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的規定與違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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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規定

聘用合同的規定與違約後果

1、新聘教職工應填寫《聘用手冊》。

2、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校長與新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後,雙方還應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願簽訂崗位聘任合同,經校務會議或聘任委員會討論後,可以作出有利於聘用單位整體利益的決定;如受聘人仍拒絕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的決議。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受聘人患病、負傷在規定醫院醫療期及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單位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5、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聘用單位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4)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受聘人病癒或因工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聘用單位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10)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試用期內;

(2) 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或提供條件的;

7、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在學期結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違約經濟賠償

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規定交付由聘用單位爲個人支付的培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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