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汽車買賣)(精選15篇)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1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爲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爲(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爲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爲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爲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2
抵押權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繫電話:
抵押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繫電話:
鑑於__年__月__日借款人 與債權人即甲方簽訂了編號爲 的《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約定借款人向甲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 元整。爲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願以其名下的房產(以下簡稱“抵押物”)爲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甲方提供擔保。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房產位於 ,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房地產證號爲 。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是全額抵押,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三條 抵押物的資料、登記和管理
1、資料:本合同簽署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物的房地產證原件或由產權登記中心打印的查詢單原件,並應保證該資料真實、有效。
2、登記:乙方應於本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完畢本合同的抵押物登記手續,並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當
3、管理: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有關費用(如倉儲、經營、維修、保養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乙方抵押擔保的範圍是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甲方因追索該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覈算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保全費、調查取證費、變更登記費等全部支出。
第五條 抵押物的保管及使用
1、本合同簽訂後,主合同項下債務甲方未全部受償前,抵押物只能由乙方自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出售、贈與、再抵押、改變抵押物用途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並不得實施減少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爲。如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抵押物出租、出售,出租、出售的,所得款項應提前清償甲方債務。
2、由於乙方的行爲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在通知當日向甲方提供新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抵押物因損害而獲得的賠償範圍內優先受償或提存。
第六條 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權的任何情況。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鑑定、運輸、保管以及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或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及時提供新的擔保的,甲方有權依法或依約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 甲方對本合同擁有的權益,甲方認爲必要時,可以將
權益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2款或第五、六條的約定,乙方應按主合同項下甲方實際提供借款總額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3款的約定,致使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否則,乙方應按主合同項下甲方實際提供借款總額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一致同意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如雙方在相關部門備案之《抵押合同》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爲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登記部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3
抵押人名稱 :
抵押權人名稱 :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爲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抵押率爲 %,實際抵押額爲 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應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 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A.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C.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
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覈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或經調解解決,如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4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棟_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_層___________戶號,其房屋建築面________________m2,佔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m2。
第二條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_________________債務人爲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第三條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_________________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爲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爲均屬無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5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抵押權人名稱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爲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抵押率爲 %,實際抵押額爲 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應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 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A.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C.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
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覈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或經調解解決,如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6
抵押合同(個人財產抵押)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 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
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 ,房屋所有權證號 。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爲________%,實際抵押額爲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
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
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價款償還債務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
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覈銷登記。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7
抵押權代理人:
抵押人:
債券發行人:
第一章總則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爲了確保丙方於年月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爲抵押資產,爲丙方從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根據 要求,甲方代理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與乙方和丙方簽訂本合同並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丙方作爲債券發行人,在此承諾對此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協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權利的期限爲:在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券到期日止,其後本合同項下權利由債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分別或聯合行使。
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資產抵押擔保,爲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定義
第一條債券發行人——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特種金融債券——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丙方發行的專門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抵押人——即本合同項下乙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爲抵押資產爲丙方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抵押權人——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抵押權——指在抵押擔保法律關係成立後,當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義務時,甲方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資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抵押資產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甲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甲方聲明第七條甲方作爲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出租、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轉讓行爲無效,甲方仍可對抵押資產行使權利;
2.任何第三人對債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再設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爲無效;
4.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只能用於防範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
抵押權人:
地 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抵押人:
地 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8
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爲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爲(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爲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爲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爲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範圍: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爲擔保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以一定的財物爲抵押而與貸款人之間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
三、第一條中的“財產有效證書”,指由公證機關等出具的證明抵押財產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第二條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貸款額與抵押財產作價現額的比率。
五、第三條中的空格由甲、乙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六、第十三條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
七、合同當事人認爲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四條中約定。
八、第十六條是對合同簽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9
合同編號: __________
抵 押 人(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下稱乙方):
鑑於甲方與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爲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項下享有的債權得以實現,甲方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向乙方作抵押但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設定抵押的房產如下:
第二條 抵押房產由甲方佔用與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房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負責抵押房產的安全與完好,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如果抵押房產人爲毀損、滅失以及發生其他使抵押房產價值減損的情況時,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復抵押房產,或在 7天內重新提供相應的經乙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第三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三十天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到煙臺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房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按下列第 1種方式執行:
1、重新設定抵押房產,變更抵押合同,甲乙雙方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2、甲方以拆遷受償價款償乙方在本合同擔保範圍內的主債權及附屬債權。
第五條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產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抵償第三方債務、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2、甲方將抵押的房產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時,應通知乙方並告知受讓人轉讓房產已經抵押的情況,轉讓價款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第六條 抵押房產的再抵押按下列第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房產再進行抵押;
2、甲方將抵押房產餘額部分再次抵押時,應通知乙方並告知新抵押權人抵押房產已經抵押的情況,但所擔保債權不得超出餘額部分的____%。
第七條 種方式執行: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房產對外出租;
2、甲方出租抵押房產時,應當將設置抵押的情況告知承租人,且租金收入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第八條 本合同其他約定: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產作重大改裝減損其價值,或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下列第 2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簽訂;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登記機關留存壹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10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電話:
傳真: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爲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爲(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爲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爲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11
抵押人: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__ 銀行:__________
爲了明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責任、權益和義務,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貸款抵押管理規定(試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願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人 與 銀行於 年 月 日簽訂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債務償還借款。該貸款種類爲 ,金額 萬元,用於 。貸款期限爲 年 月至 年 月。借款合同編號爲 。
二、當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擁有 (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佔管。
四、 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設有抵押,抵押額爲: 萬元;抵押期限爲 。
五、經雙方協商此項抵押的抵押額爲 萬元,抵押率爲 %,抵押期限爲 年,隨 號借款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抵押人在已設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額內不得重複抵押。在抵押價值額外再行設定抵押權的,應在再行設定抵押數之前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六、根據協商,雙方佔管抵押物採取下列方式:
1.下列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使用:
抵押物名稱
型號
數量
2.下列抵押物及有關文件由抵押權人佔管:
抵押物名稱
型號
面值
單位
數量
產權證書: ,共__________ 件;
保險單: ,共__________ 張;
保險金額: __________ 萬元;
證明文件: ,共__________ 份。
3.下列抵押物就地封存,不得使用:
抵押物名稱
型號
數量
七、抵押人對自己佔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和驗證。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轉借等形式處分自己所佔管的抵押物。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對所佔管的抵押物保管不當或有減損其價值的行爲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原
狀或提供其他等價的財產充當抵押物。抵押人不予執行的,抵押權人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
八、抵押權人佔管之抵押物,如因抵押權人過錯造成抵押物及有關文件損壞、遺失的,由抵押權人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九、抵押權人佔管、保管抵押物及有關文件、憑證,按照有關規定由抵押人向 抵押權人交納保管費 元,本協議生效後三十日內結清。
十、本抵押所保證的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或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 方式處分抵押物。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
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含稅金);
(二)支付抵押人欠交抵押權人佔管抵押物的保管費用;
(三)償還借款人所欠抵押權人全部貸款本息;
(四)支付應由借款人支付貸款銀行的其他有關費用;
(五)清償上述款項後所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抵押權人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仍有權追索債務。
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權人將自己佔管的抵押物及有關文件退還抵押人。
十二、抵押人應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抵押期。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爲抵押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外損失,財產保險賠償首先交由抵押權人處理。
十三、抵押期間,各種抵押物的孳息歸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權人所有。
十四、其他約定:
1.
2.
3.
(說明:其他約定中應包括抵押期間財產保險賠償處理方式和有價證券到期是否兌付等約定)
十五、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本《抵押協議》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十六、本《抵押協議》爲 號借款合同的補充文件。一式 份,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執 份。
股分制企業、合資合營企業、承包經營企業董事會或發包人審覈意見:
(簽字、蓋章)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抵押人(公章): 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12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名稱: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________年____字第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爲____%,實際抵押額爲_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應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a.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c.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
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覈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或經調解解決,如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 抵押財產清單
單位:(元)企業名稱 經濟性質 地 址 電 話 抵押物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帳面價值抵押現值折扣率抵押價值存放地點保險單原值淨值保險號碼起止時間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13
抵押人: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抵押權人: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抵押財產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爲抵押財產清單(詳見附件1);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 元整,抵押率爲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爲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一、抵押財產中的 代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二、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一、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由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四、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五、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六、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意識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1:抵押財產清單
甲方:
代表人: 簽字
乙方:
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14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爲確保_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整,抵押率爲_________%,實際抵押額爲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覈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抵押財產清單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
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帳面原值:_________
抵押現值:_________
折扣率:_________
抵押價值:_________
存放地點:_________
保險單:_________
原值:_________
淨值:_________
保險號碼:_________
起止時間:_________
抵押合同(汽車買賣) 篇15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爲(詳見抵押財產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爲_____%。實際抵押額爲____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額______%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清算範圍,乙方並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用主合同中尚未償還的借款與被毀損的抵押財產相抵銷,並可追索剩餘價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______%的違約金。
4.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______%的違約金,並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一式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