c、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a、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以內(含 %)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b、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 %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 %以內(含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以內(含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公攤面積與產權登記公攤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之面積差異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鑑於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人防工程所佔有的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予計價。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佔付款金額 %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爲人民幣(大寫) (¥ 元)。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名稱: ,賬號: ):

a、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整;

b、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

(3)按揭付款

a、買受人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

b、買受人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

c、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後,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於 年 月 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4)其他方式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按時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爲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本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3、經銀行審查後,銀行不能爲買受人提供貸款或不能提供足額貸款的,買受人應自銀行做出此決定之日起 日內自行向出賣人付清房款;否則,買受人應按本條第一款承擔未及時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寫字樓交付買受人使用: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 項所列條件:

(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3) ;

(4)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3) 。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寫字樓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寫字樓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寫字樓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

第十二條 交接

寫字樓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視爲交付,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歸買受人,基於該房屋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寫字樓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寫字樓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寫字樓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二)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經雙方選定的鑑定部門確認後,由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到約定標準,或賠償差價。

3、 。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寫字樓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供水、供電在房屋交付時即達到使用條件;

2、電梯、空調在房屋交付後 日內達到使用條件;

3、其它: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六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寫字樓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將應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雙方詳細約定寫字樓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見附件三)。

在寫字樓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

1、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買受人應遵守該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

2、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特別約定

該寫字樓所在商業街的外牆、人防專用設施及其用房的使用權歸出賣人。

第二十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商業目的使用,買受人應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經營範圍進行經營,使用期間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寫字樓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寫字樓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寫字樓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其中出賣人持有 份,買受人持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略)

附件三: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略)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略)

商用商品房(一手寫字樓)買賣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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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區(縣)】【小區(街道)】【幢】【座】【號(樓)】單元號(室)。

該房屋所在樓層爲層,建築面積共平方米。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1、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爲:。

2、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

土地規劃用途爲:。

土地使用權證號爲:,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該房屋性質爲商業服務用商品房。

4、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爲未設定抵押。

5、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爲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買賣雙方通過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執業證書號:)達成本次交易。

中介費用爲本合同房屋總價的%,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中介費,中介費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到買方名下之日支付。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交易未最後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費應該全部退還。

第四條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1、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爲:人民幣(大寫)(¥元)。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2、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後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定金,即人民幣元;

(2)該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後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即人民幣元;

(3)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後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即人民幣元。

第五條權屬轉移登記和戶口遷出

1、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2、如非買方過錯,買方未能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個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3、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

如賣方未按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如逾期超過日,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第六條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賣方應支付房價總款%的違約金,並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係,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併轉讓給買方。

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後(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賣方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餘額在房屋過戶後日內轉移給買方。

如賣方未按期完成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第七條房屋的交付和驗收

賣方應當在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後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

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各項手續:

1、賣方與買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度數,並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按本合同規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5、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的支付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戶;

6、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完成的事項。

本條規定的各項手續均完成後,才視爲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

第八條本合同簽訂後,賣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稅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1、賣方需付稅費:

(1)營業稅;

(2)城市建設維護稅;

(3)教育費附加;

(4)印花稅;

(5)個人所得稅;

(6)土地增值稅;

(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8)土地使用費;

(9)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如有);

(10)提前還款罰息(如有)。

2、買方需付稅費:

(1)印花稅;

(2)契稅;

(3)產權登記費;

(4)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5)《房地產證》貼花;

3、其他稅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1)權籍調查費;

(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

(3)評估費;

(4)保險費(如有);

(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爲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房屋總價款%的違約金。

第十條違約責任

1、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日之內,自第七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並於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後,買方有權退房。

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2、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後,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日內按照逾期應付款的%向賣方支付違約金,並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當事人各執份,具有同等效力。

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

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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